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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纺织机械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22 09:3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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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纺织机械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纺织机械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0号),提高纺织机械工业竞争力,实现纺织强国提供装备技术支撑,现就纺织机械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纺织机械工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纺织机械工业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整机制造和零部件生产配套体系,为纺织工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至2008年底,规模以上纺织机械企业近千家,实现销售收入512亿元,占世界纺织机械市场的25%。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新型纺织机械开发能力逐步提高。年产20万吨成套聚酯装置、日产200吨涤纶短纤维成套设备的国产化应用,使我国在涤纶、聚酯装备制造领域居世界先进行列;自动络筒机生产实现了较大突破,国内市场占有率近三年提高了20个百分点,我国成为世界四大自动络筒机生产国之一;剑杆织机、电脑横机、高速经编机等产品实现了产业化,非织造布机械在技术应用和新产品开发上取得了积极成果。
  我国纺织机械工业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还不能完全适应纺织工业发展的需要。一是自主创新能力较弱。传统的棉、毛、麻、丝等纤维加工设备比重较大,差异化、节能降耗等新型、高端产品仍主要依靠进口,年进口额高达40亿美元,占国内纺织机械市场的近40%。二是专用件和配套件生产水平不高,整机产品稳定性较差,2008年辅助装置和零配件进口额4亿美元,占国内纺织机械部件市场的40%。三是“两化”融合水平较低,纺织机械设计制造集成化、模块化、自动化、信息化的应用还不普遍,产品自动控制水平较低,信息化和工业化有机融合水平亟待提高。四是公共服务体系尚不完善,为纺织机械行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体系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
  纺织机械工业是纺织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促进纺织工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加快提升纺织机械工业的整体水平,增强纺织机械工业自主创新能力,对于增强纺织工业国际竞争力,优化纺织工业结构,加快实现纺织强国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满足纺织工业转型升级对技术装备需要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转变纺织机械工业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两化”融合,增强纺织机械工业竞争力,为实现我国由纺织大国向强国转变提供技术保障和装备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纺织机械工业结构调整与纺织工业转型升级相结合。促进传统纺织机械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装备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加快新型纺织机械的研发和产业化,为培育纺织工业新的增长点提供保障;加强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纺织机械装备,实现纺织机械工业发展模式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
  2、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再创新相结合。加大科研投入,建立和完善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创新机制,实现纺织机械设计制造核心技术的突破,提高自主研发水平;通过引进装备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纺织机械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3、坚持整机制造与专用件、配套件开发相结合。以提高专用基础件、配套件可靠性为重点,加强专用件和配套件研发力度并尽快实现产业化,为提升纺织机械整机装备水平提供保障。
  4、坚持市场竞争与政策引导相结合。以市场为导向,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快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以政策为引导,健全产品研发、标准制定、质量检测、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发展目标
  增强纺织机械工业自主创新能力,纺织机械整体设计制造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纺织机械产品结构明显优化,国产纺织机械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建立和完善纺织机械工业的标准制定、质量检测和市场信息分析等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快纺织机械工业“两化融合”步伐,实现纺织机械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009-2011年的具体目标是:
  1、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无梭织机和主要针织机械设计、制造技术实现新突破,国产纺织机械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由60%提高到70%。
  2、优化产品结构。大力开发并推广应用国产产业用纺织机械,使其占全部纺织机械市场份额由目前10%提高到30%,节能减排型纺织机械产品的推广应用水平逐年提高。
