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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18:34: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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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任振鹤

  2012年8月1日



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湖北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2010-2020)》对发展核电的要求,加强对不可再生的核电厂址资源保护,确保咸宁核电厂址条件符合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核电厂址保护是指在咸宁核电厂址及周边区域统一设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并控制该区域内除核电相关设施以外的大型开发性项目建设和人口机械增长,确保厂址相关条件符合核安全、核应急等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

  第三条 核电厂址保护坚持遵循统筹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保障权益的原则。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单位要统筹协调,维护厂址保护区内的群众和核电企业的权益。 

  第四条 市核电领导小组领导核电厂址保护工作,市核电办负责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通山县支持湖北大畈核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两级规划、国土、建设、水利、交通、电力、环保、公安、林业、安监、旅游、农业、渔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厂址保护工作。

  咸宁核电有限公司及保护区内的其他单位、个人应切实遵守本办法及核电厂址保护规划,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厂址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五条 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区包括:征地周界、非居住区、水域保护区、规划限制区、厂址半径10km范围、大件运输道路、核电重件码头。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征地周界、非居住区、水域保护区、规划限制区、厂址半径10km范围、大件运输道路、核电重件码头范围如下:

  (一)征地周界指征地红线图内区域。

  (二)非居住区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1km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非居住区设置明显的标识。

  (三)水域保护区指为符合核电厂安全运行及反恐安保的要求,在与厂址征租地周界相连接的富水水库水域中划定一定范围的区域。水域保护区周界设置物理隔离装置,并标记明显的警戒标识。

  (四)规划限制区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不小于5km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

  (五)厂址半径10km范围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10km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

  (六)大件运输道路起点为嘉鱼潘家湾核电重件码头,主要途经咸合线、107国道、银泉大道、横路线、咸通线、核电专用路等国省县道,止于咸宁核电厂工程厂址,路线全长102.1km。

  (七)核电重件码头位于长江中游嘉鱼县潘家湾港区汉金关水道右岸,水路距武汉约107km。1500吨级兼顾3000吨级驳船泊位1个,占用岸线128m,码头及货场占地面积57亩。

  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区的具体界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会同咸宁核电公司,根据上款规定划定。咸宁核电有限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根据划定的具体界限,在非居住区、水域保护区、大件运输道路、核电重件码头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七条 在核电厂址保护区内,实施分区保护。

  (一)征地周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入内;主厂区保卫边界(周界围栏)外侧2m范围内,不得修建新构筑物、建房、开挖等作业。

  (二)水域保护区内,不得开展网箱养殖、捕捞等作业。

  (三)非居住区内不得有常驻居民;穿过本区域的公路、铁路、水路不得干扰核动力厂的正常运行。

  (四)规划限制区

  规划限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劳动密集型项目;不得新建扩建石油化工、钢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不得新建和扩建大型企事业单位和生活居住区、大型医院或疗养院、旅游度假基地、飞机场、监狱等。

  规划限制区内不再批准现有大型开发性项目的延期手续,对现有规划中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应进行规划调整;

  适当控制规划限制区内的人口分布和密度,控制人口总数的机械增长,不得大规模迁入移民,集镇人口总数应控制在1万人以下。

  (五)厂址半径10km范围

  厂址半径10km范围内,应适当控制人口分布和密度,不得大规模迁入移民,城镇人口总数应控制在10万人以下。

  (六)大件运输道路

  大件运输道路两侧15m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大件通行的构筑物;跨越大件运输道路上方的管、线、桥梁,预留不得少于9m净空;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相关文件对跨越大件运输道路上方的高、低压电线等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七)核电重件码头

  核电重件码头不得新增有可能影响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作业的构筑物或设施。

  码头附近由航道部门设置的浮标水域范围内,不得设置有可能影响设备运输、吊装作业设施或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修编城乡规划,应符合核电厂址保护要求,兼顾当地经济发展,体现我市核电特色,组织科学论证。

  市、县各有关部门在制订或修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水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发展规划及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满足核电厂址的核安全、核应急及大件运输等要求。

  第九条 市核电办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核电办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市、县两级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影响核电厂址安全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电厂址保护区内构建临时或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核电厂址保护区范围内构建临时或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所在地镇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合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拆迁补偿问题,由相关公司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咸宁核电有限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造成损失的,咸宁核电有限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咸宁核电有限公司实现对水保护区有效控制后,在该区域内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

  (二)在核电重件码头新增有可能影响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作业的构筑物或设施,且未征得咸宁核电有限公司同意的;

