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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1:25: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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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安排,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使用、数据保存、共享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既包括应用于门(急)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查检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电子病历系统的功能评价标准,侧重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相关的重要功能,不涉及实现各项功能的技术和方式。

第五条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分为必需、推荐和可选三个等级。必需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推荐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目前可以暂不具备,但在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重点扩展的功能;可选功能是指为进一步完善电子病历系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现的功能。



第二章 电子病历系统的基础功能

第六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用户授权与认证、使用审计、数据存储与管理、患者隐私保护和字典数据管理等基础功能,保障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电子病历的管理以建立数据中心为基础,实现信息实时上传和自动备份到医院数据中心和第三方存储中心,在设定一定权限的基础上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并保障数据安全。

第七条 用户授权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创建用户角色和工作组,为各使用者分配独立用户名的功能。

2.为各角色、工作组和用户进行授权并分配相应权限,提供取消用户的功能,用户取消后保留该用户在系统中的历史信息。

3.创建、修改电子病历访问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对用户自动临时授权的功能,满足电子病历灵活访问授权的需要。

4.提供记录权限修改操作日志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对用户权限加以时间限制的功能,超出设定的时间不再具有相应的权限。

2.提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授权访问部分病历资料的功能。

第八条 用户认证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电子病历系统的使用者必须经过规范的用户认证,至少支持用户名/密码、数字证书、指纹识别中的一种认证方式。

2.系统采用用户名/密码认证方式时,要求用户必须修改初始密码,并提供密码强度认证规则验证功能,避免用户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

3.设置密码有效期,用户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密码不能登录系统。

4.设置账户锁定阈值时间,用户多次登录错误时,自动锁定该账户,管理员有权限解除账户锁定。

5.系统采用用户名/密码认证方式时,管理员有权限重置密码。

第九条 使用审计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用户登录电子病历系统、访问患者电子病历时,自动生成、保存使用日志,并提供按用户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的功能。

2.对电子病历数据的创建、修改、删除等任何操作自动生成、保存审计日志(至少包括操作时间、操作者、操作内容等),并提供按审计项目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者、按操作者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等功能。

3.提供对用户登录所用的数字证书进行审计的功能。

第十条 数据存储与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支持对各种类型的病历资料的转换、存储管理,并采用公开的数据存储格式,使用非特定的系统或软件能够解读电子病历资料。

2.提供按标准格式存储数据或将已存储数据转换为标准格式的功能;处理暂无标准格式的数据时,提供将以私有格式存储的数据转换为其他开放格式数据的功能。

3.在存储的电子病历数据项目中保留文本记录。

4.提供电子病历数据长期管理和随机访问的功能。

5.具有电子病历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6.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

(二)推荐的功能:

1.以适当的方式保存完整医疗记录,能够以原有样式再现医疗记录。

2.当超出业务规则规定的时限或场景时,禁止再修改医疗记录的功能。

3.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

第十一条 患者隐私保护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对电子病历设置保密等级的功能,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用户根据权限访问相应保密等级的电子病历资料。授权用户访问电子病历时,自动隐藏保密等级高于用户权限的电子病历资料。

2.当医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看非直接相关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时,警示使用者要依照规定使用患者电子病历资料。

(二)推荐的功能:

提供对电子病历进行患者匿名化处理的功能,以便在必要情况下保护患者健康情况等隐私。

第十二条 字典数据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提供各类字典条目增加、删除、修改等维护功能。

2.提供字典数据版本管理功能,字典数据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字典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第三章 电子病历系统的主要功能

第一节 电子病历创建功能

第十三条 为患者创建电子病历,必须赋予患者唯一的标识号码,建立包含患者基本属性信息的主索引记录,确保患者的各种电子病历相关记录准确地与患者唯一标识号码相对应。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主索引创建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要求:

1.为患者(含急诊或其他情况下身份不确定的患者)创建电子病历并赋予统一编码的唯一标识号码功能,通过该标识号码可查阅患者的电子病历相关信息。

2.为每位患者电子病历创建唯一的主索引,并记录患者基本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驻地地址等),并能够对患者基本信息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3.为患者分配其他类型标识的功能,如病案号、医疗保险号、身份证号等,并能将各类标识与电子病历唯一标识号码进行关联。

4.提供按照患者唯一标识号码、其他类型标识、基本信息项等进行分类检索,查询患者基本信息的功能。

5.对患者基本信息主要项目(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进行修改时,提供修改日志记录的功能。

