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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0:59: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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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3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30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马鞍山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所在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建设公益性公墓。
第五条 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对乡镇辖区内已建有公益性公墓的,一律不再批建新的公墓。未建公益性公墓的乡镇,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3333平方米以内。所建公墓涉及耕地和林地的,需经市农业和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要本着政府投资、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资建设。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活动,其价格由市物价、民政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可分高、中、低档墓区,低档墓区应不少于墓穴总数的60%。要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制定并实施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殡葬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和骨灰撒散的绿色生态安葬方式。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墓地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区范围内建设公益性公墓由所在区民政局初审,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当涂县范围内建设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各区的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当涂县范围内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县物价部门核定。
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第十四条 申报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价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请示;
(二)建设公墓许可证;
(三)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
(四)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向村民提供墓穴用地,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12358。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
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并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林场为森林防火需要建设的公益性公墓,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出售墓穴,不得扩大面积,市林业部门要加强监管。今后不再批准建设此类公益性公墓。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年检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公安、城建、规划、国土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市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按非法转让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违反物价、规划、土地、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1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1年6月30日)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唐德华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任命俞灵雨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三、任命朱滨、刘炳炎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印发《惠州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1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办法》业经十届1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惠州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推进城市执法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其它各县、区可根据本区域的文明城市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辖区统筹、齐抓共管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辖区统筹、责权统一、重心下移”的要求,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市容市貌管理的执法主体,各主管部门(单位),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及其所属各镇(街道)以及涉及重点管理部位的主管单位是本辖区市容市貌管理的责任单位,实行辖区统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日常管理的侧重点,将管理区域划分为严管类、控管类、监管类和疏导类,分别制定不同的执法管理标准,突出管理重点,实行分类管理。
  (三)疏、导、管、罚、奖相结合的原则。以人为本,处理好市容与繁荣、治标与治本、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既坚持规范化管理,又做到“法、理、情”相结合,满足市民日常生活的合理需求。
  (四)社会公开与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法制定市容市貌执法管理的规范、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城市管理的社会化、公开化。
  第四条 落实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责权统一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清责任,各负其责。
  (一)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日常执法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执法行动和跨区执法活动。各城管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联合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办)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二)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及其所属各镇(街道办)以及涉及重点管理部位的主管单位为市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三)派驻城管执法队在镇(街道办)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市容市貌执法管理的具体工作,与辖区内主要街道沿街住户、单位、商铺签订门前秩序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制。
  (四)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负责组织所属各镇(街道办)对监管类和疏导类管理区临时摆卖区、摆卖点进行规划设置和管理。
  (五)市区各公园、场馆、集贸市场、车站、临时市场、住宅小区等划定范围内的主管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是该区域市容市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该划定范围内市容市貌的管理,辖区镇(街道)及城管执法队给予执法支持。
  第五条 管理内容和标准。
  (一)管理内容:
  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日常执法管理需要,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无证照占道乱摆乱卖,跨门店经营;
  2.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乱丢弃、乱堆放;
  3.占用、损坏、破坏公共设施;
  4.乱设广告招牌、移动灯箱广告等;
  5.未经许可搭设四角棚,设置舞台、拱门、气球、彩旗等进行商品促销、展销活动;
  6.占道修理、清洗车辆;
  7.临街空调器不按规定安装和凌空排放冷却水;
  8.运输车辆遗撒渣土、建筑生活垃圾、污水,污染市容环境;
  9.不按规定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类施工;
  10.其他违反市容市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二)管理分类:
  根据日常管理的侧重点,将市区主要街道、重要部位和场所按管理需要划分为严管类、控管类、监管类和疏导类,分别制定标准进行分类管理。
  1.严管类为主干道、主街道,共96条,重要部位、场所84个;
  2.控管类为次干道(街道),共106条,控管点49个;
  3.监管类为内街小巷,共约2000条;
  4.疏导类为市区内由各镇(街道)规划设置的临时摆卖点、摆卖区。
  (三)分类管理标准:
  1.严管类标准:
  实施全天候管理,必要时,可集中较多人力物力,实行集中整治等高强度管理。在教育、劝导的基础上,对屡教不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并达到以下管理标准:
  (1)无占道乱摆乱卖、跨门店经营;
  (2)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乱丢弃、乱堆放;
  (3)无占用、损坏、破坏公共设施;
  (4)无乱设广告招牌、移动灯箱广告等;
  (5)无未经许可搭设四角棚,设置舞台、拱门、气球、彩旗等进行商品促销、展销活动;
  (6)无占道修理、清洗车辆;
  (7)无临街空调器不按规定安装和凌空排放冷却水;
  (8)无运输车辆遗撒渣土、建筑生活垃圾、污水,污染市容环境;
   (9)无不按规定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类施工等。
  2.控管类标准:
  实施地段和时段的控制管理,对人流密集、交通繁忙的路段、区域,实行以巡查管理为主,集中整治和定点管理相结合,突出教育、引导,必要时采取强制性措施和给予行政处罚,并达到以下管理标准:
  (1)无占道乱摆乱卖、跨门店经营;
  (2)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乱丢弃、乱堆放;
  (3)无占用、损坏、破坏公共设施;
  (4)无未经许可进行影响市容秩序的展销、促销活动;
  (5)无乱设广告招牌、移动灯箱广告等。
  3.监管类标准:
  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按控管类标准管理。常态管理做到沿街商铺管理规范,街道交通畅顺,市容市貌整洁有序。
  4.疏导类标准:
  (1)严格按“三优先、三禁止、五统一”的原则规划和设置临时摆卖疏导点;
  (2)疏导点摊位设置整齐规范、秩序良好;
  (3)严控疏导点周边无出现乱摆乱卖现象。
  第六条 管理方法。
  (一)宣传教育。利用公共媒体、社区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宣传、公开市容市貌执法管理标准、规定、要求,不断提高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识,使广大市民更多地理解、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二)巡查管理。机动巡查是常态化管理的基本方法,重点地段和部位也可实行徒步巡查,各镇(街道)城管执法队要对辖区内各责任区域、路段实行不间断巡查管理,及时发现、教育和纠正违反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行为。巡查要做到高密度、全覆盖,到点到位。
  (三)实施集中整治和定点管理。集中整治和定点管理是加大管理力度的重要方法,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可采取集中执法力量进行强势整治的方法,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对重要场所、部位采取指定专人定点管理的办法,管理好重点场所和区域。
  (四)实行公示管理。利用媒体、设置标示牌和社区宣传栏等宣传平台将市容市貌分类管理办法向社会公示、公开,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提升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并接受社会和广大市民的监督。
  (五)开展检查、考评、监督。市城管执法部门及各区、镇(街道)应加强对各类区域市容市貌管理效果进行检查和考评,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并以考评成绩作为工作成效的评估依据,与奖罚挂钩,奖优罚劣。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可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需要对本办法所涉及的管理标准、区域分类、管理要求等提出调整和修改意见,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印发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三优先”是指市区特困户及下岗人员优先、在原址经营者优先、本地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优先;
  本办法所称“三禁止”是指禁止经营鱼肉禽类、禁止以招商形式擅自扩大经营、禁止乱收费;
  本办法所称“五统一”是指统一摆卖车子及雨棚样式、统一摆卖秩序、统一摆卖时间、统一卫生管理、统一收费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