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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小浪底移民项目)

时间:2024-07-21 23:5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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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小浪底移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小浪底移民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提及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已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将在河南省和山西省(项目省)的协助下,由借款人通过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及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3.02节的最后一句话,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定无论何处使用的词汇,其含义与在《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而下列新增加的词汇,由具有以下定义:
  (a)“环境管理计划”是指一九九三年十月编制的环境管理计划,该计划在世行的同意下可随时进行补充和修改。
  (b)“水利部”是指借款人的水利部,和任何继任它的机构。
  (c)“项目实施协议”是指水利部和河南省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以及水利部和山西省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日就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问题而签定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其条款包括附属在项目实施协议中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d)“项目省”是指河南省和山西省以及它们相应的继任者。
  (e)“移民标准”是指本协定附件5所规定的移民和安置标准。
  (f)“移民规划”是指大约181000人(约171000人来自库区移民,约9940人来自大坝建设区移民)的移民和安置规划。由于小浪底大坝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影响,这些移民将分四个阶段在项目省搬迁,其详细情况见一九九三年二月本项目《简明报告》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综述报告。该报告是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院和咨询单位CIPM黄河联营公司共同为小浪底大坝项目准备的。上述移民规划将按照移民标准和协会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和实施,该移民规划包括已有的协议和将要在居住和基础设施建设与恢复,项目省移民的补偿和搬迁,收入的重新建立和移民的生活以及移民所带来的其他问题等方面所达成的协议。为按移民标准实施,该协议可随时进行补充和修改。
  (g)“专用账户”是指本协定第2.02节(b)所提及的账户。
  (h)“小浪底水利枢纽项目”是指贷款协定附件2中所描述的项目,该贷款协定是指在签定本协定的同一天,借款人和世行就小浪底水利枢纽项目所签定的协定。该协定可以随时通过借款人和世行达成的协议进行修改。“小浪底贷款协定”是指上述的贷款协定。
  (i)“黄河水利委员会”是指水利部所属的黄河水利委员会,它负责黄河的水资源管理和防洪。
  (j)“黄委会移民办”是指黄河水利委员会的移民办公室,它将按照本协定附件4第D.1(a)段的要求维持。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七千九百九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9,9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维持一个美元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6的规定办理。
  2.03节 提款截止日期应为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六十天起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的日期止;及(ii)按计承诺费之日的前一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根据上述(a)段规定随时确定的其他年率。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将适用于该协定2.06节规定的下一次偿付日所在那一年。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及(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照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交付。
  2.07节 (a)对于下述(b)及(c)段,借款人从二00四年十月一日始至二0二九年四月一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为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在二0一四年四月一日以前包括当期的每次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无论何时:(i)当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及(ii)银行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对为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规定的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将通过黄河水利委员会移民办公室,和促使项目省协助黄委会移民办,本着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及与之相一致的恰当的行政和财务惯例执行该项目,应及时提供和促使项目省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所需的其他资源。
  (b)不局限于本节(a)段条款的规定及借款人与协会另外达成协议,借款人应根据本协议附件4的实施计划通过黄委会移民办实施本项目。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和其他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负责实施本项目或项目任何部分的部门或机构和各有关项目省,保持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足以充分反映其业务、资料及费用的记录及账目。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年度的记录及账目,包括专用账户,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的证明件;及
  (iii)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c)对于所有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的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反映这类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确保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账户提取的或从专用账户支出的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及
  (iv)确信本节(b)段所指的年度审计包括此类记录和账目,且确信该审计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对于此报告财年期间提交的费用报表,连同准备报表时涉及到的程序及内部控制是否能用来为相应的提款提供证据的独立意见书。
  4.02节 借款人应:
  (a)按协会可接受的方式实施移民规划;
  (b)除非移民安置规划实施与小浪底水利枢纽项目的A部分建设计划保持同步,否则围堰不得合拢,为此,如果大坝的建设进度比移民计划的建设进度快四个月以上,借款人应修改移民和建设计划,并使协会满意;
  (c)保证后期移民(二0一0年至二0一一年)拟用安置措施最终详细规划在送达协会并经协会批准之前,小浪底水利枢纽项目大坝运用水位不超过265米高度。
  4.03节 借款人(通过水利部)应:(a)在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建立并保持库区支持基金,其数量应足以向项目中的移民,或因项目而使收入受不利影响的人,和无力取得或维持他们项目前收入水平的人,提供最小限度的收入。
  (b)基金的运用应按协会满意的程序进行,直到在协会的同意下,借款人(通过水利部)决定潜在的受益不再需要基金的资助时为止。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项目实施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定其应尽的义务。
  (b)借款人没有履行小浪底贷款协定中其应尽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或(b)段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达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信贷协定;及
  (b)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小浪底贷款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都已得到满足。
  6.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China
  电传号: 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 D. 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和
    代   表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卡奇
    (签字)               (签字)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土资源储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的土地和粘土矿产进行储存和整理,并根据社会需求状况,定期定量向社会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改、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土资源储备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储备年度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根据土地、矿产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可以实施土地储备: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
