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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11:41: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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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

  DBS××/×××-××××

  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文件;

  (二)标准文本;

  (三)编制说明。

  第九条卫生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

  第十条卫生部定期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情况,指导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卫生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废止后20日内向卫生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四条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第十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通知已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诉后工商部门在行政干预下又将已撤销的单位予以恢复应如何确定当事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通知已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诉后工商部门在行政干预下又将已撤销的单位予以恢复应如何确定当事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1月30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通知已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诉后工商部门在行政干预下又将已撤销的单位予以恢复应如何确定当事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87)第12号“关于人民法院通知已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诉后,工商部门在行政干预下又将已撤销的单位予以恢复,应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中“呈报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成立公司认真进行审核,因审核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规定,并非仅限于公司被撤销或关闭后,审核部门才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只要是因审核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无论公司是否被撤销或关闭,均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你院所报材料,桃花工业供销公司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栏内盖有乡人民政府公章;公司成立时谎报资金15万元;桃花乡企业工业办公室从公司收取的原告赣州地区轻化建材公司预付货款中提取了6万元,公司的利润、积累和乡工业办公室的收入全部由乡人民政府统一使用,这说明桃花工业供销公司同桃花乡政府在财务方面是一体的,桃花乡政府对桃花工业供销公司的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桃花工业供销公司如未被撤销,应与桃花乡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如已撤销又有清算组织的,其清算组织应与桃花乡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如已撤销又无清算组织的,则应由桃花乡政府作为被告。
二、南昌市郊区工商局在行政干预下,于1987年9月16日作出的“恢复桃花工业供销公司,但不能经营”的书面通知,如确有错误,应由作出通知的工商局予以纠正。
三、桃花工业供销公司下属的副食品加工厂是用本案原告部分预付款开办起来的,该厂已濒临倒闭,其占用的财产应用来清偿桃花工业供销公司的债务。
四、此案不宜由江西省高级法院作一审。
此复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知已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诉后工商部门在行政干预下又将已撤销的单位予以恢复应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请示 赣法经(1987)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地区轻化建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桃花工业供销公司购销钢材合同纠纷案件中,查明,1984年9月,南昌市郊区工商局核准,将南昌市郊区桃花社队企业供销经理部,变更为南昌市桃花工业供销公司,经济性质集体,申报资金15万元,其中流动资金5万元,经营范围民用建材等项,在1985年南昌市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期间(全市6月1日至7月30日,郊区至11月)该公司未办理换照手续,按照南昌市工商局1985年5月8日通知(5月20日在《江西日报》和《南昌晚报》发布公告)“各工商企业必须按时办理换照手续,如逾期不办者,作自动停业论处”,“原发营业执照同时作废”的规定,南昌市郊区工商局于1986年8月14日书面通知南昌市郊区桃花乡工办:“原桃花工业供销公司,至今未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已作自动注销办理。……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业,收回原发执照及公章,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郊区工商局在1987年6月19日给原告单位的书面证明:“该公司是作为自动停业处理的企业”,“企业停业以后,一切债权债务问题应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
南昌市郊区工商局发出1986年8月14日通知后,桃花乡工办要求将原公司变更为桃花乡工业供销经理部,郊区工商局没有同意,桃花乡工办便于1986年8月30日向郊区工商局申请,新开办桃花工业供销经理部申报资金2万元,其中流动资金1.95万元。原公司下属三个小门市店铺,由个人承包,也未办理全国统一营业执照换照手续,于1985年7、8月先后撤销。原公司下属的一个副食品加工厂,是用赣州汇来的货款兴办的,于1985年3月成立,经济性质集体,独立核算,由3人承包,原有职工20多人,同年7月8日,换发了全国统一营业执照,因经营亏损,人员逐渐减少,现剩职工5人,濒临倒闭,该厂原值约3万余元的财产有待作价处理。
同时还查明,桃花乡人民政府对这一合同纠纷负有直接责任,原桃花工业供销公司由桃花乡分管的副乡长同意成立,公司的经理由桃花乡政府的办事机构工业办公室聘请,公司成立时谎报有资金15万元,公司与赣州方面签订的钢材合同,向乡领导作了汇报,在合同鉴证前,桃花乡人民政府在合同上盖了公章,致使赣州方确信合同有保障,便汇款256万元给桃花工业供销公司,该公司留下的36万元中,乡工办提取了6万元利润和积累。工办的收入全部由乡人民政府统一支配使用。
根据上述事实,我院依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87年7月28日通知其主管部门桃花乡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应诉,桃花乡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答辩状,否认自己是被告,提出本案被告是桃花工业供销经理部,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郊区工商局给他们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在确认桃花工业供销公司确已撤销后,又指出“该公司不具备条件”,要求将公司变更为经理部”必须在原办企业的基础上进行,而公司作为自动注销,要办变更手续就没有基础。”这一证明材料对其明显不利。于是,桃花乡人民政府便通过郊区人民政府对郊区工商局进行干预,郊区工商局又于1987年9月16日书面通知桃花乡工办。通知全文是:“1986年8月14日,我局根据市工商局发布的公告,向你们发了责令桃花工业供销公司停业的通知,当时由于没有考虑该公司已进驻区政府工作组,钢材案件没有了结,债权债务尚在清理的实际情况(我院注:该工作组的组长是郊区工商局原副局长现任调研员的胡寿林同志,通知说的这一条理由纯系遁词),也未向区领导请示汇报,将该公司视为自动停业是不宜的,后来,虽然你们兴办了桃花工业供销经理部,客观上是在行使公司的职权,但由于手续不符,对工作组开展工作和该公司清理债务都带来极大不便,你办提出恢复公司的要求,我局经过研究,认为是有客观理由的,因此,决定收回1986年8月14日我局发出的责令桃花工业供销公司停业的通知,并同意恢复公司,但不能经营,同时,撤销你办为取代公司而兴办的桃花工业供销经理部。”桃花乡政府向本院提交上述书面通知的复印件后,我院于9月29日函请省、市工商局,请他们对南昌市郊区工商局9月16日通知是否正确进行审定。省、市工商局的负责同志指出:郊区工商局9月16日通知违反上级的规定,是行政干预造成的,这一通知推翻了1986年8月14日通知的正确性,是不对的,不妥的。
