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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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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8月28日吉林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87年9月1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然环境保护
第三章 环境的分区管理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五章 企业环境管理
第六章 环境质量管理
第七章 环境保护资金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环境综合整治。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关于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境保护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组织环境科学研究;
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环境。
第六条 各机关、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第七条 因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致害者应对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解、裁决。当事人对调解、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自然环境保护
第九条 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的一切活动,要防止对水资源的污染、破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工业废水要做到清污分流。
第十条 第二松花江实行功能江段分级管理。松花湖为水源保护区、丰满大坝至松江大桥为水源保护江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二级标准;松江大桥至哨口为工业用水江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三级标准;哨口至白旗为水质恢复江段;白旗以下为渔业、农业用水江段,执行国
家地面水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要防止土壤污染、侵蚀、板结、盐碱化、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市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吉林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第十二条 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渔业、水产资源,发展生态农业。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及污水灌溉,防止对地面水、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矿藏资源,要妥善处理尾矿渣,及时回填矿井,恢复植被。禁止乱采滥挖,防止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
第十四条 要充分利用工厂、矿区、学校、机关、部队内外和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等一切零散空地,植树、裁种花草,美化、净化环境。

第三章 环境的分区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管理城市环境。市区江南为文化区,江北和哈达湾为工业区,老市区为居民区和商业区。一切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都要按照功能分区环境质量要求,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十六条 工业区执行大气环境质量三级标准;文化区、居民区和商业区执行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新建的工业区,应作为“无烟尘污染区”管理。
市区和城镇的文化区、居民区和商业区内,不得建设沸腾型锅炉。统建、自建的楼房,要实行联片供热或集中供热。已建成的污染环境的锅炉,要采取技术改造和消烟除尘措施或限期更新。
第十七条 运输粉尘、垃圾等污染物的车辆在市区行驶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飞扬、散漏。
一切机动车辆必须采取尾气净化措施,防止尾气污染环境。
熬制沥青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沥青烟尘污染。
第十八条 水源保护区和水源保护江段以及温德河、□(mang)牛河沿岸,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停产或搬迁。
第十九条 市区工业废水要实行集中处理和排放废水大户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水源保护区和水源保护江段内,不得新建工业废水排放口,已建成的工业废水排放口要逐步取消。郊区石井沟现有企业的工业污水,必须排入城市污水干线。
第二十条 船舶的残油、废油禁止排入水体。排放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第二十一条 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确定环境噪声功能分区,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通风设备、机动车辆、机动船只、航空器等,都要装有消音防震设施,所产生的噪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在市区和城镇住宅区内使用噪声大的施工设备,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五时至二十一时。
机动车辆不得安装高音喇叭,进入市区不得长时间鸣喇叭,不得使用喇叭呼人叫门。
市区的主要街路上禁止鸣喇叭。
火车进入市区,除遇有紧急情况外,一律使用风笛,不得使用汽笛。
一切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安装和使用室外扬声器。
第二十二条 各种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必须在指定的焚烧和堆埋场所进行处理;锅炉、电厂的粉煤灰应妥善管理,贮灰场应采取防止污染措施。
市区和城镇的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
医院垃圾应采取焚烧的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贮存、使用剧毒物质和放射性物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处理此类物质时,必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
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同时治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建议书时,必须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厂址、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作出简要说明。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市区内市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并监督管理;县辖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区属以下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并监督管理,其中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建设项目,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三同时”手续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内容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承担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保证设计、施工质量。

