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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与公民生活/秦前红

时间:2024-07-02 11:58: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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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与公民生活
----写于产品质量法颁行十周年之际

秦前红*


产品质量是工业时代的话语,是物流丰富的表征,是市场经济的呼唤。初民社会,各族群偏居一隅,茹毛饮血,披荆戴棘,万物皆取之自然,似无产品之说。农桑时代,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纵有产品,不复有质量之争。计划经济岁月,国家居于天下之高端,以泽被万民之态势,将人、财、物全面掌控。百姓基本生存用品尚需按票供应,排队抢购,挑剔产品质量,岂非奢谈?市场经济开启,人民个性张扬,产品极大丰富,消费需求变动不居,商家业主趁势逐利而行,甚至见利望义。市场渐有失序之危,公民权益濒临侵残之险,于是乎法律生焉。
法律是公民生活方式的表达,是社会精神的形塑。法律制度创造了公民特有的组织、思想习惯和风俗。公民素质的绝大部分乃由其如何解决问题,如何应付随之而来的冲突以及怎样利用法律谋求利益的实现而界定之。是故,法国的勒内·达维颇具洞见地指出:公民的生活,即为法律所组织起来之生活。法律的缺位或者不健全,将使公民顿添无穷困扰。回首当年,假冒伪劣充盈市场,公民使尽全身解数,惕然警之,也难避宵小之徒所设之陷阱。全民防伪,运动打假,几成中国之特色,其既彰显我国法制之困境,又增加交易之成本,影响经济发展之效率。
交易自由,选择自主,原本公民私生活领域之天然法则,政府似不应干预。商品经济发展的早期罕有调控产品质量之规则,因为竞争至上,需要决定生产。但由于人的“理性局限”和“市场失灵”,于是借助政府“公权”,建构良好之交易环境,降低交易的道德风险,减少消费者的茫然无措,成为公民的不二选择。产品质量法应以公民权益为价值关怀之归属,而不应强化政府管制为目标。我国过去产品质量法之诸多规定,在实行时却演成“地方利益”、“小团体利益”之保护伞,其中教训最深刻之处,与立法不良大有关系。
产品质量法既是公民权益保障之法,又是定纷止争之法,设置便捷合理的救济途径,尊重传统的交易习惯,方能使公民权益获得可靠而实在的保障。否则,投诉无门,处理拖沓,不仅使公民失去对法律之信心,政府权威的合法性失去支撑,而且会激化社会矛盾,危害经济秩序。
产品的丰富多样,新产品的层出不穷,会使公民永远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扩大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提高产品的质量标准,加大假冒伪劣之惩罚力度,也应是产品质量法之制度安排的重点。
工商业产品的好坏,与政治公共产品的质量息息相关。如果政治体制不优良,政治决策充满了恣意,政治权力能便利地“寻租”,官僚与资本能轻易“通奸”,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必然会遭受藐视和践踏。因此,改革政治体制,让人民真正决定公共产品的“产出”,一切政治权力处于人民监督之下,是公民获得优良生活之急务。

*作者系武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2月18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的会谈,决定签订一九九二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九二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经双方同意,未包括在上述附表中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附表“甲”和“乙”中已订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贸易支付协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两国有关交通运输部门之间达成的商品运输协议的规定,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贸易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帐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八日在哈瓦那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何椿霖          卡布里萨斯
      (签字)          (签字)

公安部关于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知

公通字[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次修改宪法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新世纪新阶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指明了方向,对进一步做好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保证宪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现就公安机关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全面提高公安队伍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这次修改宪法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和多种方式,在公安机关集中开展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和广大公安民警要切实掌握宪法知识,深刻领会宪法的精神实质,全面增强宪法意识,坚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彻底转变与宪法精神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坚决废除与宪法原则不相适应的陈规旧制,扎扎实实地做好宪法的各项贯彻实施工作,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二、坚持执法为民,牢固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公安工作中的指导地位
  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次修改宪法,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国家根本法,将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国家根本法,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提供了宪法保障,标志着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体到公安队伍,落实到公安工作,就是要坚持执法为民。各级公安机关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指导地位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实际,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改起,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急需的事情着手,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公安执法工作,继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把执法为民思想根植于每一个警种、每一个民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
  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这次修改宪法,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等内容写入国家根本法,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宪法保障。这是国家发展和建设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各级公安机关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党和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坚决克服单纯的业务观念和狭隘的保护观念,自觉把公安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中去通盘考虑,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全面发展和进步提供良好的保障和服务。
  四、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这次修改宪法,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国家根本大法,给予最高层次的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主导思想,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强化对人权包括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司法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公安队伍处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线。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进程,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认识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充分认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有效履行法定职责的统一性,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正确处理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活动的关系,依法维护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各种伤天害理、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的事情发生,使各项公安工作和执法行为都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
  五、全面加强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把宪法精神贯穿到公安立法、执法的每一个环节之中,具体到公安民警的每一个执法行为之中,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事,确保执法行为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多年来,公安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的问题,其根本性、源头性原因在于缺少全面、具体、严密、有效的执法程序规范,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和执法随意性空间过大。各级公安机关要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为契机,按照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等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严密公安执法的具体操作程序,使公安执法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措施、每一个执法行为都有具体、严密的程序规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以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推动公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从根本上消除公安执法中的突出问题,保证公安执法水平稳步提高,使宪法规定在全部公安工作中得到有效遵守和执行。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采取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来源:人民公安报2004年3月25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