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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财产形态单证化/梁剑兵

时间:2024-07-09 08:54: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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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财产形态单证化

作者简介:梁剑兵,男,生于1961年,山西岢岚人,辽宁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海商法。
摘 要:本文在联系经济关系实践的前提下,对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概念进行了新的认识和界定,提出了将财产划分为事实上的财产和法律上的财产两大形态的全新观点,并建立了“在实际领域运行事实财产,在法律领域运行法律财产”的二元化财产运行模型,试图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发展和创新作出一定的贡献。
关 键 词:财产形态;财产形态单证化;事实财产和法律财产。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上的财产,无论其为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均以财产本身的客观存在为其固有形态。例如土地以地球表面某一陆地地块为其形态;船舶以其固有的材料结构形体为形态;电能以定量的电磁波为其形态等等。
为了记载财产的权属或其或变更的事宜,人们往往以某种单证作为财产权利的凭证,例如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土地财产权的证明,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股票是股东财产权益的证明等等。 这些单证在法律上仅仅具有表面证据的作用,并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财产形态,其主要原因在于:它们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的固有的属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这样的认识固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却有无法避免的缺点,即往往使权利的移动和界定产生一定的困难。例如购买住房者已入住所购房屋,但却未与原屋主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在此期间,从传统法律角度看,要界定“买主”和“卖主”对该房屋权利的法律属性就是极其困难的。另外例如,FOB合同项下,一般来说,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货物即财产本身的移动便从一个主体移向另一主体,即由承运人获得了货物即“财产”的控制权。但因卖方仍持有提单,所以卖方在法律上仍具有对货物(财产)的控制权。那么,两种不同的控制权便会产生冲突。笔者认为,解决以上困难和冲突的最佳方法是打破人们对财产形态的一元化认识模型,建立财产形态二元化认识模型,并由此模型出发,建设财产权利移动和界定的“双向运行”模式概念。而建立这一模式的前提条件,便是承认财产形态的单证化。
二、财产形态单证化的含义
传统民法对财产的分类或者是从其固有属性划分的,例如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或者是从财产主体的相对关系角度划分的,例如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即债权和债务)。但是,却似乎从未有人注意到具体意义上的财产和抽象意义上的财产的区别。
所谓具体意义上的财产,也可称之为实际意义上的财产,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或者直接能为主体带来一定利益的权利(例如债权和知识产权)。
所谓抽象意义上的财产,也可称之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是指作为符号而存在的财产,这种财产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也不能直接为主体带来一定的利益,例如借据、欠条、有价证券、票据、提单等。
具体意义上的财产和抽象意义上的财产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区分方法,而是一种全新意义上的财产划分方法。因为,这种划分绝对不是表明具体意义上的财产和抽象意义上的财产是两个不同的财产。恰恰相反,他们完全是同一个财产。例如,债权和借据是同一个财产的两种不同形态,提单和货物是同一种财产的的两种不同形态等等。好比水既有液态,也有固态和气态,我们对财产的不同形态,也应该有类似的理解和认识。
从这种理解和认识出发,我们就可以建立财产形态二元化模型:具体财产或者实际财产为一元,而抽象财产或者单证化的财产(也可以称为法律财产)为另一元,并以二者的结合体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一模型打破了传统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元化认识模型,将可能是民法物权理论新理论体系得以产生和形成的基点之一。
单证化形态的财产与作为财产权利凭证的单证具有本质的区别。后者仅构成司法程序意义上的证据,而不具有实体财产权利的意义,因而不被认为是一种财产,仅只是一种文件,它不具有可交换和可流通的特点,只能用来推论财产的某种法律状态。而财产形态单证化以后,这种单证作为证据的作用并未失去,同时因为它与实际财产构成同一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或者是被法律所拟制的财产,可以直接用于流通和交换,还可以直接用来确认权利的移动和界定。例如,我们可以认为,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就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法律拟制财产。
因此,所谓财产形态单证化,就是指与特定财产构成同一财产的并且为法律所规定的单证本身。由此出发,对某些法律概念可作如下的修正:提单即为法律所拟制的单证化货物自身;房屋所有权证书即房屋的单证化形态;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土地使用权的单证化形态等等。由此我们便建立了财产形态二元化认识模型。
三、财产形态单证化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人类的商品交换行为,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形态的历史阶段:以物易物阶段;商品与货币交换阶段和单证交换阶段。单证交换即交换行为的证券化,这种趋势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日益明显:电子货币、网上购物、票据交换、合同转让等等。此种交换的意义在于可以使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分配,并快速实现财产本身的最大价值和最佳使用价值,从而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生命、并尽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需要的目的。所以,我们往往在单证交换形态下看到这样的情形:参与商品交换的人们并非特定商品的终端用户,它们往往仅需要单证本身。而财产形态的单程证化便可满足这种需要。
其次,具体意义上的财产因交换的需要而移动,而这种移动是空间上的和物理上的,不仅移动缓慢和不方便,而且为移动它们又要耗费一定的财产(例如宝贵的能源)。而财产形态单证化之后,同一财产的移动便非常快速和容易,尤其在人类电子科技的支持下,这种财产的移动速度甚至可以光速实现和完成,更为重要的是可在最大程度上节约和保存能源,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在法律上,有助于建立财产权利移动和界定的“双向运行”模式,使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第一次具有了直观的和实际的意义,而不再是抽象的与不可捉摸的,以实现人们“在法律范围内使用和运行法律财产,在社会生活范围内使用和运行实际财产”的目标。例如,前述购买住房者在入住所购房屋之后,他购买该住房的初始目的(取得居住的便利)便已完全实现,因此,他便没有必要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这便是“在社会生活范围内使用运行实际财产”的 含义。假设他在居住之后有意图变卖此处房屋或以此处房屋抵押他人,他的身份就必须从单纯的居住者转变为对该房屋具有法律上的处分权的人。那么,他便必须先行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获得“单证化形态的财产”后,方可以所持单证进行与房屋有关的买卖、抵押等民事行为,这便是“在法律范围内使用和运行法律财产”的含义。再例如: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承运人向托运人交付提单,在这种情况形下承运人获得了对实际财产的控制,而托运人则获得了对“单证化形态财产”的控制。那么,承运人只能“在实际上运输”该财产,而不能在任何法律意义上对财产进行处置。托运人在法律意义上使用和运行提单,可以将提单进行法律上的处分。这样一来,当买主欲获得被实际运输的货物时,就必须先进行“法律范围内的财产运行”,第一步以货款赎取提单,第二步以提单取得提单项下的货物。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双向运行”模式的交替实施,可以达到以下两个目的:1、准确界定动态权利;2、使权利实现快速而有效的移动。只有这样,才能证明和真正实现法律经济学的下列重要命题:任何贸易过程都是财产权利不断界定的过程。
第四、以上“双向运行”模式的建立,还有助于我们充分而理智的认识法律的社会作用和社会价值,弱化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过分调整和控制,阻止法律对社会深部的渗透,防止法律成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异化物。法律虽然是财产关系的调整器,但它不是也不应该是唯一的调整器。过分强调法律对社会尤其是财产关系的调整作用,有使法律成为专制与腐败的工具的极大危险!最终会使人民陷入无视法律或者激烈反对法律的境地。
最后,财产形态单证化有助于人们充分地了解实际财产的价值、使用价值、品名、型号、种类、规格、质数量、生产者、包装要求和使用规范等等 。我们可以说,人们完全可以在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通过对“法律财产”的认识而认识单证项下的实际财产。另外,人类社会电子化时代的到来必然要求社会管理机构能更准确、更具体和更有效地对社会财产进行管理和调控,那么,如果这种管理和调控是针对具体的实际财产而实施的,电子科技的作用便是有限的,进而导致调控和管理的难度加大和法律资源的极大浪费。但是,如果这种管理和调控是通过电子手段对单证化财产实施的,那么,其管理和调控的准确、方便、快捷和有效便是不容置疑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财产形态单证化在管理上的巨大价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财产形态的单证化问题,是我国民法理论中的一个新问题,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尝试性变革与突破。为了为我国民法理论的研究提出新的视点和新的角度,笔者大胆提出上述看法,意在抛砖引玉,引起同好的切磋和探讨,并求教于大家。

