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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时间:2024-07-12 14:56: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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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汕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行政执法主体通过对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及督促整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相关文书等卷宗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发现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客观、公正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每年开展,并与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责任追究等工作结合进行。具体可以根据每年实际情况,采取选择重点执法主体的案卷评查、全面评查或者按系统评查、组织执法主体相互评查以及随机抽查等方法进行。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结合通过召开座谈会、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随机抽查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在具体行政行为完成后,应当依法将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被评查的行政执法主体负有提供行政执法案卷的义务,被评查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规定上报行政执法案卷,不得隐瞒、漏报、拒报案卷。
  被评查的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查原则、坚持标准、公正对待、客观评价,不得隐瞒案卷存在的问题或篡改案卷内容。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缺。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对所评查案卷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依法行政评比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必要时,评查小组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政执法主体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加,但应邀参与案卷评查的评查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单位的案卷评查。
  (二)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
  (三)评查工作小组依照本办法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
  (四)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二)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三)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准确适用法律;
  (四)实施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履行主要程序;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六)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受理期限是否合法;
  (七)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对依法不予受理的,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八)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
票据;
  (九)行政许可内部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十)行政许可审批期限和送达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十一)实施行政许可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和按规定办理执法证件;
  (三)实施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四)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准确适用法律;
  (五)实施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与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六)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七)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资料或记载是否完整;
  (八)是否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
  (九)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十)法律文书是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
  (十一)实施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参照本办法有关内容和要求评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装订方面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案卷是否做到一案一卷,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二)案卷封面是否按规定填写,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三)卷内文书材料是否完整,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是否有页码;
  (四)纸张是否无破损,装订是否整齐;
  (五)书写文书是否使用耐久的墨水。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反馈给被评查的行政执法主体。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被评查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送交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查案卷的;
  (二)不配合、拒绝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四)对评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不同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制定并发布;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和规范行政执法的要求适时调整评查具体内容和标准。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我看美国法律文化
—— 读《历史深处的忧虑》之感悟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烟波浩渺的太平洋,阻断了绵绵延长的亚欧大陆和巍巍耸立的洛矶山。大洋的那一边就是遥远而又近切,陌生而又熟悉的美利坚。然而即使是在通信迅达的今天,我们对它的认识也极为有限。一株美国杉飘洋过海,经历了太平洋上的风暴,也只剩下一枝一叶。这些激起了我了解它的冲动。无意间翻读了“近距离看美国之二”《历史深处的忧虑》,忽然被那齿轮般紧密咬合的法律制度所震撼,不禁细细品味起来。
无疑,二百多年前创立这个国度的先驱们是一群旷世圣贤。他们从最贴近于人类本性的层面,从人类最朴素的欲望中提升出人类最永恒的诉求“人人生而平等”,并将此融入美国精神,又将它的实现定位于一个十分朴素而现实的高度。托马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写到:“造物主赋予人类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他们认为:在诸多权利中,每个人独立的,排除外部干扰的自由和个人利益是最基本的,也是亘古不变的。为此,人们结为社会,组成国家。作为群体的社会和国家是为个体而存在的,公利是普遍的私利的结合。这迥异于我们所持的这种群体依个体存在的个体文化。比较而言,二者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发展逻辑:群体为个体存在叫群体服从于个体,个体依群体而存在则个体献身于群众;群体服从于个体则重个体进步,个体献身于群体则重群体发展;重个体进步而有公正,重群体发展而有效率;重公正而有民主,重效率而有专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美国先驱的心底深深地埋下了对专制的恐惧,从而导致了美国人对政府的极度不信任。
共同生活的人们秉持“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为了创造一个相互协调的共同自由而把平等原则制定为成员普遍遵守的契约。这种契约一部分成为各种社会观念,一部分通过国家机器上升为宪法以及其他法律。
这个法律形成的过程是异常艰辛的。
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不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人们发展水平的差异,处于不同发展状况的人们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利益,而利益的差别最终导致了相关契约具体内容的冲突。而在“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下,这种冲突是不允许通过一方吸收另一方或通过一个外部力量协调解决的。因为,“一方吸收另一方”只意味着个人利益被无理侵蚀而不是正当所有;“一个外部力量协调”意味着违背历史规律,恣意践踏基本原则。所以,“只有说服,没有压服”。说服不了时,就要在“人人生而平”的原则下,由一方做出暂时的妥协。美国就是在这一系列的妥协之下,维持着有一个稳定而循序渐进的进步。
与之对应的,是一些地区自身并没有形成与此种契约相应的认识基础,而是迫于一定压力不得不诞生一个法律。这种情况下,整个系统一开始就有着一种“违法的”强烈冲动,这种法的目标可以定的非常高远,可以非常漂亮,但一触及现实就会面目全非,最终不是被束之高阁,就是成为文明的挡箭牌。
除立法之外,在推进法制发展上,美国也很有独到之处。通过“司法挑战”创造里程碑式案例就是其中之一。所谓“司法挑战”就是一部分法律精英对现有法律的历史缺陷产生质疑,并将起带入司法程序,参照现有法律,在法理上往前推,进一步推出新的立法论据;与此同时引起新一轮的大众辩论,在争取多数民众认同的基础上,引起新的立法。“司法挑战”是在现有的体制内寻求社会改革的一种形式,作为一种手段,它是技术含量极高又极为先进的。
众所周知,美国人十分讲究实用,他们认为:推进社会进步仅寄希望于伟人是要落空的,因为这样的人物总有许多利益要顾及,又常常受到各个方面的牵制,反不如制定技术性规范和可操作的制度细节,然后严格遵守。同理,与其对法官进行职业道德的思想教育,不如设定一个程序性的监督机制,使其在判决违规时有所顾忌,以及有一个重新审核的机会。
虽然,我对美国法律制度的了解极为泛泛,但仍然可以感觉到他们努力创造一个制度。这个新制度的目的旨在追求当时最大意义上的公正。对待一个具体事件的处理,它的整个过程也尽可能对全体人民公开。也正因为如此,人们才能对一个尚不完善的制度仍然持有信心。如果有一个足以超越制度的,凌驾于其上的力量暗中操纵,那么,这个社会的整个基础和信心极易土崩瓦解乃至灰飞湮灭。这一点非常值得正处于法律体系建设阶段的我国思考和借鉴。

