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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干道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9 03:47: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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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干道财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4]83号
关于印发《西部干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西部干道财务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四日
西部干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部干道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部干道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和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负责建设西部干道工程项目,市会计核算中心对西部干道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设置专职会计、出纳,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帐。会计核算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出纳应当互相监督,定期对帐,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财务处理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一整套程序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
  第六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每月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每月终了10日内报送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和市财政局。
  第七条 工程款项支付不能用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财务人员不能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不能签发空头支票;不能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作废的支票应当及时送回开户银行注销。市会计核算中心在银行预留的印章和银行票据必须分开保管,形成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程项目预算

  第九条 西部干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的程序,将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条 西部干道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作出工程预算,经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预算,按预算控制工程造价。超出预算的工程用款,必须专题报告说明原因,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应当根据西部干道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和工程进度,编制年度工程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工程用款申报与拨付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材料及设备、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按中标或采购价与施工单位、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签订合同,作为办理工程拨款的依据。招投标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协议书等工程资料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资金按工程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核定工程结算造价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其余工程尾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付清。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工程项目变更,在预算额度内增加工程款项支出的,必须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业务部门审核,单项变更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审批;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以及重大工程变更,经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审核加具意见,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按前款程序审批的工程项目变更,其工程款支付列入计量支付。单项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额度不能超过审定的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的70%,变更工程追加进度款与合同进度款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及追加合同金额之和的80%。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用款单位第一次申请工程用款时,必须提供本单位的具体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提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要与合同提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相符,凡提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与合同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不符的,市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六条 工程用款每月5日和20日申报审批拨付二次。工程用款的拨付,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才能办理拨款手续。具体程序是:
  (一)由用款单位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工程用款申请和填写工程用款审批表。
  (二)工程用款审批表经监理公司、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西部干道工程项目管理处、合约办、总经理审核加具意见,送市会计核算  中心及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三)市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市主管领导的批示,将工程用款审批表送市财政局审核并办理有关拨款事宜。
  (四)市财政局将工程用款拨到市会计核算中心为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开设的西部干道工程项目专户并出具拨款通知,市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支付,直接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五章 工程项目决算

  第十七条 西部干道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迅速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应当将有关基建资料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结算评审。
  第十八条 西部干道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完毕,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应当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作为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和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六章 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的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管理费用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到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零星购置费、业务招待费等。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由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做出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列入工程款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预拨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30万元管理费用周转资金。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每月终了将管理费用支出凭证及汇总清单经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负责人审核加具意见后,填写工程用款审批表,按工程用款拨付程序报批后,市会计核算中心据实列支,市财政局给予补充管理费用周转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应当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工程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负责人反映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西部干道工程项目资金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拆迁补偿、材料采购、工程变更等工作,把好工程用款支出审核关。
  第二十五条 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年终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西部干道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及财务支付情况。
  第二十六条 西部干道工程项目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完结之后,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3〕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一日



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南
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环境保护、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第五条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区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统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三)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对建筑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调查和监督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安全隐患的,督促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建筑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四)施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五)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或者监理中标通知书;

(六)岩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要求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各方主体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验;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理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等施工技术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四)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以及重要部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实体检验;

(五)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幕墙、防水、管线、设备安装、部位工程、主要隐蔽工程,以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

(六)地基处理子分部、桩基子分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

(七)隐蔽工程阶段是否通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工程参与各方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之日的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资料已收集完整,监理(建设)单位经过审查符合要求,并出具了书面意见;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了工程保修书;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处理完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单位及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将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报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到工程现场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整改,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或者区、县建筑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称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备案机关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人防、城建档案、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和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

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负责调查并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 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工程、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浙江省湖财预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财预〔2002〕162号





各区财政分局、市本级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市委办、市府办转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湖委办[200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现将《关于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具体实施细则作进一步明确。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财务审批制度的规定。