2000-09-2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药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药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政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药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白城市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药库)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推进医疗机构药房(药库)规范化建设,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临床用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增强依法管理意识和质量意识为先导,以改善硬件设施为前提,以加强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提高人员素质为关键,以严格规范管理为保证,以保证药品质量为目的”的工作思路,通过开展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药库)建设,逐步形成规范、完善、有序的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推动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和药品监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厂矿医院以及其他民营医疗机构;

  (三)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及分院;(四)个体诊所。

  三、建设标准

  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四、实施步骤

  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严格标准、注重实效”的工作思路,计划用两年时间完成规范化药房(药库)建设工作。

  (一)宣传发动建立试点阶段(2010年7月—2010年12月)。组织召开全市规范化药房(药库)建设工作会议,对院长、主管院长和相关药学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药房(药库)标准等知识的培训,同时,深入各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在每个县(市)选择二级以上的医院和10%乡镇卫生院作为样板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帮扶促进,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市工作的开展。

  (二)软硬件建设全面推进阶段(2011年1月—2011年8月)。试点工作完成后,要进一步开展个体民营医疗机构、其它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的规范化药房(药库)建设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规范化药房(药库)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对照《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和《白城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现场检查项目》,认真开展全面自查,找出自身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软硬件建设,全面推进规范化药房(药库)建设工作。

