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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认真检查纠正向企业乱发牌证乱收费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1 16:10: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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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认真检查纠正向企业乱发牌证乱收费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认真检查纠正向企业乱发牌证乱收费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总局对严禁向企业乱评比、乱发证、乱收费曾三令五申。近日,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新闻记者的反映,查处了三原县局违规向企业乱发牌、乱收费的问题。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维护质检部门的良好形象。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严禁向企业乱评比、乱发牌证、乱收费的重要性。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严禁借名牌产品评价之名乱评比乱收费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年335号)、《关于坚决制止对企业乱评比乱收费的通报》(国质检办2001年178号)、《关于坚决制止对企业乱评比、乱收费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2年29号)文件规定,坚决按照总局的要求,认真检查一切有偿评比、发牌、宣传等活动,切实把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为行风建设的大事来抓。

  二、要对照总局的规定,立即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凡违反总局规定发出的牌证要立即收回,所收取的费用要如数退还,相关的文件要立即废止,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宣传;对自查中发现的漏洞和倾向性苗头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

  三、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力度。要认真履行职能,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坚决予以打击,积极为广大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广大消费者创造一个放心满意的购物环境,为外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四、要把打假治劣扶优扶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的推荐、评选和宣传工作,一律不准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五、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把手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的其他成员要对分管业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凡因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的,除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对相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查处情况报总局监察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政发〔2008〕7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张家界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承担市人民政府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交通、水利、林业、文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重点建设办公室提出下年度本行业、本地区市重点建设项目书面申请,经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和市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确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后,投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负责。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年终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需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具体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工和正常进行。

重点建设项目在征收土地和拆迁时,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安置,项目法人应当保证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的总体要求组织施工。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依法应当由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变动、退休或者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各方应当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期进度,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工程建设秩序,制止妨碍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行为。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治安工作,依法打击破坏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

任何单位不得刁难、阻挠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对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并经过试运行,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督查。督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汇报,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会议;

(二)查阅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资料;

(三)向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及银行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四)指导、督促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及其补偿、安置工作;

(五)现场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履行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等情况;

(六)督促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协调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各方的关系,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实行业绩记录制度。业绩记录由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从有该不良记录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十九条 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违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

(二)收受、索取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方、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截留、挪用、克扣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经费的;

(四)拒绝、拖延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重点建设项目手续,对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建设各方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乱摊派的;

(五)参与、组织、操纵、纵容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敲诈、阻工行为的;

(六)其他严重妨害重点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规定执行。
  二、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
  三、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