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6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三、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8月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及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行政区域,包括银川专区、吴忠回族自治州、固原回族自治州和平凉专区的隆德县、泾源回族自治县,共辖17个县和2个市。
相关文件
1. 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议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议案的审查报告
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
煤炭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
煤炭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19961015
煤安字(1996)第507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
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
为深化煤炭工业安全工作改革,促进煤炭工业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全心全意依靠工
人阶级,切实发挥煤矿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进一步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劳
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的规定和煤矿的实际,现对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
生产权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煤矿工人有权参与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
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制定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业地点
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
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
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
业。
7.抵制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
位,工人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取紧急避
险措施。
9.反映举报权
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
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
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
;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二、保障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措施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监督权利的重要意义
,切实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作用
,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
2.煤矿企业的领导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讲
解安全情况;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煤矿企业在制定企业安全规划、规章制度、安全措施时,要认真听取职工代表的
意见,保障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权利。
4.要制定奖励政策,鼓励煤矿职工积极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贡
献,敢于同违章违纪做斗争,积极为安全生产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的职工要给予表彰
奖励,并定期评选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监督积极分子。
5.对职工正当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要给予保护;对职工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要高度重
视,尽快解决;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要积极采纳;对侵害职工安全生产权利、搞打击报复
的人或事要严肃处理;对职工提出的安全问题不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要追查责任。
6.煤矿职工因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影响工作时,不得扣发其工资和给予处分,由此
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应由责任者负责。
7.煤矿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权利,并组织职工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对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要
及时建议级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