  (三)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它国有土地。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无偿收回的方式进行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延续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注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依法核准报废的土地;
  (六)超过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土地;
  (八)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
  (九)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没收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十)因土地使用者违约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八条 储备土地收回程序。
  符合收回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报市长审批后,由市政府下发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注销土地登记,涉及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交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破产企业或注销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法院宣布破产或登记撤销企业注册登记的,法院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宣告破产或撤销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府依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交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纳入储备库(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除外)。
  闲置土地的收回程序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5号)。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确需收回进行储备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的方式进行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的,市、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二)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企业安置分流职工拟盘活的国有土地;
  (三)城镇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完成“农转非”后剩余的集体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收购其使用的土地;
  (五)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 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一)设置收购储备资金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时,将全部成交价款的20%打入市财政局收储专项账户,发生收购储备业务时,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专项账户。
  (二)在收购储备资金中,列出收购储备成本资金。凡是进入政府储备库中的土地,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标准,具备条件的,要达到熟地出让标准。
  (三)收购储备大企业使用权的土地,供地后予以补偿,有条件的可以先行补偿。
  (四)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收购程序:
  (一)权属核查。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二)征求意见。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由市规划部门提出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指标要求。
  (三)费用测算。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聘请中介机构根据拆迁补偿办法评估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显化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资产价值。
  (四)方案报批。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等结果,制订土地收购方案,报相关副市长审查,市长审批。
  (五)收购公告。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将拟收购地块通过媒体对外公告。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且公告无异议的,由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收购土地使用权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向国土、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一经交付,立即进行储备经营。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征收方式进行储备。征收土地储备程序: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对拟征收储备土地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手续后,交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经营。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前期利用。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储备土地进行经营和利用,并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工作,可以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已经储备的国有土地,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应当拆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和平整土地,达到净地或熟地状态,可以进行前期土地开发利用。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手续;
  (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出具规划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土地使用权意见;
  (四)房产管理部门以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为拆迁人,办理拆迁许可证。
  第十五条 已经储备的国有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已经储备的国有土地应当以竞价方式向社会供应,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在国土收购储备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争议双方可按合同约定向大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收购储备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6〕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迅速,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加,各地加油站遍布城乡,成品油零售和批发业务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加油站分布地域广,经营单位和个人情况复杂,许多加油站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加之大量的现金交易,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成品油的进销数量及
金额,因而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为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确保1998年税收增收任务的完成,并为即将开征的燃油税作好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文到之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各加油站一律取消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或核定征收。具体控管办法(如油罐、加油机加铅封)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把对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列入1998年清理漏征漏管户的重点,通过清理整顿,摸清底数,准确掌握税源。
三、总局成立税控加油机(专家)认定小组,依据《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附后)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推荐,并持有国家计量、防爆、电子产品鉴定合格证书的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功能的鉴定,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未经国家计量、防爆、电子和
税控功能鉴定合格的产品各地不得选用。
四、积极做好对新设立的加油站配置税控装置和对现有加油站进行税控功能改造的各项准备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本文第三条要求,对取得鉴定的税控装置产品可做好定点生产、建立销售和维修网络等工作,并可着手进行配置和改造。
五、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征管工作,限期对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技术性强,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并将推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1.范围
1.1 凡新生产的加油机应按有关规定具备税控功能,现已使用的加油机应按有关规定添加必要的税控装置使其具备税控功能。
1.2 加油机的税控功能是税控加油机应具备的基本功能,由税控存储器及配套的软、硬件来实现。

