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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时间:2024-07-04 05:20: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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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缔约双方商定如下内容,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 关于第四条第一款
  协定第四条第一款所述的补偿,应相当于投资被征收之日的实际价值。
  二、 关于第七条
  协定第七条所述的转移“不应不适当地迟延”,系指应在履行转移手续通常所需要的时间内完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二月十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解释发生分歧时,以英文本作为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 慕 华                    扬·丁卡
   (签 字)                  (签 字)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58 号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

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 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第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

第十条 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第十二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

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十七条 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编制、印刷



第十八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

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

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

第二十二条 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

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卷烟;

(三)药品、医疗器械;

(四)日用化学品;

(五)儿童玩具;

(六)家用电器;

(七)汽车、摩托车配件。

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

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

第二十九条 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

(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

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关于《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六次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关于《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六次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六日)

 

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省(自治区)林业厅(局)、水利(水保)厅(局)、局委:

  现将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六次协调会纪要批转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目前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已进入决战阶段,6省区共青团和林业、水利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切实加强领导,适当增加投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高标准、高质量地打好“攻坚战”,确保工程1990年如期竣工,向党和人民交一份绿化黄河、绿化祖国的合格答卷。

 

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六次协调会议纪要

  1989年9月8日至11日在山东召开了第六次青年黄河防护林协调会。

  会议交流了情况,参观了现场,在认真总结前段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如何决战一年,夺取工程全胜的有关问题,部署了工程收尾阶段的工作任务。

  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和国务委员陈俊生致信大会,对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提出了殷切希望。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和水利部有关领导同志到会并讲了话。

 

(一)

  会议认为,6年来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团林水部门密切配合,动员和组织沿黄450万青少年和广大人民群众一道,脚踏实地,艰苦奋斗,在3000多公里的广阔战线上植树种草,综合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果。到目前为止,工程范围内已成片造林440万亩,建设农田林网1800万亩,林粮间作200多万亩,种草近100万亩,完成了规划任务的90%。整个工程建设中,实行乔灌草结合,义务植树和承包造林结合,植树和育人结合,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培养人才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目前,沿黄两岸已初步筑起一道绿色屏障,投身工程建设的广大青少年正在实践中陶冶情操,健康成长。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的实践,不仅改变了沿黄地区的面貌,而且为动员亿万青少年绿化“三北”地区、绿化长江、绿化沿海、绿化祖国大地提供了新鲜经验。

 

(二)

  会议强调,目前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已经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阶段。整个工程虽然所剩任务不多,但是工作量很大,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更加广泛地把青少年和群众动员起来投入决战,确保工程按规划到1990年胜利竣工。为此,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紧工程收尾。6省区要继续取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省、地、县工程指挥部对工程决战要作出切实部署,指挥部领导同志要分工负责,深入施工一线,进行现场办公和指导。要确保工程投资,千方百计争取建设资金。要实行分类指导,工程主要任务基本完成的省、地、县在抓工程收尾的同时,应侧重做好补栽补种工作;工程尚有较大任务的省、地、县要把重点放在啃“骨头”上,集中领导、队伍、时间和资金,打好“歼灭战”。各地对未施工地段要进行一次踏查,进一步完善规划,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多栽树,多种草。

  二、切实加强管护。随着工程主要任务的完成,全面的长期的管护工作已经突出出来。抓好管护,最重要的是抓住三条:一是依法护林。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森林法》,落实林权归属,教育广大青少年爱林护林。要增强人们的以法兴林的观念,发动群众制定乡规民约,把爱林护林列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二是建立专业护林队伍。应根据管护面积大小,确定相应数量的专职护林员,落实责任,任务到人。同时要加强对林木病虫害的防治。三是要把工程管护和经济开发结合起来,以管护带开发,用开发促管护,努力提高工程的生态和经济效益。

  三、认真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工程质量的一项有力措施。各省区要在工程基本竣工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省区要验收到县,县要验收到村。省区级检查验收工作应于明年上半年结束,并写出书面报告。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将于明年适当的时候组织专门力量对各省区工程进行重点抽查。检查验收要以工程规划为依据,在林业、水利工程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要“严”字当头,坚持标准,并实事求是作出评价,既肯定成果,又指出问题。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没有完成施工任务的单位,要限期完成;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要提出改进措施,促其达到标准。

  四、搞好总结表彰。建设黄河防护林工程是沿黄广大青少年绿化祖国的一个壮举,它不仅改善了沿黄地区的自然面貌,而且使青少年受到了爱国主义和艰苦奋斗教育。6省区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强化工程育人的功能。与此同时,要认真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并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为了真实记录青少年建设者创造的辉煌业绩,教育和勉励广大青少年更好地为绿化祖国而奋斗,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决定建造青年黄河防护林纪念碑,并于明年第四季度在北京召开工程竣工总结表彰大会,表彰一批工程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三)

  会议指出,搞好沿黄水土保持,大力植树种草,从根本上治理黄河,任重道远。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只是为绿化治理黄河迈开了第一步。团林水三家不仅要一如既往,扎扎实实地做好现有工程的收尾工作,而且要面向未来,不断巩固和发展工程建设成果。要依据本地区经济和林业的发展战略,研究巩固和发展工程建设成果的步骤和措施。具体做法应从实际出发,可以在现有工程内进一步抓提高绿化标准和质量,抓工程所属地、县的经济开发,也可以在完成现有工程任务后。着手规划第二期工程,逐步扩大沿黄地区绿化面积,增加植被覆盖率。无论采取哪种做法,都应着眼于巩固和发展现有工程成果,着眼于绿化和治理黄河,着眼于培养“四有”新人,着眼于建设富庶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检查验收方案

  根据团中央、林业部、原水利电力部1984中青联字(08)号文件精神,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1990年基本竣工后,要认真进行检查验收。现就全国检查验收提出如下方案:

  一、检查验收指导思想

  对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进行一次全国级的检查验收,旨在全面落实工程规划,认真贯彻《森林法》和党的林业政策,坚持工程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促使工程取得应有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检查验收时间

  全国级检查验收拟于明年上半年结束。

  三、检查验收方法

  分片进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省(区)重点抽查2—3个县。

  四、检查验收标准

  主要看:(1)规划是否落实,规划造林种草面积是否完成百分之九十以上;(2)林权归属是否落实,按照“谁造谁有、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精神,林权是否逐一落实到了国家、集体或个人;(3)管护工作是否落实,是否认真贯彻了《森林法》,地方护林法规和乡规民约是否健全,专职护林队伍是否形成,苗林保存率是否达到所在省级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

  五、检查验收人员

  拟请林业部牵头,团中央、水利部分别抽2—3人,6省区分别选派2—3人,组成若干检查验收小组。

  六、检查验收几点要求

  为了严肃认真地做好检查验收工作,保证不走过场,参加检查验收的同志要做到(1)依据规划,坚持标准,不随意抬高或降低标准;(2)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既肯定成绩,又指了存在的问题,并切实研究解决办法;(3)作风深入,生活节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