第五章 企业环境管理
第三十条 对企业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市区内的市属以上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县辖区域内所有企业和区属以下企业由所在县、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把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生产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建立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对工业企业定期进行评价,确定环境保护级别。
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评价,要作为企业升级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在鉴定对环境有影响的产品时,必须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对环境有影响的产品出厂、销售时,必须有环境影响说明书。
环境保护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须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企业及个体生产经营者,要发展无污染或少污染的产品,不得从事国家禁止的污染严重的产品生产。任何单位不得将其污染严重的产品生产和加工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污染处理设施和综合利用装置的运行效果,必须达到设计要求,不得擅自停运或拆除。
第三十六条 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应积极进行综合利用。其它企业利用时,须征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必须如实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污染情况,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六章 环境质量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活动对环境产生影响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有地方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区大气和水域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容量和污染状况,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一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指标定量排放。
第四十条 排入城市污水干线的工业废水,污染物浓度必须符合进入污水干线的水质标准。
第四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全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组成环境监测网,实行联合协作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监测网要统一监测方法和标准参照物,汇总、整理和提供监测数据。
第四十二条 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全市环境中各要素的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大中型企业,应设置相应的环境监测机构,除负责本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外,应承担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监测任务。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环境监测机构和企业环境监测机构对同一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原则上以市、县、区监测机构的数据为准。企业如不服时,可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调解或裁决。
第四十四条 环境监测实行月报和年报制度。各级监测机构每年要编写一次监测年鉴,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及采取的防治对策。

第七章 环境保护资金
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的排污费,要有百分之八十作为企业治理污染源的补助资金,也可根据环境综合整治规划集中使用,优先安排污染严重、方案成熟的治理项目。
第四十七条 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要有百分之七用于治理污染。污染严重的企业,用于治理污染的资金比例要适当提高。
第四十八条 企业治理污染的资金,以自筹为主,不足部分申请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环境保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九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有显著成绩;
(二)发现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在公害事故救护中有功;
(三)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坚决斗争;
(四)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有显著成绩;
(五)在环境管理、科研、监测等工作中有显著成绩。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和关闭等行政处罚。
(一)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制度和“三同时”规定;
(二)造成水体、大气、噪声、震动污染以及破坏自然环境;
(三)随意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
(四)排污单位谎报污染情况;
(五)擅自停运或拆除污染处理设施;
(六)从事国家禁止的污染严重的产品生产;
(七)擅自转移污染严重的产品生产和加工设备;
(八)违反限期治理或停产、关闭、搬迁决定;
(九)违反有关规定,运输、贮存和使用剧毒物质、放射性物质;
(十)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十一)其它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单位违反本条例,除处罚单位外,视其情况,对单位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吊销营业执照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责令停产、关闭、搬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县、区以下主管机关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裁决。逾期不裁决视为同意申诉者的意见。对上一级主管机关裁决不服或对市主管机关做出的处
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通知或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处以罚款的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7年9月1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重大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重大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7〕2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促进节能减排重大共性技术产业化示范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工五个行业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主要内容
  钢铁、有色、石化、建材、轻工等流程制造业,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和能源,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着大量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排放物,造成较大的环境污染。在这五个行业中,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对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专项支持的重点领域包括:
  (一)钢铁行业。开展转底炉直接还原成套工艺产业化示范,建设年产20万吨以上转底炉直接还原示范装置,使钢铁厂尘泥(特别是含锌尘泥)全部得到资源化利用;开展废塑料回收和处理技术产业化示范,与大型焦炉(年产80万吨以上)配套建设年处理2万吨废塑料产业化示范工程,为废塑料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提供支撑。
  (二)有色行业。开展高铁铝土矿资源综合利用成套工艺产业化示范,建设年产30万吨左右高铁铝土矿选矿示范生产线,使我国7亿多吨高铁铝土矿得到开发利用;开展铜冶炼过程紧缺资源提取与深加工产业化示范,建设年产20吨高纯碲、100吨工业硒粉及二氧化硒、1000千克超细铼粉和300吨超细高纯氧化铋产业化示范生产线,为减少铜冶炼过程中的污染和增加紧缺资源提供技术支撑。
  (三)化工行业。开展先进煤气化成套工艺产业化示范,建设年处理25万吨煤先进煤气化示范装置,提高煤化工产业竞争力;开展氨氮废水资源化利用技术产业化示范,建设废水处理能力5-50吨/小时范围操作弹性好的工业示范线,为发泡剂、农药、医药等重污染性化工行业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四)建材行业。开展大型窑炉全氧燃烧技术产业化示范,在6万吨左右的大型玻璃纤维窑上建设全氧燃烧系统,实现大型玻璃纤维窑节能50%,全部消除氮氧化物排放;开展全部利用发电厂废渣生产建筑用石膏板技术产业化示范,建设年产2000万平米的石膏板生产线(每年消耗25万吨脱硫石膏),为火电厂废弃物脱硫石膏的资源化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五)轻工行业。开展造纸工业白水循环回用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建设日处理3.5万吨左右的白水循环回用系统,可实现年节水8000万吨,减少COD量排放超过1万吨;开展发酵行业高浓度废水处理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建设年处理味精高浓度废水240万吨示范装置,为发酵行业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撑。
  二、安排原则
  为确保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取得预期效果,在专项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一)着重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重点支持促进节能减排、发展产业循环经济、具有较大示范推广空间的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提高产业竞争力。
  (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项目要依托具有技术基础、产业规模和相关配套条件的骨干企业。重点扶持产学研合作关系清晰、任务落实的项目实施。发挥骨干企业在行业的示范引导作用。
  (三)建立良好的推广应用机制。企业和相关单位要建立技术工程化平台,提高技术集成能力;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和推广应用机制,加速示范工程的推广应用。
  三、具体要求
  请各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专项重点内容和安排原则要求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以及《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等有关规定,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编写要求参见附件。各项目主管部门每个重点领域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1项,并请于2007年10月30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司,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与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总体思路、原则、目标等关联情况。
二、项目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的产能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五、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六、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并填写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九、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3、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5、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项目);
7、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
8、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9、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10、项目单位填报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附表: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基本条目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不采用招标方式
勘查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审评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此栏由主管部门填写具体意见)
年 月 日
注:在空格中打“∨”

