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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司条例

时间:2024-07-08 20:3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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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司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公司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6月1日公布 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 东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四节 财务与会计
第五节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六节 合并、分立与变更
第七节 解散与清算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份和股票
第三节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节 董事、董事会和经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六节 新股的发行
第七节 公司债
第八节 财务与会计
第九节 合并与分立
第十节 解散与清算
第四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依法经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省)设立的公司。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条 公司经县以上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而成立。
第六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第七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第八条 公司以其在本省内的主要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接受政府依法进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时,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是以投资为专业的公司或者出于控股需要的除外。
公司的资金不得借贷给股东或者其他人。但是具有借贷专门业务的公司或者按有关规定融资的除外。
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其他人提供担保,但是公司章程规定可以或者股东会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给股东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公司负赔偿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证券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外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省设立的从事经营的分支机构,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之我见

王丹 王长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赔偿诉讼的结合,是我国司法审判体制中一种独特的诉讼制度,旨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一并审理和解决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被害人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赔偿问题。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属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民事案件的客观特点,只是因为其起因是刑事犯罪问题,所以,民事制度中的平等、自愿、意思自治及调解、和解原则均适用于附带民事案件的解决中。而且随着我国司法政策向和谐化及恢复性司法方向发展,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工作就更加被突出出来。依照法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阶段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对于各方诉讼主体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被害人来讲,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弥补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对于被告人来讲,可以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体现自己的明显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对于法院来讲,妥善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仅能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而且也有助于对被告人判处适当刑罚,充分发挥刑罚所具有的惩罚和教育并重的功能。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努力维护和谐稳定大局.法院立足调解职能,积极配合市委中心工作,坚持积极稳妥、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原则,依法调解了一批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共同诉讼案件和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引发的案件,特别是在审理小康河改造、文体中心工程建设、城区改造工程拆迁案件中,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拆迁户联系沟通,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标准以及民事赔偿情况与量刑的关系

  附带民事诉讼从其程序价值上来讲,主要是被害人通过诉讼挽回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物质损失。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物”,也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益遭受的损害。一般意义上的“物”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通过鉴定或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相比较予以确定,赔偿范围比较直观,实践中容易把握。而人身伤害和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的赔偿范围则比较复杂,不易把握。在司法实践中,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利津县人民法院大多数案件通过调解结案,并在法院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前得到履行,这些案件的被告人通常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加上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对被告人适当予以从轻处罚。

二、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的要点

1、从宏观上把握案情在细节上寻找调解工作的突破口,办案人员首先通过了解刑事案件案情,弄清案件发生的原因、发展的过程以及案件发生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的同时,详细了解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和被害方的生活状况;当事人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进行过和解;在以往的和解过程中双方已取得哪些共识、存在哪些分歧;如果双方有和解的基础,则把主要精力放在双方有分歧的问题上,做到有的放矢,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把握当事人双方参与调解的愿望和目的。案情不同当事人参与调解的出发点就不同,但各方当事人参与调解的目的性是非常明显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对被告人而言,其参与调解的主要目的是想通过在经济上给被害人赔偿来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创造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害人而言,其参与调解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所以,法院要根据各自的动机,有针对性地做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另外,还要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考虑具体问题,力所能及地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法院作为调解工作的主持者,要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有意识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认识调解的作用,并充分调动双方参与调解的积极性。

2、充分发挥案外人的积极作用借助外力促成调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大部分被羁押在案,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亲自参与庭前调解,多数被告人经济赔偿能力有限,此类案件的调解,更有必要借助关心被告人且有一定赔偿能力的其他人员的力量促成调解。

3、谨言慎行把握好调解工作中的“度”

  在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时,要恰如其分,不能为促成调解而言过其实,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否则就会给刑事审判工作带来消极影响。例如,绝大多数被告方会在调解中提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就要求给予被告人判处缓刑。被害方也往往会许诺,只要能获得赔偿,就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或者要求法院判处缓刑。面对这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求,办案人员应该态度鲜明,立场坚定,依法予以驳斥。要谨言慎行,保守审判秘密,在宣判之前,对刑事部分的裁判结果不能向任何人批露。

4、善始善终把握好调解工作的 “终点”

