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冻结走私犯罪嫌疑人存款适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时间:2024-06-24 03:35: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冻结走私犯罪嫌疑人存款适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冻结走私犯罪嫌疑人存款适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银发[1999]1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邮政局:
为了加大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力度,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于1999年初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为了保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了《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
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该通知明确,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侦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负责其所在海关业务管辖区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根据上述
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的规定,到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查询、冻结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存款。为此,对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关办理查询、冻结走私犯罪嫌疑人存款,按照银发〔1993〕356号文的规定,出具了有关法律手续的,各金融机构应予以协助配合。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文转发辖内各法人金融机构。



1999年4月22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3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挂自治区物价局的牌子。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家产业政策在我区的实施方案的职责和工业品的进出口指标及部分配额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将拟定全区民用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4.将建设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能,交给自治区建设厅。
(二)划入的职能
1.负责自治区粮食宏观调控与储备。
2.负责自治区价格管理与监督。
3.负责自治区气候对策协调办公室的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安排商业银行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指标,改为总量调控。
2.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的政策性贷款额度,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确定年度贷款总规模并指导贷款方向。
3.将工农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为预测指标。
4.进一步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对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决定。
5.将对自治区出资的建设项目的行政性监管,改为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向自治区出资的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地区及主要行业的规划。
 (二)做好自治区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自治区国土开发保护、区域经济、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区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工代赈”计划,扶助“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负责自治区气候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自治区财政、金融等部门及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部门的情况,分析研究国际国内及区内经济形势,对全区宏观经济运行进行预测、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以及对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综合协调财政、信贷、价格等经济手段,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指导管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自治区储备。负责自治区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工作。
 (四)提出自治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点项目的布局。安排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向政策性银行推荐贷款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的使用方向。商有关部门确定直接融资用于固定投资的总量和使用方向。汇总编制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报批及开工报告。
 (五)提出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及措施,指导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负责全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安排自治区拨款建设项目、自治区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研究确定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并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综合管理、审批、发布与投资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定额标准;负责组织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研究提出自治区一、二、三产业发展的产业发展规划和第三产业的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对策、建议以及提高宏观经济效益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七)研究提出自治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自治区全口径外资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做好国际收支平衡,负责审批和报批利用外资项目,负责我区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查、上报和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审查重大利用外资项目。
 (八)负责全区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价格政策,调控全区价格总水平,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调整方案;制定和调整自治区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以及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目录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价格检查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九)研究分析国内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市场供求总量平衡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负责全区重要农产品配额的管理和实施,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安排自治区粮食及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自治区订贷,引导和调控市场。
 (十)做好全区科学技术和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汇总自治区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方向、重点及政策、措施,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工作,促进就业和旅游发展。
 (十一)研究制定自治区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参与、协调有关法规的起草和组织实施。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日常外事、翻译打印、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机关财务、资产、房产管理以及提案、督查、信访、接待、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信息发布工作;拟定有关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参与、协调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对外颁布;研究国际国内经济动向及对我区的影响;研究区内有关经济体制改革问题和中长期的重大政策措施,并拟定相应方案;负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送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协商、协调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自治区计划系统普法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汇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汇总编制第三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各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第三产业政策,参与重要经济技术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参与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编制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查。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价格调控目标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处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分析自治区宏观经济形势,负责宏观经济预测、预警和计划信息分析研究工作,提出分析报告和政策建议;做好自治区经济、社会、国防计划的衔接。