第十五条 电子病历查重合并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提供电子病历自动查重功能,能够将同一患者的多重电子病历与该患者唯一标识号码进行关联,通过唯一标识号码可查阅患者的电子病历相关信息。



第二节 患者既往诊疗信息管理功能

第十六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提供患者既往诊疗信息的收集、管理、存储和展现的功能,使医护人员能够全面掌握患者既往诊疗情况。

第十七条 既往疾病史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对患者既往疾病诊断(或主诉)和治疗情况等记录内容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的功能,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疾病(主诉)描述、诊断、诊断医师、诊断日期等。

2.对患者既往手术史等记录内容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的功能,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手术名称、手术日期、术者等内容。

3.对患者既往用药史等记录内容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的功能,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药物名称、用药起止时间、用药剂量、途径、频次等内容。

4.采集患者既往门诊诊疗有关信息的功能,门诊诊疗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就诊日期、就诊科室、诊断等,并对患者的疾病诊断按照分类编码录入。

5.提供以自由文本方式录入诊断(或主诉)、手术及操作名称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从患者本次就诊记录中自动提取诊断信息,并将其归入诊断史中进行管理的功能。

第十八条 药物过敏史和不良反应史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对患者药物过敏史和不良反应史进行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的功能,药物过敏史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过敏药物、过敏症状、严重程度、发生日期等;药物不良反应史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不良反应症状、发生原因、严重程度、发生时间等。

第十九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能够按照类别完整展现患者既往疾病史、药物过敏史和不良反应史、门诊和住院诊疗信息等。



第三节 住院病历管理功能

第二十条 住院病历管理功能主要为医疗、护理和检查检验结果等医疗电子文书提供创建、管理、存储和展现等功能支持。

第二十一条 住院病历创建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创建住院病历各组成部分病历资料的功能,并自动记录创建时间(年、月、日、时、分)、创建者、病历组成部分名称。

2.提供住院病历创建信息补记、修改等操作功能,对操作者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者信息。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根据患者住院期间电子病历记录,自动生成病案首页中住院天数、确诊日期、出院诊断、手术及操作、费用信息、护理等信息的功能。

2.提供为临床试验病例、教学病例等特殊病历资料进行标识的功能。

第二十二条 住院病历录入与编辑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支持病历各组成部分录入与编辑的功能。

2.提供按照病历组成部分、内容和要求,根据电子病历系统中相关数据,自动生成住院病历部分内容的功能。

3.提供自由文本录入功能。

4.提供在住院病历指定内容中复制、粘贴患者本人住院病历相同信息的功能;禁止复制、粘贴非患者本人信息的功能。

5.提供结构化界面模板,可以按照住院病历组成部分、疾病病种选择所需模板;模板内容应当符合该疾病现有诊疗指南、规范要求。

6.提供为医疗机构定制住院病历默认样式的功能,默认样式包括纸张尺寸、字体大小、版面设置等。

7.提供暂时保存未完成住院病历记录,并授权用户查看、修改、完成该病历记录,提供住院病历记录确认完成并记录完成时间的功能。

8.提供住院病历记录双签名功能,当由实习医师、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病历时,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审阅、修改,并保留书写者与审阅者的双签名。

9.防止对正处于编辑状态的住院病历在另一界面打开、编辑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在住院病历记录中插入患者基本信息、医嘱信息、辅助检查报告、生命体征信息等相关内容的功能。

2.提供病历记录和内容片断两级模板支持功能。

3.提供结构化病历记录项目内容合理性检查与提示功能,包括项目独立检查和项目之间、项目与患者个人特征间的相关性检查。

4.提供包含展现样式的病历记录录入编辑和保存功能;提供所见即所得的病历记录录入编辑功能。

(三)可选的功能:

1.提供在住院病历记录中嵌入图片、表格、多媒体数据并进行编辑的功能。

2.提供在住院病历记录中插入来自于系统内部或外部的疾病知识资料库相关知识文本的功能。

3.提供常用术语词库辅助录入功能,术语词库包括症状名称、体征名称、疾病名称、药物名称、手术名称、操作名称、护理级别名称等。

4.提供结构化(可交互元素)模板辅助录入功能,并在病历记录中保留结构化模板形成的结构。

5.在病历记录录入编辑过程中自动保存编辑内容,并在系统出现异常中断的情况下恢复正在编辑文档的功能。

第二十三条 住院病历记录修改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病历记录的修改和删除功能,并自动记录、保存病历记录所有修改的痕迹,应当至少包括修改内容、修改人、修改时间等。