  这里的 “终点”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不能久调不决。对不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要及时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绝对不能出现因调解而导致被告人超期羁押的现象。其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结案,不仅要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且要求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内容。一般不提倡附条件履行和分期分批履行。司法实践表明,调解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一旦刑事部分宣判生效后,对调解协议中尚未履行的部分,被告方经常会出现拒绝履行的侥幸心理,或者以对刑事判决不满为借口,故意拖延履行,致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最终未得到赔偿而产生情绪,最终出现案结事未了的局面。
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对刑事法官的要求非常高,不仅应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社会阅历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还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表现,在庭前法官通过和当事人初步接触,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动态,通过释法答疑征得当事人对法官的认同,对于双方争议不大、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极力要求调解,被告人履行能力强的案件及时作出调解。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在庭前不能形成一致认识的案件则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明确各自的优势与劣势,庭中法官趁热打铁,一气呵成,继续对案件进行调解。庭中调解不成,可以庭后进行调解。在调解工作中,法官要有责任心、公心、耐心、细心。综合考虑本地风土人情、人文特征和社会环境,以高度的责任心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用公心赢得当事人的认同。面对基层群众法律素质不高的现状,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细心寻找调解工作的突破口、被害人能够接受的赔偿底限、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注重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一是教育引导。采取外出参观学习、以会代训、聘请专家教授讲课、调解现场观摩、案例评析等形式,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教育培训活动。强化了调解办案意识,提高了民事法官的业务水平。二是制度管理。坚持靠制度管人管事管案,制定出台了《司法能力建设考核办法》,将调解能力作为考核法官的8项能力之一,将调解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实行数字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评先树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增强了民事法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三是治理整改。通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平安创建、作风建设年等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加强了对队伍的思想作风纪律整顿,解决了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民事调解队伍干事创业能力和调解水平明显提高。通过爱心感化、换位思考、调中答疑、协助调解、调判比较五个步骤促成调解。首先法官将仁爱之心融入调解工作中,通过言行举止感化当事人,为促成调解奠定感情基础。其次让被告人和被害人换位思考,使当事人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从而为调解奠定心理基础。调解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让当事人了解法律,为顺利调解奠定法律基础。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借助案外人的积极作用,为促成调解奠定群众基础。最后法官通过诠释法律,对比调解和判决对于双方的利害,让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得失,为促成调解奠定思想基础。
加强网络建设,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是积极维护基层基础和谐、实现将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重要举措。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中出现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虽然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案件,但是由于此类案件的发生原因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人身及财产损害,这样一来就使得刑事案件的处理与民事赔偿的问题的解决客观地联系在一起。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和判决工作产生了不同于纯民事侵权案件的上述特征。

  通过对实践中办理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现状来看,审判人员都是带着对被害人的深切同情及解决纠纷,修复社会关系裂痕的司法理念,细致耐心地做着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即使最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也本着公平公正的司法精神及时地作出判决,从而使当事人息讼。通过两年来参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及审理工作,也发现存在其中的一些问题。

1、关于户口性质问题。根据目前的法律,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等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为依据进行计算,而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性质如何界定?司法实践中,这种居民性质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依赖于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而据此确定的赔偿数额存在具大差距,导致“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存在,引发了农村老百姓的具大不满,甚至导致群体性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如果统一实行以城镇居民为依据计算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情形的话则存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履行能力不足的问题。所以建议实行统一的、客观的赔偿标准。

2、关于司法鉴定问题。在有些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中,当事人一方做出伤情或伤残等级鉴定后,另一方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这种情况下,不允许有违公正,允许的话对审限期又是一个挑战,只能与公诉机关协调,办理延期审理手续,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使工作陷于被动。建议对于一般伤情或者伤残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

3、个别法官存在重判轻调现象,有的案件通过调解就能结案,也以判决方式结案;有的案件调解期限比较长,致使一些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个别法官“司法为民”宗旨观念有时不够强,有的案件调解质量和效率还不够高。

4、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在调解数额上分歧过大。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法定的赔偿数额、情节及幅度不甚了解,导致现实中原告的调解数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数额及法定补偿范围,而对于高出的部分又没有相应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可以证明其合理性与合法性。所以被告人一方很难认可,造成双方分歧较大,难于达成调解协议。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不正确的态度影响调解的成功率。由于法律赋予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较高的诉讼地位,就使得其与被告人的地位不像在纯民事诉讼中的绝对平等,更由于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况直接影响着对被告人的量刑,所以原告对赔偿问题的态度、对调解工作甚至被告人的量刑影响过大。