  3、制造工艺水平明显提高。制造过程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0%,材料利用率由目前的80%提高到85%,重点企业制造设备的数控化率由目前的10%~12%提高到15%~20%,主要专用件、配套件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产品可靠性和稳定性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提升传统纺织机械技术水平。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采用柔性化、机电一体化、模块化结构设计,开发具有差别化功能的化纤设备和具有在线检测、计算机网络诊断和自动控制功能的纺织装备,实现传统纺织机械装备升级换代。重点发展细络联、粗细联等棉纺设备,高速智能型喷气织机、剑杆织机、电脑横机等织造设备。
  (二)加快新型纺织机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以成套装备的工程化应用为依托,加快新纤维、新材料、产业用纺织机械成套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提高设备制造和工程化服务能力。重点开发特种和高性能纤维的专用成套设备;大力开发并推广产业用特种织机、经编机、缝编机以及各种高性能的非织造布成套设备和后整理设备等。
  (三)积极发展节能减排型纺织机械产品。在纺织机械装备中推广应用具有高强、轻质性能的新材料和节能的机电产品,降低纺织机械装备能源消耗水平,为纺织工业整体节能降耗提供技术保障。重点发展新型印染设备、节能节水的麻纺和丝绸设备等。
  (四)提高纺织机械专用件和配套件的制造能力。以提高稳定性和可靠性为基础,加快纺织机械专用件、配套件的研发和产业化。重点发展高性能纺纱配件、高速织造专用部件、针织用针等;加快纺织检测检验仪器的研发和生产;推广应用智能化在线检测与控制技术。
  (五)提高“两化”融合水平。加强纺织机械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两化”融合水平,促进纺织机械企业的工艺技术进步和机床数控化率;推广精密铸造、精密冲压、粉末冶金、塑料注塑等精密成型工艺,提高精密加工技术水平;推进适合行业特点和管理要求的信息化管理软件应用和先进设计软件的应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六)促进产业组织结构调整。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优化产品结构,延长产业链,完善产品配套水平;支持中小企业精、深加工,形成以专用件和配套件为支撑,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上下游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支持以产品、技术和产业链为纽带,促进区域合作和产业集群发展。
  (七)建立健全行业公共服务体系。整合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标准化委员会和各级检测中心等资源,建立行业技术服务平台,为行业和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工程化应用和新型管理模式等方面的服务;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建立和完善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国家级、省级纺织机械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增强基础性试验、工程化试验和检测分析能力;加快修订和完善行业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质量检测体系;依托行业协会,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行业运行预警机制,及时、准确发布行业经济运行、国内外市场动态等信息,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符合纺织机械工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重点支持新型纺织机械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提高质量水平的工程化试验线项目、采用高效节能电机开发的纺织机械装备项目以及纺织机械制造工艺研发、质量检测、工艺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二)鼓励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套)纺织机械技术装备。对订购和使用首台(套)国产纺织机械装备的项目,按国家鼓励和使用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相关政策执行,并在技术改造项目安排等政策上予以优先考虑。
  (三)纺织机械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高速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的纺织机械企业,在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时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进一步研究国家支持发展的其他新型纺织机械进口关键零部件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对纺织机械企业金融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纺织机械企业在上市、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债券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方面给予支持;充分用好出口信贷,扩大纺织机械成套设备出口。
  (五)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在纺织机械企业兼并重组中,积极利用市场手段推动联合,实现优势互补,并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对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六)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适时调整纺织工业鼓励、限制、淘汰的技术装备目录,禁止生产已列入淘汰目录中的纺织装备,引导企业发展高效、高质、节能的纺织新装备;加强纺织机械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纺织机械节能、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提高纺织机械质量水平。
  (七)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技术咨询、市场开拓、信息引导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协调解决行业问题,为推进纺织机械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做好服务。
  附件:纺织机械工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重点



