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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8:12: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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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根据国发[1981]136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省标准局拟订了《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省府同意这个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在贯彻国发[1981]136号
文件中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是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是维护人民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健康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和各工业主管部门都要采取切实的步骤,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领导。各工业集中的城市和地区都应本着精干、效能的原则,
尽快把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立健全起来。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手段,需要填平补齐的,所需经费由地方自筹解决,各级计委、经委和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省直各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本系统标准化和产品检验工作,搞好统一规划
,组织好检测网点和技术协作,争取尽快做到我省生产的产品都能够自己进行检验。
我省生产的工业产品现在尚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正式的质量(技术)标准,这种状况对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是极为不利的。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会同工业主管部门首先发动县属以上企业进行普查,凡没有制订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都要按规定制订出企业标准。为提高
产品质量和产品竞争能力,可督促企业制订高于现行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省和地、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要会同各级经委尽快制订出受检产品目录,并切实组织好监督检验工作。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保证贯彻执行技术标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工作,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树立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思想,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省标准局负责管理全省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监督检验机构和有关专业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各地、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
第四条 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省和省辖市、地辖市及工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建立健全综合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充实必要的检验、测试手段,负责所辖范围的有关产品的监督检验。它是法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受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领导,接受上级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计量检定所、药品检验所、食品卫生检验所、纺织纤维检验所、商品检验局等是法定的专业监督检验机构,根据有关条例、办法的规定负责分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省各工业主管部门、专业公司,现有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充实检测设备和技术力量,并根据需要建立一些新的产品质量检验站、点,其中技术力量比较强、检测手段比较全、能够独立承担某一专业产品监督检验任务的,经省标准局会同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发给证书和印章,即为法定的监
督检验机构,在省标准局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和综合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或委托有关检验单位承担部分监督检验任务。
各级综合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可在各行业、企业的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中选聘特邀质量监督员,由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发给质量监督员证书,在监督检验机构的领导下组成监督检验组,执行监督检验任务。
第五条 各级、各行业、各专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定期将分管产品检验计划、质量检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抄送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任务:
1.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或批检;
2.对申报“优质”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对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进行考核检验,并监督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
3.产、销(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执行仲裁检验;
4.负责新产品和申请商标注册的产品质量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和证书,鉴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准投入批量生产和申请商标注册;
5.经常向主管部门和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反映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和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处理的建议;
6.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试验方法,培训检验技术人员;
7.开展检验技术和检验、试验方法的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活动,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8.根据标准化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制、修订技术标准计划的安排,承担部分标准的起草和验证工作;
9.承担有关单位委托的检验工作。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权限:
1.有权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需的便利条件;
2.有权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技术条件,包括各项技术文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等进行检查;
3.有权利用企业检测手段,组织有关检验人员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4.在监督检验中,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有权停止企业填发合格证,必要时可以对企业产品实行全检或批检,负责签发出厂合格证;
5.对不按标准生产、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和有关人员实行经济制裁或对企业进行停产整顿;
6.对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现质量下降,不符合优质产品条件时,有权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优质产品称号和优质产品标志;
7.对被判为不合格或降低等级的产品,有权将检验结果通知企业主管部门或物价、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建议对该批产品降价处理或按规定扣发企业的质量奖金。
第八条 监督检验机构抽查检验产品时,可以从生产企业或用户、商业、物资部门的仓库(或零售门市部)抽取样品。抽取样品时要开具抽样通知单,用户、商业、物资部门被抽走的样品,由产品生产企业按抽样通知单所列如数补给。检验后的样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用户、消费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质量低劣和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可向销售单位、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反映或揭发。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检验评比的结果,必要时可以在有
关报刊上公布。
第十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机构,其主要任务和权限是:
1.按照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对符合标准的产品,负责签发质量合格证,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品,有权判为不合格品,不签发合格证;
2.负责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零部件、半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有权禁止不合格的原材料投入生产、不合格的半成品进入下道工序;
3.搞好产品质量检验的原始记录,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定期进行质量统计分析;
4.有权向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直接反映产品质量和检验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或处理的建议;
5.经常访问用户,对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以合格品出厂,出厂的产品必须有质量合格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制度。危及安全生产和人民健康的化学试剂、药品、计量器具、测试仪器、高压容器、安全件等方面的不合格品,严禁出厂,不准销售。否则,造成损
失,由生产企业负责,后果严重的,使用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与企业检验机构建立密切的联系,支持企业检验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对阻碍检验人员行使职权,甚至打击报复者,有权建议企业主管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给予有关人员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监督检验人员和企业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对于工作成绩显著、作出重要贡献者,应予以奖励;对于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损失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从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其技术职称按国家标准总局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联合颁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干部职称考核晋升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时,被检单位应按规定向检验机构缴纳检验费。仲裁检验费由责任方支付。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在全省没有统一制订之前,由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送同级标准、财政等部门审定,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省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省标准局。