6、被告人无实际赔偿能力,被害人无法得到最终的赔偿。这个问题是当前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最现实的难题之一,也可以说是调解工作能否成功的最关键问题。

7、多被告人共同侵权具体责任难于厘定。共同犯罪致人损害,如果在致害人和被害人都十分明确的情况下,比较容易分清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数额,各被告人都对自己行为的责任十分明确,也更易于接受调解工作。然而,在多数的案件中多被告人的致害责任不能分清楚,而且这种情形在具有多被告人和多被害人的案件中就会变得更加复杂。

针对目前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提高法官对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法官的公信力,调解制度是借助中立法官的公信力,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要牢固树立公平、公正、合法、自愿的现代调解理念,依法运用调解手段处理民事纠纷,化解民间矛盾,促进人民内部安定团结。

2、强化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法官的法制观念、大局观念和公仆意识,培养法官独立、中立、诚信品格,全面提高法官素质,真正树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

法〔2010〕474号


近年来,全国法院广大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公正高效地审判执行各类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案数量多、审判质量高、社会形象好的办案标兵。

为表彰先进,推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王茂刚等199名同志“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开拓新局面、创造新业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法院广大干警要广泛开展向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学习的活动。学习他们牢记宗旨,一心为民的崇高理想,学习他们爱岗敬业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能力,学习他们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要以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为榜样,进一步提高创先争优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责任感,积极参加“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本领,切实改进司法作风,不断激发工作热情,更加重视提升办案质量,更加重视提高办案效率,更加重视办案的社会效果,为切实履行好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神圣职责,为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名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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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王茂刚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王保新 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李红星 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陈 红(女) 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曹松清 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魏志斌 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天津市

包津燕(女)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滨海人民法庭副庭长

石玉波 蓟县人民法院上仓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张德明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郑 岩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中心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河北省

马砚生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付冬辉 任丘市人民法院新华人民法庭审判员

齐建彬 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张春红(女) 高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赵长山 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助理审判员

徐 兵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袁景春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

郭俊杰 藁城市人民法院增村人民法庭庭长

翟连辉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山西省

刘泳江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朱 义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张勇奇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曹红印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河西人民法庭副庭长

梁建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桥东人民法庭副庭长

内蒙古自治区

王红霞(女)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苏布达(女,蒙古族)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

哈 斯(蒙古族)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赵亚波(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速裁庭庭长

董 强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辽宁省

王 岩(女)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刘少方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赵廷山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大连湾人民法庭副庭长

夏凯军(满族) 绥中县人民法院明水人民法庭庭长

高明兹 东港市人民法院前阳人民法庭副庭长

彭建华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蒋润显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田师付人民法庭副庭长

吉林省

刘 晶(女) 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孙海鑫 梨树县人民法院孤家子人民法庭副庭长

朱瑛华(女)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张大勋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山城人民法庭庭长

陈 红(女)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黑龙江省

丁天威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许 永(女)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迟福志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荆长新 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助理审判员

梁智博(女)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韩 雪(女)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富强人民法庭庭长

蓝晓娜(女)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上海市

毛金林 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王孝伟 卢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周 峰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徐敏芳(女) 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彭文忠 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彭雄辉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人民法庭审判员

江苏省

王小川(女)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

王翔飞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晓琴(女)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李守斌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周洪生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姜霜菊(女) 赣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夏正芳(女)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徐玉祥 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董 毕(女)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董 坚(女)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副庭长

浙江省

王华华 奉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朱 刚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朱学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预备审判庭副庭长

吴超英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苏江平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陈善华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周寒冰 义乌市人民法院上溪人民法庭副庭长

孟黎明 安吉县人民法院调解中心主任

傅海鑫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霍文明 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安徽省

刘 翔(女)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朱宏才 当涂县人民法院石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何允芝(女) 涡阳县人民法院花沟人民法庭副庭长

宋建国 濉溪县人民法院百善人民法庭审判员

汪 琼(女)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程 进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马衙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福建省