附件:

纺织机械工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重点

一、传统纺织机械技术提升

领域
支持重点
主要技术目标

差别化纤维成套设备
改性聚酯成套装备和具有差别化功能的专用纺丝设备
提高聚酯纤维多样化、新型化和功能化水平

超细纤维成套设备
单丝纤度<0.5d,满卷率≥95%

日产100吨及以上的锦纶聚合装备
相对粘度[η]2.4~2.6±0.015, 干切片含水≤0.05%

棉纺关键装备
细纱机
具有模块化设计,能配集聚纺、包芯纱等装置

并条机
单眼并条机具有开环超短片段自调匀整功能

精梳机
梳理速度达到400钳次/min

粗纱机
纺纱速度达到1500r/min,并配置自动落纱与输送装置

细络联合机
机电一体化程度高,并具有自动联接系统

全自动转杯纺纱机
具有自动接头,纺杯速度达到120000r/min

新一代自动络筒机
卷绕速度达到2000m/min

新型毛纺、丝、绢、麻设备
高速毛纺精梳机
梳理速度达到260钳次/min

新型针梳机(毛纺、麻纺)
出条速度120m/min,具有自动清洁和自动润滑、电子式自调匀整

毛纺立式无捻粗纱机
出条速度达到120m/min,搓皮板速度1000次/min

新型桑蚕用自动缫丝机
吨丝耗水降至1000吨以下,电耗下降10%以上

新型煮茧机
实现自动化、连续化

柞蚕丝自动缫丝机
生产效率提高1倍以上

绢纺圆梳新工艺成套设备
提高产量30%,减少用工50%

新型苎麻牵切纺设备
减少苎麻梳纺工序,提高制成率10%, 减少用工40%

领域
支持重点
主要技术目标

准备设备和织造设备
整经机、浆纱机
具有在线检测功能,整经机计长精度≤0.1%,浆纱机伸长率≤0.2%

数字化高速、宽幅剑杆织机和喷气织机
剑杆织机入纬率达到1200m/min,喷气织机入纬率达到2000m/min

特种织机
高速双层织机、毛巾织机、双层地毯织机,高速数字化簇绒地毯织机、地毯编织机等填补国内空白

新型高速智能化针织机械
嵌花型电脑针织横机、电磁选针电脑横机
根据不同机型达到双系统或三系统,编织宽度52英寸,机号E3.5~7(多针距)、5、7、10、12、14、15、16,电脑自动控制32~48把纱嘴,编织最高速度≥1.2 m/s

高精度、单、双面系列圆纬编机
筒径30~42英寸,机号E28~46

单、双面六色电脑调线提花圆纬机
转速16~18r/min

电脑无缝针织内衣机
转速110r/min

新型中动程高速经编机,
幅宽218英寸,机号E32,转速2500r/min

新型短动程高速经编机
幅宽186英寸,机号E36,转速2800r/min

多梳栉经编机
形成系列,梳栉数达59把及以上

拉舍尔高速经编机
幅宽170英寸,机号E32,转速2400r/min

双针床经编机
幅宽84英寸,机号E22,转速950r/min

全自动无缝内衣经编机
幅宽138英寸,机号E24,转速600~700r/min

纺织品试验、检测仪器
新型智能化、纤维功能性检测仪器
智能型纺织试验、检测仪器采用微机控制、自动测量、光电检测和图像处理技术,配有中文菜单、报表打印、可扩展联机通讯等功能

纺织品用张力、强力、透气、透湿、热阻、湿阻、悬垂性、保温等功能性检测仪器设备

全自动验布设备

纺纱、纱线等全流程生产质量在线检测装置及系统


二、产业用纺织品装备研发及产业化

领域
支持重点
主要技术目标

特种和高性能化纤专用设备
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成套设备
年产≥200吨,纤维强度≥32cN/dtex, 模量≥1100cN/dtex

千吨级碳纤维成套装备
年产千吨级,纤维品种T300~T700

千吨级芳纶1414成套装备
年产千吨级,纤维强度≥20cN/dtex, 模量≥460cN/dtex

千吨级以上聚苯硫醚长、短丝成套设备
年产千吨级以上,纤维强力≥4.5cN/dtex

产业用纺织品特种织造和捻线设备
产业专用剑杆织机
宽重织机幅宽达到12m

双轴向经编机
幅宽260英寸,机号E12,转速1000横列/分

多轴向经编机
幅宽105英寸,机号E6,转速600横列/分

系列缝编机
转速600~1000r/min

直捻机
最高锭速达11000r/min

产业用非织造布成套技术装备及关键单机
丙纶纺粘针刺生产线
幅宽≥5m,年产量5000吨,带有后处理装置

涤纶纺粘地毯基布生产线
幅宽4.2m,纵横向强力比1:1.2, 克重80~150g/m2

双组份纺粘水刺裂解法生产线
幅宽3.2m,水刺开纤率在80%以上, 开纤后单纤达0.075d

皮芯型双组份纺粘热风生产线
幅宽3.2m,克重50~250g/m2,纤度8~12d

高效过滤熔喷生产线
幅宽≥3.2m,过滤效率≥70%

多头纺熔复合生产线
幅宽≥3.2m,速度≥400m/min, 强力≥TYPE3(50g/m²)

