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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威尼斯商人的判例看法学“砖家”的思维/龙城飞将

时间:2024-07-06 23:06: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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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威尼斯商人的判例看法学“砖家”的思维

龙城飞将


  我接触《威尼斯商人》是在刚开始读大学的时候。那时英语基础很差的我到一个刚被落实政策的“老右派”家里,借到了一本《威尼斯商人》的英语的课外读物,如饥似渴地读起来。当时我是学经济学,对法学一点不懂。在学英语的同时了解到意大利的商事契约与法律规定。
  威尼斯商人的故事情节是这样的。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向高利贷放贷者夏洛克借贷一笔钱去做生意。两人约定,若不能近期还款,就割安东尼奥的一磅肉作为赔偿。
  威尼斯属一海岛,做生意实际上就是现在讲的国际贸易,通过海上运输。当时这种贸易的利润很大,风险也很大。若是货物安全运回,商人就发一笔横财。若小小的木船被海上的风浪打沉,商人就血本无归。安东尼奥的生意用今天时髦的话语就是“风险投资”,他向夏洛克提供的抵押品就是他身上那宝贵的一磅肉,因为安东尼奥自己并没有其它财产可以提供给夏洛克作抵押。
  天不不测风云,安东尼奥的船被风浪打沉了,货物全损了。他不但损失自己的钱财,连夏洛克借给他的钱也打水漂了。他自己生意失败,却是损失了别人的钱。
  约定还款的时间到了,安东尼奥还不出钱,成了一个“老赖”。他本没有还款能力,却借款去做风险投资。血本无归后就赖帐不还。损失了钱财的夏洛克就起诉到当地的法庭,请求法庭根据法律条文判决安东尼奥履约。
  眼看身上的一磅肉将被割给夏洛克,安东尼奥好朋友的未婚妻鲍西娅手持一封某贵族的介绍信女扮男装成了法庭的法官。她依两人的合同约定进行审理,判决夏洛克“照约处罚”割安东尼奥的肉,只许割肉,不准流血,只准一磅,即使是一丝一毫差别也要诉讼者抵命。
  夏洛克惊愕之余要求撤回原诉,但鲍西娅依据法律宣布以谋害威尼斯市民的罪名剥夺夏洛克全部财产,将其一半充公,另一半判归受害一方——安东尼奥。那个借钱去做风险投资,又欠债不还的威尼斯商人最终成了受害者,成了英雄。借钱给别人收不回来的金融商人却被没收了全部财产。
  过去人们对该剧中的几个人物的评价不一。对夏洛克,人们说他是高利贷资本的代表,是一毛不拔的守财奴。在法庭上假扮法官的鲍西娅是作者极力歌颂的人文主义者的形象。她是一个富豪贵族女,有学问,有修养,谈吐文雅,机智勇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置恶人于死地。在许多人看来是一件奇案一筹莫展时,却让这位妙龄少女快刀斩乱麻地解决了。欠债不还的安东尼奥在作者莎士比亚眼里是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商人,他身上有正派,重情,温文尔雅等人文主义者为之讴歌的品质。

  马克思说过莎士比亚是“人类最伟大的戏剧天才”,恩格斯说他的戏剧具有“情节的生动性和丰富性”,高尔基认为学写作要“向无匹的大师们学习,最主要的向莎士比亚学习”。莎士比亚以他不朽的作品为我们创造了一个无比辉煌的艺术宫殿,使我们不断地获得精神的愉悦和艺术的借鉴。威尼斯商人的故事被译成多国文字,广为传播。进入中学课本,进入法学家的课堂。
  有的法学家讲,这个故事里蕴含了现代合同法全面履行的原则,夏洛克最终败诉是他不能履行合约,不是安东尼奥不给他肉,而是他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不滴血且一丝一毫不差地割去这一磅肉。他之所以被没收全部财产,原因是他不但不能履约,而且还是在谋害威尼斯市民。还有的法学家说,这个案例体现出法官处理疑难案件的智慧,鲍西娅巧妙地化解难题,最终置夏洛克于死地。从这样“法言法语”的解读,我们只能对这样的专家予以失望,只能说这样的专家其实是“砖家”。
  现在,我们可以作另一番解读:
  第一、威尼斯当时的法律决不可能包括允许以割肉的方式履约的规定。这个约定,本来就是违背公序良俗,应归于无效。
  第二、安东尼奥欠债还应当是还款的。如果欠债不还反倒成了受害者和英雄,把债权人的财产分去了一半,恐怕没有人敢出借任何金钱,也没有人敢把钱存在银行。
  第三、人们研究这个案例的前提是认为这个割肉的条款合法,因而庆幸夏洛克败诉且被剥夺了财产。如果是这样,我们也可以循着这个思路走下去。既然法庭判合同成立,判夏洛克可以拿到这一磅肉,那么就要安东尼自己取下自己身上的这一磅肉来亲手交给夏洛克,而不是夏洛克磨刀霍霍地去执行。
  第四、夏洛克的行为是否触犯了谋害威尼斯市民的罪名值得怀疑。如果夏洛克的要求超出了当时法律的规定,法庭最多是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在一个民事法庭同时把原告当作刑事犯罪分子予以法办。如果当时存在这样的法律规定,夏洛克不可能不考虑法律后果。
  第五、如果这个罪名成立,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安东尼奥与夏洛克立约时是否有意设局,不但不想还款,而且想侵吞夏洛克的财产,令夏洛克上钩?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安东尼奥欠钱还不了,或不想还,就与鲍西娅密谋,让鲍西娅假扮法官去给他解脱困境?