2.对病历记录按照用户修改权限管理的功能,允许上级医务人员修改下级医务人员创建的病历记录。

(二)推荐的功能:

提供病历记录禁止修改及打印的设置功能。

第二十四条 病历模板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用户自定义病历模板的功能,并对创建模板进行权限管理,能够对用户创建的模板进行授权使用。

2.提供对病历模板的使用范围进行分级管理的功能,病历模板使用范围包括:创建者个人、科室、全院。

(二)可选的功能:

1.提供创建结构化模板功能,结构化模板至少包含单选项、多选项、必填项、填空、不可修改文本等元素。

2.提供模板中定义自动宏替换元素功能,宏替换元素可用于在病历记录中经常出现的患者姓名、性别、主诉等内容。

3.提供结构化模板中,对结构化元素设定录入方式、取值范围、校验规则等属性功能。

第二十五条 护理记录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提供患者生命体征记录功能,生命体征包括: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等。

2.提供自定义生命体征项目的功能。

3.提供手术护理记录单录入功能。

4.提供危重护理记录单录入功能。



第四节 医嘱管理功能

第二十六条 医嘱管理主要对医嘱下达、传递和执行等进行管理,重点是支持住院及门(急)诊的各类医嘱,保障医嘱实施的正确性,并记录医嘱实施过程的关键时间点。

第二十七条 医嘱录入的一般功能,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医嘱(含门(急)诊各类处方和医嘱),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医嘱录入功能应当支持临床所有类型医嘱及其内容的录入,医嘱内容至少应当包括长期医嘱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临时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2.在所有医嘱录入和处理界面的明显部位显示患者信息的功能,患者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患者唯一标识号码、姓名、性别、年龄等。

3.提供医师级别与处方权相匹配的提示功能。

4.提供医嘱模板辅助录入功能和成组医嘱录入功能,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病情选择、修改其中部分或全部医嘱,同时提供使用自由文本录入医嘱的功能。

5.提供医嘱补录入功能,因抢救危急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即刻据实补记录入,并给予特殊标识。

6.自动记录医嘱录入时间和录入医师信息的功能。

7.提供医嘱双签名功能,当由实习医师、试用期医务人员和通过认定的进修医务人员按照上级医师要求下达医嘱时,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审阅、修改、确认后生效,并保留书写者与审阅者的双签名。

8.提供医嘱内容完整性和基本合理性校验功能。

9.提供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等字典及分类检索、编码检索、关键字检索等功能,供用户录入医嘱使用。

10.提供显示患者既往患病诊疗医嘱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录入、处理非本院药物、诊疗项目的功能,以便给患者开具药品外购处方,或开具外院诊疗申请单。

2.提供对医嘱的医保政策符合性进行自动检查和提示的功能。

3.提供显示医嘱对应的收费项目价格,显示患者预交金金额信息的功能。

(三)可选的功能:

1.提供固定时间区间长期医嘱的录入功能。

2.提供提前录入在未来某时刻生效的医嘱的功能。

3.提供单一操作停止当前所有有效医嘱的功能,方便在患者术前或出院前停止所有医嘱。

第二十八条 药物治疗医嘱(含门(急)诊处方)录入功能,除满足医嘱录入的一般功能外,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药物治疗医嘱录入功能,医嘱内容至少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给药途径、使用频次、录入时间、执行人、执行起止时间、使用备注、抗菌药物皮试等内容。

2.在所有医嘱录入和处理界面的明显部位显示患者是否有药物过敏的标志功能。

3.提供主动提示药品的常用剂量、用法,药品说明书查询功能,并根据药品配伍禁忌、药物过敏反应进行医嘱自动审查和提示;按照临床合理用药有关规定,当医师选择限制性药品和超常规剂量用药时,系统提供警示。

4.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门(急)诊处方进行审核并提示的功能。

5.提供抗菌药物等特殊药品分级使用管理的功能。

6.提供自备药的标识功能。

7.提供医嘱单、处方打印和输出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常用药物列表功能,包括专科常用药物、疾病常用药物列表等,并提示药品价格、库存情况等相关信息。

