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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3:08: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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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安监管发科〔2005〕148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委、办、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更好地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作用,保证专家组公正、客观、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从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中积极推荐安全生产专家。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推荐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公平、公正,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日常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专家组公正、客观、有效地开展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科学化,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管理,其成员一般从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在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资深专家和院士除外)。
第三条 专家组由化工、建筑、消防、起重、船舶、机电、法律、信息、工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按专业分为综合组、危险化学品专业组、建筑起重专业组、机电船舶专业组。
第四条 每个专业组设组长一名,负责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法规、政策、标准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调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析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预测提供相关依据;
(三)参与本市重、特大事故灾难的调查及原因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提出整治措施和解决方法;
(五)参与对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评价、评估报告的抽查,并提出抽查意见;
(六)参与本市安全科技成果的鉴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编写,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
(七)完成市安监局指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专家组成员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七条 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专家组成员的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高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在本专业内具有较深造诣和权威性;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不同工作环境的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资深专家和院士除外)。
第九条 聘任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推荐,或从网上自我推荐;
(二)填写《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市安监局负责资格审定,公布受聘专家名单,颁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聘任书》和《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证》。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三、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市安监局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的建设,承办专家聘任、发证、换届和表彰奖励工作;
(二)负责对专家组的工作指导,组织召开专家组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讲评有关工作;
(三)建立、更新和维护专家组管理信息库,记录专家主要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
(四)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相关专业技术与知识培训,编印专家论文集;
(五)负责向专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六)组织专家参与重、特大事故处理工作;
(七)其它需为专家服务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专家组成员在市安监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二)专家组成员执行市安监局指派的工作任务时,应出示指派函或专家证,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撰写专题报告;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应公正、客观、求实,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四)发生重、特大事故,受领任务的专家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
(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专家组成员应根据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国内外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加强理论研究,撰写有关学术论文和报告。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的,须报市安监局批准。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专业组正常活动的,视为自动解聘;专家组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应予解聘。
第十五条 被解聘的专家,将《聘任书》和《专家证》交回市安监局。
四、经费
第十六条 专家组的工作经费列入市安监局全年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待遇:实施专家津贴制和奖励制,专家组成员在完成市安监局指派的任务期间,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第十八条 专家组工作经费由市安监局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十一 月十五日实施。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林资发[2005]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 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 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特别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打赢相持阶段攻坚战,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显得十分必要。
3. 把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持续发展的命根子。森林数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生态状况的重要指标。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林业和生态建设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核心地位,在林业产业发展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基础地位,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主体地位。
二、 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与任务
4.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林业《决定》为指导,以建设和培育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宗旨,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质量、优化结构为主线,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准确把握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规律,深入贯彻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建立健全以林地林权管理为核心、资源利用管理为重点、综合监测为基础、监督执法为保障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管理水平,为夺取相持阶段攻坚战的胜利提供有力保障。
5. 总体目标和任务。到2010年,森林资源总量明显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逐步增强,主要林产品供需矛盾进一步缓解,森林资源分类经营、分区管理的架构基本形成,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20年,森林质量稳步提高,森林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地区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林产品供给率大幅度提高,产权管理规范、林地管理严格、资源利用高效、综合监测到位、监督执法有力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全面建成。
6. 战略布局。对于“东扩”地区,要“支持、放活”,就是对经济林业、平原林业及林产品深加工业给予大力支持,对非规划林地上的造林和一定规模的工业原料林要充分满足其采伐限额,逐步放开经营。对于“西治”地区,要“强护、少砍”,就是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减少木材的砍伐量。对于“南用”地区,要“规范、管好”,就是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商品林基地建设,大力支持速生丰产林、经济林、生物质能源林的发展和低产林的改造,鼓励珍贵树种、大径级材和工业原料林的培育,促进森林资源的科学经营、高效利用。对于“北休”地区,要“限产、管严”,就是将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产量调减到森林资源合理的承载力之内,继续严格保护天然林,使森林得以休养生息。
三、 依法加强森林资源监管
7. 依法加强森林资源权属管理。要进一步明晰森林资源产权,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核发林权证的,要严肃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但尚未登记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依法登记发证;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限期做出争议调处意见,尽快登记发证。要重点抓好退耕还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退耕造林验收合格后,及时核发林权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发证管理,及时掌握流转动态,制定有效措施,监管服务到位,确保登记手续完备、发证程序合法。要稳定国有和集体林场的森林资源权属。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按规定审批,否则不能实施流转,不予核发林权证。
8. 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坚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抓紧编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按照分类保护、分区管理的原则,确定林地保护、利用等级,制定分区域的林地主导用途和利用方向,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进一步完善林地征用占用审核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建设征用占用林地全过程的监管与服务,对征用占用林地选址情况、用地规模实行预先论证,确保工程建设不占或少占林地。要采取最严厉的措施,坚决遏制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杜绝林地的非法流失。要把林地保护管理作为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林地消长、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率、补偿到位率、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率等纳入考核内容,严格兑现奖惩。