第65届联合国大会中国立场文件

外交部


第65届联合国大会中国立场文件




(供稿)

2010/09/13



  一、联合国作用

  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潮流更加强劲,世界各国谋和平、求发展、促合作的愿望愈发强烈。世界经济缓慢复苏,但基础尚不牢固,表现并不均衡;气候变化、能源安全、公共卫生等全球性问题依然突出,发展不平衡问题更加严峻;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局部动荡时有发生,安全形势更趋复杂多元。国际形势中存在诸多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世界和平与发展仍面临一系列新困难、新挑战。

  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实践多边主义最重要的舞台,自成立以来,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推动国际合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国一贯重视联合国地位和作用,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中国支持联合国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在协调国际努力,妥善应对全球性威胁与挑战方面采取有效行动,继续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核心作用。

  二、联合国改革

  中国支持联合国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进行必要、合理的改革,提高联合国权威和效率,增强其应对新威胁、新挑战的能力。改革应提高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事务中的发言权,使之能发挥更大的作用。2005年以来,联合国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并取得重要成果,但同会员国期望相比仍有差距。联合国改革应是全方位、多领域的,在安全、发展、人权三大领域均有所建树。下阶段,国际社会应该在已有成果基础上,坚持通过民主、充分协商,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特别是加大对发展领域的投入,推进如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让广大发展中国家从中受益。

  安理会改革是联合国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方支持通过改革增强安理会的权威和效率,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改革应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的代表性。应继续通过广泛、民主协商,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寻求“一揽子”改革方案,并达成最广泛一致。中国愿同各国共同努力,推动安理会改革朝有利于联合国整体利益和会员国团结的方向发展。

  三、安全领域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有效手段。当前,联合国维和行动规模不断扩大,授权日趋广泛,面临挑战也在增多。中国坚定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在坚持“哈马舍尔德”维和三原则基础上,进行合理改革与创新,突出战略设计,加强与当事国沟通和协调,改进后勤工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维和行动的效率和效力及其部署、规划和管理的水平。各方也应更加重视维和行动与缔造和平、建设和平的衔接及统筹。中国呼吁联合国继续重视加强与区域组织在维和领域的合作,尤其要关注非洲国家的需求。