2.提供从患者既往用药医嘱复制、导入,并进行修改后生成新医嘱的功能。

3.提供按照临床合理用药有关规定对医嘱、处方进行审核的功能,包括药物合理性检验,药物与医疗保险、新农合等政策的符合性检验等。

4.提供按药品通用名、商品名、药品作用等关键词进行分类检索药品的功能。

5.提供住院患者出院带药处方打印功能。

(三)可选的功能:

1.提供根据患者年龄、体重、肝肾功能等个人情况计算药品使用量的功能。

2.提供处方药、非处方药提示的功能。

3.提供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对医嘱、处方进行审核和提示的功能。

4.提供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用药政策查询功能,包括药品目录、特殊疾病用药目录、特殊药物使用规定、用药量规定、自费比例查询等。

第二十九条 检查检验类医嘱录入和处理功能,除满足医嘱录入的一般功能外,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检查检验医嘱录入功能,录入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检查部位或标本类型、检查项目、标本条件等内容。

2.提供各类检查检验申请单模板、项目字典等功能,项目字典包括检查项目、取材部位和标本材料等字典。

3.提供生成检查检验申请单时自动获取患者基本信息和临床诊疗信息的功能,并对申请单内容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示。

4.提供为指定检查检验医嘱标识紧急程度的功能。

5.提供各类检查检验申请单打印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结构化检查检验医嘱功能,能够以结构化方式录入检查部位、检查项目等内容。

2.提供检查检验申请执行状态查询功能。

3.提供为检查检验申请与患者临床诊断相关性审核的功能。

4.提供有关检查检验项目的参考知识功能,包括检查条件、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条 医嘱处理与执行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医嘱修改、提交、审核、执行、回退、打印医嘱的功能。

2.当医师新下达、停止、取消医嘱时,提供新开立、停止、取消医嘱列表及人工核查确认功能,并通过屏幕提示或声音提醒等方式告知护士进行相应处理。

3.当医师取消医嘱时,系统自动按照临床诊疗规范进行审核,并记录医嘱取消时间和操作医师信息。

4.提供按照医嘱内容生成临床所需各种执行单的功能,并提供打印患者检查检验标本条形码或将条形码与患者标本进行关联的功能。

5.提供医嘱执行过程中,对患者标识、医嘱、执行时间、药品或标本容器进行核对和结果提示功能,并支持条形码等计算机读取手段的应用。

6.提供根据医嘱类型、当前执行情况、医师、执行护士等进行查询并列表显示患者医嘱的功能。

7.提供医嘱执行结果(如过敏试验结果,检验标本采集时间)的录入并向医师反馈的功能。

8.提供医嘱执行情况的监控功能,支持查询医嘱的执行时间、执行人、核对时间、核对人等信息。

9.提供打印、选择性打印、重新打印医嘱单、医嘱执行单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按需组合生成医嘱执行单功能,能够根据临床实际需要,按照医嘱类型、医嘱内容、药品剂型、给药途径等项目组合生成各类医嘱执行单。

2.提供床旁医嘱执行的时间、执行人的自动记录功能。

(三)可选的功能:

1.提供对医师提前录入的医嘱在执行当日提醒护士处理的功能。

2.提供重整医嘱并输出、打印的功能。

第三十一条 医嘱模板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医嘱模板创建、修改、删除,并与字典实时同步的功能。

2.提供医嘱模板的分类管理功能,医嘱模板可以设置为公共模板、科室模板和个人模板,并设置相应的管理权限。

(二)可选的功能:

1.提供根据既往医嘱内容整合生成新医嘱模板的功能。

2.提供构建结构化模板的功能,支持用户定制结构化诊疗项目申请单。



第五节 检查检验报告管理功能

第三十二条 检查检验报告管理功能主要为各类检查、检验报告的采集、修改、告知与查阅、报告内容展现等提供支持。

第三十三条 检查检验报告修改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允许检查检验科室对已完成的报告进行修改的功能,并主动提示接收报告用户检查检验报告已被修改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提供对报告的修改内容、修改时间、修改人等信息进行记录的功能。

第三十四条 检查检验报告告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用户在登录系统时或者在使用系统过程中,系统主动向用户提示患者有新的检查检验报告生成的功能。

2.主动向用户提示患者检查检验报告中存在异常结果和危急结果的功能,并进行危急值提示。

第三十五条 检查检验报告内容展现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显示检查检验报告内容的功能,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检查检验项目名称、结果、标本采集时间、检验时间、操作者、报告审核者、审核时间等。

