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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2:00: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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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的通知
1998年10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二次核对”证明进行逃套汇,现就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货到付款(凭报关单付汇)项下的报关单(金额10万美元及10万美元以上的),由外汇指定银行在付汇前送海关进行“二次核对”;除上述报关单外的其他报关单,由外汇局在核销前送海关进行“二次核对”。
二、报关单的“二次核对”必须由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的指定工作人员操作。不得委托或由其他进口单位和个人自行进行报关单“二次核对”的发送、签收、传递、验证等工作。
三、报关单的签发海关与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或办理核销的外汇局不在同城的,由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将报关单送该报关单的签发海关进行“二次核对”;在同城的,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必须派专人将报关单送往海关进行“二次核对”。对派专人送报关单到海关进行“二次核对”的,送单人必须向海关出示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
签发海关收到报关单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二次核对”结果交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的送单人,或以特快专递方式送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
四、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和海关要建立明确、严密的内部及与外部“二次核对”签收发制度。每一张报关单的发送、传递、验证、签收等环节均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的签字,并登记收发日期。海关对每份报关单的鉴定结果应留底备查。
五、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对收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均要与售付汇或核销用的报关单一并存档备查。
六、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必须使用统一的、有编号的“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见附件一);海关必须按照署监(1998)515号“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使用统一的、有编号的“海关对进口报关单鉴别证明书”(见附件二),并按规定使用海关“单证专用章”印章(印模见附件三)。
七、海关对送核的报关单,不收取费用。
八、报关单电子联网核查系统正式启用后,报关单的“二次核对”规定另行通知。
附件:
1.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留存联(略)
2.海关对进出口报关单鉴别证明书(略)
3.海关“单证专用章”印模(略)


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和重症疾病管理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和重症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132号

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现将《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和重症疾病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七日


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和重症疾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职工慢性和重症疾病门诊医疗管理,规范审批和费用结算,减轻特殊 疾病患者个人帐户不够支付的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一、纳入门诊慢性和重症疾病管理的原则
  (一)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费用支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
  (二)符合慢性和重症疾病病种的诊断标准。
  二、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
  (一)冠心病:符合冠心病诊断标准、心电图有明显心肌缺血表现,并有(1)高血压;(2)高 胆固醇血症;(3)心肌梗塞;此三条中的两条者。
  (二)风湿性心脏病:符合急、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诊断标准,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含三级) 者。
  (三)慢性肺原性心脏病:具有慢性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病变、阻塞性肺气肿且伴有右心功能 不全,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者。
  (四)高血压病:二期高血压以上(即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水平,并有下列各项中一项者:( 1)体检、X线、心电图或超声检查见有左心室肥大;(2)眼底检查见有眼底动脉普遍或局部变 窄;(3)蛋白尿或血浆肌酐中度升高者。
  (五)各种恶性肿瘤(癌症):符合恶性肿瘤诊断标准,具有病理诊断或影像学检查报告者。 
  (六)脑血管疾病:符合脑血管疾病诊断标准,具有肢体功能障碍或昏迷、失语者。
  (七)肝硬化:具有二项中一项者:(1)门静脉梗阻及高压产生的侧肢循环扩大,包括脾肿 大、脾功能亢进及腹水等;(2)肝功能减损所产生的白蛋白降低、水肿、腹水、黄疸及肝性 昏迷等。
  (八)糖尿病:具有糖尿病的典型症状,化验检查提示血糖明显改变,并需口服降糖药物治 疗者。
  (九)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具有各种病因导致的肾功能衰竭,化验检查提示肾功能明显改变 者。
  (十)慢性肝炎:符合慢性肝炎诊断标准,且血清中白、球蛋白比例发生倒置者。
  (十一)系统性红斑狼疮:符合系统性红斑狼疮诊断标准,且抗核抗体阳性反应者。
  (十二)结核病:经检查为结核病,并有传染病防治部门有效证明者。
  (十三)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并有专科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十四)帕金森氏症。