自均压双辊热轧机
幅宽≥3.2m,最大线压力150kg/cm, 最高轧辊温度≥250℃,线速≥300 m/min

加工特种材料的梳理针刺生产线
幅宽3.2~9m(用于碳纤、玻纤、聚四氟乙稀纤维等)

高速针刺机
幅宽2.5~5m,针刺频率1500~1800次/min

多功能涂层复合生产线
幅宽3.2m,4层复合

超细纤维合成革基布后处理联合机
幅宽1.8m

高速自动卷布机
幅宽3.3m,速度≥300m/min

高效连续式揉纹机
幅宽1.5m

自动加湿机
幅宽3.2m,给湿量15~1800g/min


三、节能减排环保装备开发

领域
支持重点
主要技术目标

智能化在线检测与控制技术
印染全流程、多机台工艺参数在线检测与控制系统
丝光碱浓度控制精度±2g/L,PH值控制精度±2%,温度控制精度±0.5℃,张力控制精度2%,烘房湿度测量精度±1.5%RH

印染车间在线远程监控与故障诊断

化学品自动配液与输送系统
上料能力100L/min,最大分配速度70L/min,助剂分配精度±2%,浓度控制精度±2g/L

印花机自动对花等系统
相邻圆网对花精度≤0.1mm, 任意两位圆网对花精度≤0.2mm

节能环保通用系统
水、热能高效回收、过滤和再利用系统
水的回用率由10%提高到30%,减少蒸汽消耗20%, 处理后废水的COD值为60mg

废气净化、回收系统

节能空调和滤尘系统
功率2.2kW,机组二级最大过滤面积可达67m2,处理风量可达90000m3/h

专用节能风机
细纱机节能专用风机装机功率1.1kW,纺织空调节能风机主风机平均装机功率22kW

高质、高效、环保的纺织印染设备
高质、高效连续式印染成套设备
生产线速度70m/min及以上,实现高效水洗、高效烘干与定形,精密印花,低温、短流程染色

织物及纤维常压等离子体改性设备
在大气压下实现对纺织面料的连续处理;处理面料幅宽为1.6m以上,车速40m/min以上

针织物连续练漂水洗生产线
连续式,生产线速度50m/min,低张力检测与控制系统

小浴比染色机
浴比不大于1:8

低温染色、超声波水洗、棉织物转移印花等节能节水的印染设备与技术
机器辊面幅宽1.8~3.6m, 机械车速10~70m/min,工艺车速60m/min

配备热能回收系统的定形机
减少热消耗20%

新型高效毛麻染整设备
间歇式设备布速0~400m/min,载荷0~600kg及以上,连续式设备车速0~50m/min,幅宽2m

节能节水苎麻脱胶设备
研制生物技术或高效煮练助剂的苎麻脱胶新技术与设备,缩短煮练时间、节能节水,提高制成率

高效环保的化纤装备
万吨级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成套生产设备
年产量1万吨,工艺速度60~100m/min,纤维纤度1.5~3d/f

聚酯工业的节能减排环保设备与技术
每吨聚酯综合能耗不高于80kg标准燃料油,酯化废水中乙二醇含量不高于0.05%,副产物乙醛回收率高于99.5%


四、基础件和配套件开发制造

领域
支持重点
主要技术目标

纺织装备专用功能件
碳纤维等高性能纤维专用的喷丝板,碳纤维用卷绕头,高性能纤维用计量泵
加快研究专件、器材和配套专用装置的新技术;推进新型材料应用,提升制造工艺,实现产品竞争力的提升;提高产品的可靠性指标,指标值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80%

