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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6:07: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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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基本规范》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

《基本规范》是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在总结近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全面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标准。《基本规范》的发布实施,对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基本规范》采用了国际通用的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能够更好地引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近年来,各地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加强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基本规范》总结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共性特点,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了规范化定义,对各行业、各领域具有广泛适用性,能够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各行业的普遍开展。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设定了各项法律制度。《基本规范》是对这些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内容的具体化和系统化,并通过运行使之成为企业的生产行为规范,从而更好地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同时,《基本规范》要求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自主评定和申请外部评审定级,也能增强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认真组织《基本规范》的学习宣传

《基本规范》即将实施,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基本规范》的学习宣传,加强对学习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学习宣传工作计划,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有秩序、有效率地开展学习宣传,并将其作为2010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一是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为确保《基本规范》的正确适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基本规范》释义。各单位要将《基本规范》作为各类培训班的重点内容,认真组织力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教育培训,使其深刻领会《基本规范》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基本规范》的基本原则,熟练掌握《基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二是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各单位要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工作重点和宣传工作要点,加强与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采取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现场咨询、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大张旗鼓、广泛深入地宣传《基本规范》。特别是要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掀起学习宣传《基本规范》的高潮,把《基本规范》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

三、切实做好《基本规范》的贯彻落实

《基本规范》的发布实施是安全生产标准工作中的大事,是搞好安全监管工作的有益尝试。《基本规范》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关键在落实。各单位要努力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在总结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基本规范》落实到位。

一是要抓紧组织制定相关配套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行业的各个生产环节。《基本规范》的全面贯彻落实,需要配套的制度规定。各地区要根据《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近年已经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梳理,积极研究制定、修订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配套规定,尤其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制定更加具体的规定,加强《基本规范》适用的针对性。

二是要加强与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衔接。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基本规范》的实施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相结合。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和延期审查时,要严格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结合《基本规范》的有关内容,并综合考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主评定和外部评审的结果后,再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是要搞好《基本规范》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要结合本年度的行政执法计划,深入开展《基本规范》实施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根据《基本规范》的要求,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工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同时,各单位也要以《基本规范》发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水平,使政府的安全监管与企业的安全管理形成良性互动。要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基本规范》,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使各行业逐步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五月七日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拟订的《关于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关于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暂行办法
为了及时处理非正常死亡尸体,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对各类非正常死亡的尸体,都应对死者家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尽快火化处理。死者家属要求保留尸体的,在不影响社会治安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自死亡之日起,保留日期最多不得超过十天。
二、因尸体检验、鉴定需要,必须延长尸体保留期限的,须由有关部门决定:因单位发生火灾、工伤事故造成死亡的,由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局和市劳动局决定,报公安机关备案;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由市卫生局和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决定,报公安机关备案;因自杀、他杀、伤害和
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死亡的,由市公安局决定。对各种尸体,一经检验、鉴定完毕,要立即进行火化处理。
三、对逾期没有火化的尸体,或虽未逾期,但保留尸体有碍社会治安、危害公众利益的,要动员死者家属及时火化。如家属拒绝火化,可强制火化,按上述第二条分工规定,由主管局写出强制火化报告,送市公安局审查批准。
四、决定强制火化的尸体,由市公安局下达“强制火化通知书”,殡葬部门执行火化。
五、对阻挠强制火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982年1月3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9〕14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了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办法(试行)》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省、州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及办法,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考评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考评指标,按照统一的考评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范围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五条 绩效考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考评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主管部门和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考评对象的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考评工作应从考评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评价财政支出的绩效情况。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考评应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确定评价结果。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及绩效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

  (六)主管部门和单位的项目预算申报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七)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的年度决算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内容与方法

  第七条 绩效考评的范围:

  (一)部门和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的项目支出,包括重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额度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跨年度支出项目;州级专项补助县级的资金。

  第八条 绩效考评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财政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三)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

  (四)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评内容。

  第九条 绩效考评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其中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考评。

  第十条 绩效考评的方法,是指在实施绩效考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

  (一)目标比较法。指通过对财政支出产生的实际效果与预定目标进行比较,分析完成目标或未完成目标的原因,从而评价绩效的方法;

  (二)成本效益法。又称投入产出法,是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所产生的效益与付出的成本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列举所有影响成本与收益的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从而得出评价结果的方法;

  (四)历史比较法。指将相同或类似的财政支出在不同时期的支出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判断绩效的评价方法。

  (五)横向比较法。指通过对相同或类似的财政支出在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单位间的支出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判断绩效的评价方法;

  (六)专家评议法。指通过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议,得出评价结果的方法;

  (七)问卷调查法。又称公众评判法,指通过设计不同形式的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发放,收集、分析调查问卷,进行评价和判断的方法;

  (八)询问查证法。指评价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正式或非正式会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了解评价对象的信息,从而形成初步判断的方法;

  (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确定的其它考评方法。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应当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实施绩效考评时,可采用一种考评方法,也可多种考评方法并用。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指标与标准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指标。根据考评内容和设置要求,可分为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

  第十四条 基本指标是绩效考评基本内容的概括性指标。根据考评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

  (一)业务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性影响等。根据考评对象的具体情况,业务指标的内容可有所增减。

  (二)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具体指标是在考评对象确定后,根据考评对象不同特点,对基本指标内容细化、分设后的评价指标。

  第十六条 基本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根据绩效考评工作的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单位商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绩效考评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的标尺和准绳,绩效考核标准分值为100分。

  考评分值在90(含)分以上为优、90分以下80(含80)分以上为良、60(含6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四个等级

  第十八条 绩效考评标准是依据绩效考评指标设定的。在评价对象和具体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具体的考评标准进行评价,选择的考评标准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操作规范,统一组织和规划绩效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主管部门和单位绩效考评工作,并选择重大项目直接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拟定本部门、单位绩效考评具体实施办法,并商财政部门确定;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的绩效考评由财政部门组织,原则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并可邀请人大、政协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一般性项目可由本部门、单位内部相关业务人员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考评结果于评价结束后20天内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考评评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确定考评对象。绩效考评对象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对确定的考评对象,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当提出考评对象的预期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下达;如遇特殊情况需对绩效目标做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财政部门审定;

  (二)成立考评价工作组。考评对象确定后,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成立考评工作组,负责制定考评实施方案、选择考评机构和审核考评报告等;

  (三)下达考评通知。在具体实施绩效考评工作前,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下达考评通知。内容包括考评目的、任务、依据、考评机构、考评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实施评价阶段

  (一)资料审核。考评机构应当对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绩效考评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考评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

  现场考评是指评价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

  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考评机构在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考评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二十七条 撰写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考评机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具体格式和要求由州财政局另行制定)。绩效考评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提交报告。考评机构应当将考评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考评工作组,经考评工作组审定后,将考评结果通知被考评者;

  (三)归档存查。考评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考评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考评报告、考评通知书和实施方案等资料归档存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考评优良的,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绩效考评一般的项目,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要从紧考虑;对绩效考评差的项目要进行通报,并对同类项目不再安排下一预算年度的专项支出。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主管部门或单位予以落实,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及时调整和完善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中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考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可依据本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