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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7 16:16: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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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0〕18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嘉峪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救助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及时、高效、适度、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管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物资使用的监督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人员。
(二)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市民政局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七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社会性灾害的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提出救助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申请临时救助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可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
第十条 市民政局应当将需要临时救助的对象名单,在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情况特别紧急的,可先救助后公示。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为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情况特殊的,经市民政局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发放,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发放。
第十三条 实施救助时,市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和省财政补助资金。
(二)慈善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市民政局应当及时追回救助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第十八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出具虚假证明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第七期烟草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工商管理培训班开学时间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培〔2003〕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第七期烟草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工商管理培训班开学时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
  经研究,因防治“非典”而推迟举办的第七期烟草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工商管理培训班,现定于2003年9月1日-12月1日举办,报到时间为2003年8月31日,第八期烟草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工商管理培训班推延到2004年举办,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单位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举办第七、八期烟草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工商管理培训班的通知》(国烟办培[2003]5号)中名额分配表落实第七期培训班送培人员。
  报名联系人:方平、李小平
  联系电话:0551-3602664
  传真:0551-3601345




二○○三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的通知
闽政办[2004]162号
各设区市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制度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

  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的精神,省政府决定整合原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顾问团、专家咨询组、法律顾问团、“数字福建”顾问委员会,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顾问团的组建目的

  (一)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福建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二)加强与中央国家机关、综合经济部门、政法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新闻机构有关专家的联系,更好地了解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政策法规研究动态,同时让顾问及各方面更多地了解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顾问对福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宣传福建。

  二、顾问团的管理与内设组别

  (一)顾问团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主管,日常联系工作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信息化顾问组和法律顾问组的具体业务工作由省发改委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省政府顾问团下分经济社会发展顾问组、法律顾问组、信息化顾问组。

  三、顾问的聘任与工作内容

  (一)聘请对象

  1.中央国家机关、综合经济部门、政法部门从事政策法规研究的专家,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部分企业的高级研究和管理人员;

  2.中央主要新闻单位的资深记者、编辑;
  
  3.在闽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省内部分知名专家及中青年研究人员。

  (二)顾问任期

  顾问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任。期满后,征求本人同意,并经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任关系终止。新一届顾问由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候选名单,经批准后予以聘任。

  (三)顾问工作内容

  1.向福建省政府提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动态以及政策法规咨询;

  2.对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不定期提出意见和建议;

  3.承担有关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某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和论证工作;

  4.为福建省政府法制建设及有关重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5.宣传报道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及工作情况。

  (四)活动方式

  1.省政府一般每届召开一次咨询大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咨询会;

  2.应邀参加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3.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顾问来闽考察、调研,征求意见等;

  4.开展有关专题报道、宣传;

  5.日常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选送研究报告等方式参与省政府有关的决策咨询活动。

  (五)顾问待遇

  1.由省政府发给津贴;

  2.为顾问每人赠订1份《福建日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福建年鉴》;

  3.经常性向顾问提供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的信息、资料。

  四、承办单位职责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省发改委、省法制办等有关承办单位要明确分工,密切与顾问的联系,充分发挥顾问们的作用。有关顾问团的重要工作要报省政府办公厅请示省政府领导确定。

  (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工作:

  1.保持与顾问的日常联系;

  2.负责省政府统一邀请的调研考察、新闻采访活动,以及研讨会、报告会的组织安排工作;

  3.负责将顾问的意见建议汇总反馈,调研成果采编转报省领导;

  4.定期向顾问寄送报刊、材料;

  5.在政务网公布顾问名单和活动信息。

  (二)省发改委、省法制办的工作:

  1.分别负责与信息化顾问组成员和法律顾问组成员的业务联系及相关业务工作的办理,寄送相关材料;

  2.负责整理、采纳顾问的意见、建议。

  (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设区市需要邀请顾问参加有关咨询活动,可直接与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联系。

  (四)顾问接待工作。

  由省政府统一组织的会议、考察调研、咨询活动等,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接待。由省直部门或设区市邀请顾问开展活动的,由邀请单位负责接待。

  五、经费

  (一)省政府顾问团日常工作经费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提出预算,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省财政拨付,专款专用。

  (二)由省政府举办的专项会议及考察调研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出预算,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省财政拨付。

  (三)部门或设区市邀请顾问开展活动的,费用由邀请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