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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0 15:59: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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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管理,促进电信通信事业发展,以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根据《青海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通信设施及管理配套建设,是指敷设在建筑物内部及其与公用通信管线相连接的与建设工程项目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预设通信管线及其配套设施,包括电话线、通信电缆以及通信线路管道、分线箱(盒)、交接间、交接箱和人(手)孔等。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与预设通信管线有关的永久性建筑物。
第四条 市规划、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电信局按照“超前、节约、稳定”的原则统筹制定预设通信管线的干线和主要支线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 预设通信线应通达下列范围:
(一)办公楼、宾馆(饭店、旅馆)等预设到每个房间和服务台;
(二)工业建筑预设到每层、每个作业间,
(三)商业、医疗、教学、科研及其它公共建筑物等预设到每层楼和部分房间;
(四)住宅楼顶设到户;
(五)高层办公楼、高层住宅楼和住小区应在适应部位预设通信管线交接或交接箱;
(六)建筑物外地下通信线与公用通信管线相接;
(七)新建、改建道路、铁路、桥梁、隧道、公共绿地等与预设通信管线同时规划、设计施工(或预留通信管线位置)、同时竣工验收。
预设通信管线按邮电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住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执行。
第六条 预设通信管线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投资总额之内。
第七条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通达范围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通信技术规范,在设计图纸中标明预设的通信管线内容。
第八条 设计图纸送审前,应将有关预设通信管线内容的部分送市电信局审查并盖章后,方可送审。
第九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通信管线设计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图纸所设计的通信管线进行施工,不得自行改变通信管线的设计。凡不按设计标准施工或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选用的电话线、电缆、交接箱、分线箱等通信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和邮电部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设通信管线应与建筑工程项目同时竣工。建设单位要向市电信局提供通信管线竣工图及有关资料,市电信局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技术规范的预设通信管线不予验收,并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市电信局不予保证其通信设施的安装。
第十三条 建筑物的通信管线出口应与公用通信管线相连接,其中连接点(不含连接点)以内的管线,包括管线交接间、交接箱、分线箱(盒)、电话线、电话插座、支线管道和人(手)孔等,由建设单位委托建筑单位施工,所需器材和施工费用由建筑单位承担,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 未经市电信局同意,不得擅自改做他用。
第十四条 对于损坏、擅自迁改通信管线及配套设施的,市电信局除责令其立即恢复原状外,并按所受损失金额的一至五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题问题,由市电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大通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1996年2月29日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投资[2004]1927号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按此办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二、《目录》中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六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
  一、企业投资项目
  (一)核电站项目;
  (二)新建机场项目;
  (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四)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五)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六)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七)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站项目;
  (八)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5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
  (九)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
  (十)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十一)年产3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十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十三)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十四)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
  (十五)跨境、跨海湾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十六)3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铁路项目;
  (十七)新建集装箱、煤炭、矿石、油气港区项目;
  (十八)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钢铁、有色、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十九)年加工原油500万吨及以上的炼油项目、年产量60万吨及以上的乙烯项目;
  (二十)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造船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一)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的社会事业项目;
  (二十二)中方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二十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
  (一)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5亿元及以上项目;
  (二)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
  三、有国务院专项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33号 2008年4月2日

《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应用节能建筑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决算。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纳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预算统一下达。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的科研、开发及推广应用,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应用图集等的开支;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奖励;
(六)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手续费;
(七)其他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和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等有关的开支;
(八)支持、扶持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
前款(一)至(五)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开支总额的90%。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申请使用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且自有资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0%。
第八条 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编制新型墙体材料支出项目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用款申请,审核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最高不超过试点、示范工程总投资的5%。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挪作他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将资金追回。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