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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纪要的函

时间:2024-07-22 17:26: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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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纪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54号
 
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纪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监管工作,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今年3月我司下发了《关于开展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函》,6-7月各督查组分别赴有关省、自治区进行非煤矿山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督查。8月4-5日,我司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现将该汇报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纪要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纪要

  2005年8月4-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一司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全国15个省(区、市)的安全监管部门共21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7个督查组汇报了所检查的14个省(区、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许可证发证进展情况,同时,大家交流了各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经验和做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讨论,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监管一司刘成江司长就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做了重要讲话。通过这次会议,大家统一了思想,明确了工作重点,坚定了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信心。会议取得了预期效果,并就有关工作达成共识。

  一、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三年多的努力,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安全生产总体形势趋好,伤亡事故得到初步遏制,并为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从总体上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好转,特别是近几年每年均有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各地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矿产资源整顿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开展等工作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突出重点,重点整治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二、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进度。要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作为当前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进度。对于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应对。要坚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不动摇,树立不怕困难和勇于解决问题的决心,坚决纠正和克服颁证工作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不严格等行为。

  三、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精神,积极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各项生产活动和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大相关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由于冶金、有色、建材、地勘等相关行业的行业管理严重弱化和大量非公有制小企业进入,导致相关行业的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总体滑坡;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这几个行业的生产发展较快,生产与安全的矛盾日显突出。为有效防范冶金、有色、建材、地勘等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各地应充分借鉴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方面的经验,认真研究对冶金、有色、建材、地勘等相关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对冶金、有色、建材、地勘等相关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首先要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敢于执法和善于执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二要增加监管队伍力量。应积极的向地方政府反映,当前监管力量偏弱,与目前面对的监管对象不匹配的情况,争取尽可能多的人员配备。三要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为安全监管人员创造培训、学习机会和条件,使他们拥有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国家政策、法规、熟悉生产工艺、了解企业情况,具备综合协调能力,使安全监管工作事半而功倍。同时监管工作要充分依靠专家力量,要尽快建立起技术支撑体系。

  六、国家总局组织对重点地区的专项督查,既解决了国家总局人手不足的问题,又为各地提供了交流学习的机会。通过督查,国家总局进一步了解重点地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并能够帮助被查省(区)查找问题。这项工作今后将不断改进和完善。

  各地应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认真学习和借鉴好经验、好做法,改进自身不足,提高认识,规范行为,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许可证发放工作,为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做出我们积极的贡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无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违法经营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转借、出租、转让和买卖经营许可证的,没收持证单位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2、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批发、零售、传播、出租非法出版物和刊载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将第十八条第(六)项并入第(四)项成为一项,合并后的第(四)项修改为“违反进口书报刊管理规定和境外书报刊入境印制管理规定,批发、零售、传播、出租境外出版物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
销经营许可证。”
4、将第十八条第(七)项调整修改为“书报刊批发、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无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人购进或批发书报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修改后的第(七)项成为第(六)项。
5、将第十八条第二款“同时违反多项规定的可合并处罚。违反一项规定涉及多项处罚的按其性质最严重的予以处罚”删去。
6、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8年1月3日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等3项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等3项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7]9号



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为配合新会计准则的施行,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发[2001]16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证监发[2001]1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计字[2004]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适用于按新会计准则编制并披露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二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


背景

为准确考核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我会在相关融资法规及多项信息披露规范中使用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2001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含义和内容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于2004年1月15日对部分内容做出修订。目前,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结合新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的变化,我们相应对非经常性损益做出了修订。

问题

何为非经常性损益?它包括哪些项目?

解答

一、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交易或事项的性质、金额和发生频率,影响了正常反映公司经营、盈利能力的各项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除外;

(五)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投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十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三、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并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内容及金额予以充分披露。

四、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时,应单独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关注,对公司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所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