  (三)核电重件码头附近由航道部门设置的浮标水域范围内,设置运输、吊装作业设施或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且有可能对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产生影响的。

  第十三条 核电厂址保护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为核电厂址保护区内的建设核发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储备厂址有被挪作他用或条件发生颠覆危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咸宁核电厂址

  咸宁核电厂址位于湖北省通山县的大畈镇大坑村、官塘村附近的“狮子岩”,东经114°41′10″,北纬29°40′53″。

  (二)核安全

  核安全是指在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期间,为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可能的放射性危害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上的措施的综合。该措施包括:确保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限制可能的事故后果。

  (三)核应急

  核应急是指必须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控制核或辐射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实施,有效期至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

向建军


在目前的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采取离婚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执行立法中的相应条款却是一片空白,在执行中如何操作,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等等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笔者对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如何处理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被执行人离婚逃债情况简介
1、进入执行程序后,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其配偶离婚,以逃避债务;(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逃避债务;(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离婚逃债;(4)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离婚逃避债务。
2、离婚逃债途径主要有:(1)通过法院(本院或其它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3)通过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逃债等。
3、离婚逃债行为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离婚逃债行为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2)分割债务未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蒋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二、我国对离婚逃债强制执行制度现状
现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宏观上对恶意逃债问题,已明确了打击力度。2002年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立法解释列举了拒不执行的五种情形,第(一)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各级法院领导多次强调:执行工作是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真正得到实现的重要法律保障,法院要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各类案件,特别是对恶意逃债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但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2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没有涉及,在执行程序中未明文规定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的强制手段,对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各种情况在法律规范方面缺乏相应的对策,只是有关实体法规定了逃债行为的无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第四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例合同纠纷,债务人通过离婚逃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上,从我国离婚逃债强制执行制度现状看,被执行人通过与其配偶离婚逃债后,造成债权人的财产损失,现还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迅速解决。因法律还未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或接收逃债人财产人为被执行人,如果适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款,通过诉讼行使撤消权,不但给债权人造成了很多不便,易造成债权人财产损失,使逃债的人越来越多,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如何处理
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笔者认为,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与其配偶离婚逃债的,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体现执行工作“效率优先”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具体处理,可分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通过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通过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应根据有关实体法认定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行为无效,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二是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执行人有关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中,虽然目前根据有关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离婚逃债的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离婚逃债实属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行为应始终无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已明确规定: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看出,现有关强制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依据实体法行使裁判权,法学理论界原争议很大,现观点基本超于一致,承认在执行程序行使裁判权时,可根据实体法作出裁判,在目前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可根据实体法认定(离婚逃债)被执行人与其配偶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此做法已在执行实践中得到一致赞同,也得到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在执行程序中,裁判权可由执行局裁判庭行使(未设裁判庭的由综合科行使),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实行听证制度,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救济手段为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体现“公正、效率”主题。对债权人起诉前,债务人便离婚逃债的,笔者认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根据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就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
四、对离婚逃债的处理的立法完善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缺乏相应的对策,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有关实体法通过诉讼形式行使用权撤销权,其结果是债务人要么达到了逃避债务的目的,要么赢得了时间,债务人“讨了好”,债权人要么失去了债权,要么输了时间,债权人“吃了亏”。要使这一局面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必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离婚逃债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它既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又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它属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列举的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因有关实体法关于离婚逃债如何处理规定的比较原则、简单,条文较少,在执行程序中的措施没有,在具体执行时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正确处理的依据,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和歧义,导致执行工作效率大大降低,例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通过外地法院离婚逃债,执行法院要求外地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外地法院不予配合、支持或对此问题的处理在观念上存在分歧,则需要上级法院的协调和答复。规范不够是当前产生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相当重大原因,做出比较系统的、统一的操作性强制执行规范,是当务之急。为此,笔者建议,应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凡离婚逃债的,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夫妻双方均可成为被执行人,对离婚逃债的构成,则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这样可以避免法院内部层层请示汇报,必将大大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向建军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

附件:




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
(送审稿)

