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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9:3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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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5〕3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13日


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和《中共金华市委关于构建金华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决定》(市委〔2005〕11号)精神,现就今后五年我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总体思路,以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为目标,以提高党员干部素质为根本,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教育引导、制度规范和监督检查为手段,不断提高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发生率,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干部队伍,为实现市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发展城市群、共建大金华”战略,为崛起浙中,基本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目标和任务
  按照省委提出的“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从金华实际出发,到2007年,初步建立起有金华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再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较为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各年度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2005年为规划部署和启动阶段。主要任务是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实施方案,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成工作分工和任务分解,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营造构建、实施惩防体系的初步氛围。各县(市、区)和市机关部门(单位)要在8月底前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方案。
  2006年为全面展开阶段。主要任务是完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案,加强工作检查、工作指导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构建、实施惩防体系的各项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初步成效。
  2007年为全面深化阶段。反腐倡廉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取得实质性进展,构建、实施惩防体系的各项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教育律廉、制度保廉、监督促廉的成效进一步凸现,初步建立起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
  2008至2009年为巩固完善阶段。对前阶段体系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回顾,查漏补缺,巩固提高,逐步完善。
  三、工作方针和原则
  我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实施工作,要全面贯彻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与特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着眼于继承传统,发挥优势,凸显特色,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坚持总体规划、全面部署与把握关键、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相结合,重点突破与抓点带面相结合;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的要求,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各种要素、资源的有效整合,使各项工作任务全面纳入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与各地、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能相结合;坚持五年规划与年度计划相结合,每年按年度分解工作目标和任务,逐年部署、逐年落实;坚持试点先行,分类指导,抓点带面,循序渐进,逐步深入;坚持全市一盘棋,突出市区重点,地区与部门联动,整体谋划,统一部署,梯次推进;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相互促进、相互转化,在探索中提高,在实践中完善,在创新中发展。
  四、年度目标任务的确立、分解和部署
  坚持逐年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每年突出若干项重点工作的原则,中纪委、省纪委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原则上都列入年度惩防体系建设的工作任务,并从中确定惩防体系建设的年度重点工作。
  根据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将年度全市构建惩防体系工作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各部门(单位),分别确定各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构建惩防体系专项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或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为直接责任人。
  各年度全市构建惩防体系工作目标任务在市纪委全会期间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的意见,于会后修订印发。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确定一部分县(市、区)和市机关部门(单位)承担体系构建的试点示范工作。选择、确定试点单位的原则是:依据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能、工作性质与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关联度,即通过其职能作用的发挥能有力地推动惩防体系的建设工作;或工作基础好,并在某一方面已初具特色,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能够在体系构建某一方面起到良好的示范导向作用,为全市工作的开展提供成功经验。在条件成熟时,由市纪委会同有关单位对试点单位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宣传,或安排在有关会议上介绍交流。
  市纪委监察局通过专题会议、工作通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单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对各配合单位的有关工作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承担惩防体系建设有关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市纪委监察局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监察厅报告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考核评比与激励机制
  市纪委监察局将构建惩防体系工作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底由市纪委贯彻落实《实施纲要》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同时,可通过社会调查等形式,进行工作绩效评估,并向市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提交检查验收意见。
  市纪委监察局于每年年底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评比、表彰奖励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七、组织领导和保障
  市委将成立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作为构建惩防体系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市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发展计划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为成员单位。
  市纪委成立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纪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分管常委(副局长)为成员,具体负责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市纪委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听取一次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每年向市委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作一次工作汇报。
  构建、实施惩防体系工作专题会议、重大活动、课题调研、社会调查、专项检查和宣传教育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以确保惩防体系构建工作顺利展开。
附:


2005年度全市构建实施惩防体系工作目标任务分解


  根据《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现将2005年度全市构建实施惩防体系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分解如下:
  一、宣传发动工作
  1、认真贯彻中央《实施纲要》,构建具有金华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交市委五届一次全会讨论并印发《中共金华市委关于构建金华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决定》。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
