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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时间:2024-05-17 06:0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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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3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求真务实,恪尽职守,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推动国家和本省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学习人大制度理论及其他方面的知识;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按照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安排,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和专题讲座。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专题讲座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书面请假,请假获得批准方为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书面请假,请假获得批准方为有效;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小组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上次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认真听取各项报告,积极参加审议和表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观点明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专题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依法行使监督权,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情况,注重实效;
    (二)禁止走过场、搞形式;
    (三)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是不直接处理问题,可以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督促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认真处理。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每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重点联系2-3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要的民生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涉及本人或者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禁止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凡属于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禁止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守则,未经批准1年内2次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有违反本守则其他规定行为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废止。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9〕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及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征收宿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时,均应实行“土地换社保”,依据本办法对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第三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发〔2006〕29号)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分年龄段保障。未成年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劳动年龄段人群发放基本生活费,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范围;老龄人群参照企保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养老待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按户保障,待遇按人发放。
二、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保障对象
  (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关义务的常住人口。
  (二)征地方案批准之日前已出生,户口未报的人员,凭准生证和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补办户口申报手续,补足期间应承担的村组各项义务。
  (三)征地方案批准之日前进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户口由本地迁入学校所在地,入学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关义务的(凭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四)征地方案批准之日前已领取结婚证的夫妇,一方符合第1款规定条件,配偶方户口迁入后,补足期间应承担的村组各项义务后,可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五)征地方案批准之日前,在征地村组范围内户口互迁的人员。
  (六)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不含现役军官和三级以上士官)在入伍前符合第1款规定,退役后回原籍落户并参加劳动的。
  (七)入狱、劳教前符合第1款规定的人员,在刑期期满,户口回原籍的。
  (八)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 年龄段划分
  以征地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按被征地农民出生日期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第七条 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由征地所在地的村组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送同级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建档备案。
  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与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协议。
三、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
  第八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来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全部安置补助费;
  (三)政府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部分。提取标准,按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宿豫区、骆马湖示范区每亩不低于8000元,其他地区每亩不低于9000元;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以上资金不足支付的,由被征地农民所在区财政负责筹集解决。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设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不低于70%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安置补助费划入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和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划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资金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分别记入各自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用于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费缴纳、养老待遇发放。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用于第一年龄段人员生活补助费发放,弥补个人账户支付不足。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社会保障费用的解缴,一次性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转入财政部门账户,财政部门定期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汇入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计划,按月将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