我们认为,南昌市郊区工商局在行政干预下,将已停业撤销的公司予以恢复,且不准经营,使桃花乡人民政府逃避应诉和应承担的责任,不仅不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是不依法行政的行为,而且干扰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类似情况在我省已发生多起,如果对这些不法行政的行为不实事求是分析认定,势必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威信。因此,郊区工商局9月16日通知应视为无效,南昌市桃花工业供销公司没有在上级工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换照手续,且又不符合公司成立的条件,郊区工商局原来将其作为自动停业处理是符合规定的,公司撤销后,新成立的经理部是一个新的企业,不能取代公司的诉讼地位,为此,我们认为以桃花乡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符合民法通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以上意见,是否恰当,恳请批示。
1987年11月5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体改委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
1990年10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0)38号文《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在新一轮承包中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现就加强承包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务院《通知》明确规定:“在新的一轮承包中,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参加发包,完善承包考核内容和内部分配办法,在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原则指导下,确定承包合同中的资产、财务指标,严格考核,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因此,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参加各级发包工作,负责新一轮承包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没有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暂由财政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承包经营活动中,企业不得使国有资产及其权益遭受损失。企业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家基金的报损、冲减和核销,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三、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基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政部门监督承包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规定。
四、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效益。在承包经营中,企业要依据行业发展规划,通过合理调整产品结构,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实现资产优化配置,尽量减少资产占用,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率和经营使用效益。
五、核准国有资产基数,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在新的承包合同签订之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上年的国有资产帐面价值量进行一次核准,并以核准的国有资产基数作为制定和考核企业承包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依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定和考核,并纳入企业承包合同,与企业、职工和经营者的利益挂钩。具体办法见附件。
六、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每年年终和承包期末,承包企业要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分析报告。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包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对损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提请或会同有关部门作出经济、行政的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商业、文教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其他经营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也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九、本规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承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计算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计算考核工作,使企业在新一轮承包中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承包企业中按照现行会计科目分别反映的国家固定基金、企业固定基金、国家流动基金、企业流动基金、国拨特准储备资金、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等的总和。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内容
根据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现状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要求,当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考核企业承包期内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承包企业每年年终(或承包期末)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国有资产总值比年初(或承包期初)国有资产基数增加的(考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准的增、减因素,下同),即为增值;相等的,即为保值。
2.考核承包企业每年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的提取情况。
3.考核承包企业所占用国有资产的完整情况。
4.考核承包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状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设置和核定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主要考核:国有资产增长率,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提足率,国有资产流失率和国有资产利润率。
国有资产增长率=(考核期末国有资产总值-考核期初国有资产基数)/考核期初国有资产基数×100%
折旧基金提足率=考核期折旧基金实提额/考核期折旧基金应提额×100%
大修理基金提足率=考核期大修理基金实提额/考核期大修理基金应提额×100%
国有资产流失率=考核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考核期初国有资产基数×100%
国有资产利润率=实现利润/考核期末全部资产总值×100%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资料进行核定。
3.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提足率一般应核定为100%;国有资产流失率应核定为零。
4.国有资产利润率参照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平均水平进行核定。
5.国有资产增长率不作统一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视企业具体情况核定。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方法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采取年度考核和承包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进行。
年度考核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按承包合同要求做到了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为承包合同兑现提供正确的奖罚依据。
承包期末考核,不仅要检查期末当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还要检查整个承包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累计完成情况。承包期累计未完成的保值增值指标,要在承包期满时,分清责任,一次处理解决,不遗留问题。
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的奖罚
承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要与企业、职工和经营者的利益挂钩。具体奖罚办法、奖罚内容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承包合同中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