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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体育条例

时间:2024-06-30 18:2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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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体育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体育条例
2006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四川省体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项体育事业。
第三条 体育工作应坚持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以全民健身为基础,开展文明、健康的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培育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各体育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体育活动,并可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分别管理本市该体育运动项目。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体育工作。
本市各类体育协会应按照各自章程,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体育活动。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将体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体育事业经费和体育建设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当地经济发展同步增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体育事业。
第六条 本市扶持体育产业发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体育产业,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应用于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体育比赛经费不足、体育人才的培训以及当地修建体育场地等体育事业。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安排、合理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提高其使用效率,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本市对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际、国内重大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成都籍运动员、教练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体育健身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编制健身规划,宣传、普及体育健身知识,指导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群众喜爱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条 每年元月一日为本市健身越野跑活动日,每年六月十日为本市健身活动日。
第十一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举办一次全市性体育大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性老年人健身运动会。
市和区(市)县应每年举办一次学生体育运动会。
区(市)县应积极举办具有民间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体育健身运动会。
第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管理。社区应配备相应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履行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健身技能、组织指导健身活动等职责。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评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在学生体育工作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修建体育场地、配置体育设施和器材;
(二)按规定开设、开齐体育课;
(三)科学安排学生课间操和课外体育健身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四)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五)开展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和体质监测;
(六)建立、完善体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在市级以上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达到等级运动员标准的学生,在升学时按规定加分,优先录取。
本市实行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制度。体育考试在升学成绩中的分值由市招生工作机构商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后确定。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在工间、工余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参加体育素质测试,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比赛活动。
本市各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体育健身条件。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群众性体育健身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应积极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体育工作的指导,提高农民体育健身意识,组织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三章体育竞技
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应成立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配备专兼职教练员,开展体育人才的选拔和训练。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体育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应建立优秀运动员的选拔、培养、输送机制,积极组织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比赛,提高本市运动员体育竞技水平。
第十八条 本市承办或举办的国际 、全国、省、市大型运动会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其他单位或部门需承办或举办国际、全国性大型单项体育比赛活动的,应经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市)县举办的体育比赛由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管理。
各体育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应建立业余比赛等级制度,积极组织举办等级升位比赛。
第十九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运动员参加全国城市运动会和四川省运动会。
本市每四年举办一次以竞技性为主的市运动会、市残疾人运动会和市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鼓励各区(市)县积极申请承办。各区(市)县应组织代表团参加比赛,行业体育协会应积极组织参与比赛。
本市积极申办国际、全国性的大型体育运动会及单项体育比赛。
第二十条 举办或承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应建立竞赛组织委员会,制定比赛规程,设立安全保卫、卫生和竞赛监督委员会等机构,制定安全、卫生等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应遵守国家体育竞赛的各项规定,遵守体育职业道德,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兴奋剂等违禁药品;