  2、第三季度召开一次全市构建、实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金华日报社
  3、7月份召开金华市廉政文化推进会。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市文化局、市文联、金华日报社
  4、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组织新闻单位制定年度反腐倡廉宣传工作方案,同时把《实施纲要》列入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党校的干部培训内容。健全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协调机制,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委党校、市人事局
  二、组织领导工作
  5、建立健全贯彻《实施纲要》、构建惩防体系的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
  6、将惩防体系建设纳入对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7、把惩防体系建设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列入市机关部门(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并抓好任务分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8、培育并总结推广各县(市、区)整体构建、市机关部门(单位)行业构建、专项构建、联合构建和科技促建的成功经验。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部分市机关部门(单位),市级各新闻单位,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9、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执纪为民、公正廉明”主题教育活动,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责任单位:市纪委
  10、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市机关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干部上挂下派培养锻炼的力度。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纪委,各县(市、区)委组织部
  三、思想教育工作
  11、把学习贯彻《实施纲要》和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级各新闻单位
  12、建设一批廉政文化教育基地,面向各级党员干部和全社会开展廉政教育,营造尊廉崇廉爱廉的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13、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在全市各级机关普遍开展读书思廉活动,着力塑造机关“务实、高效、清廉、文明”的形象。
  牵头单位:市直机关工委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文化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4、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把廉洁教育纳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之中,精心设计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崇廉尚廉教育活动,编写敬廉倡廉教材。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文化局、团市委
  15、开展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在企业中有针对性地开展遵纪守法和廉洁诚信教育,促使企业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市经贸委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文化局、市创建办
  16、开展廉政文化进社区活动,在社区开辟“廉政文化园地”、“清风长廊”等党风廉政建设宣传阵地,组织各种廉政主题文化娱乐活动。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工商联、市文化局、市创建办
  17、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组织领导干部家属、子女收看反腐倡廉电教片、阅读廉政书刊等,增强领导干部家属、子女的法纪意识和廉洁意识。
  牵头单位:市妇联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文化局
  18、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通过开设廉政文化“直通车”、“送电影送书下乡”等工作,把廉政文化融入农村群众文化中,与村镇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牵头单位:市文化局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农业局
  四、监督管理工作
  19、全面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深入推进效能建设,充分发挥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效能与行风监督员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四条禁令”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一步建立健全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机制和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20、认真学习贯彻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内监督实效。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对领导干部在招商引资中领取奖金、企业兼职、企业参股等行为,以及公车管理和改革等问题,认真开展调研,逐步予以规范。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21、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一步落实“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肃处理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跑官要官”,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参与赌博,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等顶风违纪行为。研究探索强化组织处理手段在预防和治理腐败过程中的运用。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22、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突出抓好对“一把手”的监督,全面推行市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公示制度。落实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23、研究探索科学有效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强化对机关部门(单位)“一把手”权力的分解和制约,探索“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资金审批、人事、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制度,合理适当地分解和制约“一把手”的权力。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财政(地税)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24、坚决纠正违法征用土地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强化建设用地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乱批乱占耕地,以及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等问题,坚决查处土地征用中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25、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建立健全对房地产、市政公用等市场的监管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和建设市场执法监察,规范拆迁管理行为,严肃查处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等违纪违法行为,逐步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和预防欠薪的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
  26、坚决纠正企业重组破产中侵害职工利益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的政策法规,严肃查处侵害职工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市劳动保障局
  27、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坚决禁止教育乱收费,认真执行省、市政府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杜绝教育乱收费现象。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纠风办、市委宣传部、市物价局
  28、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巩固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坚决查处医疗服务和药品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配合单位: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医院
  29、坚决禁止企业违法排污,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企业排污的有关规定,强化排污费征缴,从严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纠风办
  30、坚决禁止违章违规操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开展对矿山、交通、建筑等行业的专项大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促进安全生产。