全自动、高速卷绕头(机械速度5500m/min),高频加热的热牵伸辊,高精度纺丝计量泵(出口数大于6、流量不匀率≤1.2%)

高速锭子和转杯,紧密纺装置;新型开口装置(积极凸轮开口装置,电子多臂装置,电子提花装置),高性能喷嘴,高性能宽幅铝合金综框、钢筘,高性能钢片综

新型机电一体化控制系统的储纬器(输纱器),电子选针器

新型针布,针刺机针板


五、纺织机械企业技术改造重点工艺及技术

领域
支持重点
主要技术指标

推广新型节能环保的铸造、热处理、表面处理工艺设备
高效环保节能铸造工艺;墙板等大件喷漆新工艺,新型静电喷粉生产线,黑色磷化技术,离子氮化工艺技术和设备;液态化热处理技术,频谱谐波时效技术等;铬雾回收技术
人均年生产铸件由25~30t提高到80~100t的先进水平,能耗达到400~500kg标准煤/吨;淘汰现有电阻式压铸保温炉、煤气炉熔化工艺,采用焦炭炉熔化工艺。推广新型静电喷粉自动线,提高表面涂装质量,降低产品生产成本;使用离子氮化工艺和设备,实现小模数齿轮磨擦磨损的轴类零件和异型件微变形强化处理

推广高精化、柔性化、多功能复合加工制造技术和设备
高速加工、超精密加工技术;五面体加工中心,五轴联动机床,复合机床;大喉深高速度冲床,激光切割机,精细等离子切割机
提高制造过程的精密化、柔性化,数控化率达到10%以上,其中骨干重点企业达到15%~20%以上;推广应用“龙卷风”精细等离子切割机,实现中厚钢板非配合尺寸零件的切割,部分替代机加工工作,做到少、无切削加工,材料利用率由目前的80%提高到85%

推广在线检测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在加工制造领域中的应用
关键零件/新型专件加工过程的在线检测技术应用,CAD/DAE/CAPP/CAM/PDM/ERP的集成技术应用,数控设备的网络化管理技术应用
关键零件、新型专件的精加工工序能力指数达到1~1.25,实现产品设计、工艺规划、数控加工及质量检验等工程活动的自动化处理以及在线刀具、生产过程和设备运行监控、加工仿真、文件存储和传输的网络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1995]39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部、省属及市属企事业单位:
鉴于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已作调整,经1995年9月16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修改《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现将修改稿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1993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颁布,1995年9月20日根据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决定修订)