  区(管委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建立、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发放第一年龄段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月发放第二、三年龄段人员生活补助费和第四年龄段人员养老待遇;办理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四、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4000元/人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到达就业年龄后,按照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第二年龄段人员,从纳入社会保障当月起按14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发放期限为2年。发放期结束仍未就业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社会保障的当月起按12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直至到达男60周岁、女55周岁。
  第十三条 第二、三年龄段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缴费标准: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执行。
  (二)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年限最低为15年。
  (三)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民以组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每年缴费一次。被征地农民至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仍有结余的,可向前折算缴费年限,提高退休待遇,但折算的年限不得超过法定的就业年龄。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不足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从社会保障资金统筹账户列支,仍不足的,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解决。被征地农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予以补齐。
  (四)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就业后,随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按其缴费年限,将原从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给本人,直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退完为止。
  (五)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参保期间死亡的,丧葬抚恤费按企保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扣除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仍有余额的,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
  第十四条 第四年龄段人员从纳入社会保障当月起,参照企保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缴费年限15年标准,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养老待遇标准应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具体办法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
  第十五条 第四年龄段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扣除领取的养老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一次性退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第二、三年龄段人员按所属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第四年龄段人员养老待遇由所在区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已实现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就业培训
  第十八条 对有就业和培训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管理,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相关问题处理。
  (一)一征全保,按实际征用土地比例发放社会保障待遇。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小组不论被征用土地多少,全组人员可以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全组农民以户为单位,与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协议,其家庭成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社会保障待遇以全部土地测算,按实际征地比例发放。
  (二)2014年底前,对过去土地已被征用的农户,如一次性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家庭成员可全额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若不愿退还已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发生剩余土地被征收时,按征收土地比例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三)被征地农户家庭实际居住状况与户口簿登记状况不一致的,以户口簿登记状况为准。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期间涉及房屋折迁安置的,房屋拆迁费用不足一处房屋安置费用的,其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可在留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在剩余资金中适当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强化新闻媒体对检察权的监督
               打造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平台

                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艳芬

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全民普及,使得当今社会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渠道越来越广、开放度越来越高。而媒体做为社会信息的传播媒介,已成为了公众关注国计民生、表达民主诉求、发表个人观点、渲泄内心世界情绪及参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公众通过网络发表个人观点和看法的意识越来越强,同时对国家机关和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越来越关注。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度更为集中,执法行为和受理处置的每一起案件理所当然地比其他机关更加受到关注。所以当今社会想要逃避网络和公众媒体的关注和监督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检察机关只有抓住主动权,自觉接受媒体监督,提升接受媒体监督能力,并正确的引导新闻舆论,实现新闻媒体与检察工作的良性互动,才能保障检察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下面笔者就检察机关如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打造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正义互动平台谈一些见解。
一、 新闻媒体监督对检察工作的促进作用
随着新闻媒体公共服务意识的增强,媒体开始承担更好的社会服务功能和监督功能。传媒对检察工作的报道和关注在一定意义上对检察工作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
(一)促进司法公开公正
媒体舆论一方面对司法形成监督,加速了司法公开的进程;另一方面监督司法人员,促进其不断强化公正司法的意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媒体舆论监督有利于揭露司法不公,惩治司法腐败,促进司法过程公开透明。这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司法侦查及司法审判各环节进行法律监督。
(二)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媒体舆论对司法个案和司法黑箱进行关注,在推动司法制度与司法过程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反过来媒体舆论监督的透视性使得非法干预变为不可能,同时也有助于坚定人们对司法的信念。可以说,媒体舆论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众由于受到鼓舞会对公共事件投以更大的热情、更多的关注,从而在公众内心潜移默化地形成法律信仰。
