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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5 15:02: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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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意见》(德发〔2009〕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设立“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德州市技术创新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德州市技术创新奖”是市政府在企业管理和创新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分别授予为我市企业管理和技术创新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企业及管理创新成果、技术创新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以我市工业企业为主体,兼顾其他行业企业;本办法所称管理创新成果,是指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技术创新成果,是指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而取得的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市企业管理奖、技术创新奖分别设企业奖和创新成果奖2个奖项,企业奖项各设5个名额,创新成果奖项各设10个名额。
  第五条 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每年评选表彰1次。
  第六条 市企业管理奖、技术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市经委会同人事局、财政局负责市企业管理奖和企业技术创新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办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评审指标体系,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主要是对企业申报奖项前3年企业管理业绩和技术创新成效的综合评价。获奖的企业3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九条 授予“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德州市技术创新奖”的企业应分别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德州市企业管理奖:1.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近年来发展速度快、效益好,企业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上缴税金等主要指标居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2.企业多年来一直高度重视企业管理工作,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系和制度,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扎实,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和企业文化,对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企业具有广泛借鉴价值,成效显著,管理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率大。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积极应对,强化管理,成效突出。3.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切实加强战略管理,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技术开发费和技术改造投入较大,近3年企业每年据实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原则上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原则上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4.大力推进节能管理,发展循环经济,防治环境污染,完成了节能减排指标和任务。5.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积极创造就业机会,职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关怀职工利益,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拖欠职工工资,未发生欠缴“五险一金”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6.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凝聚力强,企业能够依法按照职工工资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加强在职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拥有一支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科技人员和职工队伍。7.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8.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二)德州市技术创新奖:1.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工业强市”战略部署,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制定并认真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积极推进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为经济发展提供的技术支撑作用突出。2.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有较强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有完善有效的技术创新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了以企业技术中心为载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人才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企业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5%以上。3.创新能力和成效行业领先,在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领域有重大突破;企业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不少于10项,其中省级(含)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企业每年开展科技活动和用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投入占全年销售总收入的3%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名牌产品。每年申报受理的专利不少于2项。
  4.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企业。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
  第十条 授予“德州市企业管理奖”的管理创新成果原则上从全市历届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中评选,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特色突出、创新性强、层次水平高。(二)实用性强,在企业经过了2年以上的实际应用,确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强,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企业中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或在其他企业推广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德州市技术创新奖”的技术创新成果原则上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完成并通过鉴定的省以上技术创新项目中评选。
  第十一条 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由下列单位推荐:(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德中央、省属企业奖励项目由企业直接推荐。
  第十二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企业可向第十一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交市企业管理奖、技术创新奖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德中央、省属企业将推荐材料报市经委。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 市经委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市人事局、财政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市企业管理奖、技术创新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向获奖企业及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奖金数额如下:每个获奖的企业奖金5万元,每个获奖的创新成果奖金1万元,奖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并缴回奖励资金,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企业管理、技术创新奖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评奖的次年,评审委员会组织对获奖的企业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已获奖项并缴回奖励资金,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管理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县级奖励。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于2009年9月15日业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巢湖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均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对上报或特殊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使用单位印章的,应使用单位印章, 此类审批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条 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各部门负责告知本系统和相关单位。

办理非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需要加盖印章的,一般使用检验、检测、检疫专门印章。

第五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使用本机关印章。

第六条 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时间为准。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审批办理的事项,经窗口负责人审核符合条件的,直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理;审批事项须经本部门相关科室审批或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交本部门相关科室审批,经本部门相关科室签署意见后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理;不予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和依据,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日常管理与使用由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各行政机关窗口负责人行使。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规范名称为“巢湖市×××委(办、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尺寸与各行政机关行政印章尺寸相同,仅限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使用,不得异地使用或挪作他用。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情况作为反映部门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监察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1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1人)

  (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彭 冲
副主任委员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 朱学范   康克清(女) 洪学智
  曾 志(女)
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列)
  白寿彝   吕 骥   严济慈   沈 鸿   武新宇
  茅以升   林丽韫(女) 季 方   周占鳌   奎 璧
  胡子昂   铁木尔·达瓦买提    董其武   楚图南
  缪云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