  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
  31、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发生新的拖欠,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配合单位:市总工会
  32、认真研究解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工作。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的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和违规违纪行为,建立预防和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地税)局、市纠风办、市教育局、市监察局
  33、治理整顿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等超职能、超范围、超计划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行为,减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纠风办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34、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即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力度,巩固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
  牵头单位:市纠风办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
  35、深化改革,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纠正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继续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研究探索“行风热线”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纠风办
  配合单位:市广播电视总台
  五、惩处机制建设
  36、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整合信访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拓宽信访渠道,完善网上举报工作,研究探讨如何在新形势下拓宽发现、揭露腐败的渠道与手段,充分发挥信访在发现案件线索中的主渠道作用。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信访局
  37、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审计在构建惩防体系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
  38、协作查办案件,提高执纪办案能力,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审计机关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审计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联系,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反腐倡廉合力。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
  39、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做好申诉复查工作,开展申诉案件、申诉信件办理情况专项检查,切实保障党员、监察对象合法权利。认真贯彻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案件公开审理的意见(试行)》,积极推行案件公开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纪委
  40、深入研究、探讨、总结、推广案件查办工作以查促教、以查促纠、以查促建、以查促防、案教互动的做法和经验,提高查办案件的综合效益,努力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水平。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义乌市纪委、浦江县纪委
  六、治本抓源工作
  41、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四项制度,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深入推进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县级统一平台,并向乡镇(街道)延伸,逐步建立完善工程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建设局,各县(市、区)监察局
  42、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要把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作为政府决策的基本准则,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包括专家咨询和评估、决策听证和公示等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发展计划委、市法制办、市审计局、金华银监分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4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取消、调整不必要或不适当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做到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于法有据。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和许可工作机制,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44、加快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部门预算改革,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45、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管。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和公开招投标制度,建立政府投资后评价制度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交通、城建等重点领域及重点项目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发展计划委、金华银监分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46、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完善监管制度体系、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别要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的监管,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加大对重大金融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内外勾结的金融犯罪。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金华银监分局、市经贸委、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招标办
  47、规范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严格规范和管理土地市场。健全并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加强土地批租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强化对协议出让土地的监管,划拨土地要实行公示制度。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监察局
  48、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权责一致,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定程序办事。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司法局
  49、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进一步深化完善政务、厂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和形式,完善公开工作机制,健全公开监督保障措施,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学校、医院和水、电、气、公交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市公开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档案局
  50、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完善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和正常退出制度,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和选拔制度,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人事局
  51、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探索推行“两院”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行范围。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和罢免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改进执法工作。坚持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制度,积极开展执法评议、述职评议工作。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个案预防、行业系统预防、重点工作专项预防等活动。
