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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之实践区分标准/吕秋收

时间:2024-07-22 01:41: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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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王某系A公司经理,2010年1月9日,他代表公司与张某签订借款40万元的协议,并向张出具借款40万元的收据,次日借款给付,但在场经办的会计、出纳证实,实际收到借款现金30万元,另10万元由一辆旧桑塔纳轿车抵付。后双方又对购车达成协议,张遂将车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双方因过户费产生纠纷,1月14日,A公司退回张借款30万元。张分别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归还剩余借款10万元、给付购车款10万元。而A公司认为,购车包含在借款之中,购车协议被严重篡改,张某涉嫌合同诈骗。

  【分歧】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一般的合同欺诈行为,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篡改购车协议后,同时要求对方归还借款10万元和购车款10万元,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A公司是在合同订立之后执行中发生认识上的分歧,也就是对合同的解释上不一致,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其篡改购车协议的行为只构成一般的合同欺诈行为。

  【评析】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是指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追求利益为目的,在订立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决定,不平等地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存在明显区别,主观方面,二者的故意内容、形式及产生的时间不同;客观方面,二者欺诈行为的种类、完成形态、行为方式、程度不同,侵害权利属性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然而,仅凭以上理论上的区别,很多时候仍然难以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区分开来。笔者认为,实践中,对二者进行区分时,应格外遵循以下两点:

  (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这说明“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备条件,要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笔者认为可以分阶段进行:第一,合同签订之前,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行为人的一个“想法”,并没有付诸行动,此时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较难找到事实依据。就算司法机关能有一双慧眼继而识别出合同一方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因此时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实际的经济交往,因此也不能认定其为合同诈骗罪。第二,合同签订之时。首先,看行为人是否虚构主体资格,若是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不真实或者存在瑕疵,我们便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的能力。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大致可以分为有完全的履约能力、有部分履约能力和完全没有履约能力三种,应分不同情形视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第三,合同签订之后。首先,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的履约行为。其次,看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若行为人取得标的物以后即潜逃或行为人取得标的物以后将标的物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就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非法获取财物数额的大小。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即立法要求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而合同欺诈行为对数额没有要求。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来看,“数额较大”在本罪中是客观方面的必要构成要件,其除作为量刑情节之外,还具有定罪意义,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与否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但是,除此之外,对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当然也要结合前文论述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来认定。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尚不够“数额较大”,则该行为只构成合同欺诈,行为人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即可。如果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已达到“数额较大”,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行为也只能构成合同欺诈。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时,其非法所得数额才能成为影响欺骗行为法律性质的决定性因素。此外,认定非法获取财物数额时应注意区分:在既遂状态下,应以犯罪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来认定其数额,诈骗未遂时,应以诈骗分子行骗的数额作为“诈骗数额”,因为该数额最能反映合同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分子主观上希望占有的数额。

  具体到本案:首先,张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从张某恶意篡改购车协议的行为,以及篡改购车协议后分别向法院提出“A公司归还剩余借款10万元、给付购车款10万元”诉讼请求的行为,均足以表明其在签订合同之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次,张某意图非法获取财物的数额巨大——以篡改购车协议的欺诈形式诈骗A公司财物10万元。因此,笔者认为,张某采取欺诈手段企图非法占有对方财物10万元的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保留的市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保留的市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保留的市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年检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31项年检项目,保留27项年检项目。
对取消的年检项目,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后续日常监管,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防止年检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脱节、缺位或不到位的情况。对保留的年检项目,要本着精简、效能、便捷的原则,规范年检内容,精简年检程序,改革年检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将年检周期、办理程序以及时限要求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切实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年检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费用,严禁以各种名义利用年检搭车收费。要通过改革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促使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97号)精神,落实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其在促进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市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共同制定了《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广泛集中民智,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推进克拉玛依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工会法》和有关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桥梁纽带作用,从宏观上、源头上切实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工会需要上联席会议协商的问题,需报请市委同意。

(二)服从服务大局。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从推进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定议题、研究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要把改革、发展中涉及广大职工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联席会议的重点。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负责人向工会通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行政措施。工会负责人向政府通报工会重点工作;

(二)通报上次联席会议议题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工会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为实现政府提出的目标,完成政府所确定的任务,在建功立业活动中需要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解决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五)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有关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安全卫生、休息休假等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方面的重要问题,有关职工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职工民主政治权益方面的重要问题,有关保障职工文化权益方面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需要工会与政府共同协商解决的其他重要问题,如:农民工权益问题、困难职工群体问题等;

(七)研究工会工作中需要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在每年初政府全体会之前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与市总工会主要领导协商,并在会前一个月确定。

市政府提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筹备,并将有关情况在会前提供给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可根据确定的议题,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反映情况,做好议题的准备工作。

市总工会提出的议题,由市总工会负责筹备,并将有关情况在会前提供给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就议题涉及事项,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协调准备工作。

每次会议的议题以1至2个为宜。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市总工会共同负责,有关会务工作由市总工会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一般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主持。

第九条 出席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应包括:政府与工会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政府与工会综合部门的负责人,与议题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可视需要邀请职工代表、先进模范人物参加。

第十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属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属市总工会范围内的事项,由市总工会组织实施,并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通报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分别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