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规划区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规划区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府发〔2006〕1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驻市中央、省属企业:
《六盘水市中心城规划区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六盘水市中心城规划区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弃置,由城市卫生管理责任单位组织清运到垃圾填埋场。
第三条 本办法在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具体范围:东起双水,西至德坞沙子坡,南到柏杨坡窑上及南编组站南侧一线,北抵水钢石灰石矿至大丫口和月照乡政府。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要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不得在街道、公共场所堆放垃圾,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得将垃圾、废水污染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地、河道。
(三)不得在市区露天场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
(四)不得从建筑物内、车辆内向外抛撒垃圾。
(五)不得侵占、破坏、擅自拆除或封闭垃圾设施和阻挠垃圾设施的设置、建设。
(六)水果、饮食摊点要自备垃圾袋,收集所产生的垃圾,袋装置于垃圾容器。
(七)举办户外活动,组织单位负责场所活动产生的垃圾清理。
第五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沿街单位、经营场所装卸货物,要自行清除遗留的垃圾;公交车辆要将车内垃圾装袋置于垃圾容器内,不得将车内垃圾扫入街道及公共场所。
第七条 道路开挖或建设工地妨碍清运生活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与垃圾清运作业单位协商,保证生活垃圾的清运。
第八条 城市公共厕所、单位厕所、住宅楼化粪池的粪便,统一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清运,并由产权人缴纳清运处理费。
第九条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管理,由钟山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水城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一)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厂矿企业、居民住宅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都要配套建设垃圾堆放中转设施或自设垃圾容器。
(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设施配置、改造、更换、维护的责任单位:
1.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行负责;
2.居民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3.城市道路两旁、机关办公场所由区、县政府负责;
4.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写字楼、商场和各类市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袋装生活垃圾置放和清运:
1.单位、工商户、居民、住宅小区公共部位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要袋装扎口,集中置放。
2.置放垃圾时间为每日19时至24时;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次日8时前清运完毕,日产日清。
(四)垃圾袋装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1.在市中心城规划区拒不实行生活垃圾袋装;
2.在袋装生活垃圾中混入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及液体垃圾;
3.使用破损袋致使垃圾外泄,故意损坏已置放的垃圾袋;
4.擅自启用已被封闭的生活垃圾通道。
第十条 医院、卫生院、诊所等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垃圾必须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专业单位统一处置。医疗垃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科研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的废弃物和动物遗体、废弃的放射性物质等,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从事垃圾清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专用密闭的垃圾运输车辆、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和相应的清运能力,参与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的招投标获得经营权。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理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无主建筑垃圾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运。
(一)在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要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协议,并落实清运单位。
(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封闭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倾倒在指定地点。
(三)建筑垃圾不得与其它种类的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建筑垃圾倒入各类生活垃圾容器内。
(四)城市道路两侧施工工地要设置围栏,硬化出入口,不能让建筑垃圾污染道路。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5天内完成建筑垃圾的清理,并经城市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三条 市民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社会公德,自觉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整改,并按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垃圾的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市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钟山区、钟山经济开发区、水城县及各大企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垃圾的收集、清运、管理。责任不清和跨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协调确定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13日发布的《六盘水市城区垃圾管理办法》(市府办发〔2003〕1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特色商业街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特色商业街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特色商业街区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天津市特色商业街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特色商业街区(以下简称特色街)管理,
提升特色街品位,创建符合天津城市定位,体现大气、时尚、经
典、靓丽的都市特色的商业街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街,是指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商业
街管理技术规范》(SB/T10517-2009)及我市特色商业街区管理
规范要求,具有购物、餐饮、休闲、旅游、文化和娱乐等特色功
能的商业街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特色街的管理和认定命名。
第四条 市商务委根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
年)》和《天津市商业布局规划》,负责制定特色街发展规划及
管理规范,组织特色街的认定和命名。各区县商务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特色街应设立专职管理机构,负责对街区环境卫生、
公共秩序、食品安全、经营服务等实施统一管理,通过加强管理
服务,突出本街区的经营特色,创建服务品牌,提高特色街的知
名度和吸引力。
特色街管理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特色街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质量管理标准,结
合本街区经营定位及行业特点,制定《管理服务规范实施细则》,
印发街区内经营单位,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 特色街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各项管理职责,落实《管
理服务规范实施细则》,对街区内不符合管理服务规范的行为应
予以纠正,对街区内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将有关责任人依法
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特色街内的经营单位和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特色街管
理机构的管理,严格执行《管理服务规范实施细则》,依法依规
搞好经营,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特色街整体形象。
第九条 特色街开办夜市或以夜市为主要经营方式的,要合
理设置灯光,严格控制噪声,自觉维护市容环境,不得违法占道
影响交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第十条 特色街认定命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布局规划,经营特色鲜
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发展潜力。
(二) 规模居全市同行业商业街前列;同类商品或服务高
度聚集,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店铺数量或营业面积应
占特色街店铺数量或营业面积总数的50%以上。
(三) 配套设施齐全,消费环境舒适。
(四) 经营管理有序,服务规范,文明诚信。
第十一条 特色街认定命名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特色街管理机构向所在区县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商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市商务委推荐。
(三)特色街管理机构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管理责任书,区
县人民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负责人与市商务委签订管理责任书。
(四)市商务委审核认定命名。对认定命名为"天津市特色商
业街区"的特色街颁发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全市特色街实行总量控制。各区县不得自行命名特
色街。
特色街的审定命名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加强对特色街的考核、检查
和指导,检查可采取定期或随机的方式。
第十四条 市工商、公安、卫生、市容园林、质监、食品药
品监管、环保等部门应本着促进特色街繁荣发展的原则,按照各
自职能,指导和监督特色街管理机构履行管理职责,规范经营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对新建并经市商务委认定命名的特色街,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要给予政策支持。
对经营管理规范,并在国内外及其消费者中商誉良好的特色
街,应积极宣传,扩大影响。
对已经命名的特色街,市商务委每年进行复检,对达不到本
办法规定条件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
件的撤销其命名,摘除特色街标志牌,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行,2014年12月1日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