一、向农民群众宣传“三农”政策
实事内容:深入宣传201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以及农业部1号文件有关政策精神,让广大农民了解2011年强农惠农政策的主要内容,推动强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调动广大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为坚持做到“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奠定群众基础。
实施方式:利用《农民日报》、中央七套农业节目、《农村工作通讯》、《农民文摘》、《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财务会计》和农业部网站等涉农媒体开设“三农”政策宣传专栏。
工作进度:2月底-3月初,完成“三农”政策宣传稿件编写工作;3-4月,在《农民日报》、中央七套农业节目、《农村工作通讯》、《农民文摘》、《农村经营管理》和农业部网站等媒体集中刊发宣传。
责任分工: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民日报社、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中国农村杂志社、农业部信息中心参与。负责人张红宇,责任人黄延信。
二、为基层组织送报20万份
实事内容:向西部地区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东、中部地区粮食主产省的部分产粮大县(市)村党支部(村委会)赠订20万份《农民日报》。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安排4000万财政资金,集中订购2011年全年的《农民日报》20万份,农民日报社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进度: 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农民日报社负责。负责人唐园结,责任人季林。
三、为农民送书送信息送广告服务
实事内容:配合国家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在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乡村以及农业部扶贫点发放适合农民阅读的农业科普读物;配合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书海工程”等公益活动,捐赠价值100万元科技图书;根据与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联合建立的社区书屋的需求,继续配发图书;完成11种维吾尔文图书的出版,及时捐赠给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发送2000册农村实用技术类读物,为农民生产提供科技支撑;继续向全国1000家规模化养殖场每月赠送1期《中国兽药杂志》,进一步提高农民和规模化养殖场安全用药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发送一期《中国农民手机报》,为广大农民和农业系统干部职工提供“三农”政策信息、科技信息、市场信息、应急信息等服务。继续推进农业经济信息服务,综合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定期发布农作物苗情长势、土壤墒情遥感监测、跨区机收作业情况、粮棉油糖月度市场监测等信息,千方百计把农民急需的农产品市场信息传播到乡镇村屯,科学引导农业生产;在中央七套农业节目中帮助西部贫困县市发布免费公益广告,播出不少于2000分钟信息扶贫广告,协助推销农产品。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民日报社、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进度: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民日报社、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分别负责,信息中心参与。负责人刘增胜、翟虎渠、冯忠武、唐园结、钱克明、傅玉祥,责任人陈江凡、薛亮、徐肖君、李永生、张兴旺、詹新华。
四、对3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
实事内容:围绕农业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等涉农工业、农村特色二三产业发展,开展创业农民、农机使用与维修人员、沼气建设及后续服务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畜禽繁殖员等农业从业人员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农民创业,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全年培训农民 300万人次。
实施方式: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各地培训需求和产业特色,确定并下达各省示范性培训任务;财政部根据各省培训任务和补助标准,以转移支付方式将培训资金拨付各省财政,由省财政拨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地区成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及相关行业部门参与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培训工作。
进度安排:2011 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科技教育司负责。负责人白金明,责任人刘艳。
五、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实事内容:全方位开展科技服务工作,确保重要季节、重点环节全过程的科技服务,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依托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围绕主导产业,加强示范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筛选与推广,每个示范县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5%以上;加大农业科技示范户的培育力度,共培育80万农业科技示范户;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共建设示范基地8000个;加强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全年集中培训基层农技人员8万名,多渠道、多形式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实施方式:组织全国农业科教系统的专家和基层农技人员筛选、推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科技服务。在每个示范县围绕3-5个主导产业,遴选培育1000个科技示范户和100名技术指导员。每县建设10个左右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工作。每个示范县每年挑选100名左右基层骨干农技人员,到农业院校、科研院所、推广机构开展5天以上的集中培训。在全国100个县,对基层的农技人员和科技示范户进行现代农业技术培训。通过采取专题讲座、现场培训、入户指导等多种形式,培训基层技术人员和专业户,每个县培训40-50人。培养一批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新型农民。推广作物新品种150个,畜禽新品种40个,新产品20个,新技术70项,编写相应的技术培训资料。举办形式多样的农业技术培训班、技术讲座、技术咨询,采取集中培训和现场示范等方式,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技术培训。