  以这个割肉一磅的合同条款作为出发点去研究威尼斯商人的案例是误导人的。这样的案件决不是如某些“砖家”所讲的,是疑难案件。如果现实中遇到这样的案例,法官就应当判决安东尼奥还款,同时宣告割肉的条款无效,夏洛克只能用其它方法来追债。莎士比亚作为伟大的文学家,写出令剧场里不懂法律的人们欢呼雀跃的作品,是他在文学创作上的成功。但法学家们反过来向一个不懂法律的文学家学习,实在是暴露出自己在法学上的无知——拿着鸡毛当令箭。
  许多案件,在“砖家”们看来是疑难案件,那是由于他们总想在法律的规定之外进行自己的解释,解释不通,受到社会质疑时又不想承认自己的解释是违法的。其实,人们完全可以追问要求这样解释的动机是什么。实际上,法官若没有自己的利益掺杂在中间,若不是想“吃完原告吃被告”,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是非常简单的。

2010-4-23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

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 以下简称“建议”) 和政协提案( 以下简称“提案”) 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以下简称人大代表) 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提案是指 :上级或本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 以下简称“提案者”) 按规定程序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四条市、县( 区)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培训办理人员,加强督办落实和协调配合。
  第五条市、县( 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和交办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六条市、县( 区)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包括:
  ( 一) 同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书面建议;
  ( 二) 同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同级政协专门机构审核的书面提案,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政协会议上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书面提案;
  ( 三)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 四) 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或其他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 五) 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七条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九条分类督办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督办,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要求。
  第十条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一条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案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内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交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受理时,应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反映。
第四章承办职责
  第十二条市、县( 区) 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  (二) 办理需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三) 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 负责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 组织所属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六) 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
  (七) 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市、县( 区)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必须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十四条市、县( 区) 人民政府应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同时应确定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也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应亲自负责办理几件重要的建议和提案。
  第十五条市、县( 区)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根据各自承办工作任务的大小,确定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会的联系。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交办。
  (一) 市、县( 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
  经大会整理审核后的建议、提案,由市、县( 区) 政府办公室会同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或以“两会”秘书处的名义联合召开交办会议进行交办。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交办机关应列出建议、提案交办清单,由承办部门签收。
  对市、县( 区) 人大代表、提案者在闭会期间给政府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县( 区) 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对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分解后,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对确定为市政府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经市政府领导阅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办。
  ( 二) 凡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如果所提的几个问题是独立的,应交有关承办单位就其中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部分内容分别办理、分别答复;否则,由交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 三) 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在7 日内完成内部交办,明确办理科( 室) 和承办责任。
  第十七条承办。
  ( 一) 各承办单位应对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清点,逐项登记。如果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1 0 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转办意见,经交办机关审核同意后,转交相关单位办理。原承办单位不得滞留、拖延和擅自进行转办。
   ( 二) 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分解,并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阅批后 ,要落实到具体科( 室) 和工作人员进行办理。办理工作一般应当在接到之日起3 个月内完成 。因问题复杂,按期难以办理完毕的建议和提案,应及时向交办部门反映,并按要求填写《建议提案延期办理申请表》( 见附件3 ) ,按批准时限办结,最长也不得超过6 个月。对在规定 时限( 即6 个月) 内仍不能办结的个别重大、疑难建议和提案,要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和交办部门说明情况,按办理期限要求,先给予阶段性答复,待办理完毕后再做全面答复。对时效性较强、需紧急办理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必要时应及时向交办部门汇报办理意见或每周通报一次办理情况。
  ( 三) 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
  ( 四) 经市政府领导阅批后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各承办单位的主管领导要亲自参与或主持办理。
  ( 五) 各承办单位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 承办单位和代表、委员直接见面,介绍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商讨解决实际问题) 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与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承办建议和提案数较多的,或建议、提案需现场办理的单位,每年至少要安排1 -2 次现场办理活动。
  第十八条审核。
  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书面答复,应由本单位具体承办的科( 室) 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核准审定。
  第十九条答复。
  ( 一) 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逐项逐条答复建议和提案中的问题。复函要实事求是,用语谦逊诚恳,文字通顺精练,内容充实完整,并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打印( 见附件1 、2 ) 。
  ( 二) 答复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 三) 涉及几个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单位起草答复文稿,经与会办单位会签后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 四) 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4 类标明:
  1 、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 ”;
  2 、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 ”;
  3 、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标“C ”;
  4 、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
  对于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其单列出来,跟踪督办,积极争取落实,待所提问题完全解决后,给人大代表和提案者作出第二次答复。
  ( 五) 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 六) 对建议的答复,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二份;对提案的答复,在主送提案者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二份。
  ( 七) 对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结果报本级政府办公室审定并予以答复。
  ( 八) 对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及来信来函,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复函。
  第二十条复查。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交办单位要对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清原因,讲明理由;对人大代表和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了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总结。各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向交办单位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市、县( 区) 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分别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同级政协常委会报告和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归档。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结后的建议和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章 办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市、县( 区) 政府要对办理进度、合格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等制订严格的考核指标,定人员、定任务、定领导,定期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督办检查制度。市、县( 区) 政府办公室要加大对办理工作的督查,采用电话询问,下发催办、督办通知单,登门检查等形式,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发现和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并协助同级人大、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与人大代表、提案者联系制度。市、县( 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座谈交流、现场办理,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征询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寄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 见附件4 、5 ) ,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有意见的,承办单位应邀请其面商,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市、县( 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定期( 一般每年一次) 通报表扬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每届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后,政府可会同人大、政协联合召开办理工作总结交流会,总结经验,交流情况,表彰先进。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
  ( 一) 不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和办理责任不落实的;
  ( 二) 交办、办理工作迟缓,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办理工作的;
  ( 三) 承办工作制度不健全,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 四) 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 五) 其他不符合有关要求,影响整体办理工作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 0 0 4 年3 月1 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98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抚顺市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促进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侵占人防工程国有资产。