 (五)经济政策协调处
分析研究自治区全社会资金状况,编制全社会资金来源指导性计划;从国民经济宏观角度研究财政、税收、金融宏观调控措施,分析财政、金融运行态势,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编制自治区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对自治区企业债券实行全过程管理,对自治区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审查推荐,并负责监管,参与自治区上市公司初审工作。负责起草价格工作综合性文件及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监测、预测物价总水平的变动。
 (六)投资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
 汇总编制自治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归口行业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方针、政策、措施;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和资金来源;监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指导监督政策性金融使用方向,汇总编制自治区基本建设计划和前期工作计划以及自筹基建计划;制定城建、政法、行政事业等归口行业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归口行业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会同有关处审批、报批归口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组织实施;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管理;对自治区经贸委审批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会签,参与归口行业的项目概算的核定、调整和招投标及竣工验收;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和投资法规的研究、起草。
 (七)国外资金利用处(自治区人民政府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自治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规模、投向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总量控制计划;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审批、报批国外贷款项目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负责审批、报批境外投资项目;会同有关处提出限额以上贷款备选项目;审批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负责建立自治区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对外发布项目;归口管理利用外资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外资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
 (八)地区经济发展处(自治区气候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编制自治区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和方针政策;制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协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地质矿产勘察、基础测绘、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计划;审批、下达自治区地质勘察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察项目计划,参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保护专项项目计划的审查和下达。会同有关处审批、报批归口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组织、协调地区之间的横向经济协作;协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各类开发区的有关事宜;参与地区对外开放政策的研究与协调;协调和推动自治区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承办自治区气候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农村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和措施;汇总提出全区农业、林业、牧业、水利、水产、气象、农机、农科院、畜科院、乡镇企业等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基本建设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监测和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汇总编制归口行业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计划,负责安排归口行业的重点项目,会同有关处审批、报批归口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定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期货市场、贸易市场的规划;参与归口行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的核定、调整和竣工验收;负责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棉花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基础产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能源、交通的发展战略、政策和措施,汇总提出能源、交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以及前期项目计划;组织制定能源资源合理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和能源新技术推广应用计划及有关专项发展规划;监测分析基础产业发展运行和建设状况;规划重点项目的布局,会同有关处审批、报批交通、能源基本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参与归口行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的核定、调整和竣工验收。
 (十一)工业发展处(自治区稀土办公室)
 研究提出自治区化工(含石油天然气化工)、冶金、建筑材料、机电、医药、有色、轻工、纺织等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措施;汇总提出工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研究提出开发稀土的发展规划;负责提出归口行业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计划;规划归口行业重点项目的布局,会同有关处审批、报批归口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定主要工业消费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规划。
 (十二)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归口管理邮电、通讯行业的计划、规划工作;汇总自治区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安排和协调高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汇总提出自治区科技研究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处审批、报批和管理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十三)经贸流通处(自治区粮食调控办公室)
研究提出自治区内外贸发展战略、政策和措施;提出开拓国际市场中长期发展战略,跟踪监测和分析国内外市场的发展状况;研究自治区重要商品的市场平衡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组织实施重要农副产品的进出口计划以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实施和调整。负责粮、棉等重要商品的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商品内外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流转计划;负责编制粮食、棉花、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植物油等重要商品储备、轮换和投放计划;提出并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储备建设规划和计划;研究提出“菜篮子”及其他重要商品的市场流通设施规划和总体布局,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国家订货,引导和调控市场;负责成品油的计划管理及自治区订货工作;会同有关处审批、报批归口行业基本建设项目,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参与归口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概算的核定调整和竣工验收。负责自治区粮、棉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自治区金属回收办公室的工作。
 (十四)社会发展处
