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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5:05: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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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用好国际商业贷款,对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效益,防止外债失控,必须切实加强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为此,
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总规模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把境内机构以商业性条件在国际金融市场筹措,并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资金,统称为国际商业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外国商业银行(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发行境外外币债券、可转股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和中期票据等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国际
融资租赁、以现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项目融资、海外存款及其他形式的商业性筹融资。
(一)国家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国家计委根据我国的外债结构、偿还能力、外资需求、配套条件以及国际金融市场情况,在征求地方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订中长期和年度利用外资计划,下达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总规模。各金融机构借用中长
期国际商业贷款年度指标,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计委下达的外债总规模内,根据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状况,提出分配意见,与国家计委协商后下达。
国际商业贷款指标可跨年度使用,但不得超过下一年度3月底。
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用于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不得结汇。
(二)国家对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短期对外借款(偿还期1年以下)只能用于金融机构头寸周转或用于企业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国家规定不允许使用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我国外债结构和实际需要,确定全国短期外债余额总量,核定下达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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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按国家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对外借款
建设项目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从严掌握。基本建设项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其申请借款规模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国家计委审批借款额度;技术改造项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其申请借款规模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国家经贸委会签国家计
委审批借款额度。限额以下的,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计委下达的国际商业贷款年度计划内审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纳入国家计划。凡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立项,配套人民币资金不落实,能源、交通、原材料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不
具备,外资偿还能力差的项目,不得借用国际商业贷款。
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计划,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审批对外借款的金融条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擅自对外签约借款或筹资,外汇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借款协议和担保合同一律无效,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帐户,直至取消申请借
款资格。
境外投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要从严控制,由国家计委负责审批。
三、进一步加强对对外发债窗口单位的管理
加强对对外发债窗口的管理,窗口单位数量要从严控制。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比例、资本风险比率及经营业绩等状况,负责对发债窗口的定期审核,实行定期评审制。窗口单位名单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
对外发债(包括境内建设项目以发债方式在境外从事的项目融资)必须有国家计委批准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标,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国际融资业务经营权且具有发债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发债窗口的审核检查,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做好进入国
际金融市场发债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保证发债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代表国家对外发债,须经国务院批准,并纳入国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计划。
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
为了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有利时机,提高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效益,降低筹资成本,在不增加外债余额、不延长还款期限的前提下,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金融机构借低还高,调整债务结构。
境内机构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资金,必须调入境内,并用于外资计划主管部 国家鼓励由金融机构牵头,为经批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国内建设项目组织国际银团贷款。
四、加强债务偿还的监督管理
按期偿还债务是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国家的信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付到期应付款项。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偿还国际商业贷款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做好到期债务的预报和催还工作。
五、完善外债统计监测
不论是直接从境外借入,还是通过国内金融机构转贷的国际商业贷款,都必须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进行外债登记或转贷款登记。
六、加强国际金融市场的动态分析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加强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币种、利率、期限、借款方式、国别、市场分布等情况的研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提高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效益,保证对外债务按期偿还,以维护国家信誉。各级计划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1995年9月27日

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人事部


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的通知



建设[1994]7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及计划单列市建委、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经研究决定,现将《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改革工程设计管理体制,建立建筑师考试注册制度,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建筑师特许范围

  已达到注册建筑师标准的建筑设计专职人员和长期从事建筑业务工作的专家或学者。

  二、注册建筑师特许条件

  (一) 1994年前授予建筑专业设计大师称号者;

  (二)1993年前担任高级建筑师职务并在岗者(含工业设计院从事建筑设计的高级工程师并在岗者);

  (三)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曾担任300人以上建筑设计院(含不到300人的省级甲级建筑设计院)正、副总建筑师五年以上在岗者;

  (四)应聘参加注册建筑师试题设计和考卷评分等工作的高级建筑师。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同时主持过两项大型项目建筑设计,并获得一项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者可申报特许注册建筑师。

  三、特许注册建筑师名额和分配

  全国特许注册建筑师的名额限定为300人。按地区、部门建筑设计人员的分布情况进行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按分配名额上报,不得超过。

  四、注册建筑师特许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二款的建筑设计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建筑设计单位申报的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三)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特许的人员名单,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

  (四)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定合格,报建设部、人事部核准,颁发两部用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五、申请特许注册建筑师必须提供下列文本:

  (一)特许注册建筑师申请表;

  (二)毕业证书、建筑专业设计大师称号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

  (三)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材料;

  (四)主持两项大型项目建筑设计的单位证明复印件;

  (五)荣获优秀建筑设计奖证书的复印件。

  六、特许注册建筑师的时间安排和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请于十二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394250,联系人:修璐)。

  特许注册建筑师将作为我国第一批一级注册建筑师颁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特许注册建筑师名额分配与申报表另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18日 证监发字[1996]23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 股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6]23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

]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结束后15

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