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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无线电通信规则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3:08: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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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无线电通信规则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无线电通信规则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12月22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海南省海洋局、局指挥中心:
《国家海洋局无线电通信规则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过两年的试行和修改,现颁发执行。以往局发与此有关的无线电通信规定即行废止。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上报局通信主管部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局属各级无线电通信主管部门应在93年上半年结合新规定的施行,全面系统地组织一次通规通纪的教育,以巩固我局通信系统贯彻九二年国家整顿无线电通信秩序所取得的成果。
二、执行中如遇有《规定》未尽事项,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在没有规章可依的情况下可酌情处理,并报局通信主管部门。
三、各分局通信主管部门可在此《规定》的原则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四、《规定》中局属各海岸电台表中的频率均为局正式向国际电联登记注册的频率。各分局应组织调试,并于1993年3月1日起使用新的岸台表,如遇问题及时报局指挥中心。
五、关于纳费私人船舶电报和电话的具体规定将另行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2005—2020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5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2005—2020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卫生厅制定的《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2005—2020年工作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预防控制2005—2020年工作规划
             (省卫生厅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预防和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简称慢病),降低致残率和死亡率,提高全省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和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基本原则,主动探索适应社会发展及市场经济需要的慢病预防和控制新路子。以社区为基础,以健康促进为策略,以综合预防控制为手段,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满足居民基本卫生需求,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目标
  (一)总目标。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慢病防治工作体制和协调机制。建立与完善全省慢病防治网络,提高慢病防治队伍素质。加强慢病防治知识宣传,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全民慢病防治意识。提高全省慢病防治工作的整体科研水平,建立慢病监测和控制数据信息网络,使贫困人口及弱势群体得到基本的慢病预防保健服务。
  (二)近期目标(2005—2010年)。初步建立省级到乡级的慢病预防控制体系,建立慢病预防控制协调会议制度,初步建立一支专业化慢病防治队伍。积极开展慢病防治试点工作,各市州至少建立一个慢病防治示范点,掌握示范点内居民的慢病发病基本情况。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关注慢病防治工作。初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资模式。
  (三)中期目标(2011—2015年)。基本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配合和全社会参与的慢病防治格局。基本建立以公共卫生机构为主体,以医疗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平台,由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分别实行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慢病综合防治体制。积极推广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出一套基本符合我省实际的慢病防治工作方法,形成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省、市、县、乡四级慢病预防控制运行机制。重点人群和普通人群慢病健康知识知晓率、患病知晓率明显提高。通过全省居民慢病防治基线调查,掌握城乡居民慢病流行病学资料,为科学防治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四)远期目标(2016—2020年)。基本形成良好的预防和控制慢病的相关人文、自然环境。居民慢病预防常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5%,形成较科学、合理的生活方式。医务人员慢病防治技术培训率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5%,能够把预防和治疗有效地结合起来。基本建立全省重点慢病死亡报告和监测系统。通过实施干预活动,降低人群中慢病危险因素水平,降低人群寿命损失年(PYLL),提高人群健康生命年(QALY),提高全省人群的生存质量,全省慢病发病和死亡上升趋势基本得到控制。
 