(三)提供线索打击腐败
党的十八大把对反腐败的认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检察机关担负着反腐倡廉的重要使命,打击腐败的任务十分繁重。近些年兴起的“网络反腐”为检察机关发现渎职及腐败线索,有力的打击腐败分子提供了新途径。网民举报,借助网络力量形成舆论压力,司法跟进调查、挖出贪官,这一新型反腐模式“打倒”了一批贪官,从名烟局长周久耕、“表哥”杨达才到“雷冠希”雷政富等高官相继落马,网络反腐的成效有目共睹。互联网媒体作为反映社情民意的窗口,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及贪污贿赂案件提供了大量的线索。
(四)促进推行“阳光检务”
目前,社会上还有很多群众不太了解检察工作,遇到问题还不知道如何向检察机关求助。而新闻媒体的报道及监督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及作用。新闻媒体不但可以宣传检察机关的亮点和业绩,还能及时指出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帮助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促进问题的解决。从而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营造关注检察、了解检察、支持检察的好氛围,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
二、 新闻媒体监督存在的问题
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辩证发展的,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媒体舆论也不例外。若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媒体舆论监督又可能影响检察权独立,对执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一是媒体报道表露出的有倾向性的舆论导向和社会压力可能对案件查办产生影响,使得办案人员的思维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而不是独立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决定;二是媒体的报道方式和报道时机的不当可能妨碍正常的司法程序,报道中表露出的对司法权的不尊重影响公众心目中的司法权威;三是新闻报道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往往带有鲜明的倾向性,一般认为,媒体是公正意见和大众真实态度的反映,但新闻报道由于受记者个人情感和社会舆论的影响,会偏向于多报道受害者或弱势群体,而极少会给予双方平等的陈诉权;四是网络舆情引发的争议,媒体的跟进、跟风报道,无数网民情绪化、非理智宣泄,使得侵犯公民隐私权、恶意诽谤诬陷等问题时常发生。
三、 检察机关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保障检察权公正运行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强化监督意识,依法监督纠正司法领域存在的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等突出问题,促进司法公正,也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一)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接受监督意识
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观念。舆论监督有助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改进检察工作,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良好形象,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要彻底改变把舆论监督视为“洪水猛兽”、把负面新闻当成“找茬子,唱反调”的错误认知,从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角度出发,自觉自愿地接受舆论监督,把舆论监督视为推动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改进作风的重要外部力量。
(二)深化检务公开,畅通监督渠道
在自觉接受监督的基础上,应该创新检务公开形式,多向普通群众和媒体敞开胸怀,多把普通群众和媒体请进检察院,多向普通群众和媒体介绍检察工作,让公众和媒体了解检察工作职能及作用,以利于新闻媒体能更多的关注检察工作,宣传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如举办《检风检纪社会评议活动》让公众及媒体对检察人员的执法质量、执法效果及社会形象进行评判,这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执法办案的现实状况进行科学的把握,有利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整体执法水平。同时,也更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办案责任查究机制。
(三)尊重知情权,主动公开信息
要尊重和重视媒体的知情权,做到信息公开。遇有舆论监督,不能捂、躲、瞒、防、堵、压,防止工作陷入被动。对舆论监督采取简单粗暴方式,这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有损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对于媒体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情况不实或有偏差的,客观平和说明真实情况;对利用司法个案故意造谣惑众、恶意中伤的,要坚决采取有力措施,并理直气壮地予以揭露和驳斥。
四、 提高应对媒体舆论能力实现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
检察机关和新闻媒体,是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两支重要生力军,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和守望者,发挥好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整体合力,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在自觉接受媒体监督的同时应该提高应对、引导媒体舆论的能力,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让新闻媒体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其副面影响。
(一)利用媒体宣传提高执法公信力
第一,进一步畅通对外宣传的渠道,为新闻媒体多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新闻线索。第二,报道应更多体现检察院自身特色,特别是民生问题和环保问题;第三,加大对大案要案进行专题报道和深度报道;第四,多挖掘正面典型报道;第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定期召开记者通气会,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扩大检察工作在社会的影响力,提高检察人员执法办案公信力。
(二)利用网络资源优势打击犯罪
检察机关在传统办案模式的基础上,应该顺应电子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建立网络常态交流机制。一是充分运用门户网站数据中心和情报信息中心功能,实行网上查询、网上受理、网上答复、网上指引、网上发布,构建了检察信息共享网络,加大了通过新兴媒体深化检务公开的力度;二是推进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建设,加快构建检察机关微博群,把运用微博纳入单位日常管理范围,设立兼职网评员通过微薄实现与网民的互动,及时发布检察工作的相关信息。如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通过建立检民QQ群,在线提供法律咨询300余件次,平访息诉30余件次,调解纠纷190余件次。吉林市船营区检察院创建了名为“同享一片蓝天”的QQ群,把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加入QQ群。该院还开通了“船营未检预防未成年犯罪微博”,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建立涉检舆情收集、研判机制。对舆情反映的检察执法办案及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公布真相,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并细心捕捉舆情反映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线索,把它作为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一个重要来源,使舆论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三)规范、引导媒体监督实现良性互动
对媒体报道和网络舆论要加以法律规范,完善相关规范制度,以促进司法报道的专门化、专业化。应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的记者报道司法活动。媒体还需请法律专家对舆论监督把好政策法律关。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为了防止媒体监督被滥用,必须对媒体的监督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司法活动,但如果报道失误,媒体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在规范的同时加强互动,可以设立媒体联络员,吸收一些记者作为检察机关的信息员。一方面记者可向检察机关提供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能及时向媒体发布相关查处工作,做到互通有无,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