  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52、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村务公开内容、程序、形式,扩大公开面。健全村民议事制度、村务管理制度和村务监督制度,探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推进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公开办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关于改革预防保健体系,切实做好预防保健工作等要求,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与社会发展与稳定,以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为指导,在总结“九五”疾病预防控制经验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实施进展及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二OO一年九月七日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一、前言
“九五”期间,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结合国家和卫生体制改革的实际,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大卫生观念,广泛动员和争取全社会参与;严格大卫生管理格局,充分发挥部门间的协同作用;加强法制建设,依法预防控制疾病,加大疾病防治工作力度;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疾病监测,使突发卫生事件、不明原因的疾病得到了有效控制;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目标,基本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阶段性目标;注重卫生防疫防病专业人员培训与培养,促进卫生防疫防病队伍建设;加强卫生防疫防病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现了大灾之后无大疫目标,基本完成了“九五”提出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任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人民生命生活质量做出了重要贡献。
跨入21世纪的第一个五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面临不可多得的机遇:建国五十年来,卫生防疫防病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建立了一支技术精通作风过硬的专业队伍;政府对疾病预防控制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加大;疾病控制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相继出台,建立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政策环境已经具备。
但是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第一,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任务仍十分繁重。首先,虽然部分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由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一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流行仍未得到有效遏止,新的传染病还在不断出现;同时,社会经济发展,西部大开发、三峡库区建设等带来了交通发达、人口流动、生态环境的改变,势必造成区域性的疾病流行范围扩大,增大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难度;另外,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国际旅游业的飞速发展也加速了一些传染病全球化的进程,加快了新发传染病传播速度,也使一些过去得到控制的传染病重新蔓延,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仍是我国今后相当长时间内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第二,由于人口动力学变化、人口老龄化发展,我国居民慢性退行性疾病、功能障碍性疾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日趋增多;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带来了空气、水源、噪声、化学性污染等环境、生态效应,也带来城市人口激增、人口密度过高、住房和交通拥挤、生活空间变小、工作竞争压力加剧等社会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由生物、环境、行为等引发的一系列影响健康的生存环境质量问题,迫切要求疾病预防控制从过去单一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从对个体防治疾病方式转向综合防治和群体干预方式,并注重对环境和人们行为危险因素的控制和干预工作。第三,市场经济使卫生服务体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由于投入不足,加之农村卫生人员业务水平偏低,不能适应农村卫生服务的需求。同时,部分农村居民全民卫生与健康意识较薄弱,难以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需求。第四,卫生资源配置和结构不合理。卫生资源配置重城市、轻农村,重医疗、轻预防,使一些城市的医疗资源拥有量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而符合全体公众利益的、具有更大社会效益的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农村卫生等方面的工作,却低水平重复建设,发展缓慢。卫生补助政策不尽合理,一些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服务由政府和集体包揽,而一些社会公益性的服务则向利用者集资或收费。不同专业、部门之间机构设置交叉重叠,条块分割,协调配合不够,使疾病预防控制与疾病监测的时效和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原本不足的卫生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应用。第五,疾病预防控制手段落后,应急反应和综合服务能力差,由于经费不足,一些先进的疾病诊断方法、预防控制措施得不到及时推广普及。器材设备陈旧简陋,信息滞后,监测处置手段落后,严重影响工作,和及时准确发现、控制疫情;同时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公共卫生应急反应队伍和相应保障机制,也严重影响及时处置突发卫生事件应变能力和疾病预防控制综合服务能力的提高。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字[2000]17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1]112号)精神,以《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为指导,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和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加强部门协调,强化大卫生观念,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切实做好重大疾病的预防与控制,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稳定。
三、规划目标
(一) 总目标
加大改革力度,按照卫生改革总目标要求,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积极预防和控制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与重点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网络建设,开展社区综合防治;引进适宜技术,建立健全满足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的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探索预防中毒与减少伤害的有效措施,提高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新发疾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快速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落实疾病控制经费补助政策,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05年)
1、体制改革
(1)按照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组建职能分工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集疾病预防与控制、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2)建立健全以直接面向人群,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和疾病综合防治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和农村地区基层预防保健服务网络。
(3)完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标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
(4)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基本满足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
2、传染病防治
(1)加强鼠疫疫情监测和自然疫源地调查,强化区域性联防,预防和控制人间鼠疫的发生和流行。
(2)建立以防治霍乱为重点的腹泻病监测控制系统,加速霍乱、O157:H7大肠杆菌等相关疾病快速诊断和检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3)在全国范围内建成一个高效的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全民预防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80%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在高危人群达到80%以上;加强有效预防措施和治疗手段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控制艾滋病、性病流行与传播。
(4)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达90%,涂阳结核病人的治愈率达85%。
(5)98%以上的县麻风病患病率控制在1/10万以下,发病率降至0.5/10万以下。
(6)在全国建立敏感高效的流感监测网络,提高预测预报流感流行趋势的能力。
(7)完善病毒性肝炎防治体系,降低主要高发流行的病毒性肝炎的病毒携带率和发病率。
(8)全国出血热的平均发病率控制在3/10万以下,降低病死率。
(9)提高对暴发疫情、新发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应急反应能力。
3、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控制
