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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1:56: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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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1994年6月30日我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以下简称通知)中涉及税收协定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执行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判断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时,居住时间的确定,应按有关入出境证明,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历年或纳税年度计算的,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
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任何12个月或365天计算的,应自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来华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个月或365天内计算其居住时间(详见附件)。
二、关于通知第二条关于“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规定,其中“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凡
涉及税收协定的,是指上述机构已构成常设机构,且在据实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采取按经费支出额核定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该机构已负担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

附件:税收协定关于非独立个人劳务停留期间的规定

----------------------------------
| | 条 文 规 定 | 适 用 国 家 |
|-|-----------|------------------|
|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 |日本、美国、法国、比利时、德国、马 |
| |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 |来西亚、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 |
| |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 |瑞典、意大利、荷兰、原捷克和斯洛伐 |
|第|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 |克、波兰、原南斯拉夫、保加利亚、巴 |
| |约国一方征税: |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 |
| |(一)收款人在有关历年|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 |
| |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 |匈牙利、马耳他、 |
| |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 |
|二|183天; | |
|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 |
| |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 |------------------|
| |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有关历年”表述为“有关会计年度” |
|款|(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的国家有: |
| |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英国 |
| |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 |------------------|
| |负担。 |“有关历年”表述为“有关纳税年度” |
| | |的国家有: |
| | |印度 |
| | |------------------|
| | |“有关历年”表述为“在任何12个月”|
| | |的国家有: |
| | |挪威、新西兰、泰国、澳大利亚、韩国 |
| | |------------------|
| | |“有关历年”表述为“在任何365天”|
| | |的国家有: |
----------------------------------
说明:
对于挪威居民,如受雇从事近海海域的自然资源的勘探或开发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中累计超过三十天,该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和类似报酬,不论是由谁支付的,都可以在我国征税。



1995年8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共青团建设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中青联发[2005]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共青团建设的意见
(2005年4月8日)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共青团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共青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站在党的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团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高校团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成长的需要,在团结和带领青年学生跟党走、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团的建设。

  加强和改进高校团的建设,是保证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薪火相传、蓬勃发展,需要一代又一代政治坚定、理想远大、素质全面的优秀青年为之不懈奋斗。高校团组织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优秀后备人才的重要职责。只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的建设,才能充分发挥团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培养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加强和改进高校团的建设,是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当代大学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在“四个多样化”的社会背景下,当代大学生的成长发展、学习生活、择业交友都遇到了一些新问题,迫切需要团组织的关心和帮助。高校团组织必须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才能不断提高服务学生的能力,始终保持在学生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加强和改进高校团的建设,是团的事业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的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制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战略的实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都为高校共青团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高校团组织必须主动顺应新形势的要求,找准新的工作定位,拓展新的工作领域,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开创新的工作局面。

  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团的思想建设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承担着为党做好青年工作的光荣使命。高校共青团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必须始终把思想建设作为高校团的建设的首要任务,把自己锻造成团结和凝聚大学生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强核心。

  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理解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建章立制,形成相对固定的学习制度,不断推进思想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把思想建设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通过深入实践,不断深化和增强对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保持思想认识、理论水平、应变能力和党性修养的与时俱进,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指导高校团的建设的实践,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团的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的经验,探索新的路子。

  保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高校团的干部要躬行“两个务必”,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始终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对待工作高度认真负责。注重理论学习和专业学习相结合,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专业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克服浮躁情绪,加强调查研究,强化服务意识,深入学生实际,和学生交朋友,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三、以活跃基层组织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团的组织建设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活跃团的基层工作。基层组织是团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巩固班级团支部建设,在思想教育、发展团员、推优入党、开展文化活动、解决学生各种困难等方面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院系团委(团总支)建设和研究生团组织建设。坚持多种模式、多重覆盖,创新和发展新的建团模式。根据需要,在学生公寓和学生社团中建立团组织,尝试在活动项目、网络虚拟群体中建立团组织。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活动为载体,全面活跃基层团组织,促进高校基层团组织焕发新的活力。

  加强团员队伍建设,强化团员意识。通过重温入团誓词、组织团支部集体活动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团员的荣誉感,保持团员的先进性。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使“推优”成为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学生党员的主要来源。善于发现和树立先进团员的典型,大力表彰先进。对德才表现突出的优秀团员,在推荐研究生和毕业分配时,学校有关部门要适当优先考虑。

  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团干部综合素质。把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和优秀毕业生选拔到团的工作岗位上来,建设一支以专职干部为骨干,专、兼职相结合的高质量的团干部队伍。加强对团干部的培养、培训,选送优秀的团干部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组织参加业余党团校学习、社会实践考察、挂职锻炼等活动,不断提高团干部的综合素质。

