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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已废止)

时间:2024-07-21 21:02: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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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已废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公布 1990年9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少数民族(除壮族外)计划生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口的农民、渔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少数民族夫妻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其他问题,适用《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本规定自1990年9月15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1日

关于接受和处理外国赠送礼品的具体试行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接受和处理外国赠送礼品的具体试行办法

1979年5月14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了加强礼品管理和做好处理工作,特拟定如下办法:
一、总局各单位涉外人员一般不主动送礼
对外国代表团、团体、厂商和技术人员出于友谊赠送的礼品可以接收。属小费性质的馈赠,应予拒绝。所接受的礼品,原则上应当归公,不应归个人所有。
总局涉外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外国人赠送礼品。
二、礼品的管理:
1.总局外事办公室设专人管理,分类、登记、造册,妥善保存,以防散乱、损坏、变质和私人占有。做到帐目清楚,件件落实。
2.礼品一般不得借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礼品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持借条作证,限期归还。
三、接收礼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1.凡有全国重要纪念意义或展览价值的礼品,机器设备等重要药品物资,以及金银珠宝等贵重礼品,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2.可供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应用和有研究参考价值的礼品,如仪器、技术资料、样机、专业书籍及各种工具等等,一律由总局外办统一分类登记保管,根据需要,由总局外办报请领导批准分配给有关业务单位和研究部门使用。
3.价值较高的个人消费品,如收、录音机、照像机、望远镜、手表、闹钟、服装、衣料和其它物品,统由外办收管,必要时经总局领导批准,可参考国内市场类似产品的价格,按五至七折价,在内部处理。处理时应酌情优先照顾受礼人的需要。遇有特殊情况,经总局有关领导批准,对受礼人可少收或免收价款。所收价款按规定上缴。
4.价值不多的零星物品,如:烟、酒、食品、打火机、小手工艺品、化妆品、头巾、小玩具、园珠笔以及一般书籍、杂志、画册、照片、纪念品等,由总局外办领导批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受礼人或统一分配给有关单位和人员。
5.外宾赠送的礼品,一律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四、我国出国考察团、组和接待来访外宾需赠送礼品,价值一般掌握在每人10元左右。接待来访外宾,一般不送礼品,如确实需要时,经总局领导批准。
五、本办法若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工业职业卫生服务对策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工业职业卫生服务对策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


(1993年5月5日)


卫生部卫监发(1992)第58号文“关于开展乡镇工业职业卫生服务对策试点的通知”下发以来,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开展或正在着手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四个国家试点地区都已成立由政府主要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参加的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执行机构,根据卫生部“乡镇
工业职业卫生服务对策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制订了“实施计划(初稿)”提交卫生部乡镇工业职业卫生服务对策试点项目组(以下简称卫生部项目组)审议。今年3月17-20日我部卫生监督司在山东淄博市张店区召开了“乡镇工业职业卫生服务对策试点工作会”,交
流了四个试点地区的工作和初步经验,参观了现场,对国家试点地区下一步工作和如何指导全国试点工作进行了认真讨论,根据今年以来国务院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新的要求和部署以及目前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试点工作要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改革的需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乡镇企业发展方针,从积极促进乡镇企业上新台阶的角度出发,应用预防医学的理论和实践,通过政策
、法规、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引导和法制化管理,帮助乡镇企业尽可能减少发展过程中不必要的牺牲,促进乡镇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解放思想,开阔思路,勇于探索。试点工作中要注意总结吸收我国多年积累的行之有效的劳动卫生管理经验,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要努力探索适应深化改革和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卫生监督与服务体制和工作模式。要大胆吸收、引进先进的职业卫生管理思想和
管理经验,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
三、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各地要根据卫生部《方案》的原则和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影响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最主要的职业卫生问题,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原则。首先抓重点危害行业、企业和高危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国家试点县(区)要在全面试点工作
的基础上,突出各自的特色,着重解决本地区的问题。根据张店会议精神,国家试点地区应对各自的“实施计划(初稿)”尽快进行修改,于6月15日前报卫生部项目组。
四、根据《乡镇工业职业卫生服务对策试点方案》总体要求,确定当前国家试点地区的重点工作如下:
(一)根据李鹏总理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部门,强化社会管理职能部门”的要求,试点地区政府要强化对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能。要根据国家劳动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和办法,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方面
的监督执法主体地位,调整和协调各职能部门,理顺职责分工。
(二)要把乡镇企业职业危害控制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把劳动卫生工作纳入政府“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同时要根据农村卫生的主要问题增加职业卫生服务资源投入。
(三)要研究、制订政策,引导和促进企业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进行尘毒危害治理;努力探索解决影响劳动卫生监督服务工作开展和工作效果的深层次问题,如职业卫生服务和职业危害治理经费渠道、乡镇企业职工医疗保健制度和职工劳保资金的筹集途径等。
(四)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各级领导、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是预防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但是,职业健康教育一直是个薄弱环节,不少职业病的发生是由于无知酿成的。卫生部门应积极协助政府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五)大力推广尘毒治理适宜技术。我国乡镇企业已经度过了艰难的“起步阶段”,进入“发展”和“提高”阶段。一些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厂长们认为,控制职业危害,主要已不是认识问题和资金问题,而是技术问题。要通过试点,总结出一整套符合我国农村乡镇企业发展水平,实
用、经济有效,具有推广价值的工程防护和个人劳动保护措施。卫生部门要把监督管理与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结合起来,寓监督于服务中,给政府当好参谋,积极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
五、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乡镇企业日新月异的发展、职业危害的严重现状要求我们尽快提出职业卫生服务的配套措施和办法。因此要求国家试点地区要有紧迫感。要边探索边总结,对于新的改革路线、经验和做法要成熟一点、推广一点。为及时推广经验、交流信息,推进全国试
点工作的开展,卫生部项目组将编辑出版“乡镇工业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简报”。国家试点地区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今年内拿出一批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和职业危害治理典型,供其它地区借鉴。
六、为了做好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卫生部项目组将根据《方案》和试点地区提出的要求,提供具体业务指导,并制定有关工作指南。



199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