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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时间:2024-07-22 22:20: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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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旧城改造征用居民房屋个人取得的赔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深地税发〔1998〕2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8年7月15日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测办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近年来,测绘系统网站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在发布行业动态、推动政务公开、宣传测绘工作、建设服务型政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测绘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测绘部门与公众交流的门户、展示测绘部门良好形象的窗口。但同时,测绘系统网站总体情况与社会公众的需求和期待还有较大差距,网站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网上办事服务水平不高、信息发布比较滞后、互动交流不够充分、网站安全防护系统脆弱等问题还较为突出。为切实把测绘系统网站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测绘系统网站体系建设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建设的重要意义。测绘系统网站是推进测绘部门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促进测绘行政许可规范化、高效化,提高测绘依法行政效能,有利于营造关心测绘、支持测绘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测绘系统网站建设,提高网站服务水平。


  (二)不断健全完善测绘系统网站体系。各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快测绘网站建设步伐,没有开通网站的要尽快开通,已经开通的要努力提升建设、维护、更新与管理水平,并逐步向地市级测绘主管部门延伸,逐步建成以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为龙头,以省级、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和局属有关单位网站为主体,辐射地市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服务便捷高效的测绘网站群,形成与测绘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测绘系统网站体系。


  二、强化信息公开,增强测绘主管部门工作透明度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通过网站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责任部门、公开范围及公开时限,组织开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机制,规范信息采集范围、发布流程、排版规范、发布时限以及存档要求等,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注重公开信息的准确性,上网信息要严格审核程序,转载非本单位制作和非本单位工作渠道收集的信息要确保真实可靠并注明出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强化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


  (四)强化宣传功能和内容保障。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通过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丰富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测绘工作。要精心策划、广泛宣传,强化舆情监测引导,为测绘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以本级网站和下级网站为支撑站点,建立健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机制,分解任务,明晰责任,协同共建,确保内容丰富充实。组织开发网站信息报送系统,畅通信息报送渠道,认真做好上级网站栏目内容的保障工作,加强所属子网站管理。各子网站栏目、域名调整与修改、网页地址链接变更等,要及时告知上级网站,确保共建栏目内容及时完整、关联信息同时发布和更新。


  三、完善网站功能,提高在线办事服务能力


  (五)建立完善在线办事服务内容体系。按照企事业单位及公众等服务对象的需求,以行政服务事项为重点、社会服务资源为补充,梳理和整合服务项目,逐步建立测绘部门的公共服务分类目录体系,逐步充实和完善在线办事服务内容,深化和拓展在线服务事项。各级测绘部门网站要整合各类资源,设计办事服务框架,针对不同服务对象设立办事栏目和便民窗口,提供个性化、场景式的主题服务。


  (六)不断提高在线办事服务水平。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办事服务后台支撑系统建设,加快建立测绘部门网上办事大厅,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提供“一站式”服务入口,为公众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深化和拓展行政许可审批通用平台软件等业务系统的应用,确保“十二五”期间全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现在线办理。要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地图服务、电子地图网、测绘成果目录查询等地理信息服务类网站建设,持续提升测绘部门公共服务水平。


  四、深化公众参与,广泛倾听社情民意


  (七)加强互动交流栏目建设。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严格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设置公众参与类栏目,通过领导信箱、留言咨询、公众监督信箱等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围绕测绘工作重点和公众关注热点,积极开设在线访谈、热点解答、网上咨询等互动栏目,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围绕测绘部门重要决策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网上调查、网上意见征集、网上评议等工作,征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参考。调查类栏目要公开调查结果及运用情况。访谈类栏目要提前公开工作计划,做好预告,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八)切实做好互动交流类栏目答复工作。建立健全互动交流类栏目办理工作机制,明确信件受理、办理、答复等环节的运转流程、工作责任,落实专人负责来信的日常处理工作。反映重大问题的信件要及时送本单位领导阅批,其他社情民意和建言献策类来信要适时采用摘要、简报等形式及时报领导参阅。对政策咨询类来信,在认真答复的同时,进行归纳整理,选择公众关注度高的问题在网站相关栏目集中解惑答疑。对反映问题的来信,要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和回复。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信件,要及时转办,并跟踪做好催办、督办、答复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疑难事项,要综合协调,及时研究,定期通报办理、答复情况。