高等学校出版社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出版局


高等学校出版社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6年10月27日,国家教委 国家出版局


高等学校出版社(以下简称高校出版社)是适应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和出版事业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为了巩固和办好高校出版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的精神,结合高等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条 高校出版社是我国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等教育出版工作的重要基地。高校出版社是高等学校中的学术性事业单位。
第二条 高校出版社要依靠高等学校师资队伍较强,教学科研工作基础较好,学科门类比较齐全,国内外学术交流比较广泛等有利条件,出版高质量、高水平的教材和科研著作,为促进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提高我国的教育、科学、文化水平作出贡献。

第二章 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出版方针和任务
第三条 高校出版社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传播一切有益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精神,发挥学校的优势和特色,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高校出版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出版反映各种不同学派、不同学术观点、不同风格特色的著作。
第五条 高校出版社要把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用书放在首位。要根据我国高等教育多层次、多规格及多种办学形式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工作,有计划地出版各种教学用书。
第六条 高校出版社要把出版科学著作作为重要任务,重视出版专家、学者的学术著作;鼓励中青年教师著书立说,积极出版其中有见地和有价值的著作;有计划地整理出版我国科学文化遗产;有选择地翻译出版有参考价值的国外文化、科学著作,积极、稳妥地翻译出版一些学术水平高,确有特色的教材和学术著作。
第七条 高校出版社要立足本校,面向全国,出版本校教师的著作,同时根据主管部门确定的分工和安排,出版其他的高等学校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学工具书、古籍整理研究和学术著作,以及出版某些符合本校性质、任务和范围的其他图书。
第八条 出版物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持质量第一。要从思想内容、科学水平、文字图表以及装帧设计、校对、印装等各方面,努力提高质量。
第九条 出版物要严格遵循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严格保守国家机密,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出卖书号。
第十条 高校出版社要加强出版工作的目的性和计划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好选题规划和年度出书计划,经学校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备查。