  (二)建设和平

  建设和平是涉及联合国全系统的任务。建设和平委员会(PBC)是联合国改革的重要成果,是联合国系统内首个协调冲突后重建的机构,地位独特,作用突出。中方一贯支持联合国在冲突后重建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支持PBC及建设和平基金(PBF)工作。下阶段,PBC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机制建设,加强与联合国其他机构协调,强化与当事国的伙伴关系,并更好地发挥PBF的作用。联大、安理会、经社会等相关机构均应结合各自特点发挥优势,为PBC工作提供支持。

  (三)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

  中国对平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武装冲突中受影响和威胁深表关切,敦促各方认真遵守国际人道法和安理会有关决议,在武装冲突中充分保护平民。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的责任首先在于当事国政府。国际社会和外部组织的帮助应坚持公正、中立和客观原则,获得当事国同意,并充分尊重当事国主权与领土完整,避免介入当地政治纷争或影响和平进程。

  要把保护平民问题放在和平解决冲突的政治进程中加以处理。在冲突后和平重建中也应重视保护平民。联合国各有关机构应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四)反对恐怖主义

  中国支持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国际社会的反恐努力应以《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为基础,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领导与协调作用。

  中国支持安理会反恐委员会及联大反恐执行工作组发挥积极作用,协调各国打击恐怖主义的努力。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制定《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希望各方本着建设性的合作态度继续进行协商,尽早达成一致。

  中国主张反恐采取综合办法,标本兼治。联合国应发挥自身优势,在消除贫困等滋生恐怖主义的根源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不同文明之间对话,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反恐能力建设。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国家、民族、宗教或文明挂钩,或采取双重标准。

  中国一贯积极参与国际反恐合作进程,愿继续加强与各方的反恐交流合作,推动国际反恐合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

  (五)朝鲜半岛局势问题

  当前朝鲜半岛局势仍然复杂敏感。和平、稳定、发展、繁荣的朝鲜半岛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等地区国家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中国希望有关各方着眼长远,通过对话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继续推动六方会谈进程,共同致力于维护朝鲜半岛和平稳定,实现本地区的长治久安。

  (六)缅甸问题

  中国希望缅甸保持稳定,国内有关各方通过协商达成民族和解,顺利举行大选,实现民主与发展。缅甸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事务,国际社会应向缅甸提供建设性帮助,为缅全国大选的顺利举行和推进缅甸国内政治和解、逐步实现民主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制裁和施压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中国支持联合国秘书长及其特别顾问的斡旋努力。

  (七)阿富汗问题

  阿富汗局势事关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事关国际反恐斗争的顺利进行。阿富汗重建进程已取得积极进展,但仍面临诸多挑战。阿重建首先需要阿政府的坚定努力,也需要国际社会的有力支持。

  中国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阿富汗和平重建,赞赏阿富汗政府制订《国家发展战略》,支持其确定的优先发展项目,支持继续推进落实《阿富汗契约》和“喀布尔进程”,尊重阿富汗政府和人民在该进程中的主导权。我们呼吁国际社会给予阿持续关注和投入,并加强彼此间的协调与配合。中国支持联合国继续在解决阿富汗问题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八)伊朗核问题

  中国支持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维护中东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方认为,伊朗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享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

  中方主张通过对话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有关各方应加大外交努力,尽快恢复有关对话,并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共同推动对话取得积极进展。

  中方一直致力于劝和促谈,愿继续为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

  (九)中东问题

  中国一贯支持中东和平进程,主张中东问题有关各方在联合国有关决议、“土地换和平”原则、“阿拉伯和平倡议”和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等基础上,通过谈判妥善解决彼此争端,最终实现巴勒斯坦独立建国,以色列同所有阿拉伯国家关系正常化。

