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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1998年)

时间:2024-07-12 05:39: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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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1998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高检发刑字[199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江泽民总书记和朱容基总理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在深入分析当前反走私斗争面临严峻形势的基础上,对下一阶段反走私工作做出重大部署,决定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大规模的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坚决迅速地把走私猖獗的势头打下去,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和各个方面积极行动起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行动,打好这场声势浩大的反走私斗争。现就检察机关参与反走私斗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反走私斗争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近几年来,我国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走私斗争,取得了明显成绩,但形势依然相当严峻,走私猖獗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局部地区走私屡打不止,部分重点商品走私异常突出,单位走私愈演愈烈,一些地方党政军机关、执法和司法部门所属公司和挂靠公司参与其中,极少数行政执法人员受贿放私、罚款放私,甚至内外勾结走私、护私,使得问题变得更为严重和复杂。走私严重冲击了国内市场和民族工业,偷逃国家巨额税款,加剧了部分国有企业的困难,破坏进出口管理政策和公平竞争法则,腐蚀了干部队伍,污染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不仅是重大经济斗争,也是严肃的政治斗争,关系到今年我国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党风廉政的根本建设。检察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遏制走私犯罪活动泛滥中负有重大责任。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沿海、沿边走私严重地区检察机关要坚决按照中央的要求,迅速行动起来,积极投入这场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确保检察环节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力度和声威,决不允许有拖延不办和打击不力的现象。各级检察长要带头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无阻。各级检察长对本地区检察机关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工作要负总责,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也要负责,要有布置、有监督、有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高检院将适时对重点地区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集中力量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走私犯罪大案要案。打击的重点,一是成品油、食用油、汽车、摩托车、纺织原料、化工原料、香烟等重点商品的走私犯罪活动;二是粤东、粤西和北部湾特别是珠江水域的海(水)上走私以及中越边境的走私犯罪活动;三是利用假批文、假单证、假印章的“三假”手法走假和加工贸易渠道的走私犯罪活动。对上述走私犯罪活动,特别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策划、参与走私,构成犯罪的案件和走私犯罪的大案要案,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批捕、起诉,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走私犯罪分子,要配合人民法院给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要坚持对重大案件侦查及时介入,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上级检察院要加强督办工作,帮助下级院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特别要坚决依照修订后刑法对单位走私罪的规定,在对单位依法追究的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运用刑诉法规定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手段,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


三、在反走私斗争中,坚决查办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指挥、参与走私,构成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内外勾结走私、护私、放私的,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索贿受贿、为走私提供便利的以及“以罚放私”、“收费放私”,借打击走私谋取个人、部门或地方利益,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对海关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和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对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贪赃枉法,故意包庇、放纵走私犯罪分子的,要坚决依法查办。要敢于碰硬,无论案件涉及到什么单位,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依法查办,一查到底,坚持顶住说情风,绝不姑息。


四、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为适应反走私斗争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现行缉私体制进行重大改革,组建国家缉私警察队伍,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职权,专司打击走私犯罪活动。高检院将协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查办走私案件的办案程序和工作流程。各级检察机关也要积极加强与公安、海关、法院等部门的联系,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做好批捕、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形成打击走私犯罪的合力。


五、严格依法办案,注重办案质量。修订后的刑法对走私犯罪作了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们打击走私的犯罪的强大法律武器。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运用法律武器,严格依法办案。对执法中遇到分歧意见的,要及时同有关执法部门协商,及时向当地党政机关及上级领导机关反映情况,防止影响打击力度。各省级检察院特别是沿海、沿边走私严重地区的检察院,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了解本地区走私活动情况和查办案件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对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作出部署。要加强信息工作,及时反映执法中遇到的问题。有关情况,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要结合教育整顿工作,彻底清理检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司,该撤销的要立即撤销。对所属公司或挂靠公司有走私行为的,要坚决查办,决不护短。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及其他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7月24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试行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萍乡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试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发挥专家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科学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根据《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建立萍乡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简称专家组)。为保证专家组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本工作规则使用于专家组专家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工作活动。
  第二章工作内容
   三、专家组的工作是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受委托,对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三)为市应急管理有关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四)参与全市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政府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五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原则上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自愿、有热忱、有责任感,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本地区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原则上在70岁以下),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有关单位根据以上条件推荐本领域的相关专家建议名单,经市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聘请专家组成员,由市政府颁发聘书,聘期三年。聘期届满,自动离职,继续聘任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取消、增加、调整专家组成员,由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办提出有关意见及事由,经市应急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专家组日常工作的按以下方式开展:
  (一)每年择时召开全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会议,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市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体系建设情况,必要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五)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条以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应急办报送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专家组内部要严格按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市应急办承担专家组秘书处工作,负责联络、组织、有关工作安排等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市应急办组织专家组开展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核定,按程序解决。专家组成员劳务补贴由市应急办按照规范、合理、平衡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组工作,所在单位及有关涉及部门要提供便利,支持配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工作规则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应急专家组相关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制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1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制度



市长公开电话是市政府密切联系群众,为民排忧解难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拓展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是市政府领导与境内外人士联络沟通、听取意见、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为充分发挥市长公开电话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桥梁作用,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保证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更加有效地运转,促进该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市长公开电话的工作原则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以心系群众、服务群众为基本理念,坚持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对受理的来电来信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答复。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开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交办事项要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二、市长公开电话的工作职责

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是市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是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职责包括: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协助领导处理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二)负责受理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重要社会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

(三)负责受理协调解决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公共服务等单位公开电话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五)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的建设发展。

(六)负责市长信箱工作和群众来信处理。

三、市长公开电话的办理程序

(一)来电登记

接到来电应在“市长公开电话值班记录簿”上认真记录来电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来电时间和内容。

(二)来电办理

1.直接办理。对政策规定明确的问题,应当立即向来电人作出解答;需归口办理的问题,可告知来电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反映或通过电话直接连线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并进行跟踪督办。

2.转办。对有代表性并产生一定影响的问题,应以电话或书面交办单形式,转请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并告知来电人;对群众反映涉及面广、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归纳整理后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再按领导批示及时转请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明确一个部门牵头办理,也可由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3.重大事项处置。群众电话报告的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按《市政府值班室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工作制度》处理。

(三)来电反馈

1.承办回复。凡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转办并要求回复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结果;对难度较大的事项,在征得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同意后可以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对重大、紧急问题的办理,要随时反馈。

2.答复群众。承办单位和部门将办理结果回复后,有条件答复反映人的,可由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利用电话或书面形式将办理结果答复反映人,或由承办单位和部门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反映人。

(四)督促办理

1.对承办单位超过办理时限要求的,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及时进行书面督办,限期办结回复。

2.对办理不认真或没按要求办理的回复,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应提出具体要求和意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限时回复。

3.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意见不一致时,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应及时请示领导,按相关领导的批示意见处理。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视情况可直接组织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现场查办。

(五)信息采编

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应注意收集整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带有普遍性、指导性的意见、建议,通过《每日值班综述》、《值班专报》等形式及时反映和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六)通报程序

1.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定期对群众反映问题的交办情况、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回复情况进行通报。

2.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和突出问题的办理结果进行公布。

(七)立卷归档

对电话记录、交办回复记录、会议材料、领导批示件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八)群众来信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的考核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考核参照《政务值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

市长信箱工作按照市长信箱办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纳入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