1981年12月11日
象微软一样给软件注册商标

微软的律师函
微软计划在几年后开发的一项产品,中国的企业已经抢先开发出来并且已经上市销售了。当然微软是不干的,他要将中国的企业扼杀在摇篮里。委托香港的律师发来律师函,两页文字的律师函张显了微软咄咄逼人的强势态度,强硬得有些不讲道理。但是有一点还是值得中国企业注意,微软指控国内企业侵犯了他的商标专用权。

微软的商标策略
对微软我们又爱有恨,爱他,因为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系统几乎是我们每个电脑使用者都离不开的;恨他,是因为他的价格,让我们使用不起正版,又时时提心吊胆害怕成为微软的被告。本人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应诉微软》,教大家如何应对微软的侵权起诉。不管我们对微软抱以什么态度,微软在几十年内长成这样的巨人,有太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今天写这文章是告诉大家学习微软用商标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措施。

本人在《软件法律保护途径》一文中详细谈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软件法律保护的四个途径:1、著作权法保护、2、专利法保护,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4、其他保护措施,把商标法的保护放在其他措施中捎带提过,研究过微软的商标保护策略后,自感汗颜。

如果你的电脑使用的是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开机后,最左下角的开始窗口,哪个窗口的图案就是微软的一个商标,点击“开始”,在菜单中点击“程序”,如果安装了微软的office办公系统,可以看到word、Excle、Outlook等程序名称,前面是一个小图标,这些都是微软的注册商标,有的是用图形注册的,有的是用文字注册的。

现在我们要使用电子表格,那么我们我使用office办公系统中的Excle,点击Excle图标,在电脑的屏幕中间出现一个方框,里面是Excle图标以及版权声明,速度快的机器可能是一闪而过,我们没有去注意,这个页面含有微软的好几个商标。

进入电子表格的界面,注意一下最左上角绿色的小图形,绿色的小框中有一个绿色的×,这就是微软的Excle的注册商标,XL 图案(Microsoft Excel 徽标)。从进入操作系统一直到具体使用的软件页面,微软的商标是无处不在。

我们进入微软的中文网站,看看微软注册了多少个商标。进入微软中文网站的主页,在最下面,可以看到商标一栏,点击进入,加上在日本注册的十几个,总共是259个。

如果我们的机器还装有国产的软件,那么可以去对比一下,去找一找国产的软件的注册商标,看看能找到多少,我们不谈国产软件的开发技术,仅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来看,差距就是巨大的。

软件商标注册方略
一、商标注册
世界各国家商标一般采取注册制,即只有注册了才享有商标权,这和著作权不同,著作权只要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
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用在产品上的商标,是商品商标,如微软做成光盘的操作系统,在该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商品商标。而有的软件公司不做通用软件,只为专门的客户开发专用软件,那么这家软件公司提供的是服务,对于其服务也可以注册商标,这个商标就是服务商标。
商标是分类注册的,国际上通行的划分将这些商品和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同一个商标在不同类别注册,需要分别注册,比如软件作为产品应该划分在第九类,作为服务是第四十二类。如果同时用“微软”作为商标在第九类和第四十二类注册,则是作为两个商标的注册的。
同一个商品可以同时使用几个注册商标,如果手头上微软的操作系统盘,可以看到至少有两个注册商标Microsoft和windows。作者经常检索到有的商标注册了四十多个类别,几乎将所有类别都注册了,这非常没有必要的,这不仅造成财务上的浪费,还将在使用上给自己制造麻烦。
商标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般而言,只有在某个国家注册后才受这个国家法律保护。入世后,国外的产品要进来,我们国家的产品也要走出去。要想在国外打开市场,创建中国人自己的品牌,我们还要到国外去注册。商标海外注册要承担比较高的注册费用,所以预先一定要仔细咨询有海外注册业务的知识产权公司。
我国企业本来商标保护意识不强,现在每年只有二十多万件的注册量,这与我国每年新生企业、新出产品严重不成比。国内的著名品牌被国外企业在国外纷纷被抢注,海信的英文商标就被西门子抢注,海信要想收回代价是4千万欧元(相当于4亿人民币)。国外企业抢注国内著名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在国外阻止中国企业的竞争,国内的著名品牌在哪被抢注,将意味失去这个国家的市场,当然国内企业也可以重新注册商标再进入这个国家,重新塑造一个品牌的代价是沉重的。国内品牌在国外被抢注,这是给国内企业的一个沉重的教训。

