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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住宅小区装修 建筑 型煤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21:5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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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住宅小区装修 建筑 型煤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住宅小区装修 建筑 型煤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住宅小区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管理办法》业经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佳木斯市住宅小区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房屋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的管理,创建“三优”文明城,实现“三气一亮”、“七城同创”目标,保障居民小区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装修、建筑、型煤垃圾治理活动。
  第三条 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产生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向其收取保证金1000-5000元。
  第四条 装修、建筑、型煤垃圾必须采取密封方式,按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指定地点堆放,不得散放,不得同生活垃圾混装、混放。达到管理要求的,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卫生保洁责任的居住小区,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的日常监督、举报、管理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市住房保障局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承担保洁责任的居住小区,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的日常监督、举报、管理工作由社区居委会和相关企事业房管单位负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装修、建筑、型煤垃圾应日产日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将装修、建筑、型煤垃圾归堆后,当日交给玉禾田公司进行清运。
  第七条 新建居民区装修、建筑、型煤垃圾清运处置,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由市住房保障局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应负责划定居民住宅装修、建筑、型煤垃圾临时存放点,指定专人看管,设置明显提示标识,实行定点、定时投放,并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小区内全体住户和单位。
  第九条 业主及小区内其他装修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和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对因日常管理服务不到位而产生的无主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由管理单位负责清运并承担清运费用。
  第十条 严禁住宅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装修、建筑、型煤垃圾,违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卫生部关于禁止LAK细胞制剂非法临床使用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禁止LAK细胞制剂非法临床使用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12月19日)


LAK细胞即淋巴因子活化的杀伤细胞,是国外八十年代后期开发的一种新制剂,据称治疗恶性肿瘤等有效果,但学术界对其评价不一,经过几年的临床研究,国外对其疗效倾向否定。但我国却在九十年代初,纷纷上马,用于治疗肿瘤。由于治疗方案各异,技术差异很大,操作环境不
洁净,为此,危及病人生命安全的事例时有发生。为了加强细胞免疫制剂类临床研究的管理和质量控制,我部药政局曾以卫药发(93)第285号文下发了《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同时提出了一些初步管理规定,要求研究单位按质控要点的技术及条件规定进行
报批。但至今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的各项药政法律法规,不顾广大患者的生命安全,在利益驱动下,无限夸大LAK细胞的治疗效果,甚至将其使用到一些非肿瘤患者的身上,滥制滥用,给患者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为进一步严肃《药品管理法》及各项药政法律法规,保护广大患
者的利益,对LAK细胞的临床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本文下发之日起,除经卫生部批准参加中华医学会组织的白细胞介素-2第Ⅲ期临床试验单位外,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一律禁止将LAK细胞制剂作为临床用药,与LAK细胞相类似的其他细胞制剂未经审查批准也不允许临床使用。
二、经卫生部批准由中华医学会组织安排的白介素-2第Ⅲ期临床试验单位,须将批准文件报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备案。
三、今后LAK细胞制剂临床应用问题,卫生部将根据白介素-2第Ⅲ期临床试验对其疗效得出的科学结论作出规定。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按《药品管理法》予以处罚。



1994年12月19日

齐齐哈尔市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退休、退职(以下简称“双退”)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双退”职工的身心健康,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双退”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全市“双退”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由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负责,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退管办),负责日常工作,与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合署办公。
各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也应按上述规定,成立“双退”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机构。
第四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直企事业单位)都应建立“双退”职工管理服务组织,配备专职人员(“双退”职工较少的小型企事业单位可配兼职干部),负责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双退”职工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双退”管理服务机构和组织配备的工作人员,从各部门、各单位现有编制中解决。
第六条 各级“双退”管理服务机构和组织的任务:
(一)组织“双退”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双退”职工政治思想工作;
(二)组织“双退”职工参加业务技术咨询活动,以及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三)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娱乐活动;
(四)了解掌握“双退”职工的生活状况,并与有关组织搞好协调,及时帮助“双退”职工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县、区退管办负责办理“双退”职工重新参加工作的聘、留用手续。

第三章 经 费
第七条 市、县、区“双退”职工活动经费:
(一)从退休费社会统筹基金中提取5‰;
(二)县、区退管办在办理“双退”职工重新参加工作聘、留用手续时,按所聘、留用“双退”职工工资总额的6%,向聘、留用单位收取管理费,并按级分成(上缴市30%,县、区留用70%);
(三)按“双退”职工实有人数,对未参加市、县退休费统筹的单位,每人每年一次性计提十元。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双退”职工活动经费,按职工人数每人每年计提三十元,企业在营业外“劳动保险”项目中列支,事业单位从支付退休费科目中列支。
第九条 “双退”职工活动经费只能用于“双退”职工活动,以及其活动站(室)和聘用人员的开支。
第十条 市、县、区“双退”职工活动经费由同级退管办统一掌握使用;企事业单位“双退”职工活动经费由本单位“双退”管理服务组织统一掌握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