  和平谈判是解决中东问题的唯一正确途径。希望巴以双方坚持谈判道路,以严肃认真和负责任的态度推动和谈不断向前发展。叙以、黎以两线是中东和平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予重视和推进。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推动中东问题早日得到公正、全面、持久的解决。

  (十)苏丹问题

  中方支持苏丹北南和平进程,主张北南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话和协商妥善解决有关分歧,全面落实北南《全面和平协议》(CPA)。中方注意到CPA强调应使统一具有吸引力,有关方面不应预设南方公投结果。国际社会应充分尊重苏丹的主权,尊重苏丹人民的意愿和选择,确保苏丹及地区的和平稳定大局。

  中方支持达尔富尔问题的政治解决,主张应充分发挥联合国、非盟、苏丹政府“三方机制”的主渠道作用,平衡推进维和部署和政治谈判的“双轨”战略,特别是推动达尔富尔地区主要派别尽快加入政治谈判进程。同时,应帮助苏丹改善达尔富尔人道和安全局势,早日实现该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中国重视“有罪不罚”问题。我们对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总统巴希尔采取的行动表示严重关切,呼吁国际社会重视并尊重今年7月召开的非盟首脑会再次就此表明的立场,认为针对苏丹问题的举措应当有助于维护苏丹局势的稳定和促进苏丹问题的解决。

  中方为推动苏丹问题的解决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中方向苏丹南方提供了6600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并为南方培训人才,参与南方建设。中方向达尔富尔地区提供了1.8亿元人民币人道和发展援助,向非盟和联合国信托基金分别提供了23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捐款。中方还积极参与联合国苏丹特派团和联合国/非盟达尔富尔特派团的维和行动。中方将继续为推动苏丹问题的妥善解决做出自己的努力。

  (十一)索马里问题

  中国对索马里局势表示关注,希望索有关各方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早日实现和平与稳定。中国支持索过渡联邦政府寻求民族和解以及非盟和有关地区组织为推动索和平进程所做的努力,呼吁国际社会加大对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和非盟在索维和行动的支持力度。近年来,中方多次向索过渡联邦政府和非盟在索维和行动提供援助。我们愿同国际社会一道,为推动索和平进程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

  近来,国际合作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努力取得一定成效,但海盗袭击威胁远未铲除,需各国进一步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努力予以打击。中国支持根据相关国际法和安理会决议打击索马里海域海盗,并就此开展国际合作,维护该海域航运秩序和安全。同时,国际社会还应重视解决滋生海盗的根源性问题,尽快实现索马里的和平稳定,不断加强索及其他沿岸国家的能力建设。

  (十二)科索沃问题

  妥善解决科索沃问题,建设多族裔和谐共存的科索沃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塞尔维亚政府和科索沃当局在安理会相关决议规定的框架内,通过谈判达成彼此均可接受的方案,是解决科索沃地位问题的最佳途径,也是国际社会应继续努力的方向。

  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当代国际法制度的一项根本性原则,是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中方尊重塞尔维亚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注意到国际法院关于科索沃问题的咨询意见。我们认为,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并不妨碍当事方在安理会相关决议内通过谈判妥善解决问题。

  四、发展问题

  (一)千年发展目标

  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是指导国际发展合作的纲领性文件。10年来,国际社会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但从全球来看,要在2015年如期实现各项目标任重道远。

  联合国将于9月举行高级别会议,讨论如何在2015年6月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并制订相应行动战略。国际社会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凝聚政治共识,争取取得面向行动、可以落实的积极成果。国际社会应鼓励和支持各国走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探索有利于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发展模式;建立平等、互利、共赢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加强并完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工作机制,既要加强协调、评估落实各项目标的进展情况,也要监督国际发展援助落实情况。国际社会需要拿出果断行动的决心和务实有效的举措,为发展中国家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发展中国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早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二)非洲发展