  为了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城市生态平衡,防治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景德镇市城市区,是我市环境保护规划、管理、征收排污费、环境影响评价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一、划分种类:
  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12525-90)划分种类,并对标准中的部分类别略作扩充:
   (一)1类适用区(居住、文教区);指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2类适用区(混杂区):指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三)3类适用区(工业区):指城市规划中明确划定的工业区。对未明确划定,但现有工业较集中,工业噪声源较多,近期又难以治理或搬迁的工业所占区域。
   (四)4类适用区(交通干线道路):指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白天车流量大于100辆/小时的道路)两侧的区域。
   (五)铁路干线两侧:指穿越城区(城市规划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的区域。
   (六)商业街:指商业集中及娱乐场所集中繁华的街 道。
   (七)集贸市场:指具有一定规模的集贸市场繁华区 域。
   (八)3类适用区(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指所划分为工业区中的厂生活区和文教、医疗事业单位所占区域.
   (九)规划区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指本适用区划分以外区域的企事业单位.
二、适用区域划分
  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现状和城市规划以及城市声环境质量特点,对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采取按主导功能区逐块划分,对交通道路、铁路采取逐条划分;对特殊区域采取单独划分的方法进行划分。
   (一)城市区域划分
    1、1类适用区(居住、文教区):适用(GB3096-93)中的1类标准。
   (1)老市区1类适用区(老市区居住、文教区)(不含北市区2类适用区的区域)
      东面界线:皖赣铁路
      南面界线:珠山东路、珠山中路
      西面界线:昌江河
      北面界线:观音阁
   (2)东市区1类适用区(东市区居住、文教区)东面界线:景瑶公路南面界线:朝阳路西面界线:林荫路向北延伸至城市规划区北侧边界线
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北侧边界线
   (3)西──东区1类适用区(西──东区居住、文教区)
      东面界线:昌江河
      南面界线:新风路
      西面界线:瓷都大道、西河、城市规划区西侧边界线
      北面界线:城市北面山山脚
   (4)西一西区1类适用区(西──西区居住、文教区)
      东面界线:瓷都大道
      南面界线:蛇垄里技术经济开发区南侧规划红线并延伸至城市规划区西侧边界线
      西面界线:城市规划区西侧边界线
      北面界线:西河
    2、2类适用区(混杂区):适用(GB3096-93)中的2类标准。
   (1)北市区2类适用区(北市区混杂区)
      东面界线:莲社北路、环塘路
      南面界线:珠山中路
      西面界线:中华北路
      北面界线:风景路
   (2)南市区2类适用区(南市区混杂区)
      东面界线:皖赣铁路
      南面界线:皖赣铁路
      西面界线:沿江东路、昌江河
      北面界线:珠山中路、珠山东路
   (3)黄泥头2类适用区(黄泥头混杂区)
      东西界线:城市规划区东侧边界线
      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西面界线:景瑶公路并向南延伸至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北侧边界线
   (4)湖田2类适用区(湖田混杂区)
      东面界线:陶阳路
      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西面界线:皖赣铁路
      北面界线:南河
   (5)机务段2类适用区(机务段混杂区)
      东面界线:林荫路向北延伸至城市规划区北侧边界线
      南面界线:朝阳路
      西面界线:皖赣铁路
      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北侧边界线
   (6)里村2类适用区(里村混杂区)
      东面界线:陶阳路
      南面界线:南河
      西面界线:皖赣铁路
      北面界线:新厂西路、马鞍山路
   (7)西二区2类适用区(西二区混杂区)
      东面界线:昌江河
      南面界线:昌江河、造纸厂东北侧围墙
      西面界线:瓷都大道
      北面界线:新风路
    3、3类适用区(工业区):适用(GB3096-93)中的3类标准:
   (1)东市区3类适用区(东市区工业区)
      东面界线:景瑶公路并向南延伸至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西面界线:林荫路、陶阳路
      北面界线:朝阳路
   (2)里村3类适用区(工业区)
      东面界线:林荫路
      南面界线:新厂西路、马鞍山路
      西面界线:皖赣铁路
      北面界线:朝阳路
   (3)西二区3类适用区(西二区工业区)
      东面界线:昌江河
      南面界线:昌江河
      西面界线:瓷都大道
      北面界线:造纸厂东北侧围墙
   (4)西三区3类适用区(西三区工业区)
      东面界线:瓷都大道
      南面界线:昌江河
      西面界线:城市规划区西侧边界线
      北面界线:蛇垄里经济开发区南侧规划红线并向西延伸至城市规划区西侧边界线
   (5)历尧3类适用区(历尧工业区)
      东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西面界线:昌江河、二O六国道
      北面界线:昌江河
   (二)城市交通划分:
   1、4类适用区(交通干线道路)
  交通干线道路:新厂西路、新厂东路,朝阳路,珠山东路,珠山中路,珠山西路,翠云路,沿江东路,新风路,瓷都大道,曙光路,太白园路,广场北路,马鞍山路,广场南路。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范围:当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时,为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当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时,以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划定:与1类适用区(居住、文教区)相邻时为45M以内的区域;与2类适用区(混杂区)相邻时为30M以内的区域;与3类适用区(工业区)相邻时为20M以内的区域。