进度安排:1-3月,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4月,下达任务;5-6月,组织督导组分赴有关省份进行督导检查;4-12月,组织项目实施;12月,完成全年任务,进行总结宣传。
责任分工:科技教育司负责,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参与。负责人白金明,责任人杨雄年。
六、对1万名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机手开展技能培训
实事内容:以粮食作物为重点,兼顾优势经济作物,在江苏等14省选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100个县(市、区)开展培训活动,重点培训10000名统防统治骨干机手。
实施方式:利用电视、广播、宣传画、黑板报、座谈会、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并编印《科学安全用药挂图》;分省组织开展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农药安全使用技术专项培训活动,重点进行科学安全用药、药械保养维修技能等专业技术培训,并组织统一机防现场观摩和药械维修现场教学;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统防统治技术规程,指导机手规范操作,提高专业化统防统治技术水平,提升病虫害综合防控能力。
工作进度:1-2月,制订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计划;3月,编印、发送有关培训资料;4-10月,组织各类技能培训、现场观摩,并制定技术规程;11-12月,进行评估和总结。
责任分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负责人夏敬源,责任人钟天润。
七、对100万新购置农机具的农民开展培训
实事内容:配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依托阳光工程、重大农机化技术推广、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县建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法定资格证件考试和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加大对新购机农民的培训力度,显著提高新购机农民对先进生产工具及技术的接受能力和操作水平,帮助农民将所购补贴机具用好、用出效益。采取政企联动、技能竞赛、现场演示等灵活方式,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开展培训,吸引农民参加培训,全年培训新购机农民100万人次以上。发挥受训农户的示范作用,提升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效果,为农机化快速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工作内容和任务,组织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总体目标落实好培训任务。做好阳光工程农机培训与农机驾驶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结合,积极争取对培训实施工作的财政投入。组织重点农时专项技术培训,办好示范性培训活动,带动各地培训活动的深入开展。充分利用现有基层农机推广机构、农机化学校和农机企业的培训资源,加大政企联动、事企联动和企校共建的力度,鼓励相关企业、农机化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共同参与培训活动,推进农机化教育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形式多样化,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工作进度:1-2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工作任务;3-10月,广泛开展培训工作,做好指导、示范和服务,组织开展项目实施;11-12月,组织开展项目检查和总结验收。
工作分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科技教育司参与。负责人宗锦耀,责任人刘宪。
八、帮助农民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实事内容:一是对6万名农民进行选药用药培训。以园艺作物为重点,兼顾粮食作物,在全国30个省(区、市)开展农药识假辩劣培训活动,重点培训农药经销人员2000名,农民(农药使用者)6万名。二是帮助农民提高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水平。以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宣传、普及合法水产用兽药使用知识和技术为手段,组织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科学规范用药知识和技术的宣传和指导,将相关知识和技术送到池边塘头、进村入户,达到指导规范用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目标。
实施方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栏、现场培训及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药选药和用药知识,并编印《识别假劣农药》、《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等手册和挂图,提高农民识别假劣农药能力和安全用药水平。组织编发《水产用兽药及其使用技术》、《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培训教材》、《水产养殖用药指南》、《日本水生动物疾病防治技术》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控知识宣传资料》等系列技术资料;继续通过全国水产技术推广网等有关媒体公布合法水产用兽药使用技术咨询指导员和合法水产用兽药使用技术咨询专家的有关信息和联络方式,为广大水产养殖者提供合法水产用兽药相关信息、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水产用兽药质量管理及使用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等;动员水产用兽药生产企业踊跃参与;继续组织开展省内地(市)、县(市)、乡(镇)三级的规范用药培训,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到池边塘头开展宣传指导活动,发放宣传资料。
工作进度: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分别负责,中国水产学会参与。负责人张延秋、魏宝振,责任人魏启文、孙喜模。
九、开展村级防疫员技术培训
实事内容:加强村级防疫员培训,强化动物防疫政策法规和防疫技术普及,提高基层动物防疫能力和水平;为西藏、青海、新疆的村级防疫员培训提供教材。
实施方式:组织编印发放《村级防疫员操作手册》培训教材,派专家现场授课。
工作进度:4月,组织编印《村级防疫员操作手册》;5-12月,组织专家开展培训。
责任分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负责人才学鹏,责任人刁新育。
十、免费为1.7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