  发展是非洲面临的紧迫而艰巨任务。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应高度重视非洲发展问题,继续加大对非洲的支持和帮助,切实履行援非承诺,通过开放市场、技术转让、增加投资等措施提升非洲国家自主发展能力;应帮助非洲维护和巩固和平稳定局面,尊重非洲国家自主选择发展模式,为非洲国家发展提供保障;应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非洲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应加强南南合作,形成对南北合作的有益补充。

  中国一直积极致力于非洲和平与发展事业。近年来,在自身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情况下,中国认真落实各项对非援助与合作举措,大幅增加对非援助,减免非洲重债穷国和最不发达国家债务,努力保持对非贸易和投资力度。去年11月,中国政府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宣布了一系列支持非洲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国正认真落实上述承诺,确保非洲国家和人民尽快受益。中国愿与非洲国家和国际社会一道,继续为非洲的发展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三)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国家自立与世界和平的重要前提。粮食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国际社会应从人类生存和共同发展的高度看待和处理粮食问题,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全球粮食安全。中国主张:

  ——加大农业投入,提高粮食产量。保障粮食供给,使粮食供需保持大体平衡。

  ——推进机制改革,完善治理体系。推动建立公平、务实、均衡、可持续的全球粮食安全治理机制和保障体系。使世界粮食生产、储备和分配体系更具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着眼长远和全局,推动多哈农业谈判取得积极进展,并在与农产品有关的贸易、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营造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国际环境。

  ——统筹兼顾,实现全面均衡发展。粮食安全与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以及气候变化、能源安全等密切相关。国际社会应采取统筹办法,综合应对,实现粮食安全的可持续发展。

  (四)能源安全

  能源安全同世界经济发展、各国人民福祉息息相关。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维护全球能源安全对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推动世界经济全面复苏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国际社会应稳定能源价格,防止过度投机,保障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能源需求;改善能源结构,加强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合作;构建先进能源技术研发和推广体系,促进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促进国际能源合作同国际发展合作相结合,通过能源扶贫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五)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需各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主要是发达国家长期历史排放和当前高人均排放造成的,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减排,并切实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义务。发展中国家是气候变化的主要受害者,虽然面临发展和消除贫困的紧迫任务,仍将通过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作出贡献。

  气候变化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应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解决。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应坚持公平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主渠道作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有巨大差异,发展中国家的减缓行动与发达国家的量化减排义务有本质区别,这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本原则以及“巴厘路线图”的相关规定。

  为推动年底墨西哥坎昆气候变化会议取得积极成果,各方应在哥本哈根会议成果基础上,沿着巴厘路线图确定的正确方向,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权,将《公约》和《议定书》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我们希望发达国家充分展示政治诚意,切实履行义务和兑现承诺,为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积极的贡献。

  中国政府重视联合国在推动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中方愿本着积极、建设性态度就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重大问题与各方充分、坦诚交换意见,为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注入新的动力。

  (六)南南合作

  南南合作是发展中国家间取长补短、实现共同发展的重要渠道,是发展中国家相互帮助,携手应对各种发展挑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南南合作取得积极进展,南方国家之间贸易、投资活跃。发展中国家间还建立了一些新机制和倡议,为南南合作注入新活力。

  中方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积极开展磋商与协调,采取一致行动,共同维护正当权益;应根据形势发展和自身需要,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不断拓展合作渠道、丰富合作内涵、创新合作模式;还应加强协调,有效利用多边机制。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发展环境不容乐观,在此形势下,广大发展中国家更要加强南南合作,共同应对危机,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增长。

  (七)发展筹资

  发展融资不足问题一直是国际发展领域面临的主要挑战,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给低收入国家造成严重冲击的背景下,这一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当务之急是建立并完善平等、互利、共赢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切实落实《蒙特雷共识》,确保如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国主张,重点从以下五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增加发展资源,加强发展机构。二是发达国家应兑现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承诺,并进一步对发展中国家减免债务和开放市场。三是努力减少金融危机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造成的损害,切实帮助其保持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四是抑制贸易保护主义,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早日达成发展回合目标。五是为发展中国家创造良好外部发展环境,反对动辄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经济、商业、金融封锁等措施。