刘洁君(女)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何 忠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林晞吟(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林德生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洪 涌 晋江市人民法院安海人民法庭审判员

涂劲蛟 大田县人民法院交通审判庭庭长

黄志丽(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江西省

孔庆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朱军宜(女)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严志浩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吴永发 永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陈同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山东省

丁青霞(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副庭长

于 刚 蒙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马 森 高密市人民法院双羊人民法庭庭长

刘 江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庭副庭长

张 奇(女) 肥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李海英(女)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杨树新 阳谷县人民法院郭屯人民法庭副庭长

范学青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安岚人民法庭副庭长

姜 明 邹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郭 萍(女)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河南省

王军华(女)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王晓萍(女)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文涛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柳林人民法庭审判员

齐金萍(女)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鹿楼人民法庭庭长

吴生民 鄢陵县人民法院马栏人民法庭庭长

张楷永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李小敏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茹 昕(女) 济源市人民法院第三中心人民法庭副庭长

寇文启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程昆松(女)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湖北省

文利红(女)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左树青(女)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李 莉(女)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城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李清华(土家族) 利川市人民法院团堡人民法庭副庭长

杨思孝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郑小红(女)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程 军 大冶市人民法院还地桥人民法庭庭长

湖南省

文晓桃(女)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方 刚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王卫阳(白族) 桑植县人民法院瑞塔铺人民法庭副庭长

刘 凯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李完武 平江县人民法院安定人民法庭审判员

杨 荣(女,侗族)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黄德雄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广东省

王 文(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邓瑞雄 罗定市人民法院罗镜人民法庭庭长

余洛丰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莲下人民法庭审判员

吴惠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陈春丽(女)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周子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北滘人民法庭副庭长

郑丽容(女)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

梁振彪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副庭长

曾伟光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谭凯航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 东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韦雄文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刘丽蓉(女)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刑事审判庭庭长

陈梅娟(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欧继仲(壮族)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金城江人民法庭副庭长

梁 娴(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海南省

纪明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新村人民法庭庭长

李玉民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符嘉华 临高县人民法院新盈人民法庭庭长

重庆市

兰光华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李 红(女) 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蒋小清(土家族) 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樊仕琼(女)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四川省

田 山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伍素萍(女)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朱熊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万胜人民法庭庭长

李世荣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审判员

杨登琼(女) 营山县人民法院小桥人民法庭庭长

庞 涛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郑 宁 德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徐永红(女)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晏 冰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银江人民法庭副庭长

曾凡铮 古蔺县人民法院双沙人民法庭庭长

贵州省

赵仲智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赵泽芬(女,白族)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喻虹钧(苗族)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普觉人民法庭庭长

雷 菲(女,壮族)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审判员

云南省

王 燕(女) 景洪市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王正云(女,彝族)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邓新萍(女,白族)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联盟人民法庭庭长

李承平 腾冲县人民法院猴桥人民法庭庭长

邱德英(女) 楚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潘寿勤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西藏自治区

宋亮亮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徐靖程 比如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索朗全旦(藏族) 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陕西省

王建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三桥人民法庭庭长

朱艳芳(女) 神木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闫 鹏 合阳县人民法院王村人民法庭审判员

郭玉荣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济阳人民法庭庭长

龚太林 岚皋县人民法院民主人民法庭审判员

甘肃省

王存芳(女)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朱 伟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崆峒人民法庭庭长

许文贤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张世栋 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青海省

牛晓林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商惜华(女)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

鄂秀英(女,土家族)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峡门人民法庭庭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牛锦民 盐池县人民法院惠安堡人民法庭庭长

严琼瑛(女) 中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倪新秀(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吴兴华 乌苏市人民法院哈图布呼人民法庭庭长

沙尔合提·乌拉孜别克(女,哈萨克族)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阿娜古丽·阿不都热合曼(女,维吾尔族)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拜什艾日克人民法庭庭长

胡尼且木·阿布力米提(女,乌兹别克族) 喀什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荆 霞(女) 伊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解放军

王 浩(蒙古族) 北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院长

郝卫东 济南军区直属军事法院院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陈 娜(女)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尚海燕(女) 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最高人民法院

冯 强 立案二庭审判员

郃中林 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韩晋萍 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