实事内容:以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为支撑,免费为1.7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12亿亩以上,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各省(区、市)、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场、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壤肥料技术推广单位承担实施。有关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和广大农技人员,面向农民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肥料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配方肥。
工作进度:1-2月,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研究制定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2011年工作方案,完成各项准备工作;3-11月,安排部署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分解为农民办实事的指标任务。组织开展野外调查、采样分析、试验示范,科学制定并发布肥料配方,引导企业生产供应配方肥。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组织开展面向农民科学施肥指导服务和技术培训。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12月,调度汇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责任分工: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财务司、农垦局、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参与。负责人叶贞琴,责任人胡元坤。
十一、帮助农民提高玉米收获机械化水平
实事内容:18个玉米生产省(区、市)建立37个玉米生产机械化示范县,每个县设3个示范点,主要以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为主,重点示范玉米收获机械化技术,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与宣传。在示范县完成玉米收获机械化示范面积14万亩,培训1.2万名玉米收获机驾驶操作手。通过示范引导,大力推进全国玉米收获机械化发展。力争2011年全国玉米机收水平比上年提升5个百分点,达到30%。
实施方式:选择37个农机化工作基础较好、地方政府重视、农民积极性较高的玉米生产大县,分别安排补助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示范推广、宣传培训、作业补助和组织社会化服务等。组织专家加强技术指导,各有关省农机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将玉米收获机械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对购买玉米收获机械的农民予以优先补贴。
工作进度:3-4月,确定示范县名单,下达实施方案;5-10月,各示范县开展项目示范点建设,开展技术培训、推广工作;8-10月,部署做好全国玉米机收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及各地技术人员巡回指导服务;11月,进行项目检查和验收工作。
责任分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负责人宗锦耀,责任人刘恒新。
十二、帮助农牧民提高动物健康水平
实事内容:指导养殖户和兽药经销户科学选购、合理使用兽药产品,向全国部分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厂发放各类杂志、手册、挂图等。
实施方式:免费向全国500家大型养殖场和500家兽药经销户赠送《兽药安全使用知识500问》等宣传材料。向全国500家规模养殖场和500家屠宰厂各发放6期《中国动物检疫》杂志和1份猪、牛、羊、家禽《动物产地检疫挂图》及1份《动物屠宰检疫挂图》。向1000户散养户和1000名基层检疫员(协检员)发放《动物卫生监督知识宣传手册》。
工作进程: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兽医局负责。负责人张仲秋,责任人黄伟忠。
十三、向丘陵山区农民示范推广适用农机新技术
实事内容:依托各级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以农机具购置补贴和重点农机化示范推广项目为带动,通过示范基地建设、示范户培训、展览展示国外和台湾地区先进适用机具等形式,向广大丘陵山区农民示范推广粮油、茶叶、烟草、蔬菜、林果等作物及农产品加工等环节的适用、可靠、安全的中小型农机具,提高当地农民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兴机富民。
实施方式:在我国丘陵山区南方的11个省(市、区),在已有水稻、马铃薯、甘蔗等农机化示范推广项目县中有针对性的选择22个县作为示范联系点,每个示范联系点建设1-2个示范基地,每个示范基地培育1-2个农机示范户或示范合作组织。在春耕生产前或秋节收获后组织举办1-2期丘陵山区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展览展示活动。充分发挥省、市、县、乡四级农机推广机构的作用,以项目实施为带动,组织农机示范户或示范合作组织参加展览展示活动,协助并引导农机示范户或示范合作组织利用补贴政策选购一批适合当地农业生产的中小型农机具,并通过现场培训、分户指导、操作演示等方式,指导农机示范户或合作组织正确使用机具和投入生产运用。同时,通过组织专家对点上示范效果的总结、评估和效果评价,开展有关丘陵山区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和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示范推广项目储备工作,并积极争取立项。通过示范合作组织和示范户使用新机具、新技术的效果带动周边农户参与、加入示范推广活动和购置新机具,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我国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民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工作进度:1-2月,制定实施方案;3月,下达任务;4月,组织召开春季丘陵山区农机具展览展示活动;5-6月,全面开展培训、指导、演示、推介等各项工作;7-9月,由部、省两级农机推广机构组织对各示范联系点开展技术指导;10月,组织开展秋季丘陵山区农机具展览展示活动;11-12月,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效果评估,做好宣传和项目储备工作;2012年2月,完成有关工作总结验收,提出新一轮实施计划。
责任分工: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负责。负责人丁翔文,责任人郭建辉、徐振兴。
十四、为农民免费提供网上音视频培训节目
实事内容:完善网上学习培训平台,提供农业中等职业教育课程资源;采集、处理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节目,继续丰富网上音视频培训资源;举办网络大讲堂,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专家指导和技术推广;通过“农广在线”网站,实现农民网上免费收听收看、学习农业科技知识和就业技能。网上音视频节目总量达到4000个以上。
