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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1:45: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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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东政字〔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三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2011年实施黄河三角洲“三网”绿化工程的意见》(东发〔2007〕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网”专项资金规模。市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资金1亿元,用于“三网”绿化工程建设。
  第三条 “三网”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三网”专项资金的70%用于市级重点路域绿化工程补贴。
  (二)共同负担。对市级重点路域绿化工程的土方、建筑物投资,市财政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
  (三)以奖代补。市“三网”办组成验收小组对各县区、农场及市直部门总体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评比,根据评比结果进行奖励。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及拨付方式
  第四条 “三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重点工程补贴、占用耕地补贴、林业育苗补贴、科研项目补贴、总体工程评比奖金和绿化工程运行管理费。
  市级重点工程主要包括44条路域绿化工程、30条水系绿化工程及新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市级重点路域绿化工程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的农田绿化工程。
  当年列入市及市以上财政扶持,且在“三网”绿化工程规划范围内的项目,不再从“三网”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但参与总体工程评比。
  第五条 市级重点工程补贴,分工程补贴和造林补贴。
  工程补贴。市“三网”办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市级重点工程进行监理,按照监理报告出具的工程量给予补贴。
  造林补贴。市级重点路域绿化工程项目建成的第二年,按照建设标准验收成活率达到90%的,每株给予2元补贴。
  第六条 占用耕地补贴。市级重点路域绿化工程规划林地依法占用的耕地,每亩给予200元补贴。
  第七条 林业育苗补贴。补贴资金共300万元。对计划内当年新建优质良种林业育苗基地在100亩以上的给予一定补贴。
  第八条 科研项目补贴。分为特殊区域营林工程试验项目补贴和林业新技术推广、新品种引进项目补贴,补贴资金分别为300万元和100万元。
  第九条 总体工程评比奖金。按照《东营市“三网”绿化工程综合督查考核办法》,对各县区、农场及市直部门年度绿化总体工程进行评奖,总奖金2000万元。
  第十条 绿化工程运行管理费。主要用于市级工程招投标、工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检查验收、审计、宣传、市“三网”办办公经费等。
  第十一条 工程补贴实行分期拨付方式。以县区、农场和市直部门为单位,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三网”办对项目投资审定、考核结果及补贴资金的核算,分期拨付资金。每年10月底,根据市“三网”办批复的实施方案,预拨工程补贴款的30%;次年1月中旬,根据监理单位出具的核定报告,预拨工程补贴款的20%;5月底,按照验收结果,拨付工程补贴款的50%。有关单位要将工程补贴资金及时拨付施工单位。
  造林补贴、占用耕地补贴、林业育苗补贴、科研项目补贴及总体工程评比奖金,根据验收、评比结果,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绿化工程运行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由市财政部门据实拨付。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三网”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县级报账制度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对县级报账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市财政部门要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不按照市“三网”办批复的实施方案和计划执行的,扣减相应数额的补贴资金。对截留、挤占或挪用“三网”专项资金的,扣罚相应数额的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三网”办和财政部门组织人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对项目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的,由市“三网”办和财政部门追回相关补贴资金,并在验收、评比中扣减项目所在县区、农场和市直部门的分值。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三网”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三网”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县区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三网”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电梯安装修理开工审批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电梯安装修理开工审批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电梯安装修理单位的管理,确保电梯安装修理质量,依据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安装修理业务的单位和电梯产权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 电梯安装、大修(含改造)前,其产权单位和安装、修理单位应持《北京市电梯安装修理开工申报表》(附件一)和证明文件、技术资料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经核准后,方准施工。
第五条 安装、大修(含改造)以外的电梯修理工程,产权单位和修理单位应到电梯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开工申报手续。
第六条 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办理开工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明文件
1.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副本):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施工人员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技术资料
1.技术负责人(或质保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变更原设计应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2.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记录和自检记录(可为样本);
4.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部件安装图、电气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出厂清单(装箱单)。
第七条 外地进京(包括国外、港澳台地区)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应先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进京登记,经核准后,再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办理进京登记条件如下:
(一)注册所在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认可证书(副本);国外、港澳台地区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应持相应资质证明;
(二)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施工证明和工程质量评价;
(四)提供安装修理经历和一份完整的工程施工档案。
第八条 电梯安装、修理工程完工后,其产权单位应持《北京市电梯安装修理开工申报表》到电梯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合格的,核发《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运行。
第九条 自动人行道的开工审批手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电梯安装(修理)开工申报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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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 | 负责人 | |电话| |
|----|-----------------|--|----|
|地 址| |邮编| |
|----|-----------------|--|----|
|施工单位| |施工负责人| |电话| |
|----|-----------------|--|----|
| 地址 | |邮编| |
|------------------------------|
| |设备名称: |
|设|生产厂家: |
|备|台 数: |
|情|安装或修理: |
|况|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
| |北京市劳动局安全认可证编号: |
|施|工商行政营业执照编号: |
|工|北京市劳动局批准业务范围: |
|单|施工安全负责人: 施工质量检测人员: |
|位|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计划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
|-|----------------------------|
| | | | |
|产| |施| |
|权| |工| |
|单| |单| |
|位| (盖章) |位| (盖章)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市| |
|劳| |
|动| |
|部| |
|门| |
|意| (盖章)|
|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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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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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性 别|年 龄|工 种|特种作业操作证编号| 发证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此表一式四份,由设备产权单位用钢笔或签字笔认真填 |
| 填 |写,不得涂改。 |
| |2.此表填写完毕,产权单位和安装(修理)单位共同到劳动 |
| 报 |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安装(修理)单位须同时携带市劳动部 |
| |门颁发的安全认可证书、营业执照(均为副本)和安全技术 |
| 须 |措施等资料,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 |
| |3.电梯安装(修理)完工后,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验收合格,|
| 知 |并由劳动部门核发电梯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
| |4.此表仅限本次工程有效。 |
----------------------------------
北京市劳动局制



1996年8月12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公派出国留学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公派出国留学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计价格[2002]7号


教育部:
  你部《关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1]7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适当调整公派出国留学评审费收费标准。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派出国留学评审费收费标准从每人200元调整为每人400元,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收费标准仍按每人100元收取(其中含资料成本费20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国家计委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和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