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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1〕第6号

时间:2024-07-26 07:5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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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1〕第6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1〕第6号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发现机制,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公布)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新发关键期限国债是指新近发行的记账式附息国债中的关键期限国债,不包括记账式附息国债中的非关键期限国债和记账式贴现国债。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应当对1年、3年、5年、7年和10年5个关键期限中至少4个关键期限的新发国债进行做市,并且在每个关键期限最近新发的4只国债中至少选择1只进行做市。
  三、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券种单笔最小报价数量为面值1000万元人民币。
  四、做市商确定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券种之后,当日不能变更,并且应当对所选定的做市券种进行连续双边报价,双边报价累计时间不能少于4小时,并且在开盘后30分钟内报价。
  五、做市商应当根据本公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积极开展做市业务,履行相关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将为做市商对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提供相关支持措施。
  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进一步完善交易系统,为做市商对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提供便利。
  八、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推动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并根据考评情况对做市商进行调整。
  九、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引滦工程。本办法所称引滦工程是指(编者注:此字左为氵,右为黎)河(天津境内段)、州河(山下屯闸以上)、输水明渠和暗渠(管)、新引河、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潮白河泵站、尔王庄泵站、大张庄泵站、于桥水电站及沿途倒虹吸、闸、涵、桥等工程和水文水质监测、通信、供电等设施。”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引滦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引滦工程主管机关意见。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引滦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施工。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引滦工程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需对引滦工程设施进行拆改的,应当承担相应费用;对引滦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赔偿。”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1994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 2004年6月2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再次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引滦工程的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引滦工程。本办法所称引滦工程是指(编者注:此字左为氵,右为黎)河(天津境内段)、州河(山下屯闸以上)、输水明渠和暗渠(管)、新引河、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潮白河泵站、尔王庄泵站、大张庄泵站、于桥水电站及沿途倒虹吸、闸、涵、桥等工程和水文水质监测、通信、供电等设施。

第三条 天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引滦工程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引滦工程主管机关应依法加强引滦工程的管理,维护工程安全,执行供水计划,保障国家财产不受侵害。

第五条 引滦工程的管理范围:

(编者注:此字左为氵,右为黎)河为输水占地(即设计输水65立方米/秒流量水面线加0.5米超高)及两侧以外10米范围;州河、(编者注:此字左为氵,右为句)河、蓟运河为河堤外坡脚以内范围及以外25米范围。

于桥水库坝上为22米(大沽)高程以下范围,坝下为征地范围。

尔王庄水库为征地范围。

输水明渠为征地范围。明渠渠堤外坡脚以外征地范围不足10米的,按10米划定管理范围。

输水暗渠(管)为暗渠(管)覆盖面及由两侧外缘向外延伸10米范围。

其他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水文水质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通讯设施为工程征地范围及其边线以外10米范围。

第六条 引滦工程的保护范围:

于桥水库坝上为22米至设计洪水位25.62米(大沽)高程之间,坝下为管理范围以外200米范围。

其他各项工程为由管理范围外缘向外延伸30米范围。

第七条 禁止在河道、输水明渠管理范围内建房、挖沟取土、挖筑鱼塘、修建坟墓、放牧、堆放物料、弃置垃圾、考古发掘、捕鱼、电鱼、炸鱼活动。

禁止在河道、输水明渠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采砂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河道、输水明渠未铺设路面的堤段行驶载重量3吨以上的车辆及雨雪后泥泞期间行车。

第八条 禁止在输水暗渠(管)管理范围内挖沟、取土、修渠、建房,禁止在输水暗渠(管)上部堆放物料、植树、修建坟墓及顺输水暗渠(管)上部行驶载重量3吨以上车辆。

禁止在输水暗渠(管)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开采地下资源、挖筑鱼塘等危害输水暗渠(管)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房、围垦、挖筑鱼塘、取土、修建坟墓、堆放物料、弃置垃圾污物。

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采石、打井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禁止损毁水库、河道、输水明渠和输水暗渠(管)的护岸、护坡、涵闸、排气孔、水文设施、测量标志、通信器材、电力设备、里程桩及其他工程设施。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引滦工程的机电设备和手动设备。

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截取引滦水库、河道、明渠、暗渠(管)中的水。

第十二条 引滦工程沿途护堤、护岸林木由工程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和破坏。

第十三条 引滦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在引滦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引滦工程主管机关意见。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引滦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施工。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引滦工程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需对引滦工程设施进行拆改的,应当承担相应费用;对引滦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引滦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巡视工程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抢修。在抢修过程中,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不得阻拦和干扰。

第十六条 引滦工程管理单位应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引滦工程主管机关责令其赔偿损失,视情节给予警告,并可对非经营性违章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章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引滦工程主管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引滦工程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引滦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邮政储蓄现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邮电部