2.由报告方对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判读,在显示检查检验报告时,明确提示该报告为初步报告或确认报告的功能。

3.显示检查检验报告时,系统应当根据患者性别、年龄、生理周期等因素同时显示检查检验结果正常参考范围。

4.提供检查检验报告相关的图像或影像展现功能,对图像或影像提供基本的浏览处理和测量功能。

5.提供检查检验报告结果输出、打印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提供向患者主动提示检查检验报告异常结果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 外院检查检验报告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1.提供外院检查检验报告采集功能,能将外院的电子检查报告导入系统,或将外院的纸质检查报告扫描后归集到本系统中统一管理和展现。

2.提供对外院检查检验报告的来源进行标识,并对报告内容进行归类标引的功能。



第六节 电子病历展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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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1993年)

中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4日 生效日期1992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扎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向扎伊尔派遣由十六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人员专业详见附表。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扎伊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扎方开展医疗工作,并交流经验,互相学习。但中国医疗队不担任法医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金沙萨金丹堡医院工作。他们在扎方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医疗工作并负责该院四、五病房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1.扎方负责中方无偿提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自卸货港至使用地的运输及有关费用。
  2.中国医疗队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器械由扎方提供。
  3.为便于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扎工作期间的交通,扎方将提供车辆、司机和油料。
  4.扎方负责中国医疗队人员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的行李超重费)及其在扎伊尔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伙食费、零用费)、办公费、内地出差费、医疗费和住房(包括水电费、家具、卧具)。
  5.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为:队长、主任医师每人每月一千美元,医师、翻译每人每月七百美元。
  上述费用由扎伊尔卫生部按月支付。其中百分之五十支付美元,百分之五十按付款当日外汇牌价折成扎币付给。生活费的计算时间自中国医疗队抵达扎伊尔之日起至离开扎伊尔之日止。
  6.中国医疗队每月将生活费结算清单一式二份交扎伊尔卫生部,扎伊尔卫生部收到清单十天内向中国医疗队付款。

  第五条 中方派出为中国医疗队人员服务的一名厨师,其在扎伊尔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由中方自理。其他方面的待遇与中国医疗队人员相同。

  第六条 中方每年无偿提供四十万元人民币的当地采购困难的药品器械(包括从中国至卸货港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中国医疗队管理使用。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赴扎伊尔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

  第七条 扎方免除在本议定书内由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的进口关税和其他赋税。扎方同时免除中国医疗队人员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扎双方各自规定的假日。他们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在扎伊尔期间,应遵守扎伊尔的现行法令和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并根据本议定书,按照扎伊尔政府的安排进行工作。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从一九九二年四月十日起至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将按期回国。如扎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四日在金沙萨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培宜            帕塔·查劳斯
    (签字)            (签字)

民航总局党委关于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意见

民用航空总局党委


民航总局党委关于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意见

民航党发〔2008〕4号 时间:2008-03-0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总局机关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公平执政和廉洁从政,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提高总局机关的整体工作水平,更好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民航总局党委继自身率先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活动并作出相关决定之后,现就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党的十七大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作出重要部署。结合民航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实现民航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

2.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职能部门,肩负着行业管理的重大职责和光荣使命。总局机关干部队伍的状况,特别是思想、作风、纪律状况,直接关系到民航的持续安全,关系到行业管理的水平,关系到全行业科学发展的大局。从总局机关所处的重要地位和所肩负的重大职责来看,必须切实加强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干部队伍。

3.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是解决当前总局机关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总局机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较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较强,在安全管理、法规建设、改革开放、宏观调控、空中交通管理和行业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是总局机关在思想作风纪律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学习和研究的风气不够浓厚,在学习上专心、用心不够,对民航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不够。二是抓落实不够,工作不够深入、扎实,习惯于开会、发文、出差、出国和应酬。三是出主意、提建议、作决策的科学性有待加强。四是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不够,存在纪律松弛现象。五是思想观念和职能转变较慢,与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六是在资源配置和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等方面没有完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七是廉洁自律抓得不够,对重点单位、重点岗位管控不力,发生了违法违纪案件。这些问题和不足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采取得力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4.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依法行政、公平执政和廉洁从政,建设责任机关、法治机关、公正机关、效能机关、服务机关、廉洁机关为目标,以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使总局机关干部的思想认识明显提高,作风明显改善,组织纪律性明显增强,为领导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重要组织保证。

