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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4:1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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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2]1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评选工作,我部修改完善了《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同时制定了《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两个附件还调整了“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部分人员。现将《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评选办法》及其附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申报工作时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2、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3、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一、奖项的设立

  为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表彰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城镇、单位和个人,建设部决定设立 “中国人居环境奖”(含“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镇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个方面取得的成就。

  二、评选对象

  “中国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对象是城镇政府。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是:

  1、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项目;

  5、个人。

    三、申报条件

  (一)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积极制定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取得实施效果;组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重视对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认真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三)项目

  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有效利用资源;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或能给予其他地区以有益启迪的住区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城镇污染治理等项目。

  (四)个人

  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研和科普教育工作,或有重要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愿申报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根据需要也可直接推荐备选项目。

  (二)申报受理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建设部负责全国申报受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负责。“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三)报送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属实后,提出推荐报告,报送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

  (四)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文字材料,包括3000字的申报内容介绍;

  3、照片或图片资料;

  4、长度不超过10分钟的音像资料。

  申报表以书面形式、文字材料以软盘形式、图片资料和音像资料分别以光盘形式上报,一式三份。

  (五)申报时间

  每年的6月30日为“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五、评选程序

  1、建立专家评选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录,根据每年申报项目的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

  2、“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对各地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

  3、“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镇进行现场考察;

  对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将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现场考察,《考察报告》将作为评选依据提交专家评审组;

  4、专家评审组根据《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参考指标体系》、《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对“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提交的预审合格的评选对象进行正式评选;

  5、专家评审组的评选结果,经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分别授予“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并予以公布表彰;

  6、“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从已授予的“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中,提出推荐申报“联合国人居奖”和“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的名单,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部外事司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并向联合国人居署报送。

  六、有关事项

  1、为了保证“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宜再设立省一级的“人居环境奖”。

  2、建设部对已授予的“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进行动态监督。凡出现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而引起的破坏人居环境的重大问题,建设部将取消已授予的奖项。

附件一

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一、定量指标

  1.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23m2

  2.城市燃气普及率:        ≥92%

  3.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   ≥65%

  4.城市供水普及率:        ≥98.5%

  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45%

  6.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      ≥20%

  7.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     ≥10m2

  8.城市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   ≥11标台

  9.城市绿化覆盖率:        ≥35%

  10.城市绿地率:         ≥30%

  11.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8m2

  12.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4m2

  13.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65%

  二、定性指标:

  1.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依法编制、审批并公布;

  2.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3.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4.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安排土地使用;

  5.城市建设投资力度大,城市基础设施日趋完善;

  6.保证城市用水有效供给,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7.已形成覆盖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快速网络;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完善、状况良好;

  9.城市路网结构合理,道路通行能力高;

  10.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11.房地产市场活跃、交易规则健全,增量市场、存量市场、租赁市场,以及高、中、低档住宅比例比较合理;

  12.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基本解决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

  13.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了物业管理,绝大多数的旧住宅小区经过整治后实施了物业管理;

  14.已编制完成城市空气污染的控制性规划;

  15.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

  16.采取切实可行的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

  17.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18.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治理城市噪声污染;

  19.有效控制城市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实行达标排放;

  20.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水体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21.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的循环利用;

  22.全面实施污水处理收费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23.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得到了有效保护;

  24.城市周边地区植树造林工作成效显著;

  25.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完好;

  26.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制度健全;

  27.市民广泛参与城市发展的重大决策;

  28.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29.社区治安情况良好;

  30.社区公益性活动开展较好;

  31.城市防灾减灾工作成效显著;

  32.积极开展改善人居环境的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

  三、相关条件:

  1.已被命名为节水型城市;

  2.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注:为与“建设‘十五’计划”的指标设计相对应,定量指标中的人 口数,仍按“非农人口”进行统计。

附件二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主题1:居民住房状况的改善

  建立了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

  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有效启动了廉租住房;

  基本解决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

  房地产市场增量和存量房销售比例以及高、中、低档住宅供应比例协调;

  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得到有效启动;

  商品房空置量处于合理的区间;

  住宅建设广泛采用无障碍设计,注重养老设施建设,有效改善残疾人、老年人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程序合理、服务规范;