(二)在比赛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
(三)利用体育比赛进行赌博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体育竞赛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强行进入场内;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焚烧其他物品;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
(六)其他扰乱或破坏体育竞赛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体育设施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市)县应建有公共田径场、游泳池、体育馆等体育设施。
街道、乡(镇)应建设和完善体育健身活动场所,配置相应的健身器材,修建健身路径等公共体育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应根据残疾人需要,设置无障碍体育设施。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体育设施,并报所属地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区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应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市民开放。有条件的学校应向社区开放体育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向市民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需改变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的,应提前3日向公众公示。
需要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其管理单位应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本市收费的公园、旅游景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经常健身的市民优惠开放。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理。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修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
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后再行拆除。
第五章体育经营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培训、中介等体育经营活动的,其具体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四川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项目确定。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体育经营活动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
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体育经营活动的,其从业人员应具备与所开展的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从事游泳、攀岩、漂流等国家规定的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其场地、设施、器材质量等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前款所列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必备条件的有关资料;
(四)有关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预案。
第三十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提交备案材料后,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于7日内进行备案。材料不齐全的,经营者应在10日内补齐。
体育经营活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在10日内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承办或举办国际、全国性大型单项体育比赛活动的,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或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雇佣或聘用无专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专业培训、安全救护工作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或第三十条规定,从事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收入来源
一、知识产权是企业利润的源泉
Brookings Institution的一份研究报告揭示,从1978年代到1990年代,欧美主要企业的“无形资产”比值从20%提升到了70%。欧美目前拥有众多的专利技术公司,他们80%-90%的收入来自于专利费的收取和技术转让,如美国高通其80%以上的收入来自专利转让,美国的TI(德克萨斯)公司每年仅向韩国三星转让专利的收入就达10多亿美元。IBM的知识产权收益从1990年代的3000万美元到1995年专利许可转让费为6.50亿美元,2000年IBM公司申请注册专利2886项,年度总利润81亿美元,其中专利许可转让费占17亿美元,专利许可转让费的年增长率约为25%。这些收益是通过向其它竞争对手进行技术授权,并充分发掘非核心业务的知识产权资产来取得的。IBM的知识产权收益绝大部分是现金而且占了IBM税前利润的大部分。IBM每年在美国专利注册办公室里申请的专利数目都是名列前茅的。这些知识产权资产帮助IBM获得订单,或是通过交叉授权取得他人的专利使用权。
国外公司早已将知识产权视为一项资产,是投资回报的一个部分,而不是业务运营的一部分成本。它们把从专利中挖掘收入作为一项独立的业务对待,施乐公司成立了一个新的业务单元,依托专利资产为公司创造利润和竞争优势。如果你因循守旧,只懂得用专利保护公司产品,那么就会错失包括利用专利创收在内的各种良机。已经将知识产权视作为一个源源不断的利润源泉。德州仪器公司是一家因为被逼上绝路而开始挖掘专利潜力的公司,20世纪80年代中期,德州仪器公司在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开始从事专利许可交易。迄今,德州仪器公司的专利许可费收入累计已达令人咋舌的40亿美元,目前每年的许可费收入在8亿美元左右。1999年5月,德州仪器公司又签署了一项半导体专利使用许可协议——这次的专利授权对象是现代公司。这笔交易使德州仪器公司1999年第二季度每股收益增加了12美分,预计未来10年内总共将为公司带来10亿美元的许可费净收入。与之相似的是,拥有良好管理的公司,战略性知识产权管理也帮助他们增加了股东价值和市场份额。由于“DVD”专利使用费的收取令中国企业几乎“无利可图”,夏新、康佳等企业已经被迫退出;也正是由于专利的保护,飞利浦的小小剃须刀在中国能够卖到上千元,一把剃须刀的利润能比得上我国三、五台彩电的利润。
新加坡的《联合早报》报道:新加坡知识产权学院委任国大创业中心的一项最新的调查显示:新加坡公司多达四分之三从事创新活动者,在过去三年曾推出新产品或服务,它们可说是积极创新的公司。此外,它们也能从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取得不少的收入。有约四成的公司表示,公司的收入超过四分之一是来自过去三年所推出的新产品或服务。
二、知识产权为各行业带来巨额收益
顶尖的美国大学——例如哈佛和斯坦福,已经从知识产权上得到了巨大的收益。他们与投资者通力合作,通过组建拥有知识产权资产的合资公司,进行技术授权,或是出售某一部分知识产权资产,获得了巨额的收益。
如果把全球电影视作一个王国,那么好莱坞无疑就是它的首都。这座“梦工厂”不仅源源不断地制造出璀璨的才子佳人明星产品,更是靠一块大银幕就能让人们“梦想成真”, 用它独有的眼花?乱的素材和强有力的视觉效果紧紧抓牢观众的眼球。坐上这样一列商业快车,好莱坞六大电影公司--华纳、福克斯、派拉蒙、索尼、迪斯尼和环球影视--的内部运作资本回报都高达15%~25%,利润率让很多像通用汽车这样的工业界大亨都羡慕不已。风靡全球的电影《哈里·波特》第一集的制造投入超过3170万美元,到2004年为止总共收入是12亿4900万美元,其中最大的一块来自其DVD的全球利润(4亿3600万美元)。这就是说,票房已经不是娱乐大亨们最高大的的摇钱树了,制片商是靠出售“知识产权”的长期效应赚钱。如今,好莱坞的主要任务已经不是把名导演、影星和所有的拍摄资源捆绑在一起生产电影,而是把从知识产权中挣到的钱“攒”在一起,然后再分配到不同的地方,包括创造、发行和为知识产权投资的人手中。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最近一个时期,盗掘古墓葬的犯罪活动急剧蔓延,不断发生大规模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事件,给祖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保护国家文物。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