(1)巩固和提高儿童免疫接种率,推广安全、有效、经济效益显著的疫苗,预防和控制麻疹暴发,进一步降低白喉、百日咳等疫苗可预防疾病的发病。
(2)巩固无脊髓灰质炎成果,提高对输入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的发现与反应能力。
(3)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以省为单位12月龄儿童乙肝疫苗全程免疫接种率达到:城市90%以上,农村地区80%以上。
(4)建立预防接种效果和安全评价系统,实施安全注射。
4、地方病与寄生虫病防治
(1)建立健全碘缺乏病可持续性消除机制,90%以上的县达到国家控制标准。
(2)巩固血吸虫病防治成果,全国未控制地区平均居民粪检阳性率控制在5%以下,控制成批急性血吸虫病发生。继续压缩流行区范围和有螺面积,降低江湖洲滩地区、高原山区易感地带钉螺感染率和感染性钉螺密度,有条件地区积极采取环境改造方法消灭钉螺。
(3)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改水率达到45%,燃煤型地方性氟中毒改灶率达到40%,燃煤型地方性砷中毒改灶率达到95%。
(4)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强包虫病、绦囊虫病、大骨节病防治力度,降低患病率。
(5)稳定疟疾疫情,继续降低发病率,防止暴发流行。
(6)继续加强重点地区丝虫病监测,全国达到消灭丝虫病标准。
(7)加强肠道寄生虫病监测与防治工作。
5、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
(1)明确各级防病机构和医疗机构的防治工作任务,建立健全防治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2)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信息监测系统和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和死亡登记工作。
(3)加强综合防治示范点建设,地市级城市建立起综合防治基地,重点开展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和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的人群防治工作。
(4)开展全人群干预,加强重点人群管理,降低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老年性疾病、精神障碍、营养性疾病、学生常见病和口腔疾病的危险因素水平。
6、配合农村文明村镇建设,加大改水、改厕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力度
到2005年,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达到95%,农村自来水覆盖率达到60%。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6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5%,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0%;到2015年,农村自来水覆盖率达到80%,农村厕所普及率达到75%。
四、策略与措施
(一)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强化政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
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大卫生观念,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负责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切实加强政府对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将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纳入政府社会经济发展“十五”规划;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宏观调控,逐步探索新形势下疾病预防控制策略,加强卫生系统内部与社会各有关部门间的协调合作,认真执行《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实行优惠倾斜政策,增加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投入,加强预防保健机构的建设,优先保证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必需的资金;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促进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以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关怀,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二)进一步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改革
认真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提出的建立综合性预防保健体系的要求,重点抓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努力建设适应国情、满足预防保健需求、分工明确、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的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其成为具有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监测与评价、健康教育,能承担辖区预防保健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咨询、调查研究、信息处理以及传染病流行、不明原因疾病、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等功能的综合性预防保健机构。城市构建以直接面向人群,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和疾病综合防治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成疾病预防控制基础性工作任务。
健全农村地区基层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加强以突出农村地区为重点的疾病预防控制战略研究,探索和实施在新形势下适应广大农民需要的卫生预防保健服务措施;加强对西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继续开展三峡库区疾病监测工作,加强与贫困地区致贫相关的疾病防治工作,帮助尽早改变西部落后的卫生状况,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三)严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化与规范化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全员整体素质
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化管理,完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基本装备标准的研究制定,并加强督导落实;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推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工作[cz1] 考核检查和质量评估标准,强化机构自律性管理。
结合《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强化全员培训,建立规划有序的在职人员培训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执业能力;大力培养各级在职的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干部,形成一支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和技术、懂经济、通法律的管理队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调整人才结构,吸引优秀卫生人才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继续开展应用型公共卫生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建立现场流行病学人员培训项目,为现场流行病学高级人才的培训培养摸索经验,改善疾病预防控制人才储备缺乏的现状,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防病和应变服务能力。
(四)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法规,强化法制管理
以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为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法制化管理的水平。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立法,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划的卫生学评价,为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提供科学依据,从法律上规范疾病预防控制,增强依法防制疾病的可操作性,使相关法律法规更有利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更有利于保护人民的健康。
(五)加强疾病监测,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加强对影响人群生活、学习、工作等生存环境质量及生命质量危险因素的卫生学监测,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公害病、意外伤害、学生常见病、营养性疾病、精神障碍等重点疾病发生、发展和分布的规律进行流行病学监测及防制管理;积极引进适宜技术,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技术综合服务和相关事件应急反应能力;进一步完善疾病监测与报告制度,完成全国疫情报告系统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利用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现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求的信息系统,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提高对暴发疫情和突发紧急卫生事件的发现、报告的灵敏性,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疾病、卫生污染事故的危害,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卫生防病和社会大卫生工作