  市场规则比较健全。

主题2:住宅科技研究及成果转化

  编制完成住宅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进和开发关键技术,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

  积极推行康居示范工程,引导住宅规划设计质量的提高和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

  推广应用先进的结构建造技术,增进居住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促进住宅整体技术的进步;

  注重住宅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技术突破;

  在住宅技术集成、技术整合方面成绩突出;

  在推进住宅标准化工作、实施工业化成套技术方面有杰出贡献;

  在住宅部品生产、运行和流通体制方面,努力实现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改善部品质量。

主题3: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

  新建小区全部实行物业管理,旧小区全面整治后积极推行物业管理;

  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经常性群众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健康有益;

  社区居民团结互助、文明居住,重视开展社区的公益活动;

  社区社会稳定,治安情况良好,各类矛盾得到有效的协调和化解;

  重视失业或下岗人员的就业安排,社区里没有工作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及其子女得到有效的接济;

  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妇女参与社区的公共服务及管理的程度较高;

  社区有居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正式程序,并得到认真实施;

  重视社区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主题4:减少空气污染

  加强城市燃气设施建设,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城市煤烟污染,逐步实现集中管道输配燃气;

  三北地区城市积极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努力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水平和热能利用效率;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城市工业废气和机动车尾气的治理;

  城市内的建筑施工场地有防止扬尘的措施;

  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

  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主题5:水环境治理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建有较为科学、完善的城市排水系统;

  重视工业废水综合防治技术的应用,有效控制城市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实行达标排放;

  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明显提高;

  全面实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推动污水处理企业化和产业化进程。

  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

  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已形成绿化景观。

主题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重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可燃气体、有机肥料和热能等资源性产品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科学、合理的选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经处理后达到无害化标准。

主题7: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完善城市各类用水的区别水价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效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

  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保证城市用水的有效供给;

  重视城市水源地保护,建立水源地水质报告制度;

  重视城市供水管网的技术改造,有效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

  大力开发污水回用技术,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开展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并已被命名。

主题8: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已完成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并按程序经过批准。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建设管理;

  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其建设选址按规定经过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没有破坏自然、人文景观,违章建设,乱砍树木,捕猎动物等行为发生;

  古建筑、古树名木保存完好;

  风景名胜区内有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并得到认真的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生物多样性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

主题9: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或规章,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政策;

  已编制有关的保护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依法批准实施;

  保留了真实的历史遗存,有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并在保护规划中划定了保护范围;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状况良好,未列入保护等级的历史建筑也得到妥善保护;

  注重对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进行保护,包括地方戏剧、传统工艺、饮食、民俗等;

  对于具有旅游价值的保护区,制定了相应的游客管理措施,并注意避免由旅游引发的对居(村)民传统生活方式产生的不良影响;

  建立有规范的保护管理档案。

主题10:城市防灾与减灾

  城市各项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完成对城市险情和易受伤害程度的评价,根据实情制定以社区为重点的、系统的防灾减灾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建立早期灾情警报系统,及时向居民发布灾情警告;

  划分各主要职能部门和行为主体在防灾减灾方面的职责,有完整的危机处理程序和对策;

  做好城市防灾减灾的宣传工作,提高城市居民(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防灾减灾意识,确保他们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

  重视城市之间防灾减灾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主题11:灾后重建工作

  城市政府对灾后重建工作制定了近期规划和长远目标,从资金的筹集、人力的动员到重建工作的开展,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

  政府各部门要明确界定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争取同所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进行广泛合作,支持各种参加救济、恢复和重建的活动,使重建恢复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把受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在灾后重建的工作中要重点考虑老人、妇女和儿童的需要,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灾害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住宅、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及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得到较好的恢复和发展。

主题12: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

  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按法定的程序、权限审查批准并公布;

  镇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镇区绿化状况良好,主要街道和河、渠两岸植被丰富,镇域内各类古树名木保存完好;

  城镇供水设施良好能满足需求,水质综合合格率优良;

  镇区能源结构合理,燃气普及率较高;

  镇区主次干道路面铺装达到较高水平,路灯等设施齐全有效;

  镇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和集中居住区有地下管渠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

  镇区污水经过处理和综合利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污染水体;

