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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21:5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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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2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办发[2001]92号)安排,为做好2002年下半年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将《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的相应专业考试的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从2002年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2001年考试成绩按原来统计办法管理。
  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首次考试于2002年9月22日举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各项制度,严格保密措施,严肃考试纪律,努力提高考试工作人员服务水平,确保考试公正、安全、有效。
  附件: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


                     人事部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
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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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名称  │考试日│时间及内容│        │      备 注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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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9月20 │下午:2:00│        │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
┃       │日  │—5:00资产│        │学》2个考试科目分别改为《资 ┃
┃       │   │评估   │        │产评估》、《财务会计》。  ┃
┠───────┼───┼─────┼────────┼──────────────┨
┃       │9月21 │上午:9:00│        │              ┃
┃       │日  │—11:30经 │        │              ┃
┃       │   │济法   │        │              ┃
┠───────┼───┼─────┼────────┼──────────────┨
┃       │   │下午:2:00│        │              ┃
┃       │   │—4:30财务│        │              ┃
┃       │   │会计   │        │              ┃
┠───────┼───┼─────┼────────┼──────────────┨
┃       │9月22 │上午:9:00│        │              ┃
┃       │日  │—11:30机 │        │              ┃
┃       │   │电设备评估│        │              ┃
┃       │   │基础   │        │              ┃
┠───────┼───┼─────┼────────┼──────────────┨
┃       │   │下午:2:00│        │              ┃
┃       │   │—4:30建筑│        │              ┃
┃       │   │工程评估基│        │              ┃
┃       │   │础    │        │              ┃
┠───────┼───┼─────┼────────┼──────────────┨
┃   出版   │9月22 │     │        │另行通知。         ┃
┃       │日  │     │        │              ┃
┠───────┼───┼─────┼────────┼──────────────┨
┃注册城市规划师│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城 │        │              ┃
┃       │   │市规划原理│        │              ┃
┠───────┼───┼─────┼────────┼──────────────┨
┃       │   │下午:2:00│        │              ┃
┃       │   │—4:30城市│        │              ┃
┃       │   │规划相关知│        │              ┃
┃       │   │识    │        │              ┃
┠───────┼───┼─────┼────────┼──────────────┨
┃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城 │        │              ┃
┃       │   │市规划管理│        │              ┃
┃       │   │与法规  │        │              ┃
┠───────┼───┼─────┼────────┼──────────────┨
┃       │   │下午:2:00│        │              ┃
┃       │   │—5:00城市│        │              ┃
┃       │   │规划实务 │        │              ┃
┠───────┼───┼─────┼────────┼──────────────┨
┃  执业药师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药 │        │              ┃
┃       │   │学(中药学)│        │              ┃
┃       │   │专业知识( │        │              ┃
┃       │   │一)    │        │              ┃
┠───────┼───┼─────┼────────┼──────────────┨
┃       │   │下午:2:00│        │              ┃
┃       │   │—4:30药学│        │              ┃
┃       │   │(中药学)专│        │              ┃
┃       │   │业知识(二)│        │              ┃