实施方式: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组织进行资源的数字化加工处理,将节目发布到“农广在线”网站,供广大农民免费点播收听收看;完善网上学习培训平台,开发制作多媒体课件,提供农业中等职业教育课程的在线学习;利用卫星网、互联网组织举办网络大讲堂,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专家指导和技术推广。
工作进度:每月定期采集、发布2011年新制作的音视频培训节目;12月底前,举办10期不同选题的网络大讲堂;3-12月,组织完善网上学习培训平台,开发多媒体课件,分专业逐步提供农业中等职业教育的在线学习。
责任分工: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负责。负责人曾一春,责任人刘永泉。
十五、为乡镇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服务工作
实事内容:依托“蓝色证书”培训工程,以提高在岗职工职业素质为核心,增加农民稳定就业的能力,全年培训乡镇企业职工30万人次。开展乡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使3万人次乡镇企业职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实施方式:结合企业生产旺淡季周期,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等方式,开展乡镇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
工作进度:1-2月,编制全年培训和考核鉴定计划;3-11月,开展培训和考核鉴定;12月底前,完成全年任务。
责任分工:乡镇企业局负责,乡镇企业发展中心参与。负责人张天佐,责任人王秀忠。
十六、为牧民提供牧草良种补贴
实事内容:在内蒙古、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实施人工种植牧草良种补贴。对8省(区)9000万亩的人工草场,按照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共补助牧草良种补贴9亿元。
实施方式:一是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方案。配合财政部,组织8省(区)调查掌握人工种草基本情况并编制省级实施方案,明确补贴规模及补贴方式,对各省(区)上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二是做好舆论宣传。组织8省(区)大力宣传牧草良种补贴政策,使广大农牧民群众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增强因地制宜发展人工种草、转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加强监督指导。比照农区农作物良种补贴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下发实施;与财政部组织联合督查,确保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发放。
工作进度:1-3月,下发工作通知,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4-6月,下发实施牧草良种补贴管理办法,对各省(区)上报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7-10月,召开有关省(区)落实牧草良种补贴政策工作会,与财政部联合赴各有关省(区)检查督促工作开展情况;11-12月,总结补贴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牧草良种补贴实施建议。
责任分工:畜牧业司负责。负责人王智才,责任人杨振海。
十七、开展5次农产品加工重大技术推广和对接活动
实事内容:针对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技术问题,征集、筛选成熟的技术、工艺和生产设备,在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推广,以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达到节能降耗、减少污染、提高原料综合利用率和产品竞争力、带动农民增收的目的。全年示范推广5项农产品加工重大技术,开展5次技术对接活动。
实施方式:面向广大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需求调研,组织专家提出解决方案,征集技术成果信息并编印技术成果手册,以省为单位举办4次大型技术对接活动。组织专家与企业进行面对面交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并建立科研院所与企业的长期合作机制。在征集、筛选成熟实用技术项目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农产品重点产区,示范推广玉米产后干燥、果蔬采后保鲜及脱水加工等技术。
工作进度:3-4月,组织开展企业技术需求调研,确定技术推广与对接地点和单位;5-11月,在相关省市和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人员培训,举办技术对接活动;12月,年终总结。
责任分工:乡镇企业局负责。负责人张天佐,责任人欧阳海洪。
十八、开展“送良种 惠百姓”活动
实事内容:从近年来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选择一批自主培育的长毛兔和家禽优良品种(配套系)提供给养殖户,提高养殖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实施方式:组织培育单位、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育种企业,向安徽、辽宁、江苏等10省区的给养殖户提供自主培育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地方良种和引进品种,共提供种鸡10万羽、猪种2000头、种兔2000只、种鸭1000只、蜂王1000只;涉及16个畜禽良种,包括京红1号蛋鸡配套系等11个自主培育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固始鸡等4个地方良种、海兰褐蛋鸡配套系1个引进品种。组织开展优良畜禽饲养技术示范培训,计划培训养殖户2万人次;组织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免费赠送科普书籍、小册子、挂图和明白纸约10万册(份),预计直接受益2.5万个养殖场、户,示范带动10万个场、户。
工作进度:8月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优良品种及选送地点、数量和方式;9-10月,完成“送良种 惠百姓”活动。
工作分工:全国畜牧总站负责。负责人李希荣,责任人郑友民。
十九、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
实事内容:继续争取增殖放流财政支持,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加强增殖放流规范管理,促进渔业种群资源恢复,实现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2011年全国增殖放流的各类水生生物苗种数量达到290亿尾(粒)以上。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中央直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关水产科研推广单位提供相应技术支撑。
工作进度:1-4月,完成工作部署,做好增殖放流的各项前期准备;5-8月,组织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9-10月,各地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渔民对增殖资源进行回捕;11-12月,进行增殖放流效果评价和工作总结。