  (八)多哈回合谈判

  多哈回合谈判取得成功,有利于提升国际贸易开放水平,抑制贸易保护主义,促进世界经济复苏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各方共同利益。

  中国始终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一直以建设性姿态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我们主张,按照“尊重谈判授权、锁定已有成果、以现有案文为基础”的原则,尽快解决遗留问题,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取得全面、平衡的成果。

  多哈回合是发展回合,应充分照顾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和关切,真正体现对他们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九)国际金融体系改革

  国际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现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弊端和不足。加强全球经济治理,塑造一个有利于世界经济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体制框架,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各方都希望对现有国际金融体系进行必要改革,目标是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体系。中国主张:

  ——应完善国际金融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国际金融机构改革,提高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代表性,确保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前完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目标。

  ——应完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具有重要金融中心的发达经济体及其宏观经济政策的监督,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评级机构的监管,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督,制订全球统一的会计准则。

  ——应完善国际货币体系,健全储备货币发行调控机制,保持主要储备货币汇率相对稳定。

  五、军控、裁军与防扩散

  中国一贯重视并支持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中国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认真、严格履行中方承担的国际义务和相关承诺。为实现防扩散目标,各国应致力于营造互信、合作的国际和地区安全环境,消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动因;坚持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防扩散问题;切实维护和加强国际防扩散机制;平衡处理防扩散与和平利用科学技术的关系,摒弃双重标准。

  中国一贯主张并积极倡导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中国坚定奉行自卫防御的核战略,始终恪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承诺。中国在核武器的规模和发展方面始终采取极为克制的态度,不在别国部署核武器,从不参加任何形式的核军备竞赛,将继续把自身核力量维持在国家安全需要的最低水平。

  中国坚定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积极推动条约早日生效。中国支持裁谈会尽快达成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早日启动“禁产条约”谈判,并就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无核安保”等议题开展实质性讨论。

  中国始终认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基石,欢迎条约2010年审议大会取得积极成果,希望各方共同努力,认真落实大会制定的最后文件。当前形势下,各方应继续维护和加强条约的普遍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使条约在防止核武器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重视核安全问题,反对核恐怖主义,支持加强相关国际合作,欢迎华盛顿核安全峰会在此方面取得的进展。

  中国支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全面、严格履行两公约义务,支持不断加强两公约的普遍性。同时,呼吁化武拥有国和遗弃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销毁进度。

  中国一贯主张和平利用外空,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认为谈判制定相关国际法律文书是维护外空永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途径。

  中国重视信息安全问题,支持联合国在此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以建设性态度参加了历届联合国政府专家组工作。中国欢迎联合国信息安全问题政府专家组首次达成最后报告,认为这有助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信息安全领域的威胁与挑战。

  中国重视军事透明问题,致力于增进与世界各国的军事互信。从2007年起,中国参加了联合国军费透明制度,并恢复参加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中国支持并将积极参与联合国军费透明政府专家组工作。

  中国重视军控领域的人道主义问题,积极致力于增强《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所附议定书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于2010年4月批准了公约所附《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并以建设性姿态参加公约政府专家组有关集束弹药问题的谈判。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扫雷援助活动,努力帮助有关国家摆脱雷患困扰。中国支持打击小武器非法贸易的国际努力,认真落实联合国小武器《行动纲领》和《识别与追查非法小武器国际文书》。

  六、人权问题

  世界各国政府均有义务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人权文书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国国情,促进和保护人权。国际社会应尊重各类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同等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两类人权和发展权的实现。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在人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做法和模式,不应强求以同一模式来促进和保护人权。

  中国政府积极倡导人权领域国际合作,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人权问题上的分歧,增进了解,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搞双重标准。

  中国政府以建设性态度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工作,愿与各方共同努力,以人权理事会重审为契机,推动理事会提高工作效率,以更加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的方式处理人权问题。

