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娩未满一年的刑事被告是否可以收监执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娩未满一年的刑事被告是否可以收监执行问题的批复
1964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办研字第37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分娩未满一年的刑事被告是否可以收监执行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可按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试行草案)”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分娩未满一年的刑事被告是否可以收监执行的请示 (64)办研字第37号
最高人民法院:
蚌埠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杨清华破坏家庭致人于死一案,经报请市委政法领导小组同意判处被告杨清华有期徒刑四年,因杨尚有一个七个多月的小孩,因而对是否应当收监执行与劳改单位意见不够一致,法院认为杨分娩已七个多月,超过了劳改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分娩未满六个月的,不许收押”的规定,应当收监执行。而劳改单位则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试行草案)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分娩未满一年的,应当拒绝收押”的规定,提出不予收押。两方各有根据,无法执行。请示我院,经我们研究,认为对于一个分娩未满一年的女犯,予以监禁,剥夺其自由,不仅对被告恢复身体健康有碍,而且对婴儿的哺养抚育亦极为不利。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离婚尚且如此,收监执行,更当以分娩已满一年为宜,因此我们认为应当执行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试行草案)“分娩未满一年的,应当拒绝收押”的规定。
这个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指示遵行。
1964年5月13日
甘肃省劳动模范待遇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劳动模范待遇暂行规定
(1989年10月24日 甘政发〔1989〕151号)
为了落实劳动模范政策,提高劳模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学先进、赶先进的积极性,特制定《甘肃省劳动模范待遇暂行规定》。
一、凡是建国以来,被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退休时的待遇,仍执行甘政发〔1981〕375号文件中关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凡是1985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省特等劳动模范者,不论其在职与否,仍保持其先进荣誉的,可奖励晋升两级工资;获得省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者,不论其在职与否,仍保持其先进荣誉的,可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其中,凡从各种渠道已获得奖励工资的(省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为一级的,特等劳模为两级的),不再重复奖励晋升工资。今后被表彰的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工资奖励晋升办法,另行规定。
已达到本职务、本岗位最高等级工资的省级劳模,可按省劳动局、省人事局等单位甘劳薪〔1989〕129号文第二条规定办理。企业单位的劳模增加工资可进入企业生产成本。
晋升工资时,应经所在单位核实,上报主管部门复查,报省劳动局、省人事局和省总工会审批后执行。
凡给予奖励晋升工资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写《劳动模范奖励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五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其余三份分别由批准单位存查。
三、现在仍在甘肃工作的全国劳动模范、省特等劳动模范,其本人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可将配偶调到劳模所在地工作;配偶和十六周岁(含在普通中学读书的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在农村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凭颁发的证书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办理。
四、逐步改善全国和省级劳模(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生产(工作)者的住房条件。各单位要根据自己的住房条件,在分配或调整住房面积、层次时,对他们应优先照顾,保证住房优于其他职工。
五、为劳动模范创造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全国和省级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先进人物,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可按国家规定,降分录取。
六、关心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各单位的经济条件,可以一至二年对他们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发现疾病要及时治疗;要建立对省级以上劳模的优诊制度,劳模可持省政府所发的荣誉证书在省内任何医院优先就诊治疗;全国劳模、甘肃省特等劳模,到省总工会和省保健局办理保健证,住院治疗可享受地级干部有关规定的待遇;要创造条件,各单位可定期组织劳模、先进人物进行疗养活动。
七、关心劳模生活,帮助劳模解决实际困难。各级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都要重视劳模管理工作,关心劳模的生活,尤其对离退休劳模,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各级政府应划拨一定的劳模管理费,用于解决劳模生活困难和适当组织劳模的联谊活动。
附: 劳动模范奖励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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