9. 依法加强森林利用管理。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动摇,突出抓好森林可持续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大对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凭证采伐制度,切实强化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严格执行伐区调查、设计、拔交、验收等规定,严禁虚假设计和违规采伐,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现象的发生。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的作用,依法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非法木材进入市场流通。要依法强化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准入条件,严格审批管理,加强服务引导,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木材流通和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为合法经营加工创造良好环境。要按照森林资源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的要求,抓紧修订和颁布实施森林采伐更新、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监管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
10.依法加强监测管理。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各级森林资源监测管理,促进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进一步增强监测的时效性和预见性。要强化国家森林资源清查工作,优化方法,扩展内容,实现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评价。要进一步搞好专项核(调)查,加强组织协调,整合核查资源,加大技术含量,提高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征占用情况检查的工作效率及成果质量。要加快二类调查步伐,实行地方负责、国家积极扶持的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二类调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并及时建立和更新森林资源档案,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森林资源数据库,构建较为完备的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抓紧做好林业基础数表的检验和编制工作,建立健全监测技术标准、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加强对监测数据采集、处理分析、报告编制、成果使用等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监测成果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国家林业局负责对外公布全国和省级森林资源主要数据;各地需要对外使用的森林资源主要数据必须以此为准。要进一步加强监测行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实行监测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做到监测单位按资质从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要全面引入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系统,强化现代测量、数据储存等仪器设备的应用,支持和鼓励监测单位、科研教学单位和社会力量合作开展监测技术研发、创新和转化,积极推动建立用现代技术、装备武装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进一步提升监测能力和水平。
11. 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监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法规体系,尽快出台《森林资源监督办法》,严格规范监督行为,把监督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各级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驻在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工作实施全面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林地非法流失、森林过量消耗和森林经营利用活动,以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采取事前介入、事中检查与事后督促整改相结合的方法,不断提高监督实效。
四、 大力推进森林资源管理改革
12. 创新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积极推进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适时总结试点经验,扩大试验范围,探索行之有效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依法明确重点国有林区范围,根据森林资源分布和有效监管幅度,建立健全国有林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在重点国有林区建立起产权明晰、资企分开、权责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执法严明、监管有力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
13. 稳定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总结三明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经验,适时在集体林区推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及时启动伊春国有林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推动重点国有林区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和颁布实施《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条例》,促进和规范森林资源产权流转,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14. 深化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改革。按照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的要求,认真抓好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操作性强的森林经营管理规范。对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森林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政策和模式,全面提高森林经营管理的水平。对公益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促进其向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发展;对人工商品林,要依法放活、集约经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
15.探索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公有公益林。政府购买非公有公益林是一项全新的探索和尝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市场化手段将非公有公益林纳入公共产品管理的有效途径。在认真抓好贵州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的对象、范围和规模,研究形成一整套符合国情、运行规范、易于操作的收购办法和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公益林经营管理的新体制和林业资金投入的新机制,建设适应林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态服务市场。
16. 积极推行综合监测。理顺国家监测与地方监测的关系,有效整合现有监测资源,建立以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以国家、区域和地方监测队伍为保障,以高新技术研发应用为支撑的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为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提供实时、动态、开放式的信息服务。完善森林资源监测组织体系,强化森林资源信息采集系统,构建森林资源基础数据库平台,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信息网络服务系统,健全综合监测体系建设的科技支撑系统,提高综合评价和预测预警能力。要探索建立以森林资源监测成果为主要依据的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各级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进行有效的考核和评价。
五、 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17.加强基层林政执法队伍建设。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和林业工作站等是林业基层执法队伍。要合理调整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布局,积极探索流动巡查等新的检查方式,进一步完善木材运输检查的规章制度,制定和颁布实施《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 切实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要大力加强林政稽查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林政稽查执法体系,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强化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林业工作站改革,实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18. 加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建设。森林资源监督是森林资源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更高层次上的管理,承担着促进监督地区加强森林资源培育、利用和保护管理,确保法律实施、政令畅通的重要职能。监督机构要加强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业务建设,认真建立制度完备、运转协调、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意识,增强监督能力,提高监督实效。各地也要根据实际,积极向重点林区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并加强监督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19. 加强调查规划和监测机构建设。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着野外信息采集、监测数据处理、生态建设成效评价和林业发展规划编制等重要职能,在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积极探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的改制,明确其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性质,保证人员编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础性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现代化监测能力。各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要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克服片面的任务观念和经济效益观念,加快高新技术应用的步伐,着力提高调查、监测成果质量和水平。要建立健全国家、省、地、县统一协调的多级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机构。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中心,进一步完善四个区域监测中心,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监测分中心,地、县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监测站(点)有效开展多层次监测工作。