1、对一次一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开支,必须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大额支出审批单》(详见附件一)。内容包括支出金额、用途、乡镇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由乡镇长签署)以及“乡镇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成员签名。后附正规、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须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名,并经财务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入帐核算。否则,乡镇财务人员有权视为不合法或无效凭证拒绝入帐核算。以块管理的乡镇事业单位的大额支出的审批手续也参照实行。

2、乡镇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审批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大宗票据数量较多或由于未列入年初预算,但确需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开支项目需要报批的,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审核会议次数。需要报批的,按规定程序进行。

3、建立乡镇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审核审批会议制度。除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会议并经乡镇主要领导同意外,在家的审核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全部参加,票据审核签名须超过半数才能有效。

二、关于规范福利、补贴和奖金的发放规定。

乡镇机关干部的各种奖金、福利、补贴的发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计提标准明确性”原则。资金可提标准:

(1)上年乡镇财政体制超收分成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7.5%;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10%;

(2)上级明文规定的各项福利、补贴标准及有关部门按规定付给的手续费;

(3)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评为各种先进,发放的奖金;

(4)按区委、区管委会工作考核达标,并明确规定奖励标准的;

(5)考核达标奖励可适当提高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档次比例,提高的档次与一般干部最高不宜超过1:2的比例。

2、“发放的规范性”原则。不得随意发放奖金,做到年初有计划,资金要落实,来源须合法,同时要有考核依据,符合规定。决不能超额、超标准发放。

3、“先提后发”的原则。发放的资金必须先从帐面计提到“奖金福利”明细科目后,然后才能发放,统一实行帐内核算;

4、“量力而为”原则。在确保合法、合规资金足额到位的前提下,福利、补贴和奖金才能予以发放。严禁先用后提、挪用其他专项资金或向银行、企业或个人借贷等方式进行发放。

三、关于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

1、乡镇年度接待费支出占当年乡镇政府本级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控制在5%至10%之间,具体由各区委、区管委会核定。每季后的次月10日前,将本季度接待费支出金额、累计金额、乡镇政府经常性累计支出金额及接待费支出占乡镇政府经常性支出金额比例等情况,如实填写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乡镇接待费支出情况季度表》(详见附件二),并分别上报区委、区管委会和市纪检、审计、财政部门。

2、“经常性支出”是指基建支出、专项性支出以及一次性大型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以外的,包括日常人员经费支出、公用支出以及其它正常性支出等。

四、关于完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审核监督职责。

1、各乡镇必须在六月十日前,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财务管理指导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和“财务审核审批小组”,并按规定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区委以及区财政分局备案。同时,尽快将其工作正常开展。

2、核算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并且公开上墙,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和执行各项制度,严格把好支出关。

3、记帐凭证必须合法。从2002年开始,核算中心的所有凭证必须采用合法凭证,严禁白条入帐,非法凭证一律不得入帐。大额票据和重大支出项目,必须经集体讨论审核,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完备,才能入帐。一经发现非法凭证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大额支出票据,视为违反财经纪律,追究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4、加强乡镇基建立项管理,建立重大项目审核审批制度。按照“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对重大建设项目建立当地财政分局资金审核制度以及“乡镇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制度。在充分考虑当年乡镇财政收支综合平衡、承受能力以及有计划地逐年消化历年赤字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加强有关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同时对基建项目必须有工程预算、结算和审计手续。如缺少任何一项必备的手续,必须按规定补齐后,才能视为合法凭据予以入帐。

附件一: (乡)镇财政经费大额支出审批单

附件二: (乡)镇接待费支出情况季报表









市 财 政 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乡)镇财政经费大额支出审批单





单位或

个人

资金

来源

资金

性质


金 额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支 出

用 途

审核人员(成员签字):

审核意见(乡镇长签字):

备注:
审核

日期



注:原始凭证附后,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





























附件二:



(乡)镇接待费支出情况季报表



单位盖章 单位:元

日 期
接待费

支出金额
接待费累计

支出金额
乡镇政府经常性

累计支出金额
占支出

比例%

季度





累计


















总会计: 乡镇长: 填报日期: 填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