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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柬关于相互承认船舶证书的换文

时间:2024-06-30 19:46: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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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柬关于相互承认船舶证书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 柬埔寨王国政


中柬关于相互承认船舶证书的换文



(一)我方去文
柬埔寨王国政府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柬埔寨王国政府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申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并促进两国商船的友好往来,建议双方承认各自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证书并交换该证书的样本。
  如蒙外交部向大使管转达王国政府对上述建议的意见,则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
                    (印)
                 1962年2日9于金边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
  柬埔寨王国政府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根据大使馆1962年2月9日和4月26日CBD/18/62和34/62号的来照,荣幸地通知大使馆:王国政府对于中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由两国政府任何一方主管部门颁发的航行证书并互换上述证书的样本的建议,并无反对意见。
  外交部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重申崇高的敬意。
                    柬埔寨王国政府外交部
                       (印)
                  1962年5月23日于金边



衢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规则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市国土局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国土局制订的《衢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衢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规则

市国土局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强化土地市场统一管理,规范土地储备中心工作,根据《衢州市土地储备办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具体实施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开发以及出让前期准备等工作。
第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全民所有制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收购计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盘活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他增量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纳入土地储备;
(二)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服务;
(三)管理和运作进入储备的土地,增加土地收益。搞好综合统计,定期向政府报告运作情况;
(四)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协调,管理、运作好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五)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资金测算平衡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土地储备工作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情况下,市土地储备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土地储备工作例会。例会的主要内容有:
(一)研究起草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政策;
(二)商议土地储备及出让前期工作计划;
(三)研究储备资金的有关问题;
(四)分析土地储备计划执行、资金运作及阶段性工作情况;
(五)研究需提交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例会具体内容可根据市政府意见或有关部门建议及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确定。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将储备土地的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建立健全土地收购和出让清册、土地抵押贷款和还款清册、土地收购和前期开发宗地成本台账等制度,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收购、储备和出让前期开发费用实行独立核算,开设专户;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列入成本,单独结算。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对储备土地进行运作和管理,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减少运作风险。储备土地经地价评估后,可进行抵押贷款并用以支付部分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根据与原土地使用人签订的土地收购合同的约定,分期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上交资金中的成本部分(包括土地收购补偿、前期开发等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核实后返回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等;土地出让净收益5%的业务费中的1%作为土地储备中心的管理费用;净增值中的30%作为土地储备滚动资金,按宗地结算并及时拨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土地储备业务的发展。
第十二条 由于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原储备土地规划条件、将储备土地用于公益事业(如绿地、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等),而造成市土地储备中心政策性亏损的,亏损部分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核补。
第十三条 由于政府指令性收回或收购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而造成亏损的,在土地出让后由财政部门从其他收储土地出让收益中弥补亏损。
第十四条 涉及储备土地范围、申请收购土地所需材料、收购土地的程序及补偿标准、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及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等事项,按《衢州市土地储备办法》具体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开展工作的依据。本规则的修改,需经市政府同意。

池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奖惩办法(试行)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奖惩办法(试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2]37号)


为加强对市政府目标管理单位的激励和约束,确保政府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市政府《关于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池政办秘[200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
1、对年度考核位居第一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现金人民币5万元。对位居前五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对位居第一名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人奖励现金人民币1000元,机关在岗工作人员每人奖励现金人民币500元。
2、对连续三年位居第一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位居前五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府给予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其中成绩特别优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三年都在该单位连续任职的,市政府给予记二等功一次。
二、惩戒
1、对年度考核位居末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位居后三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但由于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除外。
2、连续三年考核位居末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位居后三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责任人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对年度考核中位居末位的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扣罚该单位全体人员当年奖励工资。对连续三年位居后三名的部门(直属机构),扣罚全体人员第三年的奖励工资。以上两款合并执行。
4、对发生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在全省或全国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发生安全生产特大事故、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没有实现“两个确保”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没有保障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的目标管理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5、在政风建设中被评为不满意的单位,取消评先资格,并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三、其他
目标管理工作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