  对工业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镇区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安全完好。

  重视镇区住宅小区的设施配套和环境改善;

  镇区基本实现平均每户拥有一套功能相对齐全、综合质量较高的住宅;

  重视镇容镇貌管理,成效显著;

  垃圾站点分布适宜,设施完好;

  镇区公厕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卫生状况良好;

  镇区粪便、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无露天堆放。

主题13:城市交通状况的改善

  有完善的城市交通规划体系和合理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有完善的城市路网结构及道路交通设施,城市道路的通行能力高;

  积极推进公共交通优先政策的实施,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公交专用道和优先通行信号设施,形成覆盖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快速网络;

  建立了先进、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指挥系统;

  城市客运市场规范有序,管理法规健全;

  建立起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管体系,确保行车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主题14:生态保护及城市绿化建设

  重视对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的保护,并将其列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中;

  重视城市在周边地区植树造林等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工作;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

  认真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重视城市中心区绿化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城市道路绿化情况良好;

  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符合标准,绿化种植植物群落富有特色,维护管理良好;

  城市绿化建设因地制宜,积极培育区域性的乡土树种、草种,加快新品种的研究和引种驯化,丰富植物物种;

  城市广场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有机结合;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全市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高;

  新建居住小区和改造旧居住区重视绿化建设,小区绿化符合标准;

主题15:通过宣传、科普教育和科研成果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普教育工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长期致力于改善人居环境的科研工作,其研究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被证明确实有效,并已广泛传播,对人居环境的改善做出突出贡献。

附件三

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汪光焘(建设部部长)

  副组长:仇保兴(建设部副部长)

  成员:谢家瑾(建设部总经济师、房地产业司司长)

     李先逵(外事司司长)

     唐凯(城乡规划司司长)

     李东序(城市建设司司长)

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李东序

  副主任:陈蓁蓁(城市建设司处长)

      姜万荣(房地产业司处长)

  成 员:欧阳湘(城乡规划司处长)

      郑广大(外事司处长)

      杨学安(人居中心信息办副主任)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补充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补充规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鄂常备(2001)10号


(2001年2月22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自治县水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所在的乡镇应当设立派出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并予以公告。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推广利用沼气、小型水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省柴灶等节能项目和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第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荒、烧山开荒或者在陡坡地铲草皮、乱挖树蔸;
(二)采伐水土保持林、护岸林、防浪林;
(三)向江河、水库、堰塘、渠道倾倒砂、石、土以及在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堆放尾矿、废渣、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四)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或者在水库、堰塘、堤防、渠道等水工程界定的保护区范围内挖沙取土,开山炸石;
(五)开垦二十五度(含二十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种植农作物;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一)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开办矿山、电力、砖瓦、水泥等企业;
(二)开垦五度(含五度)至二十五度之间的荒坡地;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建设项目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严格控制下列行为:
(一)在旅游风景区砍伐或者皆伐自留山成片树木;
(二)用林木烧砖、烧瓦、烧陶、烧木炭。
(三)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敞养大牲畜。
第十条 高坝洲、隔河岩等水利水电工程在自治县境内形成的水库库岸为自治县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对国家扶持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其水土保持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组织建设,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查,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保护责任制。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水土保持专项资金,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一)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护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二)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水土保持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
(三)依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管理条例》征收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用于营造和保护防浪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护岸林的专用资金;
(四)每年从收取的水资源费中提取的用于水土保持的资金。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资金的提取比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对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扶持;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元至5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规定,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补充规定》,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1年4月10日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191号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7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悦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悦。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吉林省车船税额表》计算征收。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誉专用的车船;

  (五)誉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子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自2007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车船税,免税范围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 自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六条 车船税由地方锐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锐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地点:纳悦人投保交强险的,在投保交强险所在地的保险机构;不投保交强险的,在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九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问,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问.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一条 车船税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申报并缴纳的方式。投保交强险的,纳锐期限为投保的同时;不投保交强险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次月10日之前,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已经完锐或者按规定享受免征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投保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应当在投保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锐。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将依法登记的车船的牌照、类型、车主的相关信息按季度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吉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发布的《吉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163 号)及本办法发布之前本省发布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悦的其他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车船税额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