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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

时间:2024-07-04 23:2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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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失效)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业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有上项经营业务的,也是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纳税人兼有不同经营收入的,应分别依照有关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营业税的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分别规定如下:
一、从事商品零售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
二、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
三、从事交通运输、建>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它各种业务业务的纳税人,在取得营业收入后,以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
第四条 固定业户的营业税,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业户所在地缴纳;临时经营者的营业税,在营业行为发生地缴纳。
第五条 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六条 减税、免税:
一、国营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平价销售粮食、食油的收入、免税。
二、农业机械站、排灌站的机耕和排灌收入,免税。
三、外贸出口商品的调拨和出口销售收入,免税。
四、医疗保健、育婴托儿、婚姻介绍、殡葬业务、农牧保险的收入,免税。
五、博物馆、文化宫(馆、站)、体育馆(场)、展览馆、公园的门票收入,免税。
六、其他项目的经营收入需要减税、免税的,由财政部确定。
七、纳税人因某种特殊情况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减税免税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办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于经营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并、转业、迁移、停业的纳税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手续,并清缴应纳的税款。
第九条 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款数额大小分别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定的纳税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营业行为而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营业税额。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瞒。
第十三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催缴税款无效时,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匿经营情况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纳税人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纳税,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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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范 围 |税 率
--------|----------------------|-----
一、商品零售 | | 3%
二、商品批发 | 包括商品、物资的批发、调拨、供应 |10%
| 在内的一切商品中转环节的业务 |
三、交通运输 |铁路运输 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运营业务 |15%
| 地方铁路和企业专用铁路的运营业 | 3%
| 务 |
|管道运输 石油、天然气及其他管道运输业务 |15%
|其他运输 空运、海运、陆运、河运业务 | 3%
|装卸搬运 | 3%
四、建>安装 | 建二、修缮、安装及其他工程作业 | 3%
五、金融保险 |金 融 银行及其他金融业务 | 5%
|保 险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及其他保险业务 | 5%
六、邮政电讯 |邮 > 邮政、集邮、邮汇、报刊发行、邮务 | 3%
| 物品 |
|电 讯 电报、电传、电话、电话安装及代办 | 3%
| 电讯工程 |
七、出版事业 | 各种报纸、图书、杂志的出版业务 | 3%
八、公用事业 | 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地铁、缆车、| 3%
| 索道 |
| 出售自来水、热、煤气、液化气、天然| 3%
| 气和转售电 |
-------------------------------------
续表
-------------------------------------
税 目 | 范 围 | 税 率
--------|----------------------|-----
九、娱 乐 业 | 游艺场、剧院、电影院、影剧院和其 | 3%
| 他各种文艺演出、娱乐场所 |
| 舞场、弹子房 |10%
十、> 务 业 | 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报关转运、 |10%
| 介绍业务、委托寄售、代理业务 |
| 旅社、宾馆、招待所、饭店、客店、 | 5%
| 旅游、租赁、广告、仓储、寄存、堆栈|
| 西餐及包办筵席的中餐馆 | 5%
| 其他饮食业 | 3%
| 修理、修配 | 3%
| 工业性加工 | 5%
| 浴池、理发、洗染、缝纫、照相、美术、| 3%
| 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
| 装潢、打包、打捞、疏浚、设计、制图、|
| 咨询、试验、化验、晒图、复印、录音、|
| 录像、打井、勘探、测绘及其他业务 |
十一、临时经营 |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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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司法部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68号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已经2002年2月2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

  2002年2月20日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的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部门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二)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三)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四)其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当事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为登记部门,公证机构办理登记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财产抵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公证机构办理登记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人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申办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并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

  《抵押登记申请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应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名称;

  (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担保的范围;

  (七)抵押物属再次抵押的,应载明再次抵押的情况;

  (八)申请抵押登记的日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三)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抵押物清单;

  (五)与抵押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应予以受理:

  (一)申请抵押登记的财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抵押登记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

  (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各项材料齐全。

  公证机构不予受理的,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证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效;

  (二)申请人对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

  (三)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

  对不予登记的,公证机构应记录在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决定予以登记的,应向当事人出具《抵押登记证书》。

  《抵押登记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号码或名称、单位代码、地址;

  (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

  (六)再次抵押情况;

  (七)抵押登记的日期;

  (八)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应在出具《抵押登记证书》后告知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办理抵押登记的公证机构应配备计算机,录入抵押登记信息,并设立书面登录簿,登录本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资料。

  办理抵押登记的公证机构应及时与其他公证机构交换抵押登记信息,信息的交换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制定。

  第十四条当事人变更抵押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经审查符合抵押登记规定的,公证机构应予以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当事人变更抵押合同未办理变更抵押登记的,自行变更后的抵押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登记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履行完毕主债务或提前终止、解除抵押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证机构应予以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按规定收取抵押登记费。抵押登记费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或从约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可以查阅、抄录或复印抵押登记的资料,但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八条以承包经营权等合同权益、应收账款或未来可得权益进行物权担保的,公证机构办理登记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义义务是现代公司法的核心制度之一,信义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借鉴了该制度,《公司法》第148条明文规定了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我国学者认为勤勉义务就是指公司法理论中的注意义务。[ 甘培忠:《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3页。])。