关于加强邮政储蓄现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1990年7月9日,邮电部

为进一步加强邮政储蓄现金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证现金安全,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邮政储蓄现金管理的原则是严格执行双人临柜、双人押运、双人管库、现金交接当面清点签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现金安全。
二、为提高邮政储蓄营业窗口现金收付质量,除严格执行双人临柜、钱帐分管制度外,必须做到:
(一)坚持邮政储蓄窗口作业程序。即:用户存款,先收款后记帐;用户取款,先记帐后付款。
(二)坚持现金收付复核制度。营业员收款,及时清点,交复核员复点,保证帐款相符;营业付款由复核员合理配付各种票面人民币,交营业员复核把关。
(三)营业窗口每日收进的现金应及时清点整理、点准、理顺、敦齐、分券别每百张一扎捆紧,并在捆把腰条上加盖经手人图章,以便日终结算与出纳员清点交接。
三、去银行转存或提取邮政储蓄存款或市、县邮电局与分支机构之间运送现金,必须做到:
(一)坚持双人押运,不准人款分离或委托他人捎带,万元以上使用机动车。运送现金时间、地点、路线和数额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
(二)运送现金机动车辆执行任务时,司机要听从押运人员指挥,不得任意在途中停留,不准无关人员搭乘。
(三)坚持现金交接当面清点,去银行提取现金,万元以下应当面清点。万元以上,且票券面额较小,可与银行商定只点捆把和零数,发现不符及时与银行联系补退。
市、县邮电局与分支机构之间运送现金要坚持当面清点,并设专簿登记签收,不可只点大数。
四、根据邮政储蓄业务发展需要,各局应分批建立邮政储蓄过夜现金保管库并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各大城市、省会市局和业务量大的市、县邮电局应分期分批建立邮政储蓄过夜现金保管库(以下简称金库),首先在京津沪和省会城市建立(大城市可以区局为单位),过夜现金数量大的中、小城市也可以建立。金库一般应建在便于现金集中的距离人民银行较近的邮电局内(以下简称设库局),用于集中存放邮政储蓄备用金和来不及转存银行的过夜现金、有价证券和主要帐目单据等。
(二)新建或改建金库,所需费用按照邮电部(1988)邮部字381号《关于邮政生产费用开支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三)金库库房的建筑要求是建筑结构坚固牢靠,具有防盗、防火、防震性能。设库局金库的墙壁,要使用钢筋水泥浇灌,壁厚三十厘米以上,安装专用金库铁门、密码锁和两把不同钥匙的锁以及报警装置、消防用具等安全设施,并要有通风、防潮设备。
金库一般应有内、外间,内间为库房,外间为金库值守人员值班室。库存过夜现金在万元以上的要双人值守。
(四)金库是安全保卫的重点单位,要争取当地公安部门给予重视和支持,各设库局要建立金库安全保卫责任制度和金库守则,实行双人管库,绝对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金库值守人员和现金押运人员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选派,保卫部门负责业务指导。金库值守人员和现金押运人员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可以配备电警棍、强光灯等防卫器械。
(六)各设库局都要建立查库制度,由主管局长负责,每月至少查库一次。要清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是否帐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等违法行为;同时还要检查金库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错短款立即组织力量清查,发现贪污、盗窃,挪用现金、有价证券立即上报主管局。
上级领导局对设库局金库进行抽查时,必须携带正式查库证明信或证件并会同本局主管人员共同进行,否则可拒绝查库。
五、建立邮政储蓄现金管理质量考核指标。
(一)邮政储蓄业务主要是现金收付、运送和安全保管,在整个作业过程中,发生问题将带来经济损失。为及时了解掌握储蓄现金管理及现金损失情况,部决定对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增设一项邮政储蓄现金管理质量统计指标:现金损失率。
计算公式:
现金损失率=月现金损失额/月现金收付总额×10,000
(二)邮政储蓄有价证券如定期定额存单、定活两便存单、有奖储蓄存单等有面值的,丢失后带来经济损失的应视同现金统计。
(三)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各局应按月填报邮政储蓄质量报告表(附表略),各省、区、市邮政储汇局按月汇总后上报部邮政储汇局。
六、为保证邮政储蓄服务质量和现金安全,办理储蓄业务的各局要落实岗位人员。邮政储蓄人员配备标准,按部劳资司有关规定执行。所需增员应列入年度增员计划,在部下达的增员指标内,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自行调剂解决。专职储蓄会计、事后监督员,现不具备干部身份的,可实行聘任制。任期内按干部管理,可评定专业职称。
上述邮政储蓄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并分别制定岗位责任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