┠───────┼───┼─────┼────────┼──────────────┨
┃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药 │        │              ┃
┃       │   │事管理与法│        │              ┃
┃       │   │规    │        │              ┃
┠───────┼───┼─────┼────────┼──────────────┨
┃       │   │下午:2:00│        │              ┃
┃       │   │—4:30综合│        │              ┃
┃       │   │知识与技能│        │              ┃
┃       │   │(药学、中 │        │              ┃
┃       │   │药学)   │        │              ┃
┠───────┼───┼─────┼────────┼──────────────┨
┃ 造价工程师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工 │        │              ┃
┃       │   │程造价管理│        │              ┃
┃       │   │相关知识 │        │              ┃
┠───────┼───┼─────┼────────┼──────────────┨
┃       │   │下午:2:00│        │              ┃
┃       │   │—4:30建设│        │              ┃
┃       │   │工程技术与│        │              ┃
┃       │   │计量(土建 │        │              ┃
┃       │   │、安装)  │        │              ┃
┠───────┼───┼─────┼────────┼──────────────┨
┃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2:00工 │        │              ┃
┃       │   │程造价的确│        │              ┃
┃       │   │定与控制 │        │              ┃
┠───────┼───┼─────┼────────┼──────────────┨
┃       │   │下午:2:00│        │              ┃
┃       │   │—5:30工程│        │              ┃
┃       │   │造价案例分│        │              ┃
┃       │   │析    │        │              ┃
┠───────┼───┼─────┼────────┼──────────────┨
┃ 企业法律顾问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综 │        │              ┃
┃       │   │合法律知识│        │              ┃
┠───────┼───┼─────┼────────┼──────────────┨
┃       │   │下午:2:00│        │              ┃
┃       │   │—4:30经济│        │              ┃
┃       │   │与民商法律│        │              ┃
┃       │   │知识   │        │              ┃
┠───────┼───┼─────┼────────┼──────────────┨
┃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企 │        │              ┃
┃       │   │业管理知识│        │              ┃
┠───────┼───┼─────┼────────┼──────────────┨
┃       │   │下午:2:00│        │              ┃
┃       │   │—4:30企业│        │              ┃
┃       │   │法律顾问实│        │              ┃
┃       │   │务    │        │              ┃
┠───────┼───┼─────┼────────┼──────────────┨
┃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房 │        │              ┃
┃       │   │地产基本制│        │              ┃
┃       │   │度与政策 │        │              ┃
┠───────┼───┼─────┼────────┼──────────────┨
┃       │   │     │        │              ┃
┠───────┼───┼─────┼────────┼──────────────┨
┃       │   │下午:2:00│        │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考┃
┃       │   │—4:30房地│        │试科目外,其它科目均可自带计┃
┃       │   │产开发经营│        │算器。           ┃
┃       │   │与管理  │        │              ┃
┠───────┼───┼─────┼────────┼──────────────┨
┃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房 │        │              ┃
┃       │   │地产估价理│        │              ┃
┃       │   │论与方法 │        │              ┃
┠───────┼───┼─────┼────────┼──────────────┨
┃       │   │下午:2:0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为开┃
┃       │   │—4:30房地│        │卷考试。          ┃
┃       │   │产估价案例│        │              ┃
┃       │   │与分析  │        │              ┃
┠───────┼───┼─────┼────────┼──────────────┨
┃   统计   │10月13│上午:  │中级:统计基础理│              ┃
┃       │日  │     │论及相关知识  │              ┃
┠───────┼───┼─────┼────────┼──────────────┨
┃       │   │     │        │              ┃
┠───────┼───┼─────┼────────┼──────────────┨
┃       │   │9:00—11: │初级:统计学和统│              ┃
┃       │   │30    │计法基础知识  │              ┃
┠───────┼───┼─────┼────────┼──────────────┨
┃       │   │下午:  │中级:统计工作实│              ┃