第三章 高等学校出版社的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高校出版社必须建立一支有社会主义觉悟、熟悉业务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和经营管理人员的队伍。这支队伍应有必要的数量和较好的素质,但必须力求精干。
第十二条 编辑工作是整个出版工作的中心环节,是保证和提高出版物质量的关键。高校出版社必须建立和健全编辑机构,加强编辑队伍的建设。
第十三条 配备编辑应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逐步形成一支学科、专业技术职务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编辑队伍。要选聘政治思想和学术水平较高、文化科学素养较深、知识面较宽、有编辑工作经验、热心出版事业的专家、教授担任总编辑。要选调一批具有大学以上文化水平、专业基础好、文字能力较强、思想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专职编辑。要从新毕业的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选拔合适的人才,不断充实编辑队伍。可根据需要,聘请一批兼职编辑。
第十四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切实解决好出版社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规定,作好任职资格评审和聘任(或任命)工作。
第十五条 要有计划地加强高校出版社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各类人员都要热爱本职工作,树立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 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出版社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应与本校的师资力量、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发展相适应。
高校出版社及其印刷厂,均应根据出版任务,配备一定的专门编制,其数额由出版社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报请所在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逐步补充。
高校出版社的基建、设备投资,应列入学校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主管部门委托的出版任务,必须另拨专项的人员编制、基建及设备的投资。
第十七条 高校出版社应建立与出版任务相适应的印刷厂,逐步搞好印刷厂的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
第十八条 高校出版社的用纸、印刷设备及印刷材料,由国家出版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部门的印刷物资单位按规定供应。其中出版教材所需的纸张,按国家教委等八个部委局(86)教理材字001号文的规定保证供应。
第十九条 高校出版社的出版物可以通过新华书店销售,除由新华书店包销的五类图书外,可以利用多种购销形式发行。高校出版社要加强与各有关单位的横向联合和协作。还要积极创造条件,沟通国外发行渠道。
第二十条 高校出版社及其所属印刷厂都是教育事业单位。要遵守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逐步建立各种形式的岗位责任制,努力提高出版物的质量,缩短出书周期,不断提高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印刷厂一般应划归出版社领导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校出版社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出版社的建设和出版学术著作的经济亏损补贴。收益较多的出版社,可适当上交学校一部分。对新建的高校出版社,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拨给必要的开办费及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高校出版社出版的各种教材,要严格按照国家教委等八个部委局(86)教理材字001号文规定的标准定价,出版教材造成的亏损和销售利润率达不到5%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学术著作的出版亏损参照中宣办通〔1985〕13号文件的精神办理,即由各单位在科研事业费或其他事业费中补贴。

第五章 高等学校出版社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高校出版社由所在学校直接领导。学校要把出版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贯彻党的出版方针,审定选题规划和长远建设规划,研究解决出版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有一位校(院)长分管出版社的工作,建立一个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的领导班子。
第二十四条 高校出版社要逐步实行学校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设立由社长主持,有副社长、正副总编、党总支(或直属支部)书记等参加的社务委员会,贯彻出版方针,制订发展规划、选题规划和出书计划,审议经费预决算,研究干部任用和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高校出版社一般为系处一级建制,任务重、规模大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是高于系、处一级的建制,配备高于系处一级的专职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 高校出版社的党组织要在校党委领导下,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出版局要加强对高校出版社的宏观指导,学校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出版社的领导。各地出版行政领导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出版社的业务指导,并在人员培训、物资供应、印刷任务的安排和信息交流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