责任分工:渔业局负责,财务司、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参与。负责人赵兴武,责任人李彦亮。
二十、深入开展“农超对接”及“网上产销对接”活动
实事内容:大力开展“农超对接”等各类活动,支持引导10000家左右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不断拓宽合作社产品营销渠道。
实施方式:研究制定合作社“三品一标”认证相关政策,推动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加大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项目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开展“农企对接”等各类产销对接活动和合作社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合作社产品直供城市社区;组织开展10期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对接培训班。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实时发布产品信息,逐步开展网上签约和交易试点;采取与北京市城乡信息中心和平谷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合作的方式,以平谷区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服务对象,共同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用网络营销促销服务的方式进行调研、规划和实施,并开展“绿谷农合”品牌专网的设计、开发、运行和服务。
工作进度:1-4月,制定方案,进行“绿谷农合”品牌试运行;1-7月,开展调研,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和合作社宣传推介服务工作;7-8月,在一站通、网上展厅和“绿谷农合”品牌专网上分别开设链接互动宣传;3-12月,指导组织合作社发布产品信息,开展网上产销对接,与有关超市共同组织举办10期合作社培训;6-12月,举办“农企对接”活动;9-12月,评估“办实事”带来的成效和农民信息服务的需求;12月,总结宣传 “农超对接”活动。
责任分工: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信息中心分别负责,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参与。负责人孙中华、郭作玉,责任人赵铁桥、吴秀媛。
二十一、开展鲜活农产品应急促销活动
实事内容:举办第九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以农业部名义支持地方举办30场农业会展,组织开展优势产区特色农产品专项产销对接活动,搭建国内贸易平台。组团参加10个海外大型农业展会,拓展国际市场。在10省(区)组织对3000名重点农村经纪人进行培训,提高农产品经纪能力。
实施方式:加强鲜活农产品市场运行监测和形势研判,密切关注价格变化和市场异动,及时启动应急促销预案。由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负责广泛邀请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经销大户等流通主体,由产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生产主体,推动产销双方进行“面对面”对接。同时邀请主流媒体对产区的产地环境、产品品质等进行宣传报道,提高优势产品的市场知名度。
工作进度:1-11月,开展鲜活农产品市场监测研判,及时组织应急促销活动;9月下旬,举办全国优质农产品展销周;12月,总结工作。
责任分工: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参与,负责人钱克明,责任人隋鹏飞。
二十二、为农民免费发放20万份卷帘机安全使用挂图
实事内容:针对设施农业快速发展,卷帘机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伤亡事故易发多发的情况,在重点区域广泛宣传卷帘机安全操作知识,向农民免费发放20万份卷帘机安全使用挂图,使农民掌握安全操作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水平。根据质量投诉情况和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各地有针对性地对卷帘机等设施农业装备开展专项治理,进行重点检查、安全检验、排查安全隐患,提高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使用水平,努力避免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实施方式:印制20万份卷帘机安全使用挂图。组织各地开展以卷帘机为主要内容的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专项治理,免费向农民发放挂图。
工作进度:3月,印制并发放10万份挂图;3-10月,组织各地开展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专项治理,进行重点检查、排查安全隐患;10月,发放10万份挂图;12月,对办实事情况及全年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责任分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负责人宗锦耀,责任人刘宪。
二十三、对贫困地区实施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优惠政策
实事内容: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继续实施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优惠政策,促进贫困地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发展;充分利用贫困地区资源环境优势,结合当地特色,在贫困地区建设10个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建设8个农业部“有机农业示范基地”,探索基地建设和产品认证对接的方式和途径;继续支持农业部对口扶贫地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建设绿色食品试验区。
实施方式:对贫困地区申请认证企业,建立“优先受理、优先培训、优先审核、优先颁证”的工作机制,加快企业认证进程,提高企业认证效率。贫困地区申报初级产品的绿色食品企业减免标志使用费,对申报加工产品的绿色食品企业减半收取标志使用费。对国家级贫困县申报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继续实施优惠政策,减收1/3认证费。对农业部对口扶贫地区湖北恩施土家族自治州继续实施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即对初次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实施标志使用费免收的优惠政策;对续展企业实施认证费减半、标志使用费免收的优惠政策。
工作进度: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负责人王运浩,责任人王建平。
二十四、为3700艘渔船补贴配备新型渔用对讲机