┃       │   │     │务       │              ┃
┠───────┼───┼─────┼────────┼──────────────┨
┃       │   │     │        │              ┃
┠───────┼───┼─────┼────────┼──────────────┨
┃       │   │2:00—4:30│初级:统计专业知│              ┃
┃       │   │     │识和实务    │              ┃
┠───────┼───┼─────┼────────┼──────────────┨
┃   审计   │10月13│上午:9:00│        │审计专业初、中级考试科目名称┃
┃       │日  │—11:30与 │        │相同。           ┃
┃       │   │审计专业相│        │              ┃
┃       │   │关的综合知│        │              ┃
┃       │   │识    │        │              ┃
┠───────┼───┼─────┼────────┼──────────────┨
┃       │   │下午:2:00│        │              ┃
┃       │   │—4:30审计│        │              ┃
┃       │   │理论与实务│        │              ┃
┠───────┼───┼─────┼────────┼──────────────┨
┃ 计算机软件 │10月13│初级程序员│上午:9:00—11: │              ┃
┃       │日  │     │00基础知识   │              ┃
┠───────┼───┼─────┼────────┼──────────────┨
┃       │   │     │下午:2:00—4:00│              ┃
┃       │   │     │编程能力    │              ┃
┠───────┼───┼─────┼────────┼──────────────┨
┃       │   │程序员高 │上午:9:00—11: │              ┃
┃       │   │     │30基础知识   │              ┃
┠───────┼───┼─────┼────────┼──────────────┨
┃       │   │     │下午:2:00—4:30│              ┃
┃       │   │     │编程能力    │              ┃
┠───────┼───┼─────┼────────┼──────────────┨
┃       │   │级程序员 │上午:9:00—11: │              ┃
┃       │   │     │30基础知识   │              ┃
┠───────┼───┼─────┼────────┼──────────────┨
┃       │   │     │下午:2:00—4:30│              ┃
┃       │   │     │软件设计能力  │              ┃
┠───────┼───┼─────┼────────┼──────────────┨
┃       │   │系统分析员│上午:9:00—11: │              ┃
┃       │   │     │30综合知识   │              ┃
┠───────┼───┼─────┼────────┼──────────────┨
┃       │   │     │下午 1:00-3:00 │              ┃
┃       │   │     │系统分析设计  │              ┃
┠───────┼───┼─────┼────────┼──────────────┨
┃       │   │     │        │              ┃
┠───────┼───┼─────┼────────┼──────────────┨
┃       │   │     │   3:20-5:20 │              ┃
┃       │   │     │论文      │              ┃
┠───────┼───┼─────┼────────┼──────────────┨
┃       │   │网络程序员│上午:9:00—11: │              ┃
┃       │   │     │30网络基础知识 │              ┃
┠───────┼───┼─────┼────────┼──────────────┨
┃       │   │     │下午:2:00—4:30│              ┃
┃       │   │     │网络编程    │              ┃
┠───────┼───┼─────┼────────┼──────────────┨
┃       │   │网络设计师│上午:9:00—11: │              ┃
┃       │   │     │30网络综合知识 │              ┃
┠───────┼───┼─────┼────────┼──────────────┨
┃       │   │     │下午:2:00—4:30│              ┃
┃       │   │     │网络设计与管理 │              ┃
┠───────┼───┼─────┼────────┼──────────────┨
┃  国际商务  │11月3 │上午:9:00│        │国际商务师和助理国际商务师考┃
┃       │日  │—11:30专 │        │试科目名称相同。      ┃
┃       │   │业知识  │        │              ┃
┠───────┼───┼─────┼────────┼──────────────┨
┃       │   │下午:2:00│        │              ┃
┃       │   │—4:30理论│        │              ┃
┃       │   │与实务  │        │              ┃
┠───────┼───┼─────┼────────┼──────────────┨
┃   经济   │11月3 │上午:9:00│        │经济专业初、中级考试科目名称┃
┃       │日  │—11:30专 │        │相同。           ┃
┃       │   │业知识与实│        │              ┃
┃       │   │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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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意见的复函

195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办公厅:
1954年2月17日发办签(54)字第284/334号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件之来函暨附件均悉。兹对其中两案提出如下意见,请参考(其余案件同意云南外事处的意见)。
一、附件提到的第二起案件,本国人常效武的判刑问题,常效武订婚后而与越侨曾群芝同居。仅是一私通奸关系,对此双方未婚而发生性行为,可以不判处徒刑的。
二、附件提到的第三起案件,本国人李森因对其妻邓珍玉(越侨)一贯虐待,并将其肋骨打断,造成重大伤害、原审法院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似显轻些。