  五、强化网站管理,提高技术保障能力


  (九)加强网站信息安全保障。实施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加强网站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适时进行安全防护产品升级换代。定期做好网站系统安全测评和安全检查工作,制订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不断提高网站防篡改、防攻击、防瘫痪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网站发布政府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或部门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落实专人值守论坛、留言类栏目,避免出现不良信息损害网站形象。建立健全网站保密审查制度,加强对网站涉密信息的日常检查。


  (十)增强技术保障能力。网站设计要美观大方、简洁庄重,网站页面布局要科学规范、重点突出,实现政府网站共性与地域特色、测绘特色的统一。根据网站运行维护和内容建设需要,加强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业务应用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相关网站之间技术平台的对接和业务系统的兼容。采用网站运行监测技术手段,做好日常巡检和实时监测,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有效。建设人工防范和智能扫描相结合的网站纠错平台,防止网站被非法链接。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发展机制


  (十一)加强组织建设与运行管理。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站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部门和负责人,落实具体建设、管理工作机构,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职人员。网站建设、管理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网站运行、管理工作制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网站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国家测绘局组织开展测绘系统网站年度绩效评估工作,对网站建设先进集体、优秀供稿单位和优秀网站信息员给予奖励。


  (十二)加大网站经费投入力度。将网站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根据网站功能扩展和建设规模的需要,统筹解决网站建设和管理经费,加大网站建设运行的资金投入,不断强化网站硬件环境、软件平台、安全设施、采编设备等基础装备支撑。积极探索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多元化的技术保障机制,促进网站建设规范有效开展。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8月7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梳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资格、职责、权限、责任,并将其分解、落实到行政执法岗位及其二级执法机构,定期进行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的工作制度体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社会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确定并合理划分职责,全面、客观地反映行政执法状况。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考核和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目标管理机构、监察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二章 执法资格

  第六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主体资格的机关予以确认、向社会公告。未经确认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政执法权的,应有法定依据,履行法定手续,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委托执法的内容应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被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应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执法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章 执法职责

  第九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职责法定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部门编制文件,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进行梳理、分类,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本级政府公布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要求,制定每类职权的工作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权限和执法标准,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对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建立健全细化的执法规范。
  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幅度内向社会公开的便民承诺事项,应当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标准,并优先适用。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程序和工作规则,确定相应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权限与责任,做到授权到位、责任到人、分工明确、权责统一、责任落实无缺位,确保行政执法活动运转高效有序。  

第四章 执法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三)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各执法环节的权限与执法规范;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身份及职责;
  (五)案件处理结果;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控告、投诉的方式与渠道;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明确规定期限的,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承诺期限的,应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十五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在作出相关行政行为后于规定期限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严格“安静工作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安静工作日”期间赴企业应到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赴企业检查许可证》,遵循法定程序,不得妨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新乡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负责人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下达规费、罚没款收入指标,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规费或者罚没款收入。
  第十九条 认真落实执法案卷归档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格式统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执法文书,建立分类行政执法档案,严格执法案卷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二)侵犯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
  (三)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与反对政府的活动;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贪污、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六)隐匿、伪造事实和证据;
  (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九)参与、支持或包庇违法行为;
  (十)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一)对当事人殴打、体罚,使用污辱性语言;
  (十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评议考核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政府目标考评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评议考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和二级执法机构的评议考核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评议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政府目标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四)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五)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六)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情况;
  (七)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监督单位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并广泛接受人民群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司法机关的外部评议。
  第二十五条 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进行,以100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实行倒扣分办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评议考核在95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第二十七条 政府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考核结果应予以通报,并作为考核、评定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实施奖惩、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所属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属于职权范围内的须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主动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由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理;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有权机关移送。
  监察部门查处行政执法责任案件时,涉案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部门的调查,协助落实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过程与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其他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