二、商标使用
商标的功能是区别商品的来源,当然要使用才具有价值。注册商标如何使用,几乎没有人考虑过这个问题,一般认为在包装上标注注册商标,后面加一个R就行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1、注册商标标注的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标注方式只有三种方式:1、标注“注册商标”四个中文字,2、标注“注”字,注字外面加一个圆圈,3、标注“R”,R外面加一个圆圈。除此其他任何方式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微软有的商标后面标注的是TM,国内也有很多商家自作主张标注“TM”,有的企业将TM表示为商标已经向国家提出申请,但是还没有获得注册,也有的表示其他意思。“TM”是注册商标的英文简写,不管其他国家如何规定,我们国家商标法是不认可TM的,标注TM将不代表任何意义。
2、注册商标标注的地方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本意是注册商标必须要向公众表明,至于在什么地方标明是不受限制。我们对照国内和国外的产品就会发现,国外的商标比国内的要醒目的多。国外的企业好象惟恐别人不知道,在包装上、产品上、甚至宣传手册上,到处都标注注册商标,而国内的企业好象是在应付法律规定,随意在一个地方标注一下就算了。
我们来看看微软是怎么做的,在产品的包装上,在光盘上,在安装的界面上,在使用的界面上、在每个页面上,其注册商标,哪个带圆圈的R简直是无处不在。我们拿两个国内最畅销的杀毒软件来看看,从产品的包装、产品光盘、一直到安装完、使用过程中,我们始终见不到注册商标的影子,我们甚至不敢肯定该软件是否有注册商标。
我们与国外的软件差距不仅仅体现在开发的技术上,差的还有软件知识产权意识。技术通过学习可以赶上,如果意识上无知觉,那差距将是永远的。

作者:王瑜,律师,知识产权公司顾问。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68498888@sohu.com,个人网站:http://www.srls.cn。


潍坊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潍政发〔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已经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免除杂费、寄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活费;普通高中、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普通高级中学、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在录取条件上给予残疾学生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对在文艺、体育及其他方面有特殊专长的残疾人可以破格录取。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在校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和残疾学生的生活费、学费给予补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和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帮助残疾人脱贫致富。

  第七条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卫生部门应当优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减免相关费用。

  第八条 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个人从事下列活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一)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二)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所应缴纳的营业税;

  (三)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人使用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缴纳的车船税;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包括个人),其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残疾人的特点,确定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

  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本地区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做到应保尽保。

  残疾人托养经费参照“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镇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于农村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五保机构等福利机构。

  享受低保补助和每月不低于50元生活补贴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由当地政府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及时救助城市中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

  第十二条 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范围。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三条 拆迁残疾人家庭房屋时,拆迁单位要对下肢残疾人家庭在安置的楼层上给予照顾。

  第十四条 对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符合条件的,公安部门要优先办理,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十六条 贫困残疾人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后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 对就医的残疾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普通病房空调费、普通病房取暖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减收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低于20%。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的助行、助听、助视等康复项目纳入公益助残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和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九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

  (一)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二)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三)聋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减半缴纳;

  (四)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宫)和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以上的优惠。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盲人、下肢残疾人免费搭乘城市公共汽(电)车。铁路、公交、民航等单位要对残疾人出行提供优先服务和特别关照。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港口客运站的候机(车、船)室必须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残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机(车、船),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家庭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安装宽带网络设施的,其第一终端,免收测试费、初装费,减半收取网络使用费;对家庭成员中有盲人或者聋人的残疾人家庭,其第一终端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收视费,第二及以上终端执行普通用户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对于不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必须设置残疾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标志。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救助机构必须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公证机构办理残疾人的公证事项,减免公证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对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应给予残疾人优惠而未给予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残疾人在依法接受处理前,暂不执行优惠扶持各项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或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