  (三)组织验收阶段(2011年9月—2012年6月)。软硬件建设完成以后,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食品药品监管局派出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组织验收工作本着“谁建设完,谁提出申请”的原则,以保证验收工作有序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医疗机构药房(药库)规范化建设是贯彻“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有效举措。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机构药房(药库)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务必按照时间要求,全面完成药房、药库的规范化设置、改造粉刷及其它必备设施投入,完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机构药房(药库)规范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加大各级医疗机构涉药人员对《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和《白城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现场检查项目》等药事法规、药品知识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力度。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提高依法用药、规范经营的自觉性,全面提升药房(药库)的管理水平,推进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和使用的规范化建设。

  (三)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各医疗机构尽快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合格供货企业档案,签订供药合同,保证购药渠道的合法性;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有据可查。通过制度建设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促进规范化药房(药库)建设工作。

  (四)成立组织,切实做好规范化药房(药库)建设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成立“白城市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药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 长:韩国君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刘莉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岳 杰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科科长

  王胜军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科。联系人:岳杰、王胜军。联系电话:3353350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药库)建设的各项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培训、检查督导、验收评定、整改治理等工作,确保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药库)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2.白城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试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评定标准

   3.白城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试行)个体诊所检查评定标准

  附件1:

  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推进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本省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基本准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药品质量管理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体系,实施药品质量方针,并保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医疗机构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该机构应当设置与用药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组或专门人员。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拆零、调剂、特殊药品管理、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卫生管理以及人员教育、培训、体检等,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内部评审,确保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  

第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与其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有国家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应当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药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培训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章 药品购进与验收

第十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的企业购进药品。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购进或调剂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向首次供货单位索取以下材料,并建立档案将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一)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五)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六)药品质量合格证明和购进药品的合法票据;(七)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或合同。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购进进口药品,除本规定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同批号药品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并加盖供货方原印章。购进生物制品的,还应当索取加盖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和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等。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验收人员应当在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场所和规定的时限内,对购进药品、销售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做到票、帐、货相符,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药品储存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与用药规模相适应的储存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应当符合要求。药品库应与办公、辅助、生活区域分开。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定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药库应当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储存条件要求分区存放,各区域应有明显标志。常温存放的药品温度应控制在0℃-30℃,阴凉存放的药品温度控制在0℃-20℃,冷藏药品存放温度控制在2℃-10℃;药品储存环境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二十条 库房中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其中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二十一条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中药饮片、易串味的药品应分库、分柜存放。

第二十二条 中药饮片应配备中药斗柜,中药饮片装斗前应作质量复核并记录,不得错斗、串斗。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第六章 药品调配使用

第二十三条 药品应凭医师处方调配使用,处方按规定保存。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拆零药品专柜和拆零工具,拆零应符合卫生要求;拆零后的药品包装袋上应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当及时封存,做好记录,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按规定组织上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医疗机构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医疗机构储存药品的场所,包括库房,门诊、疗区药房(药柜)以及急救室、手术室、处置室等临时用药场所。

第二十九条 特殊药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制定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


《200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8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商 务 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200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现将2008年食糖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公告如下:
  
  一、200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7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5年至2007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保、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2007年有食糖进口实绩的企业;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关税配额申请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06年度审计报告或办理2006年税务年检时提交的“2006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复印件。

  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只需提供以上1-3项规定的材料;新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全部材料。如新申请企业属2006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

  (一) 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 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一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配额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及销售额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0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7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上述时间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六、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注册企业的申请,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08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八、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08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附件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名称:
申请配额名称: □2007年有该农产品一般贸易进口实绩者 □2007年有该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实绩者 □2007年无该农产品进口实绩者
一般贸易 申请数量: 加工贸易 申请数量:
报关口岸:① ② 报关口岸:① ②
企业注册地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资本: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以下由生产企业填写:
2006年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 产品名称: 所需进口农产品名称:
日产量(吨): 日使用量(吨):
年产量(吨): 年使用量(吨):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以下由有加工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
2006 年加工贸易配 额 申领到配额量(吨): 2007 年加工贸易配 额 已申领到配额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完成进口量(吨):
以下由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2006年一般贸易配额 分配量(吨): 2007年一般贸易配额 分配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1-9月进口量(吨):
调整期退回量(吨): 调整期退回量(吨):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和配额申领数量 □ 是 □ 否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填制说明:1、“2006年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指以申请农产品配额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及生产能力。
   2、“日、年产量”及“日、年使用量”:指企业2006年日、年生产产量及对食糖的日、年使用量。

附件2:

2008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1701110001 未加香料及着色剂的甘蔗原糖
1701120001 未加香料及着色剂的甜菜原糖
1701910001 加有香料或着色剂的原糖
1701991010 砂糖
1701992001 绵白糖
1701999001 其他精制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