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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6-29 16:48: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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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人社部明电〔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人事厅(局):



根据5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支持地震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3号)的要求,为确保地震灾区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现就做好救灾期间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受灾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难,按照“特事特办 ”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医疗救治第一线,全力做好地震救灾期间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切实保障因灾受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对急救 、抢救必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 ,各地可将其纳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受伤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协议 )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视同定点(协议 )医疗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要及时做好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凡参加此次抗震救灾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的,要及时认定为工伤。要切实简化工作程序,积极主动为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等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



四、要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因灾受伤救治医疗费用的支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各地要做好结算服务,及时拨付。



对于抢救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费,要及时优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抗震救灾牺牲的工亡职工,要及时对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对因支付在震灾中因工伤亡职工工伤待遇出现基金不足的地区,当地或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调用工伤保险储备金或调剂金,确保抗震救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和足额支付。



五、外地参保人员在此次地震中受伤的,其医疗待遇的支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参保地医疗保险部门要保证其医疗待遇的落实。对救治需要跨地区就医的受灾地区参保人员,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受灾地区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了解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和基金使用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蒙古进口动物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蒙古进口动物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21号)

 

乌鲁木齐、兰州、二连、满州里动植物检疫局、呼和浩特动物检疫所:

  根据蒙古共和国目前已无口蹄疫、牛瘟等动物传染病流行的情况及有关动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现就从蒙古进口动物产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要求:

  1.所有动物产品,均须来自在蒙古境内的非疫区饲养一年以上的健康动物,须

有蒙古国家兽医总局出具的兽医卫生证书(用蒙英或蒙中文字同时写成)一式两份。其他任何机关出具的任何证书均无效。进口肉脏类,其兽医卫生证书中须注明动物产地及屠宰场全称。

  2.进口动物产品尚需满足如下要求:

  (1)肉脏类:目前只限从蒙古乌兰巴托肉联厂进口其自行屠宰加工的生肉、内

脏、肠衣及其制品。进境后,除肠衣外,均须在集宁肉联厂进行熟制加工。肉脏类须有清洁卫生的完整包装物或装载容器,须用经过消毒处理的冷藏、冷冻或保温车(车皮)运输进境。

  (2)杂骨类:进境时间从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他时间不准进境。

  (3)进口干皮、鹿角,应尽可能有完整的包装,确实无法包装者,须用绳捆扎

成数量相同、易于般动的捆。其他动物产品,均须有完整的包装。

  二、国内要求:

  1.除已列明生肉、内脏须在集宁肉联厂加工外,进口生皮(含毛皮)、生骨、

原毛、肠衣及来料加工的水生动物产品均需在经总所批准的定点加工厂加工。

  2.进口二、1以外的动物产品,在进境口岸(转关货物在指运地)检疫合格后放行,不限定具体流向。

  3.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离开口岸放行至内地动物产品,均应按一个运输工具

(火车为一个车皮)签发一个《放行通知单》。

  三、关于检疫审批问题:

  进口肉脏类动物产品,一律由总所审批。进口其他动物产品,仍按总所(88)总检(动)字第21号文执行。

  对外签约单位须在签约前按规定的审批范围到总所或口岸局(所)输检疫审批手续。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其他有关检疫法规办理。总所(1992)总所动字第1号

函同时废止。

  为认真贯彻执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支持边境省、区对蒙贸易的发展,请各有关局、所在认真检疫把关的同时,做好有关检疫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主动介绍进口动物产品的报审及报检程序,从而使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动掌握,自觉遵守有关检疫法规及本通知精神,使我国的对蒙贸易在健康的道路上迅速发展。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总体要求,加强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标准化发展水平,促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以完善标准体系、提升标准质量、强化实施效果为抓手,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完善政策、提升能力,努力开创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新局面,保障工程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高效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交通运输各领域的标准体系,交通运输标准管理机制更加完善,标准化发展能力显著提高,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明显提升,标准化对交通运输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进一步显现,适应交通运输转型发展的需要。
  ——基本形成完善的交通运输标准体系,综合运输、现代物流、工程建设、城市客运、交通安全、节能减排、信息化等重点领域标准配套齐全。
  ——标准先进性、适用性和有效性显著增强,标准与科技创新的结合更加紧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力和标准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
  ——基本形成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协调顺畅的标准化管理机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之间的协调性进一步增强。
  ——基本建立标准与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产品质量抽查有机协调、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标准实施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实施效果明显提高。
  ——培养造就一支精通专业技术、熟悉标准化规则的人才队伍,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三、完善管理机制
  (一)强化政府对标准化的主导作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政策法规制定、标准体系建设、标准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好统筹指导工作。发挥政府对关键共性、基础类、公益类标准的主导作用,强化对标准制修订的质量管理和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发挥企业在标准化中的主体作用。
  对能够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领域,充分发挥企业在标准需求、投入、制定和应用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鼓励企业制定联盟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在标准化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将标准化作为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抓手,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政策,为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四)完善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
  着眼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研究建立相互协调配合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建立行业标准化管理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利益相关方的协调沟通机制。加强对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建立地方标准的信息报送制度。
  (五)完善标准立项和审查机制。
  完善以需求为导向的立项机制,加强标准立项协调工作,提高立项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完善标准审查和发布机制,增强制修订过程的公开透明性。
  (六)促进标准化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
  制定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的政策措施,加强科技项目和标准项目立项的协调,充分发挥标准对科技项目立项的引导作用,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参与标准化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应用,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
  四、着力推进重点工作
  (一)统筹规划交通运输标准体系。
  研究制定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完善工程建设、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和智能交通等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标准体系,根据需要制定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强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的协调性,从源头上避免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和矛盾问题。
  (二)建立综合运输标准体系。
  组织开展综合运输标准体系研究工作,重点加强综合客货运枢纽、运输装备、多式联运、信息交换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促进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与协同发展,提高综合运输一体化服务水平。
  (三)建立绿色交通标准体系。
  组织开展绿色交通标准体系研究工作,重点加强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提高交通运输绿色发展的水平。
  (四)完善交通运输服务标准体系。
  从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求出发,完善交通运输服务标准体系,重点加强服务设施、服务规范、服务质量、出行信息等客运服务标准的制修订;从提高物流服务效率和水平出发,重点加强物流设施设备、物流公共信息和社会化物流服务标准制修订。
  (五)加快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
  围绕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战略任务和重大需求,突出优先主题和重点领域,注重改善民生、社会关注、行业急需的标准制修订,加快现代物流、工程建设、交通安全、城市客运、信息化等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
  (六)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的组织作用,创新标准宣贯方式。完善标准实施反馈机制,强化标准与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产品质量抽查等工作的协调联动。建立标准一致性、符合性审查机制与标准评价制度,加强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到标准立项、起草、复审等环节中,形成标准化工作的良性循环。
  (七)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加强国际标准跟踪研究,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际先进标准。鼓励和支持相关机构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推动我国交通运输标准走向国际,全面提高标准的国际化水平,提升企业在“走出去”战略实施中的核心竞争力,增强我国在交通运输优势领域国际标准制修订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八)强化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建立标准化信息共享及服务机制,搭建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及工作平台,整合现有资源,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以及利益相关方提供信息互通及资源共享的渠道,提升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九)促进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建设。
  推动标准化从业人员培训的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优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布局,规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运行管理。研究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全行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
  (十)积极筹措标准化工作经费。
  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性投入,建立持续稳定的标准化经费保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引导和鼓励企业和社会积极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渠道。强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投入保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