最近一个时期,曾一度有所收敛的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又屡有发生,并急剧蔓延。一些地方不断发生大规模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事件。许多盗掘现场尸骨狼藉,文物碎片随处可见,有些地区古墓葬已被盗掘殆尽,埋藏在地下千百年的文物毁于一旦,大量农田也同时被毁,其严重
程度不仅为建国以来所未有,也为历史上所罕见。如不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祖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将蒙受难以估量的损失,也有损于国家的形象。现就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切实把保护国家文物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我国是著称于世的文明古国。现存于地上地下的极为丰富的文物,是中华民族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也是整个人类文明发展的宝贵财富。保护和利用好这些文化遗产,对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树立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都有着重
要的作用。坚决打击盗掘、走私和破坏文物的犯罪活动,保护文物,是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职责。
当前,盗掘古墓葬等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与一些地方的领导同志对保护文物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有关。少数领导干部对盗掘古墓葬的违法犯罪活动采取姑息容忍的态度,甚至极其错误地认为这是群众致富的一种途径。有的地方在处理盗掘古墓葬违法犯罪案件时存在着量刑偏轻
、以罚代刑等打击不力的现象;文物管理工作薄弱,漏洞很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对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宣传不力,未能造成广大群众依法自觉保护文物的社会环境。鉴此,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打击盗掘古墓葬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祖国文物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要切实加
强领导,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立即对本地区盗掘古墓葬违法犯罪活动和对文物保护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迅速作出部署,尽快扭转当前的严重局面。
二、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盗掘古墓葬等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公安机关要与文物、工商、海关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运用法律手段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按照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精神,对盗掘、走私和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要组织强有力的破案队伍,迅速侦破和审理一批重大案件,清查和处理一批积案,要坚决严厉打击隐藏深、危害大、影响恶劣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盗掘古墓葬和盗窃其他文物的犯罪团伙;对盗掘古墓葬集团或者聚众盗掘的首要分子,对教唆犯和惯犯、累犯,都要依法严惩;对严重犯罪分
子要依法公开宣判,宣传法制,教育群众,以儆效尤。对私自经营文物的旧货商店和个体摊商要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黑市,依法惩处那些走乡串户私自收购文物的文物贩子。特别是对那些境内外勾结的文物走私团伙,必须组织优势力量,深入开展侦察工作,除恶务

尽。在盗掘古墓葬和倒卖走私文物犯罪活动猖獗的地区,要适时开展专项斗争,造成强大的声威和气势,震慑犯罪分子,打击犯罪活动,决不允许以罚代刑,甚至故意包庇纵容罪犯。针对当前文物犯罪集团化、职业化等特点,要做好长期斗争的准备,提高文物安全保卫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
务能力,改善侦破条件,配置实用的先进装备。重点地区可以建立一支打击文物犯罪的专业队伍。
在查处群众性的盗掘古墓葬活动时,要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充分发挥党的政策的感召力,孤立打击少数,团结教育多数。
三、加强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发挥群众保护文物的作用
县、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把保护本地区的文物、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要增强自觉同破坏文物行为进行斗争的意识,明确基层人民政权对所辖地区文物保护的责任,把这项工作作为政权建设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文物密集、管理工作薄弱的地
区,要尽快充实、调整文物管理力量,切实改变文物无人管理的状况。
在文物较多的县、乡(镇)、村普遍建立三级群众义务文物保护组织,聘请热心文物保护的群众作为文物保护员,明确规定他们的责、权、利,加强对群众文物保护组织和文物管理员的管理、培训,建立经常性的检查、汇报制度。对群众文物保护员要给予必要的经济补贴,适当减免他
们的义务工日,切实调动和保护他们的积极性。
要把打击盗掘古墓葬和破坏文物的犯罪活动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密切结合,坚持打防并举,把文物保护列入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形成群防群治网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盗窃、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四、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文物的法律、政策,增强广大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发动、组织、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是确保文物安全的根本措施。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等多种形式普及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政策和知识,在全体公民中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宣传
保护文物的重大意义和每个公民保护文物的义务,并与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普及教育结合起来,搞好群众性的学法、普法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
要把文物保护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发扬我国人民保护文物的优良传统,努力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准。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广大青少年的宣传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爱祖国、爱家乡、爱护文物的思想感情和道德规范,形成人人具有文物意识的良好社
会风尚。
五、对为保护祖国文物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为保护祖国文物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称赞。对打击盗掘古墓和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祖国文物成绩显著,特别是对破获重大案件,收缴珍贵文物,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那些发现文物主动上交,对检举揭发、举报文物犯罪
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也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99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