 提出自治区社会发展的战略和方针政策,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社会发展同经济发展的关系,协调人口、就业、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民政和社会保障等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社会事业专项资金,汇总提出归口行业基本建设计划,会同有关处审批、报批归口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完善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和下达自治区人口、“农转非”人口、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分配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计划。
(十五)重点项目管理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的政策和措施;研究确定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进行管理、组织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工程造价综合管理,审批、发布与投资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标准定额;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确定强制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审批招标方案、发布招标信息等);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负责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概)、开工报告的审批或报批。组织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评估工作。参与投资建设领域的体制改革及重要法规的起草工作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
 (十六)农牧、轻工产品价格管理处(药品价格管理办公室)
 负责制定国家下达的农牧副产品、轻工产品和药品价格调整的贯彻意见,制定自治区管理的农牧副产品、轻工产品和药品价格以及作价原则、办法,制定农牧副产品等级差价、差率与利润率控制办法和资源费征收标准;指导协调行业价格管理工作,仲裁农牧副产品、轻工产品和药品价格争议,衔接区外和自治区授权地、州、市管理的农牧副产品、轻工产品和药品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的重要农副产品价格进行监审,制定最低保护价或最高限价,办理提价申报和备案工作;制定重要农产品储备的收入库和出库价格及费用,参与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对我区销售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民族药和重要的医院制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行为的规范管理和实际价格的备案管理工作;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遴选、调整及定点药房、药店药价管理的资格审查工作;负责药品市场价格监测工作,规范药品价格行为。
 (十七)能源、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能源、交通运输、重工业产品等政府管理的价格及其收费;制定自治区管理的能源、交通运输及重工业产品价格调定计划和改革方案;管理部分进出口物资价格;协调行业价格管理工作,仲裁价格争议;衔接区外和自治区授权地、州、市管理的能源、交通运输及重工业产品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的重要工业产品价格进行监审、监管、差率控制,办理提价申报和备案工作;参与管理能源、交通运输及重工业产品价格调节基金、价格风险基金、价格补贴工作。
 (十八)收费管理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负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研究提出地方性收费管理法规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和调整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开展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管理交通规费及医疗、教育收费标准;指导地、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部门和地区间收费争议,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
 (十九)房地产及服务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区土地、建设系统(含中介服务)收费、标定地价、土地基准价、土地出让价、公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负责管理全区邮电资费、旅游、中小学课本及自来水、污水处理、公交、出租车等政府管理的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和经营性服务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公用事业收费、房地产价格及重要经营性收费的法规、制度及作价原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有关房地产价格的争议;指导、协调、监督各地物价部门的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
 (二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职称、档案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工作人员的调配、考(察)核、任免、奖惩、政审以及干部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委机关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委计划干部培训中心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以及机关工、青、妇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指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4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名。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31名(含物价局27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9名,处级领导职数52名。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15名,领导职数3名。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自治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执行办公室,县级,列事业编制10名,领导职数3名,全额预算管理。
 (二)修志人员单列事业编制3名,全额预算,由办公室管理。
 (三)机关服务中心,县级,核定事业编制55名,领导职数3名。其中:全额预算管理37名,自收自支18名。
 (四)自治区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列事业编制5名,领导职数2名,全额预算管理。
 (五)自治区物价检查所(自治区价格监督举报中心),县级,列事业编制60名,领导职数5名,全额预算管理。
 (六)自治区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县级,列事业编制10名,领导职数3名,全额预算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一)设立自治区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县级,单列行政编制25名,领导职数3名。首批设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正处级)5名,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助理(副处级)4名,(科级)13名,主要任务是:负责与自治区建设项目稽察有关的政策法规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具体组织和管理稽察特派员;负责对自治区出资的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与使用,建设程序、建设内容、工程招投标、开工条件、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概算控制,以及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稽察,配合国家计委做好国家在我区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保留自治区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县级,单列行政编制3名,领导职数1名。主要任务是:研究国民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的关系,提高国民经济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分析国防经济宏观运行情况,对国防经济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协调有关国防经济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提出国民经济动员预案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预案、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以军事需求为目的的国民经济实力调查,提出战时动员措施;组织军民两用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组织提出经济建设项目平战结合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建设与国民经济动员的结合与衔接。
 (三)新疆西部开发办公室,县级,单列行政编制10名,领导职数4名。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关于西部地区的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新疆地区的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新疆农村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结构调整、资源开发以及重点项目布局的建议;研究提出新疆地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协调经济开发和科教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推进新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承办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办公室交办的工作;承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