  七、社会问题

  (一)跨国犯罪

  制贩毒品、拐卖人口、洗钱和腐败等跨国犯罪活动猖獗,并经常和恐怖主义活动勾联,严重危害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给地区稳定甚至世界和平带来挑战。

  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不仅是国际社会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共同需要,也是各国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犯罪领域的重要文件。国际社会应根据公约宗旨和精神,认真履行公约义务,相互尊重,平等协作。发达国家应重视发展中国家关切,避免成为腐败分子的庇护天堂。

  (二)艾滋病

  艾滋病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影响各国经济社会发展。防治艾滋病是国际社会刻不容缓的任务,也是落实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方面。

  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提供更大帮助。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全球防治艾滋病、结核和疟疾基金等国际机构应该加强相互协调,为帮助发展中国家防治艾滋病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艾滋病防治措施,努力提高艾滋病人权利保障水平,增强全社会关心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意识。中国积极参与艾滋病领域国际合作,愿与国际社会一道继续为减轻艾滋病危害作出贡献。

  (三)公共卫生安全

  公共卫生安全事关各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国政府应通过不断加强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为人民健康生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建设,正在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方愿同各方及有关国际组织加强信息、经验、技术交流共享,深化合作,为更好应对全球公共卫生挑战、促进人民身心健康而共同努力。

  (四)反腐败

  腐败问题影响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国际社会普遍重视。加强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反腐败合作,推动各国交流反腐败斗争经验,有利于促进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反腐败工作。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第一部全球范围内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为各国共同惩治和预防腐败规定了共同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各国应当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履约机制应重在发挥建设性作用,协助和促进缔约国更好地履约和开展国际合作。缔约国应提高参与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政治意愿,减少国内法和国内程序对引渡和资产追回的限制,在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援助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履约能力。

  八、联合国财政问题

  联合国正常运转需要一个稳定的财政基础。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精神,根据联大决议确定的支付能力原则,继续认真履行联合国财政义务,及时、足额、无条件地缴纳联合国会费和维和摊款,确保联合国有坚实、稳定的财政基础。

  联合国资源的利用应根据资源与方案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充分考虑和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关切和要求。

  会员国应进一步协调与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在方案协调和财政预算方面对秘书处的工作指导。

  九、法治问题

  (一)国际和国内两级法治

  实现国内和国际两级法治是各国普遍追求的目标。各国有权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各国的法治模式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和共同发展。在加强国际法治方面,必须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权威,严格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坚持国际法的统一适用,避免采取双重标准,并不断完善国际立法,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

  (二)打击“有罪不罚”

  中国谴责一切形式的犯罪行为,支持各国为消除“有罪不罚”所做的努力,鼓励国际社会就此开展合作。国际社会为消除冲突地区“有罪不罚”的努力,应与保障冲突地区所有人员福祉的目标相一致,不应干扰冲突地区正在进行的和平进程,不应妨碍冲突地区促进民族和解,实现持久和平。只有在有关地区局势缓和、政治稳定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解决有罪不罚。

  (三)国际法院

  中国支持加强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支持法院不断改进其工作方法,希望法院在维护国际秩序稳定、伸张正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国自由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式的权利应得到尊重。

  (四)国际刑事法院

  中国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应秉承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全人类福祉的宗旨,与其他国际机制协调合作,避免干扰有关和平进程。中国会继续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

  (五)海洋与海洋法事务

  推动建设和谐海洋,是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国际海洋秩序,我们主张:

  第一,兼顾对海洋的合理利用与科学保护。在促进海洋可持续利用为人类创造福祉的同时,加强对海洋的保护,实现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和谐。

  第二,公平分配海洋利益,分担保护责任,特别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关切。

  第三,平衡沿海国权利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科学合理地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在保障沿海国依国际法享有的权利的同时,要保护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

  第四,维护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国际海洋法秩序。《公约》是在海洋领域解决新问题、处理新挑战的重要依据,是现代海洋秩序的法律基础。国际社会应确保《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