此复

附:外交部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请研究的函 1954年2月17日 发办签(54)字第284/3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我部接到云南外事处报告有关处理越南侨民与本国人婚姻纠纷的案件6件,据中央内务部函复意见,此问题与你院部有关,故现将情况抄转你院部,希予研究并请将意见函复我部。

附件:云南外事处1953年8月业务工作有关外侨婚姻纠纷案件报告(节录)
(六)本月内处理外侨婚姻纠纷案共七起,都系越侨,其中昆明越南办事处干部王明芳一案,将专案报部,其他六起情况如下:
(1)越侨马素珍与中国人周国生通奸,周系一建筑工人,曾在1948年结婚,自今年1月与马通奸后,即将原妻遗弃,今年7月经路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给周国生以训诫处分,但此后马与周仍继续同居,又经工会一再予以批评教育,但周国生继续坚持错误,工会将该案送省人民法院处理,省法院拟判周国生徒刑一年,征求我处对越侨马素珍的处理意见,经我们调查该案主要应由周国生负责,且考虑马素珍犯法行为的造成,其部份原因系由于其生活无所依靠,又系越侨,对我国法律的严重性也认识不够,且系初犯,故可从轻处理,对其予以训诫处分,并令其与周国生解除非法的同居关系,保证今后不再重犯。
(2)昆明市越侨曾群芝,原嫁一中国旧军官,1951年离异,后即与一中国工人常效武同居,但常早已与人订婚。去年12月常即与曾群芝脱离同居关系,今年2月与其未婚妻金立仙结婚。现曾群芝告常于解放前在上海即与其结婚,现又重婚,要求法院处理。但经市法院调查,曾群芝所称在解放前即与常效武在上海结婚不合事实。只能认为是同居关系,故不能以重婚罪判处。对常效武拟判徒刑三个月,缓期半年执行。市法院征求我处对曾群芝的处理意见,我处认为曾群芝并未与常效武结婚,而故意编造事实,欺骗政府,应予以批评教育。
(3)越侨邓珍玉,于1947年嫁与中国人李森,婚后一贯受李虐待,感情恶劣,在解放前因不堪忍受李之打骂自称曾自杀过3次。近日忽遭李森毒打,手脚胸部均被打青,胸部肋骨被打断一根。邓珍玉向市法院控告,请求判决离婚,男方负责替他医伤,双方有小女孩一,方七岁,邓珍玉要求在离婚后仍由自己抚养,小孩生活费由男方负责。市法院处理意见,双方准予离婚,李森判处徒刑一年半,并给女方医药费50万元,所生小女孩暂由女方抚养。我们同意市法院意见,于离婚并由男方负责从速治愈女方之伤。女孩一人由女方抚养,离婚后应由男方暂时照顾女方母女生活,俟女方能独立维持生活时,可按实际情况再行处理。李森判刑问题,因系中国人,由市法院决定。
(4)越侨黄桂英,解放前曾两度嫁与中国商人及地主为妾,解放后作舞女维生,今年4月与一中国商人伍少峰同居,伍有妻室儿女在云南保山,6月伍之妻自保山来,因此发生纠纷,后经云南越侨联协会调解,黄桂英与伍少峰已脱离同居关系,最近黄桂英又向法院控告称,伍少峰在与其同居时间共同开设一咖啡店,账务手续不清,且称已有身孕,须由伍负责。对该案我们的处理意见是:关于黄桂英与伍少峰的债务纠纷,因过去双方已协商,目前可在原协商基础上由市法院酌情调解,如黄桂英经医生证明确已怀孕,则其将来所生小孩,应按我国婚姻法对非婚子女之条例处理,伍少峰对所生小孩在法律上仍有抚养的义务。对黄桂英与伍少峰的同居关系,应宣布其为非法,双方保证今后不再重犯。对黄桂英予以严厉批评教育,对伍少峰由市法院按一般中国人情况判处。
(5)越侨刘子恒娶妻中国人李文英,刘系一技术工人,双方感情恶劣,已由区政府判决离婚,共有子女五人,区政府决定,女方抚养两人,男方抚养三人。男女双方本已同意,但离开区政府刘子恒则矢口不认,声称五个孩子全由他抚养,否则他一个也不要,以此与女方为难。后经我处给刘子恒予以教育,双方已按区政府意见处理。
(6)越侨阮利和声称其夫越南人张玉忠系一反革命分子,1950年被捕,1952年送回越南,现要求判处离婚,我处正在调查其所称是否事实,如系事实,拟批准其请求。


昆明市种子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种子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子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种子产业化,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推广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良种的选育、生产、经营、推广纳入农业、林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资金,逐步增加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种子执法队伍,完善种子服务体系,推进种子产业化进程。
第五条 市、县(区、市,下同)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林业种子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种子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管理,核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种子质量合格证》;
(三)按有关规定组织新品种及配套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审定、认定工作;
(四)培训种子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受理对种子质量争议的技术鉴定和调解,协助查处违反种子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种子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并佩着标识。
第八条 市、县农业种子公司、林业种苗站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应当按计划组织生产、供应良种。
第九条 新品种的选育、引进,应当由市、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并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科技项目发展项目,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第十条 新品种的推广必须遵循试验、示范、审定的程序,做到因地制宜、区域布局、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 未经审定、认定或审定、认定未通过的新品种,不得经营和推广。
第十二条 市、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的生产实行宏观管理。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的生产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统一安排。
工程造林、速生丰产林、经济果木林基地所用的种子由县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种苗站或种子基地供种,其它造林用种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生产。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和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
第十三条 商品种子的生产实行《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