第三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坚持平时与战时相结合、使用与管理相结合、依法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运营体系,推动资产合理优化配置,实现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人防工程维护和平战结合准备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效能,实现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



第六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原则:

(一)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人防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

(四)集体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金(法律规定义务以外)投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产权为投资者所有,其中享受人民防空优惠政策的部分,产权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人防工程,须在工程立项后进行人防工程产权界定,并签订人防工程国有资产部分委托使用协议。



第八条 人防工程等建筑物、构筑物,属房屋的范畴,按《房屋登记办法》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本市辖区内占有、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要在人防工程验收后30日内,到市人防主管部门进行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性质认定。60日内,到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章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抵押及无偿使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必须经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签订使用合同,并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使用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



第十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使用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应在5日内到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单位合法证件;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人防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人防工程使用合同》。 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审查后,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在5日内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使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单位必须持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转租或者转让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须报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换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装修、改造人防工程,确需进行装修或改造的,须向市人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建立消防、治安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二)制定防火、防汛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五)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和要求:

(一)工程结构完好,无结构保护层脱落、露筋等现象;

(二)外露孔口和采光通风窗、井,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并能与周围环境一致;

(三)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水漏水;

(四)维护密闭设备、设施启闭灵活、密闭可靠;

(五)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运转正常;

(六)临战转换预埋件、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各项维修、保养内容,应当由维护责任人记入该工程维护、维修、保养档案。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确需拆除和改变的,必须经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由使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补建或赔偿。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实行信息报送制度,使用单位将人防工程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用途、设备、设施、完好程度等)定期、及时、准确上报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存档。



第四章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评估和处置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发生出售、有偿转让、租赁、抵押、拍卖、股份经营等资产变化时,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办法》(〔1991〕国务院91号令)和《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1998〕21号)进行人防资产评估、处置和备案。



第二十条 占有、使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逐级汇总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送,并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人防主管部门汇总全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报表,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报送,报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要认真做好年度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报表的编报、汇总和分析工作,反映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总量、使用、变更情况,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报送及时。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国有资产规定的行为,由人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抚顺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等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和管理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