  4类适用区(交通干线道路)适用于(GB3096-93)中的4类标准。

  2、桥梁:将城市规划区内连接交通干线道路(本次划分)的桥梁,西河桥、珠山大桥、昌江大桥、新桥。拟按交通干线道路划分。适用于(GB3096-93)中的4类标准。

  3、铁路干线:
  将皖赣铁路景德镇市城市段(规划区内)划分为铁路干线。铁路干线两侧范围:为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一定距离划定:与1类适用区(老市区居住、文教区)相邻时,为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45M以内的区域;与2类适用区(南市区、里村、机务段混杂区)相邻时,为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30M以内的区域;与3类适用区(里村、历尧工业区)相邻时,为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20M以内的区域。铁路干线有列车作业时其两侧适用于《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中的标准;无列车作业(背景)时其两侧适用于(GB3096-93)中的4类标准。
   (三)城市商业区划分
     1、商业街:适用(GB3096-93)中的2类标准。
     (1)中山北路商业街:北始中渡口、南至珠山中路。
     (2)中华北路商业街:北始风景路、南至珠山中路。商业街两侧范围:道路两旁临街建筑物里侧建筑红线。
      2、集贸市场:昼间适用(GB3096-93)中的4类昼间标准,夜间分别适用所在划分区域的标准。集贸市场:斗富弄服装市场,十八桥农贸市场,戴家弄农贸市场,新村东路市场,新村中路市场,新村西路市场,昌河农贸市场,黄泥头农贸市场,河西农贸市场,602所集贸市场,莲社南路瓷器市场,水果批发市场(火车站)。两侧范围:两旁临街建筑物里侧建筑红线。
   (四)特殊区域的划分
      1、3类适用区(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适用(GB3096-93)中的2类标准。
生活小区:陶院,瓷用化工厂生活区, 景陶瓷厂生活区,三六厂生活区,原料总厂生活区,建筑公司生活区;为民瓷厂生活区,第一中学,第三人民医院,水泥厂生活区,第六中学,建筑装饰材料厂生活区;造纸厂生活区,华风瓷厂生活区,八五九厂生活区,农科所;焦化煤气厂历尧生活区,铁路南站生活区。
     2、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与居住、文教、医疗、机关相邻的厂界适用《工业企业厂界噪 标准》(GB12348-90)中的Ⅱ类标准;与空旷地(农田、山地)相邻的厂界(1234-90)中的Ⅲ类标准。
     3、未建成的适用区按所划定的区域执行;扩展的规划区按其主导功能性质依据第一款中相对应的 划分种类予以划定适用区域。
     4、区域分界处按低标准值执行。
     5、企事业单位的声源噪声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执行。
     6、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执行。
     7、适用区域详见《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
三、适用区执行的标准值
各类适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单位:等效声级LAeq:dB


适 用 区 域 昼间 夜 间 备 注
1类适用区(居住、文教区) 55 45
2类适用区(混杂区) 65 50
3类适用区(工业区) 65 55
4类适用区(交通干线道路) 70 55
铁路干线两侧 70 55 无列车作业
70 70 有列车作业
商业街 60 50
集贸市场 70 所在适用区
3类适用区(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 60 50
规划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 60 50 与居住、文教、医疗、机关相邻的厂界
65 55 与空旷地(农田、山地)相邻的厂界


其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15dB,昼间、夜间时间按本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四、适用区划分的管理
(一)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管理的主管部门。
(二)对本适用区域划分需进一步明确其范围的,应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如城建、交通等)共同确定,但不得与本划分相抵触。
(三)需对本适用区域划分作较大变更时,应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执行。
(四)本规定由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景德镇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 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景府发[1993]8号文)同时废止。



