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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时间:2024-07-21 22:2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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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文化部


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1983年1月8日,文化部

第一条 剧场是国家文化主管部门领导下的文化事业单位。
第二条 剧场是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各种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安排,贯彻执行党的百花齐放、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文艺方针。
第三条 剧场是各类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场所,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向广大观众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的阵地;也是人民在紧张劳动和工作后休息、欣赏艺术的娱乐场所。在组织安排上演剧目的工作中,要注意贯彻现代戏、新编历史戏、优秀传统剧目三并举的方针。对于儿童剧目的演出,尤应给予重视和支持。
第四条 剧场要做好上演剧目的宣传和组织观众的工作,促进剧团和观众之间的交流,帮助观众提高艺术鉴别能力和欣赏水平。注意了解演出节目的社会效果,为繁荣社会主义的表演艺术、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五条 剧场要不断完善各种演出设备和生活设施,如吊杆、幕布、台毯、灯光、音响以及演员宿舍、食堂等,为剧团的演出、生活、学习提供方便条件,把剧场办成“剧团之家”。
第六条 剧场应切实搞好卫生,认真维持秩序,做好安全工作,努力为观众创造一个安全、整洁、卫生、舒适的良好环境。
剧场职工对观众要讲文明、讲礼貌,服务工作要热情、周到,努力把剧场办成“观众之家”。
第七条 剧场在经营管理上,可以参照企业管理的办法,实行单独核算,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剧场业务安排上,要努力提高场地使用率,注意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完成文化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根据剧场的建筑结构、座席、设备以及座落地点等不同情况,剧场可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剧场等级由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厅)参照“全国剧场分级参考标准”(见附件)核定。对于积极添置剧场设备、改善演出条件的剧场,在条件改善后,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及时报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厅)调整升级。
第九条 剧场和剧团的演出收入分成,可按剧场的不同等级及演出票价的高低而有所不同。但各级剧场与剧团的分成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如下标准。
甲级剧场与剧团为3∶7分成
乙级剧场与剧团为2.5∶7.5分成
丙级剧场与剧团为2∶8分成
在场、团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剧团也可以按标准向剧场交纳场租。
剧团的单程旅、运费(路程200公里)、广告费用,应从售票的总收入中由场、团双方按拆帐比例公提。
第十条 剧场根据上演剧目装置工作的繁简程度,应免费给剧团安排一至四节(每节四小时)的装台、走台时间。如剧团超出工时,剧场可按规定收费。
兼放电影的影剧场,要给剧团安排足够的演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时间,保证剧团的正常演出。
第十一条 剧场在搞好本职业务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为观众和剧团服务的项目。经营这些服务项目所得的收入,应一律入帐,纳入剧场总收入。今后剧场除大型修缮和大型设备添置外,原则上应做到自收自支、自给有余。剧场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部分,经商得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作如下处理:一部分上交文化主管部门,集中用于维修剧场或更新设备;一部分作为剧场留成,用于改善剧场条件;一部分用于兴办和改善集体福利设施和对职工的奖励。具体提留比例由当地文化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剧场人员的编制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剧场的等级、演出场次以及设备的繁简确定。
第十三条 剧场领导要熟悉文艺方针政策,精通经营管理业务,作风民主,关心职工生活。剧场职工要努力学习,提高思想觉悟,热爱本职工作,精通本行业务,克尽职守。
剧场要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制定考勤、学习、评比、奖惩等一整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工岗位责任制,使剧场的各项工作不断前进。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三年五月一日起试行。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厅)制定的剧场管理办法凡与本条例有抵触者均按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的国营剧场(院)和以演戏为主的影剧院。
对外开放的内部礼堂、俱乐部以及集体所有制的剧场和其他对外营业演出的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全国剧场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甲级剧场:
一、建筑:
1.为钢筋水泥结构。
2.舞台表演区面积不少于一百六十平方米,有附台。
3.舞台台面至天棚的有效高度不少于十四米。
4.容纳四十人以上的乐池。
5.设备齐全的男女演员化妆间。
6.不少于一千二百个观众单人座席。
7.有观众休息室。
8.有八十人左右的演员食、宿条件。
二、设备:
1.有暖气或冷气设备。
2.二十道吊杆。
3.全套演出用幕布(大幕、二幕、三幕、天幕、四道
边沿幕)。
4.完整配套的演出用音响设备。
5.能集中控制的演出灯具,电量不少于十万千瓦。
三、管理:
1.有剧场管理专业知识的负责人。
2.各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乙级剧场:
一、建筑:
1.为钢筋水泥结构。
2.舞台表演区面积不少于一百四十平方米。
3.舞台台面至天棚的有效高度不少于十二米。
4.设备齐全的演员化妆间。
5.不少于一千个观众单个座席。
6.有供演员食住条件。
二、设备:
1.有基本演出用幕布(大幕、天幕、四道边沿幕)。
2.可供演出用音响设备。
3.能集中控制的演出灯具,电量不少于八万千瓦。
三、管理:
1.有剧场管理专业知识的负责人。
2.各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丙级剧场:
一、建筑:
1.为钢筋水泥或砖木结构。
2.舞台表演区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3.有演员化妆间。
4.不足一千个观众单个座席。
二、设备:
1.有大幕、天幕。
2.供电能力不少于六万千瓦。
三、管理:
有专职管理人员。能售票演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 也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两国法律和现行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发展两国在文化、艺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政府文化官员的互访。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互办对方国家的文化周(日)和艺术展览。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互派艺术表演团(组)赴对方国家访问并进行演出。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文学家、作家、艺术家的互访与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儿童文化、社会文化等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杂技艺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文物、博物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的书刊、资料的交换和专业人员的交流。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互换文化艺术方面的文献、资料、出版物和文学艺术作品。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文化艺术机构在国际组织和会议上进行必要的协调。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在需要时就具体细节和有关费用的规定签署本协定的年度执行计划。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四条

  本协定生效后,以前有关协定自行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署,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也门共和国政府代表

      孟晓驷 艾哈迈德?哈桑·阿德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科学院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制订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人事部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外交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外经贸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科学院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

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战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留学回国工作方针,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吸引了一批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将所掌握的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用于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加快了经济社会各方画的发展。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我国对人才特别是海外人才的需求更为迫切,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以适当方式为国服务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为建立有效的吸引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效率,更好地开展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职责
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的方针、政策;了解掌握全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情况;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的相关政策性问题提出建议;加强部际沟通协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留学人员回国和为国服务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科学院、国家外国专家局等12个部门。
人事部为联席会议组长单位,联席会议组长由人事部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单位为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副组长由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部门负责留学人员工作的有关司局领导同志。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的指示精神;研究留学回国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需要沟通的政策规定及有关重点工作;交流通报留学回国工作情况;就有关工作进行协商并提出落实办法。
对有关留学回国工作的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后,以联席会议名义报国务脘审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四、联席会议的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召开前提出会议议题,经人事部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二)联席会议结束后,就会议主要内容形成文字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
(三)会议做出的决定,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
(四)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