2.定义
2.1 税控加油机
指具有2.2款所述税控功能的机械式或电子式加油机。
2.2 税控功能
按功能实现的完善程度划分为以下三类:
A类:适合所有利用加油机从事成品油销售的纳税人,能正确生成、完整保存和安全传输每次加油的油量、金额以及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等税务数据;
B类:除具备A类功能外,还能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打印发票;
C类:除具备B类功能外,还可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自动生成和打印有关税务报表等报税资料,并据此进行纸质和电子的纳税申报。
2.3 发票
应反映每次加油及收款情况,其内容由税务部门确定。一般应包括:加油站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发票号码、车牌号码、油品类别、单价、数量、金额、税率、税额、开票日期和开票人等。
2.4 税务报表
指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
2.5 其它功能
可根据税务机关或用户的特殊要求设计提供,但不能对上述功能造成影响。

3.技术要求
3.1 税控存储器
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应有税控存储器,用来正确记录、完整保存和安全传输有关税务数据。税控存储器应固定牢固,不可拆卸;税务数据要完整可靠,不可改写和丢失;存储容量应保证记录至少7年的税务数据。
税控存储器可以有单独的中央处理系统和专用税控处理系统,但其电气性能必须遵循防爆和本质安全的原则。
税控存储器将达到存储容量极限时应有预警显示,存储容量已满须更换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该税控存储器要继续保留2年以备检查。
3.2 专用通信口
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应有供税务机关检查人员读取(但不能更改)税控存储器中数据的接口。单机工作时需有IC卡传输方式(用IC卡读取存储器中数据),联网时应具有通信传输方式,并采取措施保证信道数据的安全性。
3.3 软件
是税控功能得以全面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易用和健壮为基本原则。涉及税控功能的程序应采取严格的加密措施,使其不能被复制和更改。
3.4 显示屏
设计上应方便阅读所显示的数码和字符。对新生产的税控加油机和为税控装置新设计的显示屏,其显示内容应包括加油量、单价、金额和税额;改造正在使用的加油机并利用其显示屏的,可暂与原显示内容一致。
3.5 打印
可通过外接设备按功能分类相应打印发票及税务机关所要求的税务报表。
3.6 输入
能输入常用的交易信息;纳税人自身的信息及涉税信息。在一定的安全措施下,可设定税率,校正时间。
3.7 税额计算
能按不同流转税税率的销售额,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来计算各项税额:对一般纳税人可计算出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可计算出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3.8 日期和时间
时钟走时必须准确。日期和时间的修改必须经过授权并在安全措施保护下进行。
3.9 电源和电池
具有停电保护功能。加油记录和相关的时间等税控信息在停电状态下也不可被清除或修必。
3.10 封装
税控存储器应加铅封。在不破坏铅封的情况下,存储器中的部件不能被触及,存储器中的税务数据不能被篡改。
3.11 标志
除普通加油机所要求标注的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及型号、主要技术性能、出厂编号和日期外,税控装置应在明显位置标注税控功能合格证批准文号,税控加油机也要标注其批准文号等信息。标志和说明必须清晰可辨,牢固可靠。
3.12 税控装置的防爆及其它性能
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税控装置属Ⅱ类本质安全型ib等级A级T3组,其防爆标志为ibⅡAT3。在产品防火防爆、性能结构、环境条件和安装上与原加油机相同,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3.13 税控装置与原加油机的关系
为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应尽量利用原加油机的资源,不改变加油机计量仪关键部分,不破坏其结构;不降低原加油机的计量精度和出油速度;与原加油机联动工作状态良好。
3.14 计量误差
如果税控装置另加计量仪器对每次加油量进行计量,其计量精度应为±0.3%;如只从原加油机计量仪中读取或转换记录数据,其记录误差应≤原加油机的计量值±0.01%。原加油机计量精度达不到标准的,在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许可后,可先进行校准。
3.15 其它
在上述基本要求被满足且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税务机关和用户的其它功能要求,在技术上应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设计。

4.产品分类
根据税控功能实现的程度把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划分为以下三类:
A类:具备A类税控功能的产品;
B类:具备B类税控功能的产品;
C类:具备C类税控功能的产品。
A类产品必须提供向B类和C类产品扩充功能的接口;B类产品必须提供向C类产品扩充功能的接口。所有接口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数据传输和存取格式。在条件成熟时,可推荐使用税控功能完善的A类产品。

5.检测方法和引用标准
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的电气性能检测和实验方法引用以下相应的国家标准,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并取得鉴定证书。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 通用要求
电气设备
GB 3836.2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 隔爆型电气设备“d”
电气设备
GB 3836.4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 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
电气设备 气设备“i”
GB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
加油站设计规范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9081-88 活塞式电动计量加
油机
JJG443 计量加油机

6.产品认定
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的产品认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合格产品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

7.条款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税收业务变化和科技发展的情况重新修改和审定本技术条件的相关条款。

8.解释权限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199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