唐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唐山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以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地震截瘫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三条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时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县(市)区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报市政府审批。条件成熟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全市统筹。
第二章 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专门负责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处室,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二)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实施方案;
(三)拟定本市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及规定;
(四)会同卫生、医药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资格甲查,颁发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证书;
(五)对实施医疗保险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六)受理仲裁有关医疗保险的争议;
(七)负责医疗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
(八)对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九)会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
(十)指导县(市)区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一)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成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二)编制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四)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五)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关医疗费及资料进行审核;
(六)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财务、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七)承办参保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
(八)负责大病医疗保险、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政策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费用之和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市政府根据上级规定及本市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等因素适当调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新参保单位首次缴费时需一次性缴纳3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先根据职工年龄情况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一)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45周岁以下的按1%划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按1.5%划入;
(二)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休费为基数按4%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
第九条 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医疗保险。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规定,执行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规定的缴费单位,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对缴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滞纳金、罚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条 国家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原全额拨款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医院)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划拨。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支付完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事业基金支出。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设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银行同期3个月期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历年结存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不计征税费。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职工个人所有,只限于支付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随之迁移。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所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以及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国营、集体零售药店,都可以申请医疗保险服务定点资格。
第十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遵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配伍”的原则,规范医疗、药品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和药品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出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及IC卡的人员,确诊患有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在该患者缴纳住院预付金后,应当及时安排住院治疗。
参保人员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住院医疗费用清单,除按规定比例自付医疗费用外,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自住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名,否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均纳入医疗保险管理范围。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进行治疗时,必须遵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的规定,超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或者使用范围以外的检查及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职工可以选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以持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第二十二条 凡参保人员死亡的,原单位负责缴清其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及时收回其《医疗保险证》及IC卡送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注销。如不及时注销,所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全部由原单位负责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住院治疗时,应当使用收费明细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有权查询病案、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外配处方服务,要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的签名处方配药,除处方医师外任何人不得更改外配处方的配伍和剂量。
第二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处方配药责任制。处方配药要严格按照处方、配药、复核的程序进行,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以备核查。所配药品必须经药剂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发药。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做到合理收费,项目清楚。
第二十七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核算、互不挤占。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和门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一些特殊疾病医疗费。
第二十八条 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参保人员经鉴定确认为患特殊慢性病,又不具备住院条件,在门诊长期医治的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基金用完后,再自付本人上年度工资(养老金)收入10%,余下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按规定比例从统筹基金中报销。具体病种和报销办法按《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种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 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医院与个人结算。入院时个人须向医疗机构预交一定的预付金,用于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具体金额由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
第三十条 对不同级别医院和转往外地医院,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起付标准:
(一)市内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500元、600元;对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在上述基础上,依次递减100元。
(二)转往外地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1000元。
第三十一条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参保人员参保时间不足一年的,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按实际参保时间予以折算(即25000元×实际参保月数/12)。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
(一)在职职工个人需自付15%,退休人员个人自付12%。
(二)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手术和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再按本条(一)款规定执行。
(三)转外地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个人需先自付全部医疗费用的20%,再按本条(一)、(二)款规定执行。具体办法按《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特检特治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帐户有结余的,可用于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 职工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根据门诊或住院开据的药品处方,执行不同的结算办法。门诊外配处方由个人帐户支付,住院外配处方按住院标准结算,需个人自付部分由现金结算,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
第三十五条 工伤、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原单位负责审核报销。
第三十六条 参保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视同中断参保,统筹基金暂停支付中断参保单位所有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参保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统筹基金可恢复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第六章 医疗监督和奖惩办法
第三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奖惩管理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医疗保险相关部门和个人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奖惩。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加强监督和管理,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模范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在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堵塞漏洞,节约开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主动举报或及时处理单位或他人在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除追回违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中止基本医疗服务合同、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不认真履行职工基本医疗服务合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故意为人、证、卡不符者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开检查、治疗申请单,收住院以及弄虚作假,造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流失的;
(三)将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检查、治疗项目或自费药品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
(四)不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擅自提价,或任意增加收费项目的;
(五)为牟取私利而增加统筹基金开支及有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条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除追回违规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将非参保对象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
(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少缴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医疗费的;
(四)将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卡转借他人就诊的;
(五)持他人的医疗保险证、卡冒名就诊的;
(六)有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在职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确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部门确定的标准计算。参保单位必须于每年元月3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名单及其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养老金总额,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整核定当年缴费基数。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本着方便患者看病、杜绝浪费、节约医疗费开支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文件与医改方案一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与相关配套文件从2001年元月1日起一并施行。此前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