  四、以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团的职能建设

  高校共青团要从加强团的能力建设和保持团的先进性出发,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团的各项工作职能。同时,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大学生实际需求的变化,不断强化和完善工作职能,探索和开辟新的工作项目。

  强化高校团组织的教育职能。坚持育人宗旨,通过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帮助大学生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守信意识。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为统揽,深入开展“三下乡”、“四进社区”、“志愿服务”、“红色之旅”等社会实践活动,着力加强以“挑战杯”为龙头、以“校园文化节”为载体的校园文化建设,引导大学生全面发展,成长成才。

  突出高校团组织的服务职能。始终坚持把服务学生作为高校团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帮助广大学生解决和处理好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济困助学、勤工助学,认真做好关心和服务经济困难大学生工作。深入实施“心理阳光工程”,积极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为大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咨询服务。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指导,帮助他们培养创业意识,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不断提高创业素质和就业本领。

  巩固高校团组织的管理职能。全面加强和改进对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指导。学校团委应选派优秀的干部,担任校级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的秘书长。帮助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决策,把握好工作的政治方向,做好主要干部候选人的选拔、推荐工作和主要干部的培养工作。校、院系团委(团总支)要选派得力干部具体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要通过吸收学生社团主要干部参加业余团校的学习、评选优秀学生社团和社团活动等办法,把学生社团的主要干部团结在团组织的周围,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文化活动。

  五、坚持党建带团建,进一步加强党对高校团的建设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高校团的建设,按照党建带团建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团的建设的领导。要把高校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把团建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评估、考核校、院系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

  高校党委要有一名副书记分管共青团工作,高校行政也应有一名副校长联系共青团工作。高校党委每学年应召开一至二次专题会议,研究团的工作。校团委书记可以列席校务会议,党员校团委书记可以列席校党委、常委的有关会议。

  高校党政领导要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得把团的组织机构撤消、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已经合并或归属其他部门的,应尽快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高校团委领导职数和高校专职团干部的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和工作需求而定,要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在校学生数在10000人以下的学校,校团委专职团干部的编制不得少于5人;10000人至25000人的学校,不得少于9人;25000人以上的学校,不得少于12人,分校区较多的学校,还应酌情增加。院系团委(团总支、教工团总支必须配备至少1名专职团干部。校级团委正、副书记按学校部、处级干部配备、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校团委各部部长和院系团总支书记应按科级干部配备、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要积极为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设备,保证必要的活动时间,要按照在校生人均不低于20元的标准划拨校级团委日常工作经费。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党组将组成督查组,就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雅办发〔2006〕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已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全面深化政务公开,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颁布施行,现印发《雅安市政务公开审核办法》、《雅安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雅安市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等4项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雅安市政务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监察机关将依照《雅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雅府发〔2004〕37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度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事业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  其他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  息的内  容描述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雅安市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为认真执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切实深化政务公开,结合《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度政务目标的通知》(雅府发〔2006〕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对县区政府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健全本县区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结合本县区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进行任务分解并下达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分)
  3.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5分)。
  1.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评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提高。(5分)
  2.把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县区政府目标管理,逐级落实。(5分)
  3.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5分)
  4.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5分)
  5.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5分)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20分)。
  1.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政务公开内容目录》。(5分)
  2.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5分)
  3.公开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5分)
  4.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5分)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20分)。
  1.结合本县区实际,根据公开内容的需要选择网络、政务公开栏、宣传手册或其他适合的方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10分)
  2.政务(行政)服务中心或“一站式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5分)
  3.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人民代表旁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5分)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15分)
  1.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
  2.力求达到政务公开的时间与内容相适应,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
  二、对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分解各项工作任务,任务分解做到工作内容、责任部门、责任人落实。(5分)
  3.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时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5分)。
  1.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提高。(5分)
  2.建立并实行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采取切合实际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评议方式考核本系统、本机关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5分)
  3.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以及政府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5分)
  4.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5分)
  5.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5分)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20分)。
  1.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政务公开内容目录》。(5分)
  2.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5分)
  3.公开本部门的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5分)
  4.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5分)。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20分)
  1.结合本部门实际建设好政务公开网站(网页),利用网络公开。(5分)
  2. 结合实际建立“稳、固、显”、内容可随时更新的政务公开栏。(5分)
  3.“一站式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5分)
  4.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5分)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15分)。
  1.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
  2.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
  三、考评方式和要求
  (一)考核采用100分制,各小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如有扣分因素该小项不得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考评所得分值按《雅安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对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级部门2006年度工作实行目标绩效考核的实施意见>》(雅委办〔2006〕 12号)的规定折算计入目标管理分值。
  (二)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于本年11月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
  
雅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和《雅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工作部门、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雅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