凡从事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指定的作物种类、产地和规模进行生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种子生育的一个周期。
第十四条 生产商品种子必须有种子生产基地,具备生产良种的技术力量和隔离、栽培条件,遵循技术操作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市、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扶持的种子生产基地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商品种子的生产和收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种子生产基地抢购、套购种子,哄抬种价。
第十六条 市、县农业种子公司应当积极发挥规模经营优势,逐年提高水稻、玉米、小麦、蚕豆、蔬菜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统供率;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及相应的亲本种子由市、县农业种子公司统一经营,其它种子实行多渠道经营。
第十七条 农、林科研、教学单位可以依法经营本单位选育或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引进、繁育经审定、认定通过的优良品种的种子。
第十八条 经营种子实行《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
凡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市、县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定内容开展经营。
第十九条 经营种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正确识别、鉴定所经营种子的种类和质量的技术人员;
(二)有能正确掌握种子贮藏、包装技术的保管人员;
(三)有同经营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贮藏保管设施和加工设备;
(四)有与经营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农业种子公司、林业种苗站可以委托乡镇农技服务组织在本乡镇开展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和林木种苗的代销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种子实行《种子质量合格证》制度。
凡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其所经营的种子应当具有种子检验、检疫合格证书。销售种子必须开具统一发票并附使用说明书,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进出口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向同级种子管理机构报送进出口种子的种类、品种名称、数量、质量、产地及有关检疫等技术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县种子管理机构必须建立种子检验室、配备专职检验员,规范种子质量检验。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种子的自检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种子的检疫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主要农作物及林木救灾备荒种子的年收贮数量,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及实际需要确定,市不得低于总用种量的1.5%,县不得低于3%。
贮备救灾备荒种子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周转金或给予贴息贷款解决。种子贮备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部门补贴。
第二十六条 未经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种子生产基地,确需征(占)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科研、教学的单位和个人选育、引进、推广和使用良种。对在种子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从事商品种子生产的,由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种子。
未按《种子生产许可证》指定的作物种类、品种和生产地点、规模从事种子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由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情节严重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种子经营许可证》指定的经营地点、经营种类从事种子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未取得《种子质量合格证》经营种子的,由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扣押种子;情节严重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由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
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未经审定、认定通过的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三十三条 推广未经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对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的,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没收种子,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损坏珍贵母树的,处以其经济损失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凡到国家扶持的种子生产基地非法抢购、套购种子的,由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哄抬种价的,由当地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 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七条 对干涉或妨碍种子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种子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由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种子由市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管理。
园林绿化的种子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