卫勇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办法》之目的、依据的规定。

  出质,属于物权分类之限制物权中担保物权之一种,是指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但一定必须要占有。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质”,作名词,放在动词“出”后,为抵押或抵押品之意。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给别人占有作为抵押。“出质”和“出典”相对应,出质相对于动产而言,出典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权利质押的概念,其第63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只规定了动产质押的概念,根据《担保法》第81条“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的规定,权利质押准用动产质押相关规定。因此权利质押的概念也准用动产质押的概念。但是,动产出质,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股权出质,质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是最大的区别。

  上述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投资的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都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能作为出质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定文书上对出质人类型的分类有七种,即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然人、其他;质权人则不一定就是公司,按照法定文书上对质权人类型的分类有五种,即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即“有钱人”皆可成为质权人,但是只有公司的股东才能成为出质人。所以,在登记中认真审查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主体类别这一申报事项是必要的。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主要是物权法,还有就是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包括公司法等一些其他规范。在有关质权设立规范冲突时,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特别是股权出质生效的司法解释和物权法不一致,应以物权法规定为据。《物权法》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释义】工商机关出质股权登记范围限制的规定。

  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明晰一下股权在不同立法中的表述,这在工作和研习法律过程中是必要的。担保法表述为“股份、股票”;公司法中,有限公司表述为“股权”,股份公司表述为“股份”,股票是股份的一种表现形式;物权法中则统一表述为“股权”。因此,股权即为出质的质物。在质押合同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转让质物,提前归还贷款,也可在发生了约定的情形时,质权人要求出质人追加质物、置换质物,并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质物所生孳息,包括股利、资本公积增资所得股权等,可约定随质物一并质押,也可在质权合同中另行约定归属。

  根据《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具体指那些公司股东的股权呢?“以其他股权出质的”又具体指那些公司股东的股权呢?根据《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胡康生主编)的解释,前者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权等,这些股权的表现形式都为股票 ”,即《办法》依法排除了上市公司(指向社会公众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股份、非上市公司(仅指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中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即不属于工商机关进行物权登记的职责范围。后者是指“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有限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公司的股权等”。综上,偶认为,简单的说,就是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其股权出质由工商机关登记。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为“股权”,而是属于“出资额”或者“财产份额”。因此,不存在非公司企业股权的概念,本《办法》仅将公司制企业的股权纳入调整范围。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释义】出质股权登记管辖机关的规定。

  为便于股权出质登记机关掌握、审查出质股权的基本情况,方便社会公众查询股权出质登记情况,有效防止出质人将出质后的股权非法转让,本《办法》将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一致起来,即将股东缴纳出资的登记和股东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规定为同一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股权所在公司住所变更、迁移等情况导致登记机关发生变化,虽然《办法》没有作要求,但是在涉及企业迁移时,原公司登记机关在向现公司登记机关移送公司登记档案时,应当相应地将股权出质登记档案一并移送,始终保持股东所属公司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公司股东所属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的一致性。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释义】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法定事项的规定。

  根据法定文书格式,其载明的登记项和规定的法定项是一致的,股权登记的法定事项有上述三个,被担保债权数额不属于法定的登记事项,而属于申报事项,申请人声明属于其阅知事项。但是在质权合同中,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和出质股权的数额均是必须约定的法定项。由于没有规定法定的质押率,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约定质押率的上限,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的实现。

  质押率=(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押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100%

  股权出质人应当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股东(发起人),如发现出质股东未经登记机关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先行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备案),隐名股东亦然,也就是说股权出质,必须是显名股东的股权方可,如不是,应通过司法判决和其他方式让其“浮出水面”,使隐名股东显明化,再予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记载股权出资情况的股东名册由公司出具并加盖公章,其中应注明出质股权的股东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及比例等具体情况。

  另外,必须认识清楚三对关系。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弄清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在物权担保关系中,弄清楚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关系;在投资关系中,弄清楚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和股权所属股东的关系。在不同的法律关系转换中,债权人是质权人,质权人也是债权人;但是债务人不一定是出质人,出质人也不一定是债务人,还有可能是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

  出质人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提供了担保,那么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呢?完全可以,担保的标的既可以是债务人之股权,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其他可以担保的物。如果反担保的标的是股权,亦应办理出质登记,此出质关系中的债务人和第三人,成为彼出质关系中的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就是说债务人可以第三人之股权出质担保,以自己股权出质为第三人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