5.基本原则。要注重学习提高,注重实际效果,注重长效机制。要通过学习教育,提高总局全体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思想素养,为培养良好作风和严明纪律奠定坚实基础。要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制定看得见、摸得着、做得到、效果好的措施,务求取得实效。要将解决当前存在问题与加强长远建设结合起来,从严格管理上下工夫,强化制度规范,强化监督检查,培养良好的作风。

三、加强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主要措施

6.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开展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教育、党纪法规和廉政教育。针对民航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围绕民航改革发展的重大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组织学习研讨,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总局机关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形势报告会。落实中央的规定,确保处以上干部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将每周五下午定为“固定学习日”。建立健全党组织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讲党课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为所在部门党员集中讲一次党课,分析一次党员的思想状况,召开一次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

7.转变工作作风。继续大力精简会议,严格会议计划,压缩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和经费。提倡开短会、开电视电话会议,各类会议最长不超过两天。加强会前调研和准备,提高会议质量。原则上总局机关每个部门每年召开涉及行业的较大规模的会议不能超过一个,其他必要召开的会议,一律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严把发文关,减少数量,控制篇幅,提高质量,规范程序。总局普发性文件最多不超过4000字,总局领导在全局性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8000字。各部门不准越权自行对外发文、发电。加大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建立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共同把关、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防止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坚持分级负责,保证管理局、监管办按照职责独立行使职权。减少运动式、重复性行政检查,对无实质内容的材料不再要求基层上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严格执行出差请假报告制度,出差前要有计划并按程序报批,出差结束后必须书面报告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人事科教部门归口管理各类培训,防止分散和乱收费。

8.改进领导作风。各部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一律集体研究决策。总局制订出台重大政策,要反复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对中央的大政方针、国务院交办的重要事项、总局党委确定的重点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不打折扣;对民航工作会议分解至各部门的具体任务,要有举措、有落实、有检查;对于基层请示的具体问题,要认真研究,按总局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抓紧办理,并及时向来文单位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各部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年初制定调研计划,撰写调研提纲,并认真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要有一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调研,重点抓1—2个课题,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总局党委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并至少亲自撰写和上交一篇有价值、有分量的调研报告。各部门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严禁层层陪同、轮流宴请。出差时由接待单位一名值班领导负责,其他领导一律不到机场迎送。各部门领导代表总局参加各类公务活动,归口办公厅统一协调安排;原则上不参加纯礼仪性、商务性的剪彩、颁奖、庆典、宴请等活动。

9.严明纪律。总局机关干部要严格遵守中纪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规定,坚决执行以下“十个不准”:不准公开发表同中央、总局党委相反的意见;不准泄露工作和国家机密;不准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和发放证照;不准收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不准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特殊利益;不准用公款吃喝、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向管理及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摊派、报销经费;不准在公务执法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岗位和工作日中午喝酒;不准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管好下属,视情及时向下属打招呼、提醒或谈话诫勉。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公平执政和廉洁从政

10.依法行政,按章办事。继续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大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力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总局机关干部要带头学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民航法规质量。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开展执法监督。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规范办事程序,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加强行业监管。

11.公平执政,政务公开。坚持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制定和出台重要政策,决策重大事项,要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公平对待相关各方的利益诉求。在飞机引进、航权和航班时刻分配、“一金一费”使用等方面,做到标准统一,审批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办事公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规范总局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序、方法。总局所有行政审批项目,从审批原则、程序、方法和结果,都要在总局门户网站及时公布。

12.廉洁从政,反腐倡廉。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落实中央和总局党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制,认真抓好所在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将反腐倡廉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道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照权力制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干部人事制度、投资制度、财务制度和监管制度的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各部门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特别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管控,重点管住管好干部、财务和重大投资,防治腐败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13.坚持总局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员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4.各部门要把思想作风纪律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统筹考虑,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改进措施,进一步规范机关人员的行政行为。要通过思想作风纪律建设促进中心工作,以工作实绩检验建设的成果。

15.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带头加强思想作风纪律建设,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做出榜样,抓出成效。

16.建立健全规章,形成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并切实遵照执行。今后每半年在全行业范围内组织一次对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情况的测评,并通报测评情况。建立明察暗访制度,对总局机关干部的作风纪律等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每月在总局运行形势分析会上通报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情况。建立奖惩制度,将思想作风纪律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范围,作为是否称职的依据之一,与干部提拔使用、评先评优、奖励惩处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