  三、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州政府要将慢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列入社会与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由政府牵头,卫生、财政、教育、民政、宣传、环保、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慢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卫生部门要完善慢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规范慢病防治专业人员执业准入,负责技术培训、指导、健康教育和慢病的诊断、治疗、康复,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器材,对辖区内慢病预防和控制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检查规划、计划的落实,组织成立慢病预防控制专家组,负责全省慢病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责和工作需要,将慢病的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教育部门要结合素质教育,将慢病防治教育列入学校正常教学计划。民政部门负责搞好社区服务的推广和普及工作,对患严重慢病的贫困人群实行救助。宣传部门组织各新闻单位开展公益性、群众性宣传活动,普及慢病防治知识,倡导健康、合理的生活方式。环保部门负责城乡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及核辐射等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具备条件的慢病防治机构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物价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慢病防治的价格政策。文化和体育等部门要倡导全民健身活动。各级妇联、残联、工会等社会团体应结合各自特点,做好妇女儿童、职业人群、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慢病防治工作。
  (二)以一级预防为主,一、二、三级预防并重,采取综合性措施防治慢病。动员社会各行业开展无吸烟、戒烟活动,创建无吸烟医院、无吸烟学校和无吸烟家庭。食品加工业要采取低盐和添加微量元素的措施,预防和控制慢病。有关部门应增加全民健身设施和场所,降低或减免收费。积极吸引商业投资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和场所。要通过专家访谈、群众采访、知识讲座等形式,免费开设健康专题节目,倡导全民健身防病。大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在城市要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治理大气污染,降低汽车尾气、工业废气及生活炉灶煤烟的排放量,清理卫生死角,整顿环境卫生,改善社区生态环境质量,防止居室空气环境污染,为广大市民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减轻心理压力。在农村要推广改水改厕,保证广大农民有清洁卫生的生活用水。实施好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积极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救济制度,改善农民的就医条件,提高农民的卫生防病意识。
  利用“世界卫生日”、“世界环境日”、“全国高血压日”、“世界防治糖尿病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和个人参加慢病预防控制工作。重点做好中小学生、中老年人、妇女、职业人群等高危人群的健康教育工作,坚持慢病防治从孩子抓起,切实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在大、中、小学校中开设慢病防治教育课程,对大、中、小学生开展近视、龋齿、精神疾患、肥胖等常见病预防控制知识的教育。积极开展社区高危人群和医院就诊病人的相关疾病检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对已患和新发现的慢病患者进行系统管理,开展干预治疗和康复服务,提高患者生活质量。2005年起,乡以上医院建立门诊初诊病人(35岁以上)常规测血压制度,到2010年,建立该项制度的乡以上医院要达到90%。逐步建立社区人群糖尿病患者检出、注册、随访、复查、治疗制度,2010年社区人群糖尿病患者的管理率达到50%。
  (三)进一步树立“大卫生”观念,建立以卫生部门为主导的慢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对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精神性疾病、糖尿病、牙病等重点慢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遏制其增长的势头。逐步建立癌症、高血压等重点疾病的登记报告制度,建立统一的慢病数据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慢病领导机构,统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慢病防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抓紧建立慢病防治工作队伍,其中,省、市疾控中心必须设立慢病防治科,县级疾控中心要有专人负责,搞好慢病的监测和调查(包括死因监测、患病监测、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和专项监测等)、综合防治与干预(包括社区诊断、全人群健康倡导、高危人群筛查、干预与管理、现患病人管理和指导、建立综合防治示范点等)、保健与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省、市级综合医院要设立精神卫生科和老年病科,县级综合医院要有专人负责精神疾病和老年病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工作。
  省、市、县要成立慢病防治培训基地,在综合医院、中医院、精神病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学院校抽调优秀医生、护士、教师、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作为师资,培养一大批全科医生和全科护士。各级医院负责慢病的中西医诊断、治疗、护理、康复技术等方面的培训,疾控机构负责健康教育、流行病学调查研究、预防保健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医学院校负责市场营销学、管理学、法学等知识的培训。
  要从群体防治着眼,个体服务入手,预防和治疗相结合,使个体服务融入群体的防治,把慢病预防控制落实到社区服务之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康俱乐部”,实行会员制,提供廉价的预防医学诊疗服务,包括免疫接种,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周期性健康检查和疾病筛查,慢病及危险因素评价,健康生活方式指导,糖尿病、高血压、肥胖等慢病的量化管理,心理测量与辅导等。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开展绿色环保社区建设。要把慢病预防控制工作贯穿于社区卫生服务之中,落实预防、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各项防治措施。面向社区人群,应用社会医学、环境医学和健康教育等综合手段,有计划地进行健康监测、健康干预和效果评价等综合预防控制措施。社区诊断包括对社区的人口学特征及发展趋势、居民基本健康水平、疾病预防控制环境支持系统现状、自然地理环境及生产概况等的调查评估。通过社区诊断,深入探索和研究各种慢病的发病原因,为慢病综合预防控制提供理论依据。针对慢病的主要发病危险因素,提出相应的防治策略,分步实施,有效降低慢病的发病率。
  (五)建立慢病预防控制补偿机制,完善价格补偿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共卫生投入,保证慢病预防控制工作经费。要把慢病防治机构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纳入医疗保险的定点单位,并在收费价格、办公用房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慢病防治机构要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个体化服务,区分不同的消费档次,提供相应收费标准的卫生服务。要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慢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促进慢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和实施国内外合作项目。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拓宽国内外合作交流领域,学习借鉴慢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适宜策略、先进经验和现代化管理知识,吸收引进技术、方法、资金和信息,积极参与国内、国际间的重大活动,参与国内、国际合作项目。
  (七)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技术措施,提高慢病预防控制工作水平。以应用科研和防病治病为主,统一规划,集中力量,协作攻关,搞好慢病预防控制课题的研究,力争产生一批有较大影响力的科研成果。发挥中医中药的传统优势,加强中医中药在慢病预防控制中的应用研究。加强老年病的研究,探索慢病预防控制的新路子。大力支持和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注重引进和推广慢病预防控制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四、考核与评价
  为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实行规划目标考核与评价制度,通过自查、抽查、考评等办法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实施,并根据考评和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策略和措施。具体考核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2003年8月2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9月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项目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建(构)筑物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气象主管机构下属的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从事全市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按国家规定范围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库和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厂矿、企业自动控制系统;