要充分发挥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调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重大疾病、地方病、重大中毒防治和救灾防病工作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卫生防病工作。要继续通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活动促进城镇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农村环境卫生的整治,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城乡都要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广泛发动群众开展除四害活动。
加大卫生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引导鼓励
群众改变个人卫生行为,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卫生素质,增进健康。
(七)依靠科技进步,推广适宜技术,实施有效干预措施,提高疾病防治能力
依靠科技进步,鼓励科技和管理创新,继续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适宜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有重点地引进新技术,积极利用科学有效的疾病预防控制的策略、措施和手段,改善疾病与健康危险因素监测检验条件,促进卫生防疫防病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综合服务能力的提高。
逐步推广安全、有效、经济的疫苗的使用,不断扩大免疫规划服务内容;加强对新疫苗免疫策略研究,建立起适合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需求的免疫预防服务体系;积极改进免疫服务措施和途径,增加特殊人群接受免疫服务的机会;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健康。
(八)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争取多方支持
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多边与双边的项目合作与技术交流,通过争取国际社会资金与技术援助,支持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生产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疾病预防控制活动。
五、监督评价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十五”规划纲要》,是我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入21世纪后的第一个疾病预防控制五年规划,其执行的质量及效果将直接影响到下一个五年规划以至更为长期的工作。为此,在“十五”期间,要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目标评价系统,通过多种方式对规划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使《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十五”规划纲要》能够更好地落在实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的监督指导,掌握进度和评估质量,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预防控制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延长健康寿命。


广州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6年1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
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以下简称学生非正常辍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中止学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制止学生非正常辍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要建立和健全家庭、学校、社区三结合的教育网络,经常了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对非正常辍学学生及时进行教育。
区、镇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制定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公约、守则,制止学生非正常辍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制止学生非正常辍学的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经常检查管辖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就学情况,采取措施,制止学生非正常辍学;
(二)劳动行政部门应经常检查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有关单位不得发给待业证和外出工作证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
权利;
(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学生非正常辍学,应督促其立即回校就读。
第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制止学生非正常辍学: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基础差的学生,应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体罚,不得劝其退学,不得随意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二)建立制止学生非正常辍学的层级责任制。发现有学生非正常辍学,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应及时报告校长,并进行家访,做好教育工作;校长要在五天内将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经多次教育无效,学校应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处理;
(三)严格遵照规定收费,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并发给助学金;
(四)对外地转入本市就读的学生、市区内因迁居需转校就读的学生,户口所在地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定接收入学;
(五)对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及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尚需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由原校安排复学,不得歧视。
第九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
第十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因病或者特殊情况须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当地镇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中止学业。辍学原因消除后,由原校按规定安排复学。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做工、经商或从事其它职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介绍职业。
第十二条 禁止教唆、引诱学生非正常辍学;禁止导致学生非正常辍学的恐吓、勒索、殴打等行为。
第十三条 对制止学生非正常辍学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该地人民政府或由该地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造成学生非正常辍学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在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在农村由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非正常辍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其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回校就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经教育不改的,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回校就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按每招一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使其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在家帮工、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经教育仍不送非正常辍学学生回校就读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成其送学生回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的决定

(1996年1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6月10日公布 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决定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的议案》,决定对1995年3月3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对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及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尚需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由原校安排复学,不得歧视。”
二、第十一条“禁止各种职务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介绍职业”调整为第二款。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按每招一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使其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在家帮工、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
本决定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6月10日