实事内容:在2007-2010年连续4年为渔船配备新型渔用对讲机提供补贴的基础上,2011年继续加大补贴力度,以辽宁、江苏、广西为重点,选择3700艘渔船补贴配备新型对讲机。提高渔船安全通信的装备水平,发挥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的安全保障作用,推动构建“平安渔业”,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实施方式:由农业部统一组织,项目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进度:4月前,完成项目申报并部署2011年补贴配备新型渔用对讲机各项准备工作;5月前,选定符合条件的渔船,编制具体实施方案;6-7月,开展设备采购工作;8-10月,通信设备安装到位并开展培训工作;11月底前,各地总结配备工作情况并组织验收。
责任分工:渔政指挥中心负责,负责人陈毅德,责任人张铭羽。
二十五、新增320万沼气用户
实事内容:优化沼气项目投资结构,稳步建设户用沼气,积极扶持小型沼气,大力支持向农户集中供气的大中型沼气;加大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加强网点服务规范建设,强化沼气技术创新,提高沼气管护服务水平和沼气使用率。全年新增沼气用户32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1000处以上。
实施方式:按照“巩固成果、优化结构,建管并重、强化服务,综合利用、提高水平”的思路,编制并发布“十二五”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加大集中供气大中型沼气工程和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力度,优化沼气项目投资结构。围绕“抓服务、保运行、促发展”的主题,继续深入开展后续服务管理提升行动,加强网点服务规范建设,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创新服务模式,着力提高沼气使用率,促进农村沼气发展上规模、上水平。制定并下发《农村沼气建设和管理评价办法》,对各类沼气项目开展制度化的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安排各地项目,创新项目安排和审批下达机制。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地方资金,逐步提高沼气补助标准,进一步调动农民建池积极性。继续安排沼气科技支撑项目,加快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大力推进沼气产品更新换代。
工作进度:1-3月,召开农村沼气建设工作会议,编制完成沼气工程建设“十二五”规划纲要,组织地方完成年度农村沼气项目前期工作;4-6月,下达年度沼气建设计划项目;6-12月,加快建设进度,完成建设任务。
责任分工:科技教育司、发展计划司分别负责。负责人白金明、杨绍品,责任人杨雄年、隋斌。
二十六、为农民群众提供高清数字影视服务
实事内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4100万元,在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建设高清演播厅,配备高清影视节目制作设备,为农民提供更多高质量的高清数字影视服务。实现每天制作120分钟的农业高清电视节目和6分钟农村数字电影、年均现场制作80期大型高清节目的能力,对现有3.26万小时节目和未来3年日均新增4.2小时节目进行数字化保存和处理,大大提升为农民群众提供政策宣传、新闻信息和文化娱乐等高清影视服务的水平。
实施方式:发展计划司负责审批项目并安排落实投资,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工作进度:3月前,落实中央投资;3-6月,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并下达中央投资计划;6-12月,开展设备招投标,完成主要设备的采购工作。2012年上半年,全面完成项目实施,并组织竣工验收。
责任分工:发展计划司负责,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参与。负责人杨绍品,责任人隋斌。
二十七、开展垦区危房改造
实事内容:将黑龙江、海南、云南等28个垦区危房纳入年度改造计划,协调下达改造危房40万户以上的投资计划。通过项目实施,使20万户危房户迁入新居,垦区住房条件得到改善,职工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实施方式:农业部协调组织实施,经国家有关部门确定投资规模后,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垦区和农场按当地实际确定工作进度,组织具体项目实施;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工作进度:1-4月,商有关部门确定年度中央投资规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建议;5-11月,协助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指导垦区制定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加强项目建设检查指导等;12月,进行工作总结。
责任分工:农垦局负责。负责人李伟国,责任人何子阳。
二十八、开展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实事内容:以“渔业互助保险”为基础,在辽宁等沿海7个省的重点渔区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提高渔民灾后恢复生产能力和防灾减灾水平,稳定渔区社会,促进平安渔业、和谐渔业建设。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实施,利用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渔船渔民参加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分别给予25%和20%保费补贴,根据各地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情况,选择沿海重点渔区为实施区域,积极推动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开展,力争2011年试点区域入保渔船超过12000 艘、入保渔民超过20000人。
工作进度:1-12月,相关渔业互保机构接受渔船渔民入保;7月,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进展情况调查和上半年工作总结;2011年12月-2012年1月,对全年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责任分工:渔业局负责,财务司、政策法规司参与。负责人赵兴武,责任人崔利锋。
二十九、为牧区配置草原防火物资
实事内容:在内蒙古、新疆等5省(区)边境建设草原防火隔离带2944公里,中央补助1900万元。在内蒙古、新疆等14个省(区)实施草原防火项目24个,建设土建工程10000平方米,购置风力灭火机8400台、防火服8400套、野外生存装备1500套、10人帐篷500顶、防火车65辆等物资装备,切实增强各地草原火灾应急救援能力。
实施方式:农业部组织做好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项目,开展2011年草原防火物资装备招标采购、使用培训工作。
工作进度:6月前,下达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督促各地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9月,完成防火物资招标采购和培训;11月底前,完成发货验货工作。
责任分工: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负责。负责人马有祥,责任人刘连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