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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暴雨和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3:5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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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暴雨和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暴雨和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2〕4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遭遇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给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对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事件发生后,相关地区保险业紧急行动,动员全行业力量,全力以赴投入到抢险救灾和灾后理赔服务工作中,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妥善处置极端天气事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做好极端天气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极端天气事件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各单位要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做好极端天气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二、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各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提升专业化保险服务水平,及时启动重大灾害理赔工作预案,确保接报案电话畅通;要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加快理赔速度,提高理赔效率,做好理赔服务。

  各保监局要指导、协助各保险公司,积极主动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建立快速理赔通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理工作,有效发挥保险业在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三、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各保险公司要全面考虑、统筹安排防范应对极端天气事件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组织力量认真抓好落实。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和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切实提高对各类极端天气事件的防范应对能力。

  各单位要按照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妥善处理好重大事件,及时上报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检察机关查处刑事案件和监察机关查处行政违纪案件中,双方经常发生工作联系。为了互相协调、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监察机关受理的行政违纪案件,经调查处理,认为已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将有关材料和监察建议送达相应的检察机关。
二、检察机关对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及时进行审查。决定立案侦查的,监察机关应将有关案件证明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将查办情况及结果通报监察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决定及理由通告监察机关。
三、检察机关受理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案件,需要对监察对象作行政处理的,应将有关材料及检察建议送达其主管机关,同时抄送相应的监察机关,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作出行政处理。
四、监察机关对已经作出政纪处理、尚需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根据需要,监察机关可以对查实的案情作公开报道。对案情复杂,尚需移送检察机关继续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公开报道时,由双方协商决定。监察机关已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终结的案件,需要公开报道时,由双方协商决定。
五、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工作中,要加强联系,经常互通情况,搞好协调和配合。对于执行本规定的重要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

附件一: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根据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和1988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人民检院的经济检察部门、法纪检察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分别直接受理以下刑事案件。
经济检察部门负责侦查下列刑事案件:
一、贪污案;
二、行贿、受贿案;
三、偷税、抗税案;
四、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
五、假冒商标案;
六、挪用公款案;
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八、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
法纪检察部门负责侦查下列刑事案件:
一、刑讯逼供案;
二、诬告陷害案;
三、破坏选举案;
四、非法拘禁案;
五、非法管制、搜查案;
六、报复陷害案;
七、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
八、伪证陷害、隐匿罪证案;
九、侵犯通信自由案;
十、妨害邮电通讯案;
十一、泄露国家机密案;
十二、玩忽职守案;
十三、重大责任事故案;
十四、徇私枉法案;
十五、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
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侦查体罚虐待人犯案和私放罪犯案。

附件二:关于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管辖范围的规定
根据1987年8月15日国务院《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国发〔1987〕74号)的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管辖范围是:
监察部的监察对象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
省级和省辖市级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所在人民政府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
县级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所在人民政府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在必要时,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受理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7〕53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为加强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实现地区行署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现将《哈密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哈密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
传输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实现地区行署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1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是指通过地区电子政务工作平台(OA)网络进行公文的电子化生成、发送、接收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 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的范围是:以地区行署及行署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各类公文(包括内部明电)、会议通知;两县一市政府,地区各委、办、局上报行署的请示、报告等正式公文;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之间往来的正式公文。
第四条 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依托地区电子政务专网运行。在地区电子政务专网未采取网络加密措施或应用终端安装加密保护设备前,仅限于非涉密公文的传输。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正式公文是:发送方按文件规范标准发送,接收方能够按标准打印出带发送方红色标准文头、红色标准印章的公文。本规定下发后,接收方按规定接收并打印出的文件等同于发送方的正式文件。
第六条 地区行署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统一规划和建设,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是维护地区行署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运转的技术管理部门;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书科)是地区行署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应用管理部门。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端由各所属办公室负责管理,技术保障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统一负责。
第七条 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所需设备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要求,组织统一购置、安装、维修和管理。使用单位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有异常现象,须及时与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联系,严禁自行维修和到其他维护机构维修。
第八条 各县(市)、各部门(单位)电子印章、密钥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统一制作、颁发,各应用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等同于对实物印章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是本县(市)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的负责人,应协调本县(市)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做好本县(市)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技术保障和维护,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县(市)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日常应用工作。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是本部门(单位)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具体管理者,应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单位)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日常应用、维护工作。
第十条 公文发送方在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过程中,要根据文件发送范围,准确选择公文接收方,认真检查公文发送情况,确保公文发送成功,并及时检查公文接收方签收信息。因发送方公文误发、漏发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发送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对紧急公文,发送方应通知接收方即时接收办理。为保证紧急公文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的及时办理,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公文收发人员的通信工具必须随身携带并保持二十四小时开机,保障公文的及时接收和处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各部门(单位)用于公文无纸化传输的计算机在正常工作日必须处于开机状态,各应用单位收到公文或会议通知提示后,必须在2—4小时内回复,以便发送方确认。因接收方未按要求及时开机,造成工作延误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十三条 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情况列为机关作风检查评比内容,对不按规定要求接收和处理公文的部门(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如遇设备、线路故障和停电等原因无法收取公文时,要及时告知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书科)。
第十五条 用于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严禁接入互联网,严禁利用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传发广告、宣传材料、私人信息等。
第十六条 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确定1名具体管理、使用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工作人员,报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书科)备案,并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对其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公文传输系统的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选定接替人员,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并报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书科)备案。非经本单位领导授权的人员,不得进行公文传输操作。
第十七条 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采取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定期进行病毒清查。在未排除病毒之前,各种移动存贮介质不得在系统中运行、使用。如不按规定执行,造成病毒侵袭计算机系统,引发病毒传播和导致系统故障的,地区行署办公室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技术指标和配发的电子印章、密钥U盘属机密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做到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未经地区行署办公室、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批准,装载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自行安装非统一装备的软、硬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并根据工作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之日起,行署办公室不再发送可以通过公文传输系统(OA)传输的非涉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