20. 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全国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的人才队伍肩负着贯彻党的林业方针政策,依法对森林资源的培育、利用和保护实施管理与监督的重大责任。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强化理论武装和实践锻炼,全面提升队伍的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要以培养基层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以造就一批复合型拔尖人才为目标,以岗位培训、在职学位学历培训为手段,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培养人才、吸引人才,营造讲奉献、讲团结、比技能的良好氛围,努力造就一支全局观念强、政治思想好、业务技术精、组织纪律严、工作作风硬的资源管理队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深入贯彻全国林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和加强资源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积极创造资源管理人才脱颖而出、奋发有为的良好环境。
六、 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21.落实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森林资源的数量消长、质量升降和保护管理情况等作为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真正将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责任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领导肩上。要认真落实《全国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系统“十一五”和中长期规划》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加大资金投入总量,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森林资源管理系统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广泛宣传森林资源管理战线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形式多样地宣传森林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在全社会形成爱林、护林的良好氛围。
22. 建立森林资源管理奖惩制度。要积极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部门奖励为主体、定期表彰与适时表彰相结合的森林资源管理奖励制度,对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要建立和完善破坏森林资源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对因监督管理不力、有案不及时报告、案件查处不到位,导致森林资源破坏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要切实加强林政案件管理制度建设,抓好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工作,规范受理、查处、报告程序,建立林政案件管理档案,做好林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不断提高林政执法成效。
 

国家林业局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日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4〕33号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以下简称《通知》),召开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全面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艾滋病防治工作。全国妇联作为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一直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2003年全国妇联成立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协调组,制定了《全国妇联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战略规划》,与卫生部联合在全国开展了“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不久前, 全国妇联、卫生部又在全国第一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启动了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妇联组织认真履行职能,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做了大量的工作,在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通知》和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妇联系统进一步做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我国自1985年首次报告第一例艾滋病以来,艾滋病呈快速发展蔓延势头。截止2003年底,艾滋病感染者已达84万人。其中女性感染艾滋病的人数增加较快,感染艾滋病的男女性别比例由最初的8:1上升到2003年的1.8:1,母婴传播也随着女性艾滋病感染者的增加而增加。艾滋病的发展蔓延,威胁着广大妇女儿童的生命健康,对妇女儿童造成的严重危害已在个别地区显现出来。艾滋病防治不仅与妇女的生存环境和权益保障息息相关,而且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目前,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各级妇联组织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广大妇女群众根本利益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参与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做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作为妇联组织讲政治、讲大局,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妇联工作计划,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做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在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各级妇联组织要结合实际,发挥优势,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广泛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教育是艾滋病预防与控制的首要环节,要把健康教育列为“女性素质工程”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对广大妇女开展健康教育和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要通过培训、媒体播报等多种形式,将艾滋病传播途径、流行特点、预防知识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送到千家万户,帮助广大妇女消除恐惧心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要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倡导活动,消除社会歧视,主动关爱女性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鼓励她们自重、自爱,主动配合防治工作。要在边远、贫困地区有计划地组织送防治知识到家,进行“面对面”宣传教育等易于妇女群众接受的活动,帮助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群众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全国妇联、卫生部联合在第一批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计划从今年7月起,用一年的时间,使示范区妇女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55%,其中15—49岁女性的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85%。
二是开展对高危行为的干预工作。对注射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行为进行有效干预,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重要手段。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协助政法机关打击贩卖、吸食毒品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减少和遏制艾滋病蔓延的社会丑恶现象贡献力量。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干预措施的试点工作,推广一些地方成功的经验,探索适合我国高危人群的干预模式,努力减少艾滋病传播机会,减少经血液和性途径传播艾滋病情况的发生。
三是切实做好维护女性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工作。维护女性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妇联组织履行职能的具体体现。各级妇联组织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消除对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歧视;要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妇女在艾滋病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推动有关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完善;要通过妇女热线、来信来访、法律帮助等形式,接受群众投诉,认真做好女性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维权工作。
四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艾滋病孤儿的救助工作。各级妇联组织要配合开展对艾滋病孤儿的社会收养和家庭寄养工作,推动社会力量做好对艾滋病孤儿的救助;要加大妇联儿童公益项目对艾滋病孤儿的救助力度,逐步扩大受益面和受益程度。
三、加强领导,建立机制,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各项保障措施
做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是党和政府对妇联组织的重托,是遏制艾滋病在我国发展蔓延的客观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对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至关重要。
一是要建立健全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制,实现由一般性配合参与到有领导、有计划、真抓实干的转变。各地妇联可设立专门领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相关部门参加,也可以结合禁毒活动或其它相关工作综合设置。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成员单位及其领导的职责任务,切实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对基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
二是要将妇联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引向深入,实现由一般性的宣传动员向工作项目化、实事化转变。各级妇联组织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本地区的工作任务和具体目标,将其纳入政府整体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之中,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不断提高工作实效。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资金和技术支持,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工作水平。
三是加强内部资源整合,实现由妇联个别部门参与向全会共同参与的转变。妇联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主动将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融入各项业务工作之中,特别要以“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不让毒品进我家”、“家庭美德建设”、“巾帼助困行动”、“安康计划”、“春蕾计划”、“母亲健康快车”等品牌活动为载体,实现与妇联系统开展的各项主体活动的有机结合,推动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建立社会化的骨干队伍,实现由妇联干部单独开展工作到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转变。妇联组织在组建自身骨干队伍的同时,要重视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注意吸收医学、社会学、心理学、传媒等专业人员参与到防治工作中,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抓好志愿者队伍建设,搞好培训工作,帮助妇女骨干提高政策水平,掌握工作技能,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
全 国 妇 联
200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