  三、慢性和重症疾病的申请、审批
  (一)慢性和重症疾病申请、审批每年组织二次。上半年3月份为申报时间,4月份审批;下 半年9月份为申报时间,10月份审批。各参保单位按规定时间申报,市医保中心不再另行通 知。
  (二)申请办理慢性和重症疾病的医疗参保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诊断证 明、检验报告和近1年及1年以上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必须有主任医师以上签字),由单位汇总 、出具证明后统一按规定时间向市医保中心申报,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组会审,会审符 合慢性和重症疾病人员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若有疑问时,评审组可组织患者到指定医院 复查。根据复查结果确定是否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复查合格者,检查费用可在特殊疾病 门诊医疗费用规定的范围内报销。复查不合格者,检查费用自理,当年不再组织复查。
  (三)凡以多种慢性和重症疾病申报者,按病情最严重的单病种进行审查审批,符合者只能享 受单病种门诊费用待遇。
  (四)慢性白血病、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 斥药物治疗等特殊重症疾病的参保职工,可及时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慢性和重症疾病,医保中 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审批。
  四、慢性和重症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标准及待遇
  (一)费用标准:全年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内,确认病种与诊疗相符,患者个人帐 户先全额支付后(含当年个人帐户额度及历年积累),余额部分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 付70%;对乙类药和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患者还应按《泸州市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自付20%。
  (二)待遇核定:经审查符合慢性和重症疾病的参保人员,从批准次月起享受特殊疾病门诊 费用。
  1、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期间住院者,不同时享受门诊医疗费用,并按月扣减;
  2、当年统筹支付超过2万元,不继续享受慢性和重症疾病门诊费用;
  3、费用结算时,个人帐户已用完的患者,应扣减当年门诊费用期间的个人帐户额度后,再 按相应的比例和规定报销。
  五、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结算
  (一)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二)每半年结算一次费用,即当年7月和次年元月。
  (三)个人申请支付费用时应提供以下凭证:
  1、门诊特殊疾病医疗支付审批表;
  2、复式处方;
  3、检查治疗清单;
  4、费用收据。
  (四)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的患者,将上述资料交由所在单位汇总上报。上半年费用于当 年7月1日至10日,下半年费用于次年元月1日至10日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市医保中心审核后 及时将医疗费用拨付给所在单位。
  (五)经批准的慢性和重症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当年结算,剩余部分不结转,未及时申请支付 的,跨年不予报销。
  (六)慢性和重症疾病患者病种与诊疗不相符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七)门诊治疗一次开药量不能超过15天。
  六、其他事项
  (一)慢性和重症疾病人员经治疗痊愈后,应及时向市医保中心报告,办理终止享受特殊疾 病门诊费用待遇手续,市医保中心有权拒付或追回已支付的特殊疾病痊愈后不应享受的门诊 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原则上每二年对纳入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人员进行病情确认工作。
  (二)申请慢性和重症疾病的参保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相关的病情资料。若有弄虚作假行为 ,经查证属实,依法追究出具诊断证明医疗机构责任,市医保中心对慢性和重症疾病的申请 不予批准。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统筹基金支付能力以及参保人员疾病情况的变化 ,经市政府同意后,对慢性和重症疾病病种范围和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支付比例进行调 整并公布。
  七、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参保人员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慢性和重症 疾病管理暂行规定》(泸市劳险〔2000〕26号)即行废止。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文化旅游公署印发《铜仁地区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


铜署发〔2008〕46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文化旅游公署印发《铜仁地区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铜仁地区促进
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新跨越,吸引更多资金投入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建设,有效地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进一步调动区内外旅行社组客联团积极性和全国各地旅行商的积极性,促进区域旅游联合,努力构建“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发展格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地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区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旅游项目:
(一)旅行社;
(二)三星级以上宾馆;
(三)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四)旅游定点餐馆:
(五)乡村旅游旅舍;
(六)大型游乐综合园;
(七)旅游车队;
(八)旅游景区景点。
  第四条 对投资建设星级宾馆、游乐园以及其它文化旅游服务项目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扶持:
(一)在铜仁市城区基准地价划分的第Ⅱ均质地域区以外铜仁市城市规划区以内投资新建五星级宾馆,在铜仁市城市规划区外新建四星级以上宾馆,在其它县城区投资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在规定期内完成建设(以合同约定为准)投入运营并获得星级宾馆授牌后,由地方财政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政策支付土地征用成本费后,属于地、市收入部分全部奖励项目业主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在铜仁市城区基准地价划分的第Ⅱ均质地域区以外铜仁市城市规划区以内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修建游乐园,以及在铜仁市城市规划区外和其它县城区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修建游乐园或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文化旅游服务项目,且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在规定期(以合同约定为准)内完成建设投入运营后,由地方财政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政策支付土地征用成本费后,其余部分全部奖励项目业主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按合同选址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游乐园、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设施等项目,由地方政府协调供水、供电企业和交通部门,解决好供水管网、供电线路、道路交通连接问题。
(四)对按合同选址新建的三星级以上宾馆,其建成经营并获得星级授牌后的三年内,由地方财政按项目所产生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的80%,奖励项目业主,涉及项目的省级行政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第五条 允许新设立的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分期注入,分批到位,但注册资本必须符合相关行业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民营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在2年内分期注入。
第六条 对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文化特色,一次性接待能力达到100人以上,并经相关部门评定为旅游定点餐馆的,年接待游客达到10万人次以上,年内没有投诉记录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财政每年奖励5万元。
第七条 获得旅游部门一朵花、两朵花、三朵花、四朵花的乡村旅舍,全年正常经营且没有投诉记录的,由同级财政每年分别奖励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
第八条 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景点、景区建设项目,并设立独立门票的,自投入经营后的前三年,由地方财政按年接待游客数量予以奖励。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20万人次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奖励10万元;年接待游客20万人次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对生产、销售当地旅游工艺品和土特产品并被认定为地、县旅游商品定点经营单位,且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单位申报奖励后的三年内,每年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财政按经营单位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第十条 对年接待外来游客5000人次以上,信誉好、服务优的旅行社,自旅行社申报奖励后的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财政全额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组团包旅游专列或包旅游大巴车队来我区旅游的区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团达到200人的奖励0.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00人增加奖励0.5万元。对组团包专机来我区旅游的区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团达到100人的奖励1.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每增加50人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由地区旅游局从旅游专项资金中支付,奖金支付方式按地区旅游局拟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对包机、包车、包专列的旅游团队到我区范围内旅游,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在旅游淡季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0日,全区主要景区(梵净山、铜仁锦江·九龙洞)门票价格下浮30%以上。
(二)旅游客运车辆在铜仁地区范围内实行无障碍通行。
(三)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三年内,对以专车、专列、包机等形式来我区旅游的200人以上的规模性团队,由地区旅游局组织迎接仪式,并派专人负责保畅。
第十三条 对在区内注册并购买10辆以上旅游大巴且用于旅游线路营运的运输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三年内,对从事旅游客运的车队、船队,由地方财政按其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非定线旅游客运车辆,按交通规费标准的40%缴纳相关规费。旅游车辆、船舶在旅游淡季和检修期间,可办理报停手续,免缴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对民族民间艺术团体或专业团体从事旅游服务的,其商业表演活动所缴纳税费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奖励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地区每年组织一次旅游优秀服务企业评选活动,按乡村旅游定点餐馆、乡村旅游定点旅舍、旅行社、本地旅游商品定点经营单位、民族民间歌舞表演队等系列,评选出前三名,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对包装、策划、经营我区特色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线路的旅游企业和投资商,实行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办法奖励水平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