   一、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即董事、高管人员将自己的利益置于股东和公司利益之上,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忠实义务,是指董事、高管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为其最高目标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自己的个人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使个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操守标准或要求。[ 甘培忠:《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9页。] 忠实义务是对董事、高管品德上的要求,他们必须尽力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夺取公司机会。[ 邓峰:《领导责任的法律分析——基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忠实义务是一种信赖义务,公司基于对董事、高管品德的信赖,才委任其为公司管理事务。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忠实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对于董事、高管人员离任后是否应当继续承担忠实义务,《公司法》未作规定。董事、高管任职期间而产生的权利和影响,不会在其离任后马上自动消失,如果其离任后不当使用,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尽管《公司法》对离任董事、高管是否应当承当忠实义务未作规定,但是董事、高管同时也是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竞业限制,以此来要求董事、高管在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仍然要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

   二、董事、高管的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150条对勤勉义务做了具体的规定。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管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如同一个谨慎的人处于同等地位与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所给予的注意一样的谨慎义务。即董事、高管在作为业务执行者和经营者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怀有善意,并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 王保树:《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载《法学》2002年第2期。] 勤勉义务是对董事、高管能力上的要求,要求董事、高管为股东和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尽心尽力。勤勉义务是一种管理义务,要求董事、高管在管理公司事务时,运用自己的才能、知识、技能和经验为股东和公司创造价值。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虽然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勤勉义务,但是对于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未作具体规定,仅在《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3条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上述规定是对勤勉义务的基本要求。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董事、高管的行为是否符合勤勉义务的要求时,一般不对董事、高管的行为做实质性审查,而是通过认定董事、高管的行为是否是正常经营行为或公司行为,来认定其是否符合勤勉义务的要求。即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首先审查董事、高管的行为进行程序性审查,如果董事、高管的经营行为程序合法且属于正常经营的范围,法院一般就认为董事、高管符合了勤勉义务的要求,就不再对其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能够证明董事、高管的行为不符合正常经营行为的标准,法院才会对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作实质性审查。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是一般是从以下三方面来认定董事、高管的正常经营行为:
   1、董事、高管实施了管理公司的行为。
   2、董事、高管实应当在法律或章程的授权范围内实施管理公司的行为。
   董事、高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的授权,董事、高管只有获得了正当的授权,才能受到正常经营行为的保护。法院对董事、高管是否获得正当授权的审查,一般是进行概括性审查。作为原告的股东或公司对董事、高管超出正当授权范围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3、董事、高管应当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前提实施管理公司的行为。
   法院认为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前提是正常经营行为的应有之意,法院只要查证了董事、高管是在正当授权范围事实了管理公司的行为,就当然认定其是为了公司最大利益而实施管理行为。
   根据上述标准,只要董事、监事在其正当的授权范围内实施管理公司的行为,就认为其尽到了勤勉义务,除非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其有严重的越权行为。但是正当授权只是尽到勤勉义务的一个前提,法院在确认董事、高管具有正当授权后,也应当审查董事、高管在实施管理公司的行为时是否存在过错,即其是否具有决策能力以及其勤勉的程度。

   三、董事、高管违反信义义务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高管人员违反信义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违反信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
   1、归入权。
   归入权,是指公司可以要求董事、高管人员将违反忠实义务的收入、报酬归于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公司有权对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所得收入行使归人权。公司法将董事竞业的交易视为公司的交易。归入的竞业所得收人,包括:(1)董事、高管为个人利益经营而获得的收入;(2)董事、高管为他人利益而获得的收入。
   但是,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行使归入权的期限。可以根据我国实情况,借鉴国外立法,规定公司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董事、高管获得竞业收入或实施竞业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归入权。
   2、赔偿损失。
   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董事、高管违反信义义务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管承担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具有三个要件:
(1)董事、高管在履行公司职务。
   董事、高管在履行公司职务时,才对公司承担信义义务,是追究其违反信义义务的赔偿责任的前提。
   (2)董事、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信义义务。
 《公司法》第150 条规定董事、高管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才可能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赔偿责任。
   (3)董事、高管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必须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法》第150 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必须“给公司造成损失”,相关的管理人员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董事、高管违反信义义务的案件中,“损失”的承受者是公司,而不是股东。
 财产损失又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是从《公司法》第150条来看,损失包括直接损失是肯定的,但是是否包括间接损失,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间接损失是一种预期损失,在实践中难以证明和计算,且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包括间接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如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存在间接损失,一般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那么,立法机关在制定该条时的立法目的就是是补偿性的还是惩戒性的,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
 (4)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董事、高管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和公司损失之间必须存在着因果关系,即违反信义义务是造成损害的近因,责任才能成立。原告举证证明“职务行为、违反信义义务、公司遭受损失”相对较容易,作为原告的通常都是小股东,他们一般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在涉及公司行为的复杂交易中,他们很难了解公司运作的详细情况,如果能够证明被告的行为具备了前三项要件,就可以推定:公司的损失是由被告的行为引起的,除非他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即董事、高管能举证证明公司的损失不是其行为引起的,而是由其他原因而引起,那么其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治理就是要制约并规范董事、高管的行为,确立公司管理层的信义义务和法律责任,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强化公司董事、高管的信义义务以及违反信义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解决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法律责任,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0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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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琴 律师
单位: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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