(五)广播电视、邮电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

(六)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社会化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以上所列场所或设施必须经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审核设计方案、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工程设计应根据当地雷电活动的规律以及当地地质、气象和环境等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第七条 防雷工程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初步设计:

1、设计说明、勘察意见书、设计依据、防雷分类等;

2、防雷系统示意图;

3、拟采用防雷装置的规格及型号;

4、特殊工程的相关图纸及说明。

(二)施工设计图纸:

1、基础防雷平面图和大样图、天面防雷平面图和大样图、四置图、立面图、供电方式及总配电图;

2、接地装置、引下线、接闪器、电气设备及信息系统防雷接地设计图;

3、等电位连接预留件、均压环、玻璃幕墙等电位连接及屏蔽设计图;

4、电气设备及信息系统电涌保护器布置设计图;

5、特殊工程的相关图纸说明。

第八条 呼和浩特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对涉及防雷工程的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及设计人员的资格证;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及施工人员的资格证;

(三)设计图纸及有关材料。

第九条 呼和浩特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对不符合防雷工程设计的应反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防雷工程原设计,直至符合防雷工程的设计要求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呼和浩特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接到防雷工程设计图纸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核发合格证,不符合防雷设计要求的,限期重新设计,直至符合防雷工程设计要求后,方可发合格证。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办理防雷工程检测登记手续。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防雷工程检测计划,并出具检测意见书,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建设项目随工程进度实行跟踪质量检测。建设项目开工后,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应根据防雷工程检测计划中确定的内容实施防雷工程跟踪检测。检测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凡属有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必须参加验收,并发给防雷工程验收检测报告及验收合格证。

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市雷电防御中心应当及时发出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尽快整改完毕并及时向市雷电防御中心申请复检。

防雷工程跟踪质量检测报告、防雷工程验收检测报告及验收合格证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核定的必要依据。

无防雷工程验收检测报告及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呼和浩特市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市气象雷电防御中心审核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四)防雷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拒绝市防雷防御中心进行跟踪质量检测的;

(五)防雷工程竣工不通知市防雷防御中心参加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隐患隐瞒不报的;

(八)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第十五条 从事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呼和浩特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