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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5 03:4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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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6月23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安众

二OOO年六月二十七日


景德镇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城区暂时居住的人员。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本市城区跨区内居住的;
  (二)受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指派到本市参加学习、培训或从事公务活动的;
  (三)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条 凡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员,均须在暂住地申领《暂住证》,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需申报暂住登记。
  (一)因旅游、探亲、访友、就医、寄养、寄读和从事保姆工作等在居民家中居住的;
  (二)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学校就读的;
  (三)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必须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转借、转让、骗取、冒领。如有遗失,必须及时申报补发。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暂住人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昌江、珠山区政府和公安、劳动、计生、民政、工商、房管、卫生、建工、乡企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全市暂住人口管理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户政处。
暂住人口较集中的地方,由市公安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可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管理站设在公安派出所。经市公安局批准,管理站可酌情聘请暂住人口协管员。
  
  第六条 暂住人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劳动、计生、民政、工商、房管、卫生、建工、乡企等部门以及雇用、留住单位和个人,均应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暂住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公正、文明管理暂住人口。

  第七条 实行"一本证许可"制度,即办理《暂住证》时,由公安、劳动、计生三部门同时对暂住人员的身份、就业资格、婚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在一本暂住证上确认资格,同时,按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一张收据一次性收取费用。
凡已领取《暂住证》的外来人口,在暂住有效期内,享有与本市常住人口同等的合法权益,并受法律保护。

  有关暂住人口管理的办事程序、收费规定、处罚规定等涉及暂住人口切身利益的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或收缴暂住人员的《暂住证》及其他身份证件。

  第八条 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应当分别在到达暂住地后7日和3日内办理:正在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批准回家暂住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后24小时内办理。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需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申领,其中育龄妇女须同时提供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批准回家暂住的,凭所在劳动或劳教机关的证明申领。办理《暂住证》时,须同时交近期1寸免冠身份证照二张。

  第十条 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的申领实行谁雇用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以留住为主的原则。房屋出租人、留住居民、雇用单位和个体业主,是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在规定申报时限内,分别按以下规定到当地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一)出租房屋的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后,凭拟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育证明办理;
  (二)被雇用单位和个体业主雇用的,应当由雇主凭《劳动合同》及被雇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育证明,统一办理;
  (三)留住居民家中的,应当由户主凭本人户口簿及暂住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育证明办理。
暂住人员自行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时,应当依照本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 《暂住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满仍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7日内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暂住人口需在暂住地变动暂住地址的,须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到变动后的暂住地,只需办理暂住登记。如果《暂住证》已满或超过有效期,应当在新的暂住地重新办理登记领证手续。

  第十二条 雇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的负责人以及雇用暂住人口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雇用无身份证、来历不明以及拒绝按本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
  (二)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暂住人口增减变动和管理工作等情况;
  (三)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时,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以及拒绝按本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及租住人员、租房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处罚:
  (一)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经管理部门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暂住人分别处每人次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伪造、变造、转借、转让、买卖、骗取、冒领《暂住证》或者使用他人无效《暂住证》的,除收缴《暂住证》,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或者非法扣押、收缴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人代表或者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或者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取得《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或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罚款,出租人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因此造成出租期间发生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查验暂住证或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盲流人员,由公安和民政部门予以收容遣送。

  第十七条 外国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的暂住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乐平市、浮梁县的暂住人口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暂行办法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州政办发〔2004〕28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暂行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暂行办法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有效救助城乡低保对象的特殊困难,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乡低保对象特殊困难是指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考取国家(省)教育和计划部门招生计划录取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或家庭遭受突发性灾害而自身无力解决的困难。

  第三条 实施城乡低保对象特殊困难救助,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其中州民政部门负责全州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的管理工作;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卫生、公安、农业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工作。

  第四条 建立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基金,其基金来源为: 

  (一)州财政2004年列支200万元,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二)州慈善总会从慈善救助双日捐中每年募集60万元;

  (三)州红十字会每年募集20万元;

  (四)县(市)财政、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每年筹集350万元;

  (五)按农业人口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每人每年提取1元钱用于特困户医疗救助,每年筹集80万元。

  第五条 城乡低保特困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各县(市)每年3月底前应将当年应筹集的城乡低保特困救助基金拨入民政部门设立的低保特困救助专户。州财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筹集的特困救助基金对各县(市)实行转移支付,由州民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州直以上(含州直)企业特困低保对象数量及财政具体情况提出分配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分上、下半年两次拨入县(市)特困救助专户。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城乡低保特困救助基金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和发放特困救助基金的县(市),停拨或缓拨州级特困救助基金。

  第六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对象患有长期精神疾病、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重大疾病,其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至2000元,但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000元;

  (二)城乡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国家(省)教育和计划部门计划录取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但家庭生活困难无力供其上学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以下的救助;

  (三)城镇低保家庭遭受火灾、爆炸以及其他突发性意外灾害,家庭财产损失在30%以上,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一次性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救助。

  第七条 申请特困救助除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户口簿以外,需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重大疾病救助需提供县(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确定的基本医疗单位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等;

  (二)申请教育救助需提供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

  (三)申请突发性灾害救助需提供公安消防、民政、卫生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申请程序: 

  城乡低保对象申请特困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审批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城乡低保对象提出的特困救助申请进行调查和初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复审合格后,将复审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发放救助基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申请工作自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接到申请到县(市)民政部门完成审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基金由县(市)民政部门或委托街道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县(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申请应严格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支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讼诉;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特困救助资金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特困救助资金;对在低保救助基金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应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19号


(1991年9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承担“门前三包”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其责任地段内的卫生、绿化和秩序。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管全市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落实责任单位的具体任务执行情况。环卫、绿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责任单位,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范围:临街责任单位的包干地段:纵向为建(构)筑物沿街的总长;横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边石。具体范围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界定。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市政、环卫、园林、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部门按业务分工做好卫生、绿化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门前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卫设施等行为。
  (二)包绿化:按照绿化办的规划布置,种植、管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攀折树木、依树搭棚、践踏草坪、跨越绿篱、损坏树木与绿化设施和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秩序:维护门前或周围的市容观瞻;制止乱堆放物品、乱摆摊设点、乱停车辆、乱搭乱建、乱贴乱挂广告标语及其他违章行为。
  第七条 “门前三包”的标准:卫生应达到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卫生设施完好。绿化应达到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美观,绿化带无践踏损坏。秩序应达到无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贴乱挂,自行车停放整齐。
  第八条 “门前三包”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管。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管的,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门前三包”管理单位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代管。
  第九条 责任单位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领导分管“门前三包”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三)配备相应的执勤人员、并严格履行职责。
  (四)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门前三包”执勤人员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执勤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文明执勤。在责任地段内,“门前三包”执勤人员有权对违反环卫、绿化、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并按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对“门前三包”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每次检查不达标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元罚款。
  (二)累计三次月检查不达标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领导人处以二十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十元罚款,同时给被处罚的责任单位挂“门前三包”不合格牌。
  (三)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经区政府批准,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处以三十元罚款和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自己违反环卫、绿化、秩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其中对屡教不改的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经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可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罚款必须使用市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地方财政,由财政部门返回给街道办事处,专项用于贴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支出。
  第十七条 各级城市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与责任单位执勤人员密切配合,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市属县(市)城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