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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办法

时间:2024-07-22 06:2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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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吉林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办法》,已经1997年7月1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战月昌
1997年7月17日



吉林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体、私营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维护集体、私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私营等非国有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的集体、私营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具体负责本市城区内的中、省直单位及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私营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县(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县(市)区域内的集体、私营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区审计机关负责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在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私营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集体、私营经济组织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集体、私营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财务制度的情况;
  (二)税、费的缴纳情况;
  (三)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情况;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各种收费、摊派及其他侵害该单位经济利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时享有如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报告和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集体、私营经济组织进行审计时的审计程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城乡各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帐簿、凭证、报表和其它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以及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八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并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出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


  第九条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帐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它处理。


  第十条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它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的违纪问题进行处理时,凡属应缴应罚款项,均应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应严格遵守为被审计单位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乘货主不备开走货车的行为应定何罪

李崇军

案情:
2002年7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人廖德江在新建县出租车市场雇用司机文某的“东风”牌汽车一辆,为南昌市一个体户夏庆波装运50台“海尔”牌立式空调机至赣州市。7月6日早上7时,货车行驶至新干县城郊的“时新饭店”门口时,廖德江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夏庆波骗下车,自己也随之下车,把夏引到距离停车点约70米处“时新饭店”的厨房内,要夏先点几个菜。然后,廖谎称去叫司机文某一起过来吃饭,离开夏回到车上,又对司机文某说,货主要在饭店休息,要司机和他一起先将车开走卸货。司机文某信以为真,将车开动,恰巧被货主夏庆波发现,夏当即疾呼停车,廖听见呼喊未吱声,车仍未停。廖德江让司机开至他在吉安市的一个开家电城的亲戚处,将车上50台空调机全部卸下,卖给其亲戚,计得赃款10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廖德江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德江在运输货物的途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骗离汽车,使货主对货物暂时失去控制,乘机将车开走。当货主发现汽车开走时,廖德江已经将货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随后将货物全部据为己有。廖德江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是秘密窃取,符合盗窃的特征,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德江为了占有货物,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他在运输途中,将货主骗离汽车;接着又对司机谎称货主要在饭店休息,要司机把车开走卸货。正因为这些欺骗行为,廖德江才能将货物据为己有。因此,廖德江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廖德江的行为构成了抢夺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廖德江的行为实际构成抢夺罪。理由如下:
廖德江虽然将货主夏庆波骗离汽车,但离开汽车并不远,装有货物的汽车仍然在货主的视线之内。廖德江要司机把汽车开走时,货主夏庆波当即发现,并疾呼停车,这表明廖将汽车开走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廖明知开车时会被货主及时发现,却乘货主不备,公然将车开走,被货主发现和呼喊仍不停车,将货物占为己有。货主夏庆波也亲眼看到是廖德江所为。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不是秘密窃取,而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廖德江虽有欺骗行为,说了“吃饭”、“休息”、“卸货”等谎言,但货主不是因为受骗而“自愿”将货物交给廖德江,廖也不是以欺骗为主要手段而占有货物的。因此,廖德江的行为既不符合盗窃罪,也不符合诈骗罪,而应当定为抢夺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山西孝柳铁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业务)(山西孝柳铁路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5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一九八九年五月二日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申请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1中所述项目的贷款;
  (B)本项目将由山西省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中所规定的贷款资金转贷给山西省;
  (C)为加强山西省建设及运营铁路的能力,借款人和山西省向亚行申请技术援助,根据以借款人的政府和山西省为一方,亚行为另一方的“技术援助协议书”,亚行已同意提供45万美元的技术援助;
  (D)亚行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山西省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下列条款已修正(以下把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第2.01(26)款已删除;及
  (b)第4.09款已删除。
  第1.02款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者外,在贷款规则中已有定义的术语,无论在本贷款协定中何处使用,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词义:
  (A)“基本法规”系指可随时管理、控制或调整孝柳铁路建设总指挥部、铁路联营公司或其替代机构的业务或法律地位的所有法律、规定、规则、指令和授权,包括营业执照、注册文件、章程以及确定经营范围及准则的契约条款。
  (B)“铁路联营公司”系指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第五款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营运输企业或其替代企业,旨在管理和运营省铁路包括本项目设施。
  (C)“铁道部”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或其替代部门。
  (D)“项目执行机构”系指在贷款规则中规定的目的与含义的范畴内通过孝柳铁路建设总指挥部负责本项目建设的山西省政府。
  (E)“项目设施”系指给本项目已提供或将提供的设施、设备。
  (F)“山西省”系指山西省人民政府,借款人的政治分支机构,或其替代机构。
  (G)“省铁路”系指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铁路线,包括本项目。
  (H)“分贷款”系指转贷协议书提供的贷款。
  (I)“转贷协议书”系指按照本贷款协定第3.01款所签订的协议书。
  (J)“技术援助协议书”系指本贷款协定序言(C)中所述技术援助协议书。
  (K)“孝柳铁路建设总指挥部”系指为完成省铁路建设而成立的、由铁道部和山西省联营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临时企业,或其替代机构。
  第1.03款 贷款规则第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亚行由其各个贷款人共担汇率风险的制度。该制度详载于1987年9月3日修改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施行规定》。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各种货币折算总额相当于叁千玖百柒拾万美元(USD39,7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应按0.75%的年率向亚行缴纳承诺费。该项承诺费自本贷款协定签订之日起第六十天开始计收,承诺费的征收将根据贷款额计算(贷款额减去逐次提取的金额后余下的部分),即:
  在第一个十二个月中 对595.5万美元征收;
  在第二个十二个月中 对1786.5万美元征收;
  在第三个十二个月中 对3374.5万美元征收;之后则对贷款全额征收。
  (b)如果取消任何一部分贷款,本款(a)节中规定的每个征收额将以被取消部分的贷款额从取消前贷款额中按比例相应减少。
  第2.04款 若根据贷款规则第5.02款,借款人要求亚行承诺特别承付款项时,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该特别承付款项的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柒伍(0.75%)的年率,向亚行按时交付费用。
  第2.05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它收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交付。
  第2.06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2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通过转贷协议书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山西省。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此贷款的转贷条款应包括:
  (1)贷款的利息和偿还期与本贷款相同;
  (2)山西省承担汇率风险;
  (3)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8第8段规定将分贷款转贷给铁路联营公司。
  (b)借款人应敦促山西省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书的规定将贷款用于本项目的费用开支。
  第3.02款 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劳务和其它费用开支,以及为各类货物、劳务和其它费用支出分配的贷款资金,均应与本协定附件3中的规定相符。该附件可由贷款人和亚行随时协商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所有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均应根据本协定附件4中的规定进行采购。亚行可拒绝为实际上不按亚行和借款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按亚行不能接受的合同条款、条件采购货物和劳务的合同付款。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借款人应保证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只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终止日应为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或借款人与亚行随后商定的其它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山西省按照健全的行政管理、财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和铁路规则,勤奋有效地执行本项目和建设省铁路。
  (b)在本项目的执行和省铁路的建设过程和本项目的设施运营阶段中,借款人应履行或监督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五中规定的义务。
  第4.02款 除本贷款资金外,借款人应保证或监督保证山西省以亚行可接受的条款和条件及时获得执行本项目和建设省铁路,以及经营和维护其设施所需要的资金、设施、劳务、土地及其它资源。
  第4.03款 借款人应保证有关部门和机构在本项目执行和省铁路建设及项目设施经营时,均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互相配合,协调一致。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督促有关单位向亚行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一切报表和资料,包括:
  (1)本贷款、贷款资金的支出及服务工作的情况;
  (2)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劳务及其它开支情况;
  (3)本项目和省铁路的情况;
  (4)省政府、孝柳铁路总指挥部、铁路联营公司及负责本项目的执行和省铁路的建设及项目设施的运营的其它机构的行政管理、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5)借款人国内财政和经济状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
  (6)与本项目贷款目的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的代表检查本项目、省铁路,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及与其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山西省能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不采取、也不允许采取任何可能妨碍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权利,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以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的任何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和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的偿还;
  (2)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此作出明文规定。
  (b)本款(a)中的各种规定不适用于:
  (1)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
  (2)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在本款(a)中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政治分支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政治分支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它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8.02款(1)的要求,对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权利的条件补充规定如下:
  (a)借款人或山西省不能执行转贷协议书中的职责;
  (b)基本法律或规则的撤消、中止或修改,亚行认为由此会不利于或可能不利于本项目的执行和省铁路的建设及运营。
  第5.02款 根据贷款规则8.07款(d)的要求,对提前偿还的条件补充规定如下,即: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各种条件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9.01款(f)的要求,规定下列条件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批准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书;
  (b)形式和内容都使亚行满意的转贷协议书,已由借款人和山西省正式签署并提交亚行,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转贷协议书便可完全生效,其条款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c)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5第二段的规定已任命本项目的经理。
  第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9.02款(d)的要求,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转贷协议书已由借款人和省政府正式认可或核准,经正式签署后提交亚行,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其条款对双方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9.04款的要求,本贷款协定签署后的九十天为本贷款协定的生效限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省政府为代理人,以使其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和3.05各款及贷款规则第5.01、5.02、5.03、5.04和5.05各款的规定,采取任何需要采取或允许采取的行动,或签订任何需要签订或允许签订的协议。
  第7.02款 省政府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省政府的权利,经借款人与亚行商定后可予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它
  第8.01款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贷款规则第11.02款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三里河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 BANK,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亚行:
     菲律宾
     马尼拉
     邮政信箱 789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MANILA
     电传号码:23103 ADB PH(RCA)
          40571 ADB PM(ITT)
          63587 ADB PN(ETPI)
     传  真:(63-2)741-7961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句所载日期,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贷款协定,并